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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与新疆企业应对

2023-11-14董佳鑫

伊犁师范大学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管辖权费率许可

董佳鑫,吕 睿

(新疆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中美贸易开战五年,从商品关税战,延伸到贸易的各方面,演变到技术战、人才战。2023 年3 月2日,美国商务部再度将28 家中国实体企业列入“实体清单”。这些企业大多涉及人工智能、芯片、生物科技等领域[1]。目前5G建设如火如荼,各国在为6G建设做准备,2020 年美国主导成立Next G Alliance(即Next G),目的是“为6G 及以后的北美领导力奠定基础”,我国也不甘示弱,积极开展6G 预研,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成为博弈焦点。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三个文件均谈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是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核心部分,了解费率管辖权的确定规则、争议焦点及应对之策,才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为新疆企业做大做强、走向世界起到基础构筑作用。

一、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议焦点

许可费率诉讼的管辖法院引导专利权人和实施人的谈判地位,管辖利益的争夺将会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2]。管辖的确立是诉讼的第一步,影响管辖利益天平的导向。Unwired Planet(下文简称UP)诉华为案①中,英国法院成为首个主动裁决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全球许可费率的法院,打破了英国保守主义的深刻烙印和坚持国际礼让原则的保守专属管辖。继英国之后,我国法院在OPPO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下文简称夏普方)案中首次以成文裁定的形式,确认了中国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②。分析SEP 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议焦点,有益于新疆企业在SEP诉讼中抓住先机。

(一)一国法院是否有权主动裁决SEP全球费率

SEP 费率之诉是SEP 诉讼的核心部分,通常解决费率问题,即可让诉讼终止。权利人在诉讼时为获得更多利益,会选择费率裁判高的国家进行诉讼,实施人则相反,这必将造成费率管辖权之争。英国裁判的费率相较于中国偏高,UP诉华为一案打破了一国法院主动裁决全球许可费率的零纪录。这为权利人提供了获利途径,管辖权的确立将会严重影响权利人与实施人的利益天平倾向。

UP 诉华为一案中华为要求就英国地域内的UP的专利许可费率作出裁决,英国法院却无视该要求,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英国法院裁决费率且其对该案具有微弱联系的情况下,仍对包括英国在内的全球费率进行裁决。仲春谈到英国依据IPR 政策③确定管辖权,违反了国际礼让原则,IPR 政策并不能超越各国的法律[3]。该案判决一出就引发了国际上的强烈关注,学者讨论重心在于英国是否有权主动裁决全球费率。

继英国之后,OPPO 诉夏普案中,我国法院作出首个全球费率裁决,夏普方在管辖权异议上诉中,质疑中国法院对全球费率裁决的管辖权,认为这超出了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争议焦点之一是中国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OPPO 与诺基亚案中,诺基亚方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上诉称原审法院未经双方同意无权裁决SEP 全球许可费率④。一国法院是否有权主动裁决SEP 全球费率是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议焦点之一。

(二)一国法院裁决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条件

上述三例典型案例中,UP 诉华为案,英国法院确立裁决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二是与本国有微弱联系,三是双方当事人均为同一国际组织成员且签署内部政策。OPPO 诉夏普案,中国法院确立裁决SEP 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条件一是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前期有磋商,是否具备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二是根据更密切联系原则,中国享有案件基础管辖权,三是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四是裁决不涉及专利的有效无效。OPPO诉诺基亚案与OPPO 诉夏普案裁决条件及思路基本一致。

表1 为UP 诉华为案、OPPO 诉夏普案、OPPO 诉诺基亚案的详细对比,可以看出两国法院对于是否成就裁决SEP 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条件态度不同。我国法院论述了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时的处理方法,需要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前期是否有磋商,有即代表双方当事人有达成一致的意愿,双方有望一致同意,没有则无。英国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国作为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两国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的成就条件,一国法院裁决SEP 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条件是SEP 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中又一争议焦点。

表1 三案中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成立条件对比

二、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议由来与立场

(一)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议由来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差异大,对于在全球范围内被应用的国际标准,专利权人和实施人针对不同地区销售的产品,通过协商谈判确定不同的许可费率。对于起诉到法院的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法院判决在该国的许可费率,如华为诉康文森案[4];另一种是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由该国法院判决全球的许可费率,法院作出全球的费率判决,如TCL 诉爱立信案⑤。UP 诉华为案打破了这种惯性思维,主动裁决全球费率,导致管辖权争议激化。当前,全球未就裁决SEP 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条件作出统一规定,英国法院的破冰将加剧“法律选择”现象,这将导致在跨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原本就突出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进一步激化。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不仅和专利自身的价值有关,还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一般发达国家的厂商利润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专利许可费率高,发展中国家则相反。华为与UP 的诉讼中支付了超过预期的许可费,对企业造成损失。国家层面,争夺全球费率管辖权是增强国家话语权,提高国际地位的强力举措;法院方面,是增加司法裁判创设力的必然趋势;权利人角度,是谋取更多利益的有效途径;使用人站位,是减少赔偿金额维持后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二)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英美立场

1.英国立场

英国法院对于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态度积极。UP诉华为案中,英国法院既不符合仅裁决本国的许可费率的情形,也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判决全球费率的情形。在华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英国法院仍基于UP 在英国起诉,UP 和华为都是ETSI 成员⑥,双方应受IPR 政策的制约等原因作出包括UP专利可能无效的国家裁决。虽然英国法院作出裁决时尽量避开越权的嫌疑,防止实施人专利反向劫持现象发生,同时也未对其他地域的司法主权造成较大影响。然而英国法院的裁决扩大解释了IPR 政策的效力范围,使得具有内部效力的成员政策效力对外化。正如学者所忧心的那样,一国法院主动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一是会改变许可谈判的性质和过程,让谈判笼罩在“法律的阴影之下”[5],高频诱发专利劫持现象;二是加剧持有者和下游创新者的“法院选择”现象;三是会引起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夺[6]。

此外,英国法院压制专利实施者,如果拒绝加入该许可,将会被英国法院颁发禁令,这会导致当事企业在外国法院颁布的禁令威胁下,选择依据外国判决签署全球性的SEP 许可协议,从而使其他国家丧失该专利纠纷的审判权,损害到其他国家的管辖主权,威胁国家主权安全。

2.美国立场

美国法院对于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态度保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截至目前,美国法院对全球费率的判决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作出的,美国对于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裁决全球费率持反对态度。2014 年3 月5 日,TCL 在美国加州中区联邦法院起诉爱立信,请求法院判决爱立信2G、3G、4G 专利包的使用费率。2017 年11 月8 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美国加州中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并要求双方在11月27日以前就判决结果达成一致。该案判决结果对符合GSM,GPRS 或EDGE(不符合WCDMA、HSPA/4G);符合WCDMA、HSPA(但不符合4G);符合4G 的三类产品销往美国、欧洲,美国或欧洲以外的任何地方规定了不同的许可使用费率。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于裁决全球费率虽是保守态度,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全球费率裁决,但不会主动裁决全球费率。美国法院的全球费率裁决,根据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地区进行划分,设定不同费率,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专利的价值。

三、SEP 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中国立场与新疆企业困境

SEP 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议越发凸显,英国明显持积极扩张态度,美国持保守态度。在SEP 诉讼中中国企业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高保护而支付高额使用许可费,造成大量资本流失,延缓我国科学技术进步。UP诉华为案给我国司法和企业前车之鉴,新疆企业在走出去、做大做强的路上急需作出回应和反思。

(一)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中国立场

中国法院对于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态度由保守转为积极。中国的谦让传统对于管辖权的态度转变有着重大影响,在OPPO 诉夏普案之前,我国法院对于一国法院享有裁决全球费率的管辖持保守态度,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时作出该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的许可费率裁决,如华为诉康文森一案。在2017年7月康文森就华为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全球费率后,华为于2018 年1 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康文森为被告提起诉讼,向法院请求确认华为未侵权并裁决使用费率。2019 年9 月16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予以确认,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对2G、3G、4G 单模,2G、3G、4G 多模移动终端产品分别作出在中国的许可费率裁决⑦。但OPPO 与夏普案和OPPO 与诺基亚案中就全球费率裁决问题,我国一改谦让传统,对于夏普方和诺基亚方提出中国法院对全球范围内的许可费率进行裁判将会造成许可费率裁判的冲突。我国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⑧,明确平行诉讼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有管辖权的案件进行裁判⑨。其次肯定在当事人具备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纠纷与中国具有更密切联系时,即便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合意,中国法院仍有权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决。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费率裁定。

(二)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新疆企业困境

1.法院选择现象的加重

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迅速激增,英国法院的首次破冰展现了自身的开放精神,为他国法院所效仿之外还伴随着警钟敲响。英国法院此举激发了世界各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深层重视,各国都加强了对其的关注和保护,以期增强国家力量,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上寻求更多的话语权。继UP 诉华为案后,势必会造成权利人和实施人“法院选择”现象的加重,例如IDC 等NPE 公司不约而同在英国起诉华为和中兴,意图获得高额许可费裁决,英国成了“兵家的必争之地”[7]。此举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创新弱势国家的伤害是致命的。除Inter-Digital 诉联想案,英国认定InterDigital 为非善意权利人,通过可比较协议裁决了较为贴近联想方的费率,预期17.5美分[8]。英国裁决的全球许可费率较之我国裁决的许可费率更高,对我国企业的负担更重,新疆多数企业本就规模小、盈利少,无力支付SEP高额许可费。

2.企业危机的出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产业创新的重要性,发挥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产业创新的标志就是专利。经过2011至2013年为期三年的科技型企业专利“消零”活动,已实现新疆各地州市“零专利”科技型企业的年度消除率10%以上,个别地区消除率20%以上[9]。2023 年1 月29 日乌鲁木齐市发布《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规定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10]。根据知识产权平台检索结果显示,2022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3 月21 日,全国专利总量450 多万,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占比较多,见图1。新疆的专利总量仅占全国专利总量的0.46%,共27 022 个,见图2。诸如金风科技、新特能源等企业,是新疆高新技术企业的领头企业,专利数量较多,其中金风科技的专利数量检索结果为1 602条,新特能源的检索结果为678 条。截止到2019 年底,标准必要专利的统计分析显示,ISO 248 个技术委员会中,至少有39 个技术委员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占比15.7%,涉及产业范围相对较狭。其中ISO的绝大多数标准必要专利都与信息技术联合委员会(SO/IEC JTC 1)制定的标准相关,其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占到ISO 标准必要专利总量的84%,而该领域内更多集中在音视频和多媒体编码技术领域。SEP的主战场为通信领域,新疆企业涉猎少,没有话语权,但应未雨绸缪,为进入通信领域提前做准备。

图1 2022-01-01至2023-03-21 全国专利统计分析

图2 2022-01-01至2023-03-21 代表省份专利总量占全国专利总量比例

3.SEP人才的短缺

新疆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要逐渐走出去,登上世界竞技舞台,逐渐成为标准的制定者和参与者,但新疆缺乏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以新疆大学为代表,本科阶段设置知识产权专业,仅招收两届生源后即取消了该专业。当前,知识产权在新疆大学作为辅修双学位课程开设。新疆的专利代理师人数较少,据2022年西北地区162家专利代理机构各项数据排名结果显示,新疆专利代理师仅44名[11],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资源匮乏。上述原因均造成了SEP人才的短缺,而SEP相较于商标、著作权、外观设计、地理标志而言,其具有高、精、尖的特点,对专业知识要求更高。新疆知识产权发展缓慢,新疆企业要在不知悉规则和制度的前提下,应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及施加的压力,发展之路必然受到阻碍。

四、新疆企业面对SEP 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问题应对之策

“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了新疆对外开放的步伐,巩固了其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交通枢纽中心地位,推动了新疆企业跨国发展。专利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标准必要专利数量代表企业在一个领域中的话语权及地位。新疆企业忽视专利投入,欠缺SEP 相关诉讼知识,缺乏SEP 人才,不利于其规模扩展和产业报国理想实现。

(一)抢占管辖先机

标准必要专利战场一般横跨多国,禁诉令成为权利人和实施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把利器。当权利人或实施人寻求到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院时,就会申请签发禁诉令,以剥夺他国司法机关司法管辖权的方式,确保仅有且唯一的对自己有利的裁决结果得以实现。例如,OPPO 诉夏普案中,夏普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因之一即在日本、德国等国家和地区也提起了相关诉讼,会造成诉讼裁决冲突。InterDigital 诉联想案中,英国法院一反常态裁决对联想方有利费率。中国法院裁决的费率相较更低,更利于保护新疆企业的利益,避免支付过高的许可费率。因此,新疆企业第一步应向OPPO 学习,抢先提起诉讼,寻找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院。第二步申请禁诉令,中国、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均对颁发禁诉令持支持态度;欧盟原则上否定,但有适用空间,如表2 所示。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同,我国没有禁诉令制度,但我国在华为诉康文森一案中采取行为保全的基础上孵化出类“禁诉令”制度,作出首个中国法院知识产权领域的禁诉令。

表2 中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颁发禁诉令的条件

(二)推动SEP建设

专利是企业发展创新的源泉和动力。标准必要专利是专利高、精、尖的代表,其重要性体现在:侵权举证简单,侵权回避可能性低;专利稳定,有许可费收入;可以通过预判相关技术提前抢占市场。从ISO 提交的标准必要专利声明的机构类型来看,企业的活跃度最高,但大学、研究所和个人提交量少。说明企业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主要制定者和参与者[12]。新疆专利总量占全国专利总量较少,专利质量低,专利转移转化率低。而标准必要专利作为科技创新能力和实力的载体不仅能够带来长远的利益,还能够提升企业知名度、改善企业形象。我国企业多因侵权标准必要专利而牵涉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以通信领域为例,我国声明的5G 标准必要专利达1.8 万项,位居全球第一[13-14]。威廉·巴尔曾表示中国在5G领域已占据了领先地位,是美国第一次没有引领下一个科技时代。然而除华为外,小米、OPPO、VIVO 的芯片均是依赖进口,一旦停止供应将会引发我国的通讯产业危机,三家企业均因侵权标准必要专利被起诉过。而解决企业危机最有效的方法不是支付许可费,而是自行研发。新疆企业应以史为鉴,加大对标准必要专利建设的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在鼓励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都有所创新。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不仅将专利数量作为企业考核认定的重要指标⑮,也要将质量考虑在内。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新疆企业应改变“重成果,轻专利”的思想,加大标准必要专利建设投入,做好专利布局,提高专利质量,形成自身优势,从源头上避免诉讼争端。

(三)培养SEP人才

人才是发展的第一资源,是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15]。“十三五”以来新疆知识产权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和贡献度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支撑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迈上新台阶,但新疆欠缺知识产权人才,SEP 人才更是寥寥无几。推进知识产权工作,要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要着重培养懂科技、懂经济、懂法律、懂管理、懂外语的“五懂”型复合人才,形成科学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16]。培养SEP 人才,外部层面可以从产学研、校企联合培养入手,积极开通校企合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⑯,鼓励产学研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技术。新疆企业如新特能源有限公司和天津大学合作,在天津大学培养人才,并对其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一方面可以加速学校人才与企业接轨,另一方面可以缩短企业培养人才周期,减少培养投入。内部层面企业可以强化对员工开展SEP培养。首先,调动员工创新力。利益驱动创新,企业内部可参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⑰,建立专利激励体系,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其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给予一定报酬。其次,做好员工知识培训。一是普及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知识,减少企业的知识产权盲区,打好知识基础;二是开展标准必要专利典型案例归纳探讨,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企业和员工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认知和专利权利意识及保护意识;三是邀请标准必要专利专业人士开展讲座,聚焦标准必要专利前沿,把握国际动向。通过以上途径避免新疆企业在发展道路上因缺乏相应诉讼知识和权利意识而丧失诉讼优势。

五、结语

各国争夺裁决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已呈现不可逆趋势,新疆企业在对外开放的道路上逐渐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使用行列,然而在对外发展中,新疆企业不可避免地卷入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在面临法院选择现象加重、企业危机及人才短缺等多重困境下,新疆企业要自力更生,未雨绸缪。一是要在面临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时抢占管辖先机,争夺诉讼优势地位;二是要推动标准必要专利建设,成为标准的制定者和话语权的掌握者,从根源上避免陷入侵权纠纷;三是新疆企业要通过内外两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扩充标准必要专利人才储备,掌握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知识,减少专业盲区。通过以上途径维护企业自身利益,推动我国科技发展。同时,这有助于在科技创新前沿领域参与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缔造,增强本国法律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地位和国际竞争力[17],实现产业报国。

注释:

①Unwired Planet Ltd.vs.Huawei Ltd.,Huawei Ltd.vs.Conversant SARL.,ZTE Corp.vs.Conversant SARL.,No.[2020]UKSC 37。

②参见(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7 号民事裁定书。

③IPR 政策,全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olicy。

④参见(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167 号民事裁定书。

⑤TCL VS.Ericsson CV15-2370 JVS(DFMx)。

⑥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是由欧共体委员会1988 年批准建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电信标准化组织,总部设在法国南部的尼斯。ETSI 的标准化领域主要是电信业并涉及与其他组织合作的信息及广播技术领域。ETSI作为一个被CEN(欧洲标准化协会)和CEPT(欧洲邮电主管部门会议)认可的电信标准协会,其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常被欧共体作为欧洲法规的技术基础而采用并被要求执行。

⑦参见(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民事判决书。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⑨参见(2016)粤03 民初816、840 号民事判决书。

⑩同注⑨。

⑪一审:东京地判平成25.2.28 判时2186 号150页,上诉审:知财高判平成26.5.16 平成25(ネ)10043。

⑫See eBay Inc.v.MercExchange,L.L.C."Oyez,www.oyez.org/cases/2005/05-130。

⑬《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40 条规定,因避免重大损害或防止急迫的强暴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对于有争执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继续性的法律关系,有必要规定其暂时状态时,可以实施假处分。假处分的具体内容由本案法院自由裁量,它包括但不限于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并且原则上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反担保而撤销。在紧迫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言辞辩论作出裁决。

⑭《布鲁塞尔公约》第21 条规定: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因在不同缔约国法院起诉时,首先受诉的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法院审理。需要放弃管辖权的法院,在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被提出异议时,得延期作出其决定。

《布鲁塞尔公约》第27 条规定:下列判决不能予以承认:(一)如果此种承认违背被请求承认国的公共政策者;(二)如果因被告由于未及时收到有关起诉的文件,使他不能有充分时间安排辩护,而作出的缺席判决;(三)如果该判决,与被请求承认国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争端所作判决,不相容者;(四)如果缔约国在关于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夫妻财产制、遗嘱和继承方面作出了不符合被请求承认国国际私法规定的判决者,但如适用该国国际私法规定后,仍将达到同样的结果者,不在此限。

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科研绩效考核体系。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质量作为科学技术园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鼓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技术。”

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其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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