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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心理与精神障碍休学学生复学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2023-11-14董朝辉广东省佛山市第一中学佛山528000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2023年31期
关键词:复学休学精神障碍

◎ 董朝辉(广东省佛山市第一中学,佛山 528000)

中科院心理所2020年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有24.6%的青少年抑郁,其中重度抑郁的比例为7.4%[1]。有统计表明,因心理与精神障碍问题而休学或退学的学生人数逐年上升,占到因病休学人数的37.9%,占因病退学总人数的64.4%[2]。

这些学生经过治疗和休养,如果恢复良好必定会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对学校而言就会产生相应的管理问题。由此,本文通过分析心理与精神障碍学生在复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结合教育实践,提出优化和规范这项工作的对策。

一、心理与精神障碍休学学生复学问题的分析

(一)复学资质评估问题

1.复学资质评估的医学条件

因心理与精神障碍休学学生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后,学校一般会要求家长提供专科医院出具的学生病情治愈或者病情稳定可以返校开展学习活动等内容的疾病诊断证明。

而从医学角度上,对于精神障碍,医院通常只能出具“未查见精神病性病状”“未见明显心理问题”“无明显焦虑、抑郁情绪,不适随诊”“心理测试未见明显异常”等字样的结论,而这些诊断结果并不能确定学生返校后病情是否会复发。

2.复学资质评估的政策背景

广东省教育厅在2014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休学期满复学的条件要求是“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交学校后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复学,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校方在这里有审核其复学资格的权力,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其实也会本着对因心理危机休学学生以及其他在校学生负责的态度,在未得到一个明确的康复结论之前,出于风险考虑对于部分不具备条件的学生而做出拒绝的决定,这也是情理之中的。

3.复学资质评估的执行主体

因心理与精神障碍休学后的学生在经过医院的诊断鉴定后,如具备返校的医学条件,接下来就需要学校对学生的心理状态以及家庭支持情况进行评估,判断学生是否适合回归学校。而这些不能仅凭一两位领导的主观感觉来下结论,具体由哪些人员参与到资格评估过程中来,需要学校成立有学校领导、德育处、心理专职教师、校医、年级组等组成的评估小组,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第一轮评估。

(二)家长的认识问题

家庭是孩子的重要支持系统,孩子的心理状态往往与家庭互动模式有着密切联系,心理健康水平欠佳的或出现明显心理问题的孩子,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氛围和亲密水平相对较差[3]。这些孩子出现一些症状时,家长们往往不愿意主动与学校联系,对心理援助有一定排斥,甚至逃避问题,忌讳求医,错过早期干预,导致危机加重[4]。

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家长对孩子在心理方面出现问题有较强的病耻感,不了解精神疾病的知识,担心精神疾病会影响孩子的学业与发展,甚至不承认孩子有病,不愿意接受专业的诊断和建议。

所以要想办法创设良好的家校沟通环境,让家长理解并接纳孩子的情况,不为了复学而复学,尽早就医治疗,将问题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返校后的适应问题

心理与精神障碍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在重新回到学校后,要面临比其他学生更多的适应问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要求“准予复学的学生,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也就是说,休学学生复学后都将会降级到低年级就读,这就需要重新熟悉新的学习和生活以及人际环境,与原有人际环境可能有一定的交集。

另外,这部分复学返校学生往往是带药返校,并且需要定期请假去医院进行复诊。同时,精神类药物会对其课堂状态产生一定影响,如瞌睡、精神不佳等情况。

所以不少复学后的学生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焦虑,担心会被人议论,提及以前的病情,被人以异样眼光来看待。这样,复学后的适应过程就会变得比较困难,甚至有部分学生努力后仍然无法适应返校后的生活而重新休学或者退学。

(四)病情反复问题

目前,对于心理精神类疾病的治疗,采用药物治疗、认知行为治疗和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治疗方式已被证明能够改善症状[5]。由于心理精神类疾病的特殊性,尤其是较为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情存在波动性,有复发的可能,极易发生自伤或者伤害他人的危险。医院开具的“学生病情稳定、社会功能恢复、可以开展学习活动”等内容的证明,只能说明当下这段时间,学生可以在校园内学习和生活,但并不能保证病情不复发。

对复发原因的研究结果表明,经治疗缓解后的抑郁症一年临床复发率为30%~40%,虽然抑郁症复发率和多种因素有关,但服药的遵医性是重要的因素之一[6]。在有关双相障碍患者复发危险因素的报道中,李春阳采用回顾性调查方法,发现443例(98.4%)双相障碍患者复发的主要原因是服药遵医性差(55.8%)和不规范治疗(24.8%)[7]。李小龙[8]的研究结果也表明,服药依从性好的患者其复发率低,而自己减药、断药、断续服药的容易复发。导致自行减药停药等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家长或者学生对这个病的认识不足,还有担心药物的不良反应,甚至误以为没有症状病就好了,就停药等,也有部分情况是家庭成员照顾不足和经济原因导致停药。

(五)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我们在与医院以及处于治疗状态学生的沟通中发现,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一般只对有严重心理危机或精神障碍的学生进行住院治疗,而对于轻症期和康复期的心理与精神障碍学生,多采取在校带药学习和定期复诊治疗的方式,而这些学生的情况非常不稳定,一旦发生伤害问题,给学校和家庭会带来巨大影响。

为了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学校在处理因心理危机和精神障碍休学学生复学管理中的义务和权利,对学生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避免法律纠纷很有必要[9]。

二、心理与精神障碍休学学生复学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明确心理与精神障碍学生休学后复学工作流程

1.家长和学生提交复学资料

学生因心理与精神障碍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将满计划复学前,须在办理复学手续前二周内,前往指定专科医院(一般是省/市级精神卫生中心,条件不允许的话至少是县级三甲医院心理专科门诊)进行复查,由医院出具“复学鉴定书”或“疾病诊断证明”,详细说明确诊病症、治疗效果、精神状况、主诊医生意见等,证明其社会功能基本恢复,情绪稳定,可以返校学习或者开展学习活动等。家长向学校提交鉴定书或疾病证明时,同时提供学生手写复学申请,注明休学原因、治疗过程中的感受及返校意愿,尽量明确该学生与家长在复学意愿上是否趋向一致。当然,如果医院的评估结果显示其心理状况仍然不佳,那家长还是要给孩子继续办理休学手续开展治疗,直至休学期满才能重新进行评估。

2.学校复学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

心理与精神障碍学生的休学和复学问题属于较为复杂工作,不能单独由某一个部门或个人来决定。因涉及学生校园生活、课程学习、心理健康、人身安全等问题,所以应建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牵头,德育处、心理教师、校医室、相关年级组、法律咨询专家等代表组成的休学复学评估委员会,开展对这些学生休学和复学的评估、审批工作,对学生的精神状态、自我伤害意愿、对自我和病情的认知水平、法律风险以及学习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家长和学生都应参与评估过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邀请校外第三方专业心理咨询公司进行前期评估,出具书面意见交委员会进行参考,这样的评估结果将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如果学生通过了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则进行下一环节,如果没通过,学生则需要继续办理休学手续进行治疗。

3.签署《家长告知书》或《返校协议书》

签署告知书或者协议书的目的是让学校和家长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是为了帮助学生尽快恢复健康、提升学习与生活质量。

学校要与家长进行充分沟通,一定要和家长学生在方向上达成共识,强调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是居于首位的,所有的措施都是为了让学生能够顺利安全地完成学业,避免学生和家长认为这是学校在推卸责任。所以务必确保双方在自愿、平等、无异议的基础上签订告知书或协议书,争取得到家长的全力支持和配合。

告知书或者协议书的内容我们建议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家长和学生向学校反馈的病情病历资料真实可靠,学生经过治疗后病情已稳定,症状已消退,进入康复阶段,可以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学生复学后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导致的危害个人、伤害他人等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和家长负责。

第三,学校将会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创设有利于学生恢复正常校园生活的环境,安排学生与学校心理教师进行定期会谈,及时排除隐忧。

第四,家长和学生要遵照医嘱,定期复诊,按时按量用药。

4.返校后学校的跟进工作

学生返校后不等于工作就终止了,而是工作的重心重新定位。年级组和班主任有几个方面工作需要关注:

第一,平时在班级中多关注学生;

第二,与科任老师进行沟通,请大家关注此类学生上课的精神状态(药物可能会让其瞌睡)、作业完成情况,如果有困难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第三,其他方面的纪律要求与其他学生一致;

第四,安排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联络员进行异常行为的关注;

第五,每次学生复诊后,与家长进行沟通,了解诊断信息,收集病历复印件并发给心理教师。

心理教师需对此类学生建档,评定风险级别,与学生做定期会谈,关注近期睡眠、饮食、人际关系、运动情况,重点掌握服药情况[10],如果发现异常问题要及时与班主任沟通,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班主任联系家长,必要时可以反馈给评估委员会。

(二)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指导,推进家校合作

第一,学校要和家长学生明确,一定要真实客观反馈恢复情况,对学生是否真的具备相应回到学校学习和生活的能力作切实评价,不能为了返校而返校,否则学生即便能够暂时通过评估回到学校,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学校环境下病情极易复发。

第二,学校应充分表达对学生健康状况的关心以及对家长心情的理解,强调学校与家长在为了孩子好的方向立场是一致的,避免家长和学生以为学校是在推卸责任而产生对抗心理。

第三,学校应理解部分家长和学生由于不了解相关疾病知识而产生的病耻感。部分家长担心精神疾病会影响孩子的学业和发展,可能对孩子情况的不承认、不接纳,甚至是瞒报病情,因此学校要对广大的家长们做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宣讲,使家长深化对疾病的认识并明确其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建立联合关爱机制,提高复学学生环境适应能力

有心理疾病的学生在返校后,首要问题是如何适应新的人际关系环境。从学生自身来说,积极融入的态度很重要,要对曾引起较严重焦虑或创伤的人际情景进行分析,在心态上接纳,在方法上尝试,在行为上调整,争取形成良好的人际互动。

从学校角度来看,则需开展个体适应性辅导:班主任积极接纳、关爱和理解这些学生;心理教师通过“每周一面”的定期会谈了解其心理状态;班级和宿舍同学共同营造良好氛围等。

另外,学校与家长要建立起定期联络机制,至少每个月有一次班主任、心理教师一起参与的多方线上或线下会谈,沟通反馈学生的最新信息。通过几方联动,形成联合关爱机制,完善学校和家庭社会支持系统的功能,让同学、老师、家长遵循统一治疗路径来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四)做好控制病情复发工作

为了让这些学生顺利、健康、安全地完成学业,学校和家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降低复发率。

1.建立起对心理疾病的正确认识

学校除了面向全体学生做心理知识的普及以外,心理教师和班主任还需与家长充分沟通,帮助家庭提高对此类疾病的认识。家长和学生也需要对疾病有必要的了解,作为目前病因尚未完全明晰的心理精神疾患,其发病原因是复杂的,尚缺乏一劳永逸根治病症的手段,长期服药,定期复查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因此,家长和学生需要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及接纳的心理准备。当然,心理疾病可以通过系统治疗取得良好的康复效果,有研究表明,80%抑郁症患者经过治疗可以有效改善症状[11],所以对治愈此类疾病我们也要有足够的信心。

2.学习更多常识,消减病耻感

较强的病耻感会耽误控制病情的时机,仅对学生进行教育是不够的,还需引导其家庭为孩子提供更有力的家庭支持。

另外,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新型心理精神类药物逐步应用于临床,能否正确使用各种药物是患者能不能获得临床痊愈的关键。一般来说,长期服药很重要[12],而具体服药过程中,服药的时间、临床表现、病程长短等有较明显的个体差异。而长期服药不会成瘾,体重的增加也可以通过改变生活方式进行控制。

3.充分发挥家庭功能

家庭氛围也非常重要,提醒学生按医嘱服药,定期陪同学生进行复诊,在家庭中充分沟通,以完全接纳和尊重的态度与学生相处,鼓励其与他人和外界保持良好的人际联系,为其康复和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五)厘清复学过程的法律问题

当前,关于心理与精神障碍学生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并不多,最高层级的是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广东省在2020年7月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校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关注精神障碍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精神卫生法》的第四条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学校是没有权力劝退疾患学生的,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明确,学生因伤病需要治疗、休养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发展或者危机状况,综合考虑谨慎提出休学建议,由家长决定行为。

2.精神障碍学生复学能力的评价主体以及程序问题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所以评估学生的复学能力首先必须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做出鉴定。对于学生是否恢复了在校学习和生活能力的结论,校方组织的评委委员会则可以在拿到医院的鉴定结论后,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3.心理与精神障碍学生产生伤害企图或发生伤害行为后的处理问题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行为,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一条让学校明确了一点,如果学生出现自伤和自杀行为或有这种危险的,首先要确定须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诊断,然后要通知家长送其就诊,其次是学校和公安机关送诊。

4.心理与精神障碍疾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责任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第四款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有这些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所以我们可以确定对于心理与精神障碍疾病学生在校发生自伤、自杀事件,判断学校有无法律责任应该看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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