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症就业辅导员发展的现状、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3-11-14宋快姚斯
宋 快 姚 斯
(1.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学院 湖北鄂州 436032;2.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就业关乎民生,对残疾人而言,就业具有重要积极意义。据统计,我国有超过8500万残疾人,其中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持证残疾人约1800万人。2022年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905.5万人[1],持证残疾人的整体就业率约为50%。在各种类型残疾人群体中,孤独症谱系障碍者就业率最低,2014年《中国孤独症家庭需求蓝皮书》显示,中国成年孤独症人士的就业率不到10%[2]。最新的统计指出,我国1200万心智障碍者(包括孤独症人士)的就业率不足5%[3]。
由于存在社交障碍、兴趣狭窄和重复刻板行为等问题,加之社会歧视、劳动市场供过于求等因素,孤独症人士难以通过传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习方式获取就业机会。目前,支持性就业是孤独症人士的主要就业模式。孤独症人士支持性就业,是指孤独症人士在就业辅导员的帮助下能够参与到竞争性的就业环境中并且依靠自己的劳动赚取报酬[4]。在优势理论视角下,就业辅导员更多关注残疾人的能力。在支持性就业的准备阶段,就业辅导员会评估残疾人个体能力和兴趣等;与此同时寻找用人单位,对工作环境进行评估,进行工作匹配,采取先安置、后培训的模式,由就业辅导员陪护就业。在残疾人就业后,就业辅导员开展密集支持,包括工作中的支持、工作环境的适应和自然支持的建立。当残疾人逐渐胜任这份工作后,就业辅导员逐步减少支持力度,持续跟进后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保持联络。就业辅导员在支持性就业中处于核心的位置,其数量和质量对孤独症人士能否就业有直接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中提出要通过技能培训改善残疾人就业形势。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关于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的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5]。建立完善的就业辅导员制度,培养专业性强、规模结构合理的就业辅导员队伍是当前孤独症人士就业服务的重要议题。因此,探究当前国内孤独症支持性就业辅导员的发展现状,了解就业辅导员在队伍建设和发展中的困境,能够为孤独症就业辅导员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对策建议,进而为孤独症群体的就业服务提供保障。
一、孤独症就业辅导员发展的现状
(一)专职就业辅导员数量严重不足。根据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相关数据估算,中国有1400万孤独症者,其中约1000 万是成年孤独症人士。有别于其他残疾类型,孤独症人士的就业帮扶往往采取一对一的服务模式,若采取群组模式,一名孤独症就业辅导员最多可以同时服务五人左右[6]。根据《“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要求,“十三五”期间培养了2500名就业辅导员,就业辅导员的数量不断扩大,但是离预期的目标数量仍有较大差距。目前,国内缺乏完整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人数统计。专职就业辅导员数量的严重不足制约着孤独症人士就业服务的发展。
(二)就业辅导员业务能力欠缺。除了数量上的要求,就业辅导员的业务能力同样影响着就业服务的效果。从就业辅导员的职业技能标准上看,工种普通受教育程度低限为初中毕业,相关专业比较多,准入机制不够完善,尤其是缺少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残疾程度残疾人的就业辅导员技能标准。以孤独症就业辅导员为例,同孤独症人士交往需要具备更为灵活的沟通技巧,另外还需要掌握应用行为分析、个别化教育等专业技能。就业辅导员专业不匹配、教龄较短、学历较低、专职比例低等现象较普遍,就业辅导质量良莠不齐[7]。系统化、规范化职业发展体系的缺失阻碍着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人才队伍的壮大,限制了就业辅导员业务水平的发展。
(三)就业辅导员流动性大。我国就业辅导员的主要工作单位是在民政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工作目标是支持残疾人成功入职并在岗位上留用。就业辅导员在工作中往往身兼数职、工作强度大,但是民办非营利的组织性质决定了资金来源的局限性,无法为就业辅导员提供竞争性的薪资待遇,就业辅导员服务补贴标准各省市不统一且难以满足大多数就业辅导员的期望。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准入制度和督导培训机制,就业辅导员的职业规划不明晰,加上职业社会地位较低、社会认可度不高、自我身份认同不够,导致就业辅导员队伍的流动性较高,这进一步加剧了数量不足、业务能力欠缺的问题。
(四)就业辅导员职前职后培养体系不健全。由于职业指导员目前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故无法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准入机制,暂时不能进行相关职业资格认证[8],目前国内就业辅导员的职前职后培养体系不健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就业辅导员的培养上存在内涵理解不一致、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北京市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办法(试行)》[9]中就业辅导员的准入条件与《东莞市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试点工作方案》[10]中就业辅导员的准入条件不一致。两地就业辅导员的认定标准学历、专业和工作经验方面要求不尽相同,其他省市同样存在这种情况。这在就业辅导员的培养过程中会造成混乱并影响最终的培养效果。
其次,就业辅导员的培养存在师资结构不合理、培养效果不显著的情况。就业辅导员的培训师资力量薄弱,培训团队大多由机构内有经验教师组成,缺少行为矫正、康复、人力资源等多元化团队。集中培训的时间大多是3—7 天,培训时间短,培训机会和名额少,远远达不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提出的200 个标准培训学时,而且培训使用的教材、形式、内容参差不齐,导致就业辅导员实践技能缺乏、培养效果不显著。在职后培养中,也存在督导机制不完善、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人的就业辅导员培训项目少的情况[11],这也阻碍了就业辅导员能力的发展。
最后,就业辅导员的培养存在协作机制不完善、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就业辅导员的培养涉及“政—企—校—社—家”多方的协作,国家虽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但是顶层制度设计仍不够完善、组织框架不明确,多部门之间的协作未形成合力,影响了就业辅导员的培养效果。从保障制度上看,“残保金”在就业辅导员培训上的使用标准和操作流程不够具体,各省份对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培训的补贴和奖励标准也不统一,这都会影响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培养的效率和效果。
二、孤独症就业辅导员发展的困境
就业辅导员是连接残疾人及其家庭、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一座桥梁。在孤独症就业辅导员的工作与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来自孤独症人士及其家庭、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等方面的困境。
(一)来自孤独症人士及其家庭的困境。就业辅导员工作的第一步就是与有就业需求的孤独症人士及其家长取得联系,开展就业咨询和职业技能评估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就业辅导员面临来自孤独症人士和家长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孤独症人士的身心缺陷和受教育水平低导致职业技能水平不高,多从事机械性、重复性等可替代性较强的工作。部分孤独症难以适应工作环境,产生挫败感并抵触工作。另一方面孤独症人士家长庇护心理严重,担心子女在工作环境中受到歧视和欺凌,同时通勤安全保障力度不足和成本较高也会引发家长的排斥。多数孤独症家庭存在较大经济负担,难以承受就业培训费用,即便是获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一些补贴甚至是免费培训也会怀疑支持性就业的长期效果,担心就业质量达不到预期、薪资待遇低等,从而选择让子女在家领取低保而非就业。
(二)来自用人单位的困境。就业辅导员工作的第二步是进行职业匹配,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在此阶段孤独症就业辅导员会面临用人单位带来的如下困境:一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孤独症就业岗位少。虽然国家有政策要求大型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实际情况是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中很少是孤独症人士。目前孤独症人士就业的岗位大多是面点制作、保洁和洗车等传统技能岗位,缺少新兴技术的岗位;二是用人单位雇佣态度消极。用人单位大多以效益为先,出于对孤独症人士的工作能力、效率、人身安全、无障碍设施成本等问题的考虑,不愿意雇佣孤独症人士;三是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或者其他商业性目的表面上雇佣残疾人,实际上残疾人并未到岗的“假就业”“挂靠”的现象;四是自然支持建立困难。就业辅导员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就是帮助残疾人在工作环境中建立自然支持。用人单位的融合就业理念和对孤独症人士的态度都会影响自然支持的建立和就业辅导员的工作难度。
(三)来自就业服务机构的困境。截至2020 年,全国共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2811 家,国家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478 家[12]。关于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政策文件规定尚不完善,部分省份执行的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未及时更新,但随着社会发展、物价上涨,职业培训补贴过低,培训机构不愿承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活动[13]。过于复杂和苛刻的培训资金拨付条件,降低了相关培训机构承办残疾人就业培训项目的积极性。残疾人培训项目与残疾人实际需求不匹配,抑制了其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残疾人职业培训普遍存在培训方式单一、培训时间过短和培训机会不均等问题。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作用发挥不充分,就业培训与就业创业的衔接不畅。就业辅导员作为就业服务机构的一线工作人员,也会因为就业服务机构的困境而出现一系列发展上的困境。
三、孤独症就业辅导员发展的对策
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发展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等多层面多部门多系统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根据就业辅导员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现对就业辅导员的发展提出如下对策:
(一)在国家和政府层面。
1.完善法律法规,多部门联动协作。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支持性就业最有力的保障,国内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多是宣示性或倡导性的规定,缺少具体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执行性。这样不仅会造成各级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中出现主体定位、分工和责任不明确的情况,还会导致残疾人就业服务规范、就业辅导员组建机制、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因此,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分工协作形成高效合力。需要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残疾人就业长效资金保障机制、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针对孤独症人士这样的心智障碍群体的具体就业政策、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就业法律法规等。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多部门的联动协作,持续推进孤独症就业辅导员队伍的发展壮大,更好地服务孤独症人士支持性就业工作。
2.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就业扶持机制。面向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以及《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通过资金来推动和落实残疾人就业的培训及相关服务。面向用人单位,加大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给予税收减免、贷款优惠、无障碍就业环境改造费用补贴等扶持。面向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要贯彻中残联《关于开展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政策,加大购买社会服务机构就业辅导员服务,并对就业辅导员进行专业培训。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完成一个闭环服务后,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社会服务机构补贴,机构再按照不低于80%的补贴发放给就业辅导员。面对孤独症人士,可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补贴,为残疾人就业人员减免个人税收,激励更多孤独症人士及其家庭参与支持性就业。笔者建议建立残疾人就业补贴,当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顺利就业后,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残疾人就业补贴,例如某孤独症人士找了一份月薪2000 元的工资,可以按照10%的工资比例再发放200元的补贴,激励有就业能力的孤独症人士融合就业,同时减少他们失去国家低保和社会救助“铁饭碗”的焦虑,让就业辅导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3.构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培养体系。为提高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专业能力以及形成职业化发展,构建完善的培养体系尤为重要。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管理方面,由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中国残联牵头,协同教育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共同推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试行管理办法》,可以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规范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上岗资质、职责框架、业务绩效、工作流程以及实务管理体系,包括面向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和招聘残疾人的雇主提供必要服务与支持。通过新修《残疾人就业条例》,将就业辅导员的服务正式纳入整体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支持体系,体现就业辅导员专业化服务的角色和价值。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培训方面,鼓励职业高校、社会扶残助残机构开展培训,通过扶持建立专业培训机构,建立系统培训流程,聘请专家、学者对就业辅导员的理论和实践专业能力展开培训。
(二)在社会层面。
1.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开辟残疾人就业岗位。传统模式下残疾人存在信息壁垒,有必要基于互联网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实现就业信息互通。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需要当地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等部门开展摸底性工作,收集本地区残疾人数量、年龄结构、地区分布和家庭状况等基础信息。就业服务平台将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就业辅导员搭建沟通桥梁。残疾人可通过就业平台获得就业培训、求职信息、干预等服务,同时也能通过平台对自身能力系统评估。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在平台上征集面向孤独症人士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动员各类用人单位开辟残疾人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在平台发布岗位信息,就业辅导员将结合残疾人实际情况进行岗位匹配,提高残疾人成功就业率。
2.更新就业理念,支持残疾人融合就业。社会偏见和歧视阻碍孤独症人士就业,用人单位和同事的支持态度是孤独症人士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更新就业理念,一方面政府可以创新宣传方式,借助互联网新媒体进行宣导孤独症相关知识,改善以往刻板印象,使“融合就业”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残联、民政及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科普孤独症人士的知识,介绍支持性就业和就业辅导员的工作流程,加强用人单位对孤独症人士工作能力的信任。孤独症人士在就业市场属于弱势群体,尤其在经济形势低迷、青年失业率高的时候,孤独症人士的就业环境和岗位空间会受到更大的冲击。因此,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孤独症人士的职业竞争力,以职业能力评估为依据进行岗位匹配[14],使孤独症人士实现融合就业。
3.健全就业辅导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由于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无法进行职业资格认证,只能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健全就业辅导员资格认证制度方面,可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院校和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有关院校合作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工作,探索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另外,还要根据残疾人的障碍类型和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辅导员的资格认证。例如孤独症就业辅导员相比其他残障类型辅导员需要掌握一定的行为矫正技术。
(三)在学校和教育层面。
1.开发教育资源,推进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编写并出版支持性就业教材和本土化的孤独症人士就业辅导书籍,开发专业课程,培养更加专业的就业辅导员。同时,增加职前职后培训时间和频率,使培训更加连贯,以此来强化培训效果。在职业院校,对适龄未就业残疾人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在高等院校的特殊教育、社会工作、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增设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相关课程,拓展相关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的路径,培养一批能够胜任就业辅导员岗位的复合型人才。
2.搭建数字化教育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大大缓解当前师资数量短缺、培训质量参差不齐、培训时空限制及资金不足等困境。加强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线上资源的统筹规划和支持引导,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开发、收集、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组织优质课程资源。平台与国内外残疾人就业领域的专家联合,汇集课程资源中心、研修培训、课程管理、在线学习、网络测评、在线辅导等多样化、个性化的子平台。数字化教育管理平台为就业辅导员提供教育教学、残疾人职业技能学习、职业能力测评、就业信息跟踪反馈、职后培训、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测等残疾人就业服务。
3.产教融合,共同打造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鼓励职业院校与特殊教育学校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和创业孵化基地。”[15]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仅是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试金石,更是促进残疾人就业发展的助推器。发挥政府引导监督作用,建立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产教融合平台,并与职业院校共同拟定产教融合责任清单;职业院校与企业对接确定残疾人职业培养目标,共建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结合残疾人个体差异与就业意愿,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使技能培训与实际生产相结合。切实发挥就业辅导员的作用,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残疾人职业教育质量提升。
(四)在孤独症人士及其家庭层面。家庭是孤独症人士最重要的支持系统,要做好支持性就业工作,首先要转变家长依赖社会保障救济或者庇护性就业的心态,鼓励、支持孤独症子女外出就业,实现自我价值,成为对社会有价值、有贡献的人。其次,把孤独症家长纳入到就业服务系统中,开展家长培训使其理解支持性就业的意义以及他们在支持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再次,科普孤独症就业相关的政策和知识,让家长相信通过支持性就业和就业辅导员的帮助,孤独症人士可以获得稳定的工作。最后,通过转变孤独症人士及家庭的就业理念,让孤独症人士成为支持性就业的行动者,家庭成为孤独症人士最有力的支持者。
四、总结
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队伍建设和规模质量制约着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发展。残疾人的就业率又关乎上千万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通过梳理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发展的现状,了解就业辅导员在工作和发展中的困境,有助于我们探索行之有效的对策,推进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发展,更好地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