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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困境与对策

2023-11-18王佳

南方论刊 2023年9期
关键词:主体理论政府

王佳

(延安大学 陕西延安 716099)

新时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社会组织政策体系不断发展且制度环境愈发健全,社会组织在多元治理主体关系调节、公共决策制定、社会大众利益诉求反馈和公共服务供给等工作中,有了更多的参与空间和展现机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将成为必然趋势,其能够进一步凸显出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并满足社会治理工作的价值要求,对开创共建共治的全新治理格局具有积极影响[1]。虽然各类社会组织快速成长并不断壮大,但其在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却仍面临着一些理论问题和困境,如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和独立性不足、理论建构能力较弱、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和多元主体的合作机制不完善等。因此,为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保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效果,应采取有效举措构建完善、和谐的制度环境,提升社会组织的参与积极性,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实现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有助于融合多元治理主体

要想保证各项社会治理活动的高效、有序开展,其关键内容是实现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顺畅沟通,并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此为基础,多元治理主体才会向着同一个治理目标前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以往单一的仅由政府部门负责的社会治理模式显然已无法满足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应及时引入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并促使其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工作中,彼此之间密切协作,从而更加高效、科学地整理并利用各类资源,合理控制社会治理成本,保证社会治理效果[2]。当建立完成基于多元主体的社会治理模式后,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基础上便能够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并为了同一个工作目标付出行动,在政治、市场、企业和社会大众沟通协作的过程中,社会组织成为其纽带和桥梁,能够承接各种社会治理项目并和政府企业顺畅沟通,向上能够准确了解政府及支配者的工作意图,向下能够及时把握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和诉求,维护了各个治理主体的切身利益。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能够更加凸显社会自治本质

在对功能主义学中的相关理论进行研析后可知,现代社会普遍具有功能高度分化的显著特点,地位相同但功能有一定差异的社会子系统在整个系统中能够实现各自稳定运行。虽然各个子系统的运行过程是彼此独立的,但它们同样还建立了一种彼此融合的协作关系,当社会出现弊端问题时相关子系统会立即进行回应并实行整改策略,从而提升社会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当然外部的干扰和控制等负面因素对系统功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在遵循客观、民主和高效等原则的基础上,各类社会团队或组织及时处理社会事务,这是社会治理工作的自治本质。与市场的被动治理和政府的强制性治理相比,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会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老百姓对其也是拥护和认可的。以往政府行政强制治理的模式很容易出现权力过分扩张而无法有效遏制的问题,社会自治能力不断降低,社会自主空间越来越小,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能够改善这一问题,严格把控市场系统,提升了社会运转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公共利益。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能够大幅度提升治理效能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体制和整体结构已发生明显变化,政府在过去的身份是绝对的管理者,如今正向着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身份转变,职能转变意味着权力将不断下降。因此,政府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将不再是单一的治理主体,以往不方便管、管不了和不能管的事务将逐步交给社会组织治理,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工作效率。第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能够有效降低治理工作的成本。面对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政府无暇承担全部的公共事务,也很难为老百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不但会浪费大量的人力资源,耗费大量的成本后却还无法取得理想的治理效果;第二,社会治理工作中引入社会组织有利于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类风险,实现治理效率的持续提升。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不同主体之间往往都更加在意自身利益,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上的矛盾冲突变得更为严峻,仅依靠政府这一主体显然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而社会组织在抵御社会风险方面则能够发挥出重要作用,其在灵活性、系统性、民主性和公益性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并能够与其他主体建立密切合作,充分提升了社会治理的工作效能[3]。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困境

(一)社会大众尚未深刻认识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

我国已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顺利过渡,但以往“大政府,小社会”的运行模式却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即使政府在思维观念上已实现了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但一些社会组织由于自身规模和体制等因素的限制,不在政府监督和管理的范围之内。而长久以来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都较为薄弱,不具备先天深厚的文化基础作为保障,社会组织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就会遇到很多问题,很难做到真正的文化认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城乡居民和农民群众对由社会组织主导并开展的各类活动几乎都持冷漠态度,只有当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时才会参与进来。所以,在老百姓心中普遍存在遇到事情和问题时只有找政府才能解决的观念,还没有真正认识到社会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还未形成健全的制度体系和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虽然已逐步认识到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但在立法方面却还没有针对社会组织出台任何一部“母法”,在不同领域中能够找到的也都是零星的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专门法规。在社会组织成立和发展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仍是部分登记管理条例,如《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与我国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不匹配。当前国家层面上没有出台具有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法律规范,虽然部分经济发达省市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但其立法层次仍有待提升且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4]。这种状况无法真正凸显出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独立性特征,在登记注册、经费管理、运行监管、法律地位和公信力提升等方面还会暴露出一定问题,这些事项迟迟得不到明确会影响社会组织的运行效能,无法满足我国社会组织自身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另外,社会组织内部缺乏一套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制度建设中的组织成员架构、责权利划分、服务对象和内容的明确、资金使用管理和工作效果评价等内容都是较为模糊的,不但会大幅度降低社会组织的公信力,还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其参与社会治理便会产生很多阻碍。

(三)社会组织理论研究过程中缺乏理论建构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社会组织理论都是从西方国家借鉴而来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组织理论普遍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并以此为基础维护社会组织的民主性和独立性。由于中国与国外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表现出较大不同。很多学者在研究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时都倾向于采用多元主义理论,但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效果却十分有限。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社会组织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这是一种动态的社会现象,即社会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状态有着较大差别,有时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有时又发展得十分缓慢。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仍掌握着绝大部分社会资源,动员各级人力和物力的能力极强,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各项指导理论的实践基础较为薄弱,在运行管理过程中易出现各类问题,但随着参与程度的不断加深,建构完善的社会组织理论也将成为必然。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优化对策

(一)更新理念,深刻认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

近些年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愈发关键。党的十九大中确定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核心地位和积极影响,但也强调了各级党委应在其中发挥牵引和指导的作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迎来了广阔的发展平台。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的治理理念已发生了显著变化,以往更注重提升管理效能,现在则更注重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就更需要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顺利过渡。

首先,应明确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各类参与主体。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主体,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共同构成稳定、有序的社会治理体系,在公益性、自主性和非盈利性等方面社会组织都有着一定优势,其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社会公共服务;其次,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不同阶层的需求有着明显的差异性。而政府和市场这两大主体在治理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失灵情况,社会组织具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并在其中发挥出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有利于将各类社会矛盾及时化解;最后,社会组织与社会大众的距离更近,更能够准确了解大众的心声和诉求,既能够对政府治理社会事务的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又能够激发大众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热情,保证了社会治理的整体效果。

(二)立足实际,构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特色治理理论

任何理论的形成都来源于社会发展的真实需求,从而保证现实理论的指导意义。目前国内学界对西方学界的理论进行了适当借鉴和大胆完善,而要想更充分地发挥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创新性功能,就必须充分结合我国的特色国情和制度环境来实现理论革新。我国很多学者都已提出了具有创造性的看法和观点,举例来说,学者蒋永穆就提出了应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理论为指导,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将各类第三主体涵盖进来,构建一套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5]。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已能够参与到社会治理工作中,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保证参与社会治理的规范性和创新性,构建理论时应主要把握以下几个维度:

第一,应坚定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应在对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思想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总结社会组织发展过往的经验教训,构建与中国实际国情相适应的创新性社会组织理论,引导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第二,应坚定地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质量开展各类党建活动,以从易到难和稳步推进为原则,实现党建工作与经营活动的协同发展,将更多高水平党建人才指派到社会组织中负责党建工作,并将党建经费适度划拨给社会组织;第三,完善现行的社会治理理论。西方国家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经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引入了社会力量,在特定的发展时期分别构建了相应的社会治理理论,以与国家的社会需求相匹配,与之相比我国社会组织也应加快步伐,不断拓展参与模式。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且老年人口数量庞大,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着资金缺口,在实践过程中,应立足国情辩证汲取西方国家社会治理理论的成功经验。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快社会治理理论的建构进程,从而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带来更多方向和空间。

(三)技术赋能,依托大数据提升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效能

随着我国各行各业全面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层出不穷,社会治理工作中运用大数据技术也将成为必然。首先,社会组织中负责社会治理工作的人员应顺应时代潮流,及时更新自身的治理理念,创新并优化社会治理工作模式,逐步意识到社会治理工作中融入大数据技术对提升治理能力的促进作用。依托互联网系统构建完善的社会组织关系网,实现对其系统化、科学化管理,保证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顺畅沟通和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更多生机与活力;其次,社会组织应依托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与政府和市场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整合现有资源,并开发完善的大数据平台,有效改善以往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的数据独立和信息孤岛问题,丰富公共服务信息的沟通途径,形成基于大数据的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为政府制定治理决策提供充足依据。注重培养更多具备大数据素养的高端技术人才,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政府委托开发的大数据项目。最后,应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工作中来,在政府政务官方网站和各类社交软件平台上建立相应沟通模块,及时收集大众针对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价值的意见可给予适当奖励。在互联网时代,应注重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加速用户个人信息法治化的建设进程[6]。

(四)强化管理,制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规范制度

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尽可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完成该目标就应制定完善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并严格执行其中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机制体系。强化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做好相关责任部门的制度建设,为多部门共同开展社会治理活动营造良好环境,实现不同部门和主体之间的密切合作。针对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国家正在制定登记管理条例和单项法律法规,并有意起草社会组织法。各地区也可根据区域的发展情况和需求,在结合具体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规范法规,国家已逐步加大了对社会组织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其次,全国人大应加快《社会组织法》的审核和颁布进程,在该法律文件中应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性质、组织结构、资金管理模式、发展方向、应承担的责权利,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当然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必然会存在着现实差距,为保证其实施效果还应严格监管整个过程并完善周边立法;最后,提升行业自律性,加强社会层面的监督管理。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情况成立社团管理机构,可是独立性质的机构,也可是半独立的,构建健全的自律运行机制,对自身开展和参与的各项社会治理活动进行严格监管,提升行业的整体公信力。社会组织还应最大限度地公开内部运行信息,接受政府、市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社会组织可自我筹集资金,更要鼓励企业和社会大众向其捐赠物品和资金,实现社会组织的稳定发展。

四、结语

目前,我国正在全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具有着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发挥出社会组织的积极影响,实现政府治理与市场调节和社会大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创新对策,全面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在实践过程中,应瞄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现实困境,并注重从更新理念、理论支持、技术赋能、强化管理等维度提出具体对策,为营造和谐有序、良性运行的社会环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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