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能否拒绝将社保补贴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2023-11-19颜东岳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月工资为5 000元,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折价1 000 元∕月以补贴方式直接发放给我。近日,公司与我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就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司表示只能按月工资5 000元,而我则要求加上1 000 元社保补贴。请问:谁的观点成立?
读者:徐金颖
徐金颖读者:
公司的观点成立。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 条中已将“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补贴都在工资之列,因为其第8 条表明:“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即工资补贴当属物价补贴,且是以“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为目的,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是个人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具有强制性、公益性,也就是说不属于生活费补贴和物价补贴的范畴。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社保补贴不能作为经济补偿金的缴纳基数。值得一提的是,鉴于社会保险法第10 条、第44 条、第53 条已经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或单方的法定义务,决定了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约定把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发放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因此导致劳动者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方面的损失,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