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浅析
2023-11-21彭薇霖江西财经大学
+文|彭薇霖 江西财经大学
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其中,“三小行业”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尤为突出。“三小”行业是指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是指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此类犯罪在刑法中虽然未单独规定,但由于其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及社会危害性,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重视并予以规制。
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大局。近年来,随着“三小”行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在食品安全底线不容触碰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针对该犯罪问题的相关内容与规制进行仔细的思考与揣摩。
1.“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及现状
“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三小”行业内,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经营支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食品的犯罪行为。其主要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在产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或回收的生活垃圾等,冒充食品;在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就构成犯罪。因此,“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在销售过程中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呈高发态势。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021件,涉案人员5945人,2016年1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此类犯罪案件685件,涉案人员938人。
从具体类型来看,“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第一,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非法经营罪,包括非法经营食盐、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等。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和其他产品。
同时,在“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中,以下情况较为突出。一是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渠道购入劣质、假冒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加工后以知名品牌的名义进行销售。在这些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主要罪名。二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主。在我国“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所占比例逐渐增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于食品质量、健康程度有了更高的要求,而“三小”行业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却屡禁不止。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例如,掺入非食品原料。“三小”行业经营者通过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方式来进行生产加工,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用来加工(“三小”行业经营者通过使用过期、变质的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来生产加工,以此降低生产成本,如在销售的腐竹中添加工业明胶,以使腐竹的卖相更好);以回收、翻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三小”行业经营者通过将过期、变质、被污染、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原料或者食品添加剂进行回收或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进行加工销售,以此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添加非法物质(“三小”行业经营者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如在销售的油条中添加铝等物质,以增强油条口感和色泽);在包装上伪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三小”行业经营者通过在食品包装上伪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并以此来欺骗消费者)等。
2.“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的产生原因
一是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问题食品”时有出现,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有所提高,但对食品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仍不足。同时,部分消费者缺少自我保护意识,认为只要没有出现问题的食品就是好的,这导致市场上部分“三小”行业经营者对食品安全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出问题就不会被查处,进而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
二是食品监管体制不够健全且存在漏洞。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多头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也较少。因此,对于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小作坊、小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不够全面,进而难以有效遏制“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等现象。
三是违法成本低廉。由于“三小”行业违法成本较低,在利益驱使下部分生产经营者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同时,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其他生产经营者考虑到违法成本较低,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和提高自身的利润,也有可能走上食品安全犯罪的道路。
四是行政监管相对乏力。虽然我国对食品安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多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导致了执法效果不佳。
五是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已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工作。同时,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而不是依靠法律法规来进行。此外,由于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因此其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不足。
六是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并未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存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这一现状使“三小”行业经营者往往缺乏诚信经营意识,甚至有一些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而忽视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七是缺乏完善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援助机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法规还不完善,同时由于我国“三小”行业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致使食品安全隐患。
3.“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危害性
一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此类犯罪一般以个体形式存在,经营者多为下岗工人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防范意识,易在利益驱使下为了谋取利润铤而走险。加之无固定的职业或工作场所,其多会采用流动摊点、流动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同时,部分经营者为节省成本会通过购买价格低廉的过期变质食品以降低成本。
二是犯罪手段隐蔽性。由于在“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中,往往是生产者生产加工的原料或者食品本身存在问题,消费者难以及时发现这类问题,同时,该类犯罪主要集中于流动摊点、流动加工场所,生产者大多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犯罪行为往往不易被发现。此外,由于“三小”行业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同时往往忽视了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是在被消费者发现之后才进行补救,可能会立刻销毁产品。因此,该类犯罪隐蔽性较强,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是犯罪后果严重。该类犯罪不仅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由于该类犯罪数量庞大且屡禁不止,也会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威胁。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民生问题中的大问题,但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待健全,监管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致使该类犯罪屡禁不止。
“三小”行业作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在我国“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中占比较高的是生产销售“毒豆芽”“毒生姜”等有毒有害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等劣质食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盐加工肉类产品等违法行为。这些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不仅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损害我国诚信体系的建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该类犯罪的处罚力度过于轻缓,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现象屡禁不止。此外,“三小”行业主体的特殊性,加之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该类犯罪呈蔓延态势。笔者认为,要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在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4.预防和控制“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的建议
第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将监管力量向基层倾斜,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加大对“三小”行业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针对“三小”行业经营者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并给予其适当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政府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并给予充足的经费支持,加大基层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投入。此外,还需要强化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要加强食品监管部门与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部门的交流与协作。
第二,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要加强对“三小”行业经营者的引导、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其生产、销售食品行为的规范化水平;要完善对“三小”行业经营者及其生产、销售食品行为的诚信体系建设。同时,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为、不愿为。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执法能力。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三小”行业经营者的教育力度。加强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是预防和控制“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应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举办培训讲座等方式,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此外,加强对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严格执法。严惩“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在办理“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要坚持从严惩处的原则,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实效性。
结语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大事,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当前,“三小”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类犯罪行为占食品犯罪案件的60%以上。食品经营者的主体意识薄弱、监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过低等均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土壤,这也是该类犯罪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小”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就应从提高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及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入手,加强对“三小”行业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