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房屋建设工程中的债务问题
2023-11-13李雪娇
李雪娇
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于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农村建设也在不断推进,而房屋建设则是促进新农村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房屋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也会对农村发展产生相应影响,因此,需要站在法律视角下,制定出有效措施[1],避免农村房屋建设工程中的债务问题,以免阻碍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
一、乡村振兴对工程债务问题的要求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要求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将农村优先发展放在重要位置,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循序渐进发展。并且,乡村振兴战略中强调,应构建完善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以及政策体系,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政治建设,提升乡村治理能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构建美丽家园。这一发展环境下,工程债务问题已经成为农村发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为更好实现乡村振兴目标,应对房屋建设工程规范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把控,避免出现工程债务情况,要求发包方履行自身义务,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保证房屋建设工程顺利推进,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潜力,以工程建设作为主要支撑,带动农村向现代化农村、新型农村迈进。
二、房屋建设工程中的债务具体内容
实际上,房屋建设工程中的债务,主要是针对房屋建设工程款而言,当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就出现了房屋建设工程债务问题,因此,若想了解房屋建设工程的债务内容,主要应对房屋建设工程款进行了解。所谓的工程款,就是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付的价款。工程建设环节,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属于工程款。工程项目不同阶段,会存在不同的工程款,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预付款。房屋建设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一部分费用给承包人,主要用于工程材料及设备等的购置。二是进度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会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向承包人支付一部分进度款[2]。这部分工程款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也可根据工程量完成情况分期间进行支付,或者可以统筹考虑以上两点进行混合支付。三是结算款。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竣工结算,通过实际验收,发包人会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以上任一部分工程款存在拖欠情况,均会出现债务问题,因此,房屋建设工程中的债务内容主要包括预付款拖欠、进度款拖欠与结算款拖欠。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房屋建设工程中的债务问题分析
乡村振兴环境下,农村建设逐渐加快,房屋建设工程数量逐渐增多,建设范围也不断扩大,相应地也出现了拖欠工程款问题。房屋建设工程中的债务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到了房屋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引发了较多债务纠纷,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且,对农村建设发展也产生了较大阻力,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之所以会发生房屋建设工程债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工程原因。房屋建设工程中,由于工程原因导致的债务问题主要包括:政府对项目投资能力审查不严;发包方资金不足、随意增加预算;施工单位缺乏风险意识,没有利用法律手段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均会导致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第二,市场原因[3]。当建筑市场供过于求、政府投资建设过于盲目、信用体系不健全时,会导致市场管控弱化,从而出现房屋建设工程债务问题。加上当前我国相应法律法规仍处于不断完善中,无法有效监控企业经营行为,市场交易秩序混乱,会使一些企业将拖欠工程款作为自身经营模式,没有履行自身义务,使得工程款拖欠蔚然成风。这种情况下,势必会对房屋建设工程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更是会对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建设发展产生较大阻碍。
四、乡村振兴背景下房屋建设工程中债务问题的相关法律措施
(一)对“债的履行”有关条目加以明确
在债务履行方面,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发生债务问题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房屋建设工程中,发包方属于债务人,需要遵守法律要求,履行自身义务,出现拖付或少付工程款项情况,均属于瑕疵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问题,应不断规范发包方行为。债务人应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要求债务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4]。若发包方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在房屋建设工程结束后拒付结算款,承包方应通过法院,强制发包方履行,同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笔者认为,该环节需要对发包方拒绝履行的原因进行了解,如果是资金问题,需要强制履行,如果是工程本身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需要再行商议。若债务履行期已满,发包方表示不履行,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发包方进行相应赔偿。房屋建设工程中,如果发包人在预付款环节及进度款环节拒绝进行工程款的支付,若承包人不存在主观过错,应结合损失数量与具体情况,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做出决定。同时,针对误工时间、材料花费以及人员调动等情况,要求发包人进行经济补偿。并且,拟订合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需要对债的履行的各种情况进行详细商议,明确“债的履行”有关条目,通过合同对双方行为进行规范,避免问题发生后产生纠纷。
(二)完善拖欠工程款的处罚规则
第一,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于拖欠工程款并且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罚款较为必要,不过罚款属于经济制裁,仅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并且相比于庞大的工程拖欠款,处罚的数额对于发包方“不痛不痒”,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警戒作用[5]。因此,应加大处罚力度,如降低资质等级,严重情况下将其资质证书吊销。此外,还应进行立法完善,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记录,其进行工程项目立项或施工许可申请时,不予立项或拒绝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且,工程项目若拖欠工程款,则拒绝竣工备案办理、禁止其投入使用。同罚款方式相比,这些方式更会对建设单位产生致命的影响,从而会起到良好的震慑及约束作用。第二,通过刑事处罚的方式,惩戒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追究当事人相关刑事责任,将其作为拖欠工程款法律责任明确与强化的关键。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应明确规定,追究恶意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的刑事责任,并且,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补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与《刑法》相互衔接,在行政与刑事处罚的良好配合下,避免房屋建设工程债务问题的发生。例如,南沙某村出租了一块地给他人,用来建房开发,建设物流基地,房子建设到70%,承租方跑路了,欠下的工程款,由村里垫付,现在村里要求承包方返还垫资。这样的情况,村里只能诉讼追债,但是烂尾楼如何处理,依然是个难题。针对这一问题,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解决,《破产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那么依据本条规定,那些原本被法院冻结、查封的资产将有可能重新运作,而且在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与四十三条中曾明确指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权人财产随时清偿”,从而可有效保障后续施工企业产生的工程款能及时得到支付,这就为“烂尾楼”引入新的施工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增强建筑业企业法律意识
第一,建设工程中,合同是合同签订双方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建筑业企业需要加大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形成利用合同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均要依据法律要求进行。一方面,合同签订过程中,应严把合同关,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进行合同的签订,明确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数额、方式、时间等细节问题,并且还应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防止在工程款支付上存在合同隐患。合同管理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加大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严格控制工程结算过程,根据约定时间进行工程款结算,并且,还应收集并保存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相关信息,在合同纠纷中掌握主动权。第二,建筑业企业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科学行使法律中的各项权利,包括索赔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代位权等,在工程款支付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6]。如,对于索赔权而言,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后,不仅要进行口头催讨,还应进行函告催讨,同时做好催讨记录,防止因为法定诉讼时效降低,影响到索赔权的正常行使,建筑企业不仅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赔偿违约金,还可以与建设单位签订其他赔偿损失的书面协议。若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较大的工程拖欠款数额,建筑企业应申请实行诉讼保全,以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四)提升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债务问题而言,执法机关的执法意识与水平尤为重要,只有具备较强的执法意识,提升执法水平,才可以实现公正执法与严格执法,保证工程款支付各个环节满足法制要求,不会出现违法现象,避免债务问题的出现。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保证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的严格执行,不仅要做好企业资质管理,还应加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力度,对其数量以及总量进行严格控制,避免建筑市场出现恶性竞争问题;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升准入门槛,防止自有资金不足企业进入到市场中;保证项目资本金制度的严格执行,审批施工许可及项目立项时,对项目资金是否到位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缺乏足够资金的项目立项或被允许施工;严格监管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环节,如果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需要严格进行处罚。
(五)政府主导推进综合治理机制
第一,强化合同履约监管。若建设企业不签订合同、不按规定期限开展工程决算工作、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款,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施工许可证进行暂扣处理。工程竣工后,若建设单位没有进行竣工结算,未根据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则不为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住宅项目不进行入住许可证的颁发。第二,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重大投资的建设项目,各地方政府进行审批时,需要向各个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赋权,包括土地部门、计划部门及建设部门[7],以免出现权力滥用问题,政府需要制定出完善的“行政责任追究制”,追究滥用职权的人员。对于地方党委以及政府的分管人员,具备指导权以及监督权,不过不具备越级决定权。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应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向企业贷款银行告知其拖欠工程款情况与信用情况,银行会将该企业加入信用不良单位名单中,适当降低授信额,严重情况下,不提供授信。第三,强化立法及执法检查,并对违法以及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在法律条文中,引入预防拖欠工程款相关内容,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对工程风险制度、合同履约制度、双向担保制度等要求在法规中进行明确,基于多样化手段下,最大程度上避免房屋建设工程中债务问题的发生。例如,番禺某村与开发商合作,建设商城分成小的商铺出租。租客以20 年买断产权的方式,又返租给开发商的物业公司,但因经营不善,租客没有拿回合同约定的租金,村里也没有拿到应得的提成,各方利益都没有得到保证。通过以上提出的政府主导推进综合治理机制,在强有力的合同履约监管、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及强化立法及执法检查等方式下,要求开发商履行义务,保障村级与个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乡村振兴环境下,重视房屋建设工程债务问题的处理尤为重要,只有通过法律措施的有力规范,才能保证农村建设与发展进程的良好推进,也是促进建筑领域发展的关键所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对“债的履行”有关条目加以明确;完善拖欠工程款的处罚规则;增强建筑业企业法律意识;提升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政府主导推进综合治理机制,通过以上措施的良好落实,规避房屋建设工程债务问题,以房屋建设工程带动乡村振兴的良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