下班后参加好友婚宴,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2023-11-24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下班后骑电动车前往好友的婚宴途中,被刘某驾驶的小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以我前往的婚宴地点与我的居住地点并非同一个方向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李曼曼
李曼曼读者:
公司有权拒绝对你给予工伤赔偿。
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 条、第62 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即公司的确违反了自身义务,但其究竟应否向你担责,取决于你遭遇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对方司机刘某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你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无疑又在于你当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就“上下班途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即“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而你是在前往参加朋友婚宴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参加婚宴并非经常性且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加之前往地点与你的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即因不符合目的要素及空间要素,而不具备该类工伤的构成要件。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