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
2023-11-17刘巍巍
刘巍巍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期货市场的发展步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并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交易体系之一。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期货市场却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期货成交总额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从2017年的187.90万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534.94万亿元。另外,在国内六大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数量从2017年1月份的51种上升到2023年8月份的121种。期货以其独有的优势,如实现套期保值以减少企业生产中的原材料价格风险等[1],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期货交易中所面临的科技化程度较低、投机交易泛滥以及散户投资者过多等问题,都不利于期货市场未来发展。因此,本文分析我国期货市场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期货市场发展体系化、科技化和现代化建言献策,从而助力我国期货市场更好更快发展。
一、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
(一)交易额及期货公司总资产稳步上升
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期货市场成交总额已到达534.94万亿元,期货公司总资产为1.71万亿元,相比2017年分别上涨184.69%和225.18%(见图1、图2)。尤其是在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仍能取得如此大的增幅,显示出了期货行业始终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势头。
(二)服务实体行业愈发充分
截至2023年8月,国内五大期货交易所共有121种期货可供交易,较2017年1月份增加70种。期货种类的大幅度增加可以使得企业参与到品种更多的期货交易中去,有助于更多企业通过期货交易来熨平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和汇率变动而导致的经营成本大幅度增加。除了帮助企业通过套期保值来控制经营成本之外,近年来期货交易所还持续丰富场外业务,上线并拓展了仓单交易、基差贸易、商品互换等场外期现结合业务平台,推出了临近交割做市、客户层级移仓等新业务,增强了期货市场的功能[2]。此外,期货交易所通过降低仓单担保品交收比例、免收套期保值交易手续费等五项措施,切实降低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参与成本,在经济进入常态化阶段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制定愈发规范完善
202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解决了期货市场长期以来没有根本性法律的缺憾,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管理条例的四级监管体系[3]。相较以前的规章制度,该法规定期货新品种上市程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提高了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赋予了期货交易所创新动力。除此之外,该法还赋予了期货公司自营业务的权力,有利于期货公司更好地进行投资研究业务,拓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利于期货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此外,2023年7月《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该办法增强了期货市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在扩大期货市场规模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的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四)对外开放力度逐渐加大
2018年5月份,大连商品交易所旗下的铁矿石期货成为了首个引入境外交易者的期货品种,拉开了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大幕。在此之后,我国期货市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期货品种名单,截至2023年8月份已有24个期货品种可供境外交易者投资,其中菜籽油、精对笨二甲酸等重要品种价格已成为国际现货贸易定价基准。除此之外,国际铜期货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以“双合约”模式通过“双平台”同时运行,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
二、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化程度较低
1.金融科技在期货市场应用不足。尽管期货经营机构在网上开户、网上交易以及App下载服务上有了一定进展,但这都是在运营效率的提升上做了一些工作,对客户的服务还是较多以公司本身的业务为中心,并没有利用大量的客户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并加以清理和整合,从而转向以客户为中心来定制产品和服务。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银行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方法来自动发掘客户的潜在需求,并通过机器学习的方法推出其所需要的个性化产品。
2.金融科技在期货市场投入资金不足。受整体市场规模及行业资本限制影响,我国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年投入规模最高为千万级,与银行业、证券业等十亿级金融科技投入差距较大,难以形成科技引领业务的态势。
(二)监管力度不足,行业乱象频发
1.对投机交易约束欠缺。期货市场本来就是为满足企业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的愿望而出现的,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在期货市场上进行明显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商品的交易,并出现大幅的亏损,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广大持股人的利益。虽然企业在期货市场进行投机交易存在极大隐患,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
2.监管理念不能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制监管一直秉持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理念,我国期货市场在这种监管理念下,呈现出“机构监管”的监管方式,自期货市场成立以来对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些年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发展,市场中陆续推出跨行业、跨市场和跨机构的金融产品,重组了金融系统内部的风险结构,使现行监管体系难以适应期货市场的创新性发展。
(1)忽略了对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类似期货交易的监管。根据现行监管制度,只有在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中进行的交易才能被视为期货交易。于是出现了一些其他金融机构,打着投资的幌子,设立了一些符合期货交易内在特征的金融工具,但由于交易地点不在期货交易所,因此不被认定为期货交易,不能被有效监管。
(2)忽视了对于期货市场主体——不同期货品种的风险管理。在传统的期货监管理念中,监管部门一直侧重于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进行全方面的监管,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主要针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运营和财务情况来设立。这种监管方式虽然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但却忽视了对期货市场中市场主体——不同商品期货的监管,没有考虑到期货自身特征的变化和外部经济金融因素的变化对期货市场带来的冲击。比如,在2018年的中美贸易摩擦期间,受经济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不同品种商品期货之间呈现出同涨同跌现象,而期货之间这种价格的高度相似性就很容易导致期货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如果某种商品期货由于贸易税率的影响呈现出价格的剧烈波动,进而导致其他品种的商品期货同样出现价格的剧烈波动,这一定会破坏期货市场的稳定并给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者造成相当程度的恐慌。
(三)散户占比过高
散户占比过高,易导致过度投机。设立期货市场的最大原因本就是方便企业通过套期保值来控制原材料交易成本,市场中绝大部分交易者都应为机构,成熟市场国家中70%以上都是机构投资者[4]。近年来我国交易者数目增长速度较快,投资者总数从2015年的107.76万增长到2021年的205.26万,年均增长率达11.34%,但机构投资者占比一直维持在3%左右(见图3),与成熟市场国家差距明显,说明我国存在明显的散户市情况。“散户市”的最大风险是市场主体不成熟,几乎所有个人投资者都以投机交易为主,期货市场容易形成过度投机,导致市场功能扭曲,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资料来源:《中国期货市场年鉴 (2015-2021)》。
(四)对外开放程度仍显不足
近几年虽然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力度逐渐增大,但仍然在市场准入、市场参与和信息获取方面存在很大不足。在市场准入方面,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仍存在一定限制,例如相对于全球其他期货交易所,国际投资者要想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的投资和交易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开户和交易编码等流程要求,并且也需要投入更长的时间。这限制了外资企业在中国期货市场上的参与和发展。在市场参与方面,中国期货市场对外资企业也存在较大限制,例如外资期货公司在中国期货市场上只能进行部分业务,如只能针对特定的期货品种进行买卖交易。在信息获取方面,我国期货市场的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特别是对外资企业而言更加明显,例如中国期货市场的相关规定、政策、市场数据等信息的获取渠道相对有限,这给外资企业在中国期货市场上的决策和风险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期货行业监督管理体系
1.从单纯的机构监管转向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单纯的机构监管难以关注到期货市场在不同时期所承担的不同职责,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创新发展,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的理念来进行协同管理。功能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开设业务的功能来进行监管。目前期货市场中有不少投资者打着套期保值的幌子进行投机交易,可能会导致期货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这就需要监管者对系统性风险的大小和程度有一个清晰的判断,从而合理运用各种金融监管工具来更好实现这一功能。监管者可以从数学角度去建模,运用尾部风险网络和风险价值等模型去刻画期货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强度和溢出方向。
期货市场中的机构监管侧重于对期货交易所的全方面监管,通过监督交易所的组织架构、财务活动等行为来为期货市场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外部环境。而功能监管则侧重于结合期货市场在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不同功能,用数学建模的方法从期货自身的内部去发现一些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在今后的监管中,应树立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理念,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去共同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确立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行为监管的核心是对期货交易所的中介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交易所按照法律法规来开展经营活动,保障投资者能够公平地参与到期货交易活动中去。这既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期货交易所的安全,避免其陷入交易纷争。审慎监管则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所的资本充足率等经济指标以及期货交易中的过度投机行为。通过对期货交易所经济指标的动态监管,确保其经营的稳健性,避免出现因期货交易所自身的财务危机而影响期货交易的平稳进行。通过对期货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交易中的操控市场和过度投机行为,并及时予以制止,确保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得以真正实现,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头号目标便是要坚决防范期货市场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和不断发展完善的期货市场,综合运用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既关注期货交易所的中介行为,同时也关注期货交易所内部的经济指标,才能更好地实现目标。
(二)提高期货市场信息化水平
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该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金融科技发展的目标和方向[5],特别指出金融科技在金融市场中仍然大有可为,有着很多值得探索和发展的地方。这意味着在“十四五”期间,需要加大对于期货市场中金融科技的研究力度,加大资金的投入规模,努力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出成绩:
1.优化交易流程。随着金融科技不断地发展,交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将更加多样化和便捷化。例如,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帮助期货交易员更快速准确地做出交易决策,同时降低交易风险并提高交易效率。
2.提高交易透明度。金融科技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等手段,提高交易数据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加强交易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3.创新交易品种。金融科技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等,探索新的期货品种和交易策略,从而为期货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增加市场活力。
4.优化风控管理。金融科技可以通过智能风控系统和预警系统等手段,提高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三)加强期货监管团队的建设
1.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期货监管团队。按照专业水准高、探索能力强、责任意识重的标准,建立一套严格的招聘、考核和晋升机制,确保选拔的人才能够适应期货监管工作的特殊要求。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该构建一套成熟完整的监管方法,通过完善的监管培训、分析报送和激励约束机制,优化监管队伍人员结构,适当增加内部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占比,培养一批懂期货、明政策、会分析的复合型期货监管人才。同时要对期货监管人员适当降低营销指标压力,强调内部监管的专业性和专职性,从而让监管人员更好地完成内部监管的工作,提前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并把风险扼杀于摇篮之中。
2.营造优良的期货监管氛围。期货机构内部要明确期货监管任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明确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自觉及时掌握期货行业监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时刻关注期货监管动态,强化监管数据获取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加强监管数据的横向比对和纵向比较,同时运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的方法去发掘潜在的风险点,切实增强监管的前瞻性,为证监会的准确决策提供重要的支撑。
(四)进一步加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力度
1.扩大对外开放的期货品种。目前可供境外交易者交易的期货品种仍然有限,应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期货品种,特别是开放国际主流期货品种,如黄金、原油等,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期货市场,增加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和活力。
2.放宽期货市场准入限制。逐步放宽外资参与期货市场的准入门槛,提高外资机构的参与度。此外,还应允许外资机构在期货市场的投资范围、交易方式等方面享有与国内机构同等的权利。
3.加强市场监管,保证外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和透明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外资投资者利益。
4.加强和境外期货市场的交流合作。可以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加强与国际主流期货市场的交流合作,提高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如与国际期货交易所建立合作关系、推动跨境期货合作、推广国际标准和规范。此外,还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公司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形式,提高中国期货市场在国际市场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五)鼓励企业参与期货交易
受限于传统观念,很多涉及大宗商品原材料交易的企业都还没有参与到期货交易的行列中来,监管机构应加强期货交易的宣传工作,讲明套期保值对于企业成本控制和风险规避的巨大优势,引导更多企业客户投入到期货交易的市场中来,增加期货交易市场中的机构数量同时可以适度提高个人参与期货交易的门槛,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保证金比例、提高交易经验要求等,尽可能使一些金融知识不足、投机交易可能性大的个人交易者离开期货市场,从而使期货市场的机构交易者占比出现大幅度上升,更好地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