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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促进云南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增收的思考

2023-11-17包兴荣

中国国情国力 2023年9期
关键词:经营性农村居民云南

包兴荣

2022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从稳定就业增收、经营增效提升、财产收入挖潜、转移收入拓展四方面做出部署。

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增收问题,把群众增收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中心任务、头等大事,提出一切围绕农民增收、一切为了农民增收,大力实施农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云南省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力争到2024年年底全省脱贫人口收入超过全国脱贫人口收入水平。初步测算,预计到2024年,云南农民收入要达2万元左右。虽然2022年云南全面消除了收入7000元以下且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人均纯收入1万元以下且有劳动力的户数降至17.2万户。但要达到2024年人均2万元的目标,面对的困难是很大的。由于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确实也面临一些新情况。

一、云南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收入现状

就目前云南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收入水平而言,既低于本省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也低于全国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平均水平。同时,云南省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收入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的占比与全国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平均水平均存在一定差距。

数据显示,从整体上来看,2021年,云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97元,较云南城镇居民人均收入40905元少26708元,较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18931元少4734元,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027元,相比全国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51少1024元;2022年,云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47元,较云南城镇居民人均收入42168元少27021元,较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少4986元,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27元,相比全国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11元少1084元。

从农村居民收入构成上来看,2020年,全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40.1%,经营性收入占比35.5%,财产性收入占比2.4%,转移性收入占比21.4%。截至2022年,这一比例格局基本维持稳定。2021年,云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33.08%,经营性收入占比48.43%,财产性收入占比1.49%,转移性收入占比16.997%。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2461元,占比13.4%,财产性收入105元,占比0.9%,占比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22年,云南省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48.7%,脱贫人口工资性收入为9538元,全省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工资性收入9409元、占66.5%,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经营性收入3120元、占22%,云南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为5056元、6174元、2679元和119元。

二、促进云南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增收的政策建议

(一)切实巩固务工增收势头,突出抓好低收入人口工资性收入有效提升

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正在呈多元化发展,工资性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2022年,云南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对脱贫县农村居民增收的贡献率为34.3%。扩大工资性收入,发挥工资性收入“压舱石”作用,既要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带动就业、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岗位兜底就业、升级发展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拓展就业、支持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方式,拓展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空间,确保脱贫劳动力县内就业规模稳定。扩大和增加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工资性收入,产业就业是基本途径,发展乡村产业,关键是要牢牢抓住农业产业这个根本,挖掘“土”的资源,放大“特”的优势,做好“土特产”文章,应用现代化的生产方式挖掘土特产的发展潜力,以全产业链思维推动特色产业提档升级,着力在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品种培优、标准化生产等方面深耕细作,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岗位,重点是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只增不减。升级发展就业帮扶车间,重在稳定经营的基础上,引导和推动帮扶车间优化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市场营销,增强自我造血能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扩大规模,并将一批有规模、运营好、效益稳的扶贫车间转型升级成乡村就业工厂。扩大以工代赈,重点是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在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项目中,优先吸纳当地脱贫群众和低收入人口参与建设,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比,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动员脱贫人口参与项目建设。2022年,云南全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1213个,项目总投资960.81亿元,吸纳74.13万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从2023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施行,将助力脱贫群众和低收入人口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云南省已明确“以工代赈”项目按照不低于中央资金15%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发放比例。支持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重点要不断优化农民就业创业环境,比如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保障农民工权益、发布用工信息、落实援企政策等。对有创业意愿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组织创业服务专家团队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带动就业。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掌握务工需求,一户一策、因人制宜帮助实现就业,并针对短工化、零工化、兼业化的就业趋势,强化对其务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保障,如职业安全保障、参加社保、失业保障、平台就业的合法权利保护等。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对有发展产业意愿的,落实产业帮扶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以产业吸纳就业。

同时,扩大工资性收入,还要加大转移就业力度,切实保持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规模。云南是劳务输出大省,近三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在1500万人以上,2022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569万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务工规模344.6万人,其中省外转移就业113.2万人。云南脱贫地区多属自然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农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要通过持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更多农村劳动力往县外、省城、省外就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实现从“人找岗位”到“岗位找人”,精准匹配务工需求,精准提供就业服务,持续以“点对点、一站式”方式输转各类务工人员,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要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水平,推进劳务输入地与输出地联动对接,探索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抓住中央定点帮扶和沪滇帮扶机遇,加强与北上广、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稳岗稳就业对接,通过健全东西部劳务协作和云南省内劳务协作机制,完善劳务输出精准对接机制,以劳务品牌建设为抓手努力稳定和扩大跨省、跨区域务工人员规模。此外,要提升驻外劳务工作站、“云南娘家人服务站”的就业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稳定就业岗位,维护合法权益,使之能够留在当地。

提升工资性收入水平,还需有效衔接技能培训与劳务输出,提高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技能,持续加强技能培训,为需要“转岗”“转场”的农民工提供再就业培训,抓实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应培尽培、能培尽培”,增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要跳出培训抓培训,激励更多优秀农民加入师资队伍,发挥农民田间学校作用,推进以就业为目的的订单式、项目制培训,运用“企业招工+免费培训+定向输出+劳动力就业”“上手式、上岗式、上门式”和建立“生产模拟车间”等多种培训模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实作培训,提高培训实效。

(二)着力稳住农民经营性收入

以农业发展为主体的经营性收入依然是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来源,是目前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一,应同步完善普惠金融支持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和需求为导向创新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统一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并维持稳定。要针对农业产业弱质的天生特性,更多通过提供灵活、多样、低成本的金融和保险产品着力减少或降低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影响,确保种植业、养殖业稳产增收。金融支持能够保障小农户在生产和生活的关键时刻获得帮助,保险支持则能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富民贷”、扶贫小额信贷作为金融精准帮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增加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的生产经营收入,对支持低收入人口发展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云南新增发放小额信贷81.3亿元,发放“富民贷”8.04亿元。要继续支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涉农保险发展产业,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力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规模达到100亿元,将“富民贷”试点范围扩大至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县。

第二,要立足根本,把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摆在突出位置,大力发展高端、高品质、高附加值设施农业、现代农业,推广先进生产技术,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农民采用新技术、新模式,提高农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充分挖掘土地、林地附加值和增收潜力。

第三,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既要聚焦农业发展农业,又要跳出农业发展农业。纵向上,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促进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增值,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贯通产加销,加快培育发展农业全产业链。横向上,发展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健康养老、农业+文化传承等新业态,丰富乡村产业类型或业态。将农业向休闲、旅游、养生、文化、教育延伸、拓展,发挥乡村休闲体验、生态涵养、文化传承等功能。田园变公园、农房变客房、劳作变体验,正是农业多种功能、乡村多元价值的重要体现[1]。

■中新社/供图

第四,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切实解决联农带农机制不实问题。要积极落实《云南省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试行)》,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富农惠农为目标,以利益联结为纽带,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为基础,创新、完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之间收益分享机制,通过多元利益联结,比如订单联结、股份联结、劳务联结、租赁联结等,以提供就业岗位、签订种养协议、帮助销售农产品等形式将农民利益嵌入到产业链和价值链中,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着农户干、帮着农户赚。

第五,持续推进数字乡村建设,运用数字技术赋能农户。推进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智慧农业产业园、智慧农场、农业智慧物流配送中心等建设,以数字化引领驱动农业现代化。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赋能农户,让农产品销售搭上“电商快车”。

第六,挖掘和利用脱贫地区旅游资源,发挥乡村旅游带动作用,因时因地发展乡村旅游,打造特色乡村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引导具有良好旅游资源禀赋和旅游发展基础脱贫地区的有条件脱贫村、脱贫户融入乡村旅游产业体系,以此带动当地农民吃“旅游饭”、挣“旅游钱”,获得更多旅游收益。

“种地一年不如打工一月”,种田不如打工,并非产业问题,而是规模问题,农民经营性收入低不是产业决定的,而是规模决定的。长远地看,稳定并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关键在于通过土地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搞规模化。土地制度改革是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基础和前提,要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只有劳动生产效率提升了,农民经营性收入才会稳定并有增加的机会。

(三)努力扩大农民财产性、转移性收入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但现阶段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并没有转变成资产优势。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一方面,要支持农户以资金、土地、房屋、自有设备等资产入股经营主体,增加财产净收入,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比如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激活农村土地要素市场,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健全完善集体收益分配机制,落实收益分配民主决策制度和公告公示制度,加强对扶贫项目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监管,使农民取得来自集体资产的收益。另一方面,要着力推进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唤醒“沉睡”农村集体资产,盘活用好农村资源资产,支持村集体经济整合房屋资产、土地资产、经营性资产、荒山荒坡等,探索多样化发展途径。比如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使之产生效益,提高集体经济收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用好用活中央、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立足地域特色、资源优势,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等多形式、多规模相契合的新型农业,采取村企合作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抱团联合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促使农民获得更多集体资产收益。

转移性收入与国家的支农政策有关。扩大农民转移性收入,应逐步加大惠农政策力度,比如,实施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实施种田农民直补,实施土地流转最低指导价政策、落实外出务工奖补政策等。保持强农惠农富农的财政投入逐年稳中有升,优化收入分配机制,持续提高新农保、征地养老、托底养老金的标准和补助水平,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性转移支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联动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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