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
2023-11-17李荟
文/李荟
在司法实践中,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随着经济发展,出现了新业态劳动者,外卖骑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新形势下,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以维护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的现状
目前,外卖骑手无论专职还是兼职,都需要通过手机注册才能实现接单配送。在注册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外卖平台运营商为了降低成本和法律风险,都会要求每个骑手签署一份《网约用工协议》。该协议从根本上确立了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签署协议的同时也为他们日后埋下了隐患。我国司法裁判文书涉及“外卖骑手”的案由有多种,主要有交通事故、雇佣关系、合作纠纷、工伤、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保险合同纠纷等,而这些案件的焦点都集中在“谁是雇主”的问题上。还有就是在马路上,外卖骑手因超速或看手机发生碰撞也时有发生。由于外卖平台奉行“轻资产化”战略,除了少数核心骨干人员,大部分工作都外包给中介商代理。代理商则以“兼职不缴纳五险一金”为由,辅之以高薪资、工作自由等优势招揽和吸收劳动者。当事故发生时,平台和代理商会推卸责任。由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外卖骑手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只得自己承担后果风险,即使购买了商业保险,理赔起来也是困难重重。片面化追求“极速”,加上严苛的差评机制,外卖平台用工存在不规范现象。
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
在互联网时代,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这种新兴的劳动用工模式,是随着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因此如何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一道难题。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评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确立的认定劳动关系三要件,但是由于办案人员对文件内容和构成要件理解不同,各地裁决结果截然不同,并未形成一致共识。因此,只能从劳动关系的特征中寻找答案。
首先,笔者认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虽然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外卖骑手可以决定是否接单、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工作时间地点均具有不确定性,但用工形式十分灵活的特征也只是表面现象,亦无法掩盖劳动关系的真相,更不会影响外卖骑手作为劳动力投入使用;在这种新的用工模式中,由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所掌握的信息才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双方关系中平台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关于“劳动关系形成”的简单公式:外卖骑手+ 互联网信息=劳动力+ 生产资料=劳动关系。
其次,经济和人身的双重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这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合作、居间等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特点。外卖骑手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相应劳动,工作时间相对稳定,并且通过平台获得比较固定的收入作为其主要经济来源,这类人群不妨把他们定性为“专职外卖骑手”。他们日常所从事的劳动是网络平台业务组成部分,通过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一员后,需要根据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和指导去完成相应的工作,还需遵守平台的有关制度及流程,与网络平台之间存在严格的经济和人身依附关系。
最后,通过对劳动关系特征的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对外卖骑手和网络平台之间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脱离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更不能仅凭双方订立的某种“协议”进行认定。如果双方的关系之实质指向劳动关系,而网络平台企业单方以霸王条款作出的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约定自然归于无效。因此,笔者认为“专职外卖骑手”和网络平台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特征,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辨认标准,可以据此判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部分的外卖骑手,他们在网络平台注册后,只是利用业余或空闲时间来接单,获取相应报酬补贴家用、增加收入,这类人员可以把他们定性为“兼职外卖骑手”,他们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此种情形笔者认为应当作为雇佣关系予以保护。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规范经营
由于目前关联法律条款和制度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为了规避劳动用工所带来的风险,要求外卖骑手在网络平台注册时签订《合作协议》,并且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之间是商业合作伙伴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上,除了外卖骑手以外,比较常见的还有诸如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职业,与外卖骑手职业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和类似特征。正是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健全,才诞生了外卖骑手和网络平台之间的这种非标准化的、隐蔽式的“劳动雇佣关系”,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广泛利用非正规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外包劳动带来了发展空间。这种非正规的用工形式导致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尤其是发生职业伤害之后,很难被确认为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投诉无门、人损定责索赔困难重重。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劳动派遣和外包用工的问题不需要过分担心,因为如果企业过多使用外包,就会导致企业外包的技术无法传承,故企业不会无限制使用派遣和外包。笔者则认为,外卖劳动者更多是依赖体力付出,明显不同于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企业,如果靠市场自主调节机制去刺激有关法律应用的诞生,其进程则会十分缓慢。
总的来说,上述现象只不过是现代经济高速发展进程中的一种特殊产物和短暂现象,最终必将会被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所调整。笔者建议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一定要有长远眼光,根据实际情况与“专职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用工,与“兼职外卖骑手”签订雇佣合同,缴纳商业保险、填补部分人损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味追究经济效益、逃避现实中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最终只能是“自食其果”。长效合规经营机制的建立才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有力手段。
亟需出台法律法规填补劳动关系认定的“立法空白”
经过梳理现状,在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并没有明确将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作为劳动关系予以保护。应通过健全法律规定,明确外卖骑手和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并且将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伤害纳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范围,从而带给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实实在在的社会安全感和职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