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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社会治理

2023-11-08宁焕生田巧惠李莎

关键词:元宇宙社会治理

宁焕生 田巧惠 李莎

摘 要:元宇宙作为时下新兴概念,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为社会各个方面注入新动能,但同时也带来新风险。对于这一概念,互联网巨头公司和科研专家分别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分析各种定义间的异同,可给出一个元宇宙概念的综合定义:元宇宙是融合多种科技手段创造的虚实结合的广义网络空间,具有用户主导的特点,能够促进学科融合和空间融合,推动社会形态的转变。与之前的互联网时代相比,元宇宙的发展推进了科学技术融合进步,推动了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文化繁榮,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同时又带来了信息泄露、金融诈骗升级、虚拟人格界定不明等问题,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对元宇宙进行社会治理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治理体系和行业自治方案,涵盖网络安全、个人隐私保护、数字经济等方面,可以作为元宇宙社会治理的参考。在元宇宙发展过程中,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根据本地发展状况和元宇宙发展趋势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以维护健康的元宇宙社会环境并追求利益最大化。根据先前经验和现有针对性政策,可以推出元宇宙治理的未来路径。在推动元宇宙进步的同时,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为社会各个方面带来更多的机遇和福祉。

关键词:元宇宙;社会治理; 虚实融合; 网络空间治理;广义网络空间

中图分类号:TP3-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23)04-0133-10

从1992年“Metaverse(元宇宙)”一词被提出到2021年“元宇宙元年”到来,短短30年间的科技进步,使人类在虚拟世界中生活成为可能。元宇宙这一新的模式既给人类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又带来了新的风险。与现实世界相同,虚拟世界的正常运转也需要完善的治理体系作为支撑。笔者首先从元宇宙的词汇起源开始介绍何为元宇宙;再从技术、经济和社会三个角度展示元宇宙带来的多种新变化和新问题,表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然后介绍各个国家或地区虚拟空间治理脉络及针对元宇宙新问题出台的政策措施,对比总结元宇宙社会治理需要的经验;最后指出元宇宙未来的治理路径。

一、元宇宙词汇起源及意义

元宇宙一词源于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的小说《雪崩》(Snow Crash)。在《雪崩》中,斯蒂芬森描绘了一个和现实社会紧密相关的数字世界,人们可以通过各自的虚拟化身进入其中,逃避无法忍受的现实世界。对于元宇宙的思想起源,目前学界公认的是美国科幻小说家弗诺·文奇(Vernor Steffen Vinge)在1981年所著的小说《真名实姓》(True Names)中构造的虚拟世界,小说中的人物可以通过脑机接口进入虚拟世界并产生真实的感官体验,这便是对元宇宙这一概念的最早描述。

商界和学界对于元宇宙概念的阐述各有不同。扎克伯格认为:元宇宙是将人类目前使用的二维数字体验转化为三维,并使人沉浸其中,而那些现有的二维数字设备如手机等,也会以相应的形式融合进元宇宙[1]; Roblox CEO Dave Baszucki在接受VentureBeat采访时强调:元宇宙是用户创造的世界,而Roblox公司只是工具和技术的提供者[2];北京大学陈刚教授、董浩宇博士发表了阐述元宇宙特征与属性的START图谱[3],表明了对于“元宇宙”的定义:“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清华大学沈阳教授表示: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会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编辑[4];王文喜等学者则将广义网络空间概念延伸到元宇宙:元宇宙将促进信息科学、量子科学、数学和生命科学等学科的融合与互动,创新科学范式,推动传统的哲学、社会学甚至人文科学体系的突破,元宇宙实质上就是广义网络空间[5]

由上可见,不同观点表述的关于元宇宙概念的侧重点不同,综合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元宇宙的综合定义:元宇宙是融合多种科技手段创造的虚实结合的广义网络空间,具有用户主导的特点,能够促进学科融合和空间融合,推动社会形态的转变。元宇宙是虚实空间的映射与融合,与现实世界的经济系统接轨,但与现实世界的运行模式有较大不同,需要更新治理体系以保障其平稳运行。

二、元宇宙社会治理背景

元宇宙融合了新兴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模式,这种新的融合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发展的巨大潜力,也带来了隐藏的风险。本节将从技术、经济、社会三个角度介绍元宇宙发展的进步性和风险性。

(一)技术

从进步性来讲,元宇宙是多种新兴技术的融合,是IT技术的综合集成运用。Duan等学者从宏观视角提出了元宇宙的三层体系结构[6],如图1所示。不同层次的空间中起主导作用的技术不同。在基础设施层,元宇宙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数据连接,同时以5G、6G等高速无线传输技术,配合云计算、雾计算等强大算力,实现海量数据的高速上传、传输和处理,保证用户在元宇宙中的实时沉浸式体验。在交互层,元宇宙通过IoX、数字孪生等技术提供数字分身服务,从而建立人与人之间、思维与数字智能之间的互动[5],实现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交互。在虚拟层,元宇宙采用用户创造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模式[7],即任何普通用户都可以是内容的发布者,这一模式使得用户更深度地参与元宇宙社会的建设和共享。

元宇宙的技术进步性在于将多种新技术融合进一套统一的体系结构,以此激发技术融合碰撞,从而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从风险性来讲,对比目前的网络空间技术体系,元宇宙体系涉及的技术过多且新兴技术占比较大,需要强大的硬件和算力水平支撑,但在现有的技术发展阶段面临诸多困难。此外,由于技术发展快于监管政策的出台,平台和不法分子容易利用规则漏洞侵害用户的权益。接下来,笔者将针对基础设施和数据隐私方面的问题进行详述。

元宇宙在形式上是大型多人在线沉浸式可编輯世界,这对硬件和算力都有极高要求。Matthew在其撰写的《元宇宙基础知识系列》里指出,目前的元宇宙平台实现的仅仅是伪同步[8],玩家大多数情况下分散在大的游戏区域内,当大量玩家需要聚集到小区域内时,平台就会对人数和可支配活动作出限制。对用户终端来说,虽然玩家设备不需要对范围内所有其他活动玩家进行追踪,但实现同步也对硬件设备有一定要求,使用低水平设备的用户需要舍弃更多的体验来实现同步,如对其他玩家活动进行模块化处理等。虽然更高水平的硬件设备拥有者享有更好的虚拟世界体验,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歧视的风险。对于服务提供商而言,算力需求增长更为迅速,图像渲染、高性能计算无一例外都需要强大的服务器支持,这对硬件设施和电力网络提出了高要求。2021年,中国数据中心耗电总量达到全国用电量比重的3%,且仍在持续增长;而仅在20102021年间,由于自然因素和投资因素等,世界范围内每年平均出现十起大停电事故[9],可见,基础设施不足和能源问题给元宇宙平台的运行带来了停摆风险。

元宇宙中用户信息数据化方式也发生了变化[10],应用多采用VR(虚拟现实)、MR(混合现实)、XR(扩展现实)等前端设备的接入方式,用户数据覆盖范围更广,声音信息、人脸信息、生物电信息、动作信息等个人特征信息都会被上传,以带来沉浸式体验。用户信息的多维数据化将导致隐私信息的网络扩大化,而用户如果不允许平台使用其个人信息,届时也将无法享受平台提供的其他服务。互联网平台近年来因过度获取或泄露用户隐私数据而频频触犯用户数据保护条款,2022年3月15日,Meta公司因数据泄露而被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处以1 700万欧元罚款[11];同年9月14日,再次因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而被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处以1 000亿韩元(约合7 190万美元)罚款。不止Meta,互联网巨头Google[12]、Instagram[13]、TikTok[14]均因违反数据隐私法律而被处以了不同程度的罚款。尽管各国对于数据隐私的监管一再加强,用户的数据隐私依然有被泄露的风险。

以上两个角度的技术风险分别给元宇宙平台的运行平稳性和用户可信度埋下了隐患,这表明元宇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监管措施需要加强。

(二)经济

从经济角度来看,元宇宙给基于数字货币和区块链的商业模式带来了新动能,在诸多领域展现了巨大潜力。

在经济组织模式方面,元宇宙的经济治理体系具有分布式的特征,其规则制定主要掌握在内容贡献人员、技术开发人员、投资者和用户等“贡献者”手中,人与代码共同承担规则执行的责任,提升了违规行为惩戒效率,提供了更加公平的商业环境。在公司组织形式上,元宇宙采用DAO(data access object)模式[15],DAO具有信息公开透明、去信任化的特点,其中资产负债情况存在于公共区块链上,任何组织行为和资金流动在任意时间对于所有人可查,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腐败的风险。在货币体系上,元宇宙的主流体系为比特币等同质化货币和非同质化货币NFT(Non-Fungible Token)等虚拟货币。NFT可以与现实物品的数字凭证进行绑定,记录该资产的相关交易信息和内容,并由区块链生成该资产的不可篡改的编码[16]。2017年,真正意义上的NFT项目CryptoPunks 被开发出来;2021年,NFT总销售额已达250亿美元。随着NFT形式的火爆,催生了很多艺术品的创作,CryptoPunks、BAYC、Phanta Bear等都展现了NFT艺术品强大的吸金能力。

正因交易额巨大、交易方式新颖、组织形式松散,元宇宙发展中也产生了金融问题。由于元宇宙对于大部分普通民众较为新颖且吸金能力强大,部分不法分子找到了机会利用信息差以从中牟利。2022年9月1日,抖音发布《2022年第二季度抖音安全透明度报告》,报告显示“元宇宙”“区块链”“NFT”等新概念成为网络诈骗的新选择。2022年6月,仅抖音平台就处罚了3 300个以“虚拟货币”为名的诈骗账号[17]。此类账号一般先向用户介绍元宇宙金融或虚拟货币等概念,接着介绍这些“产品”的交易方法,吸引用户向诈骗软件投资。除此之外,利用信息差进行卖课、卖书、集资等的诈骗方式也屡见不鲜。

与现实世界中的实体商品不同,元宇宙中非同质化的稀缺性是人为制造的,容易引发炒作、洗钱等风险。以Decentraland为例,其中一块虚拟土地以430万美元的高价售出,引发了元宇宙“炒房”热潮。元宇宙大平台企业利用其入场早的先机造成的规模优势和数据优势,获得首批利益,并不断强化其优势,巩固垄断地位,消费者的利益则会因此被逐渐压缩。

元宇宙的经济系统与现实世界接轨,无论是利用新概念进行诈骗,还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炒作后利用虚实货币的转换来从中牟利,都影响了虚实融合世界的经济系统,并造成了经济风险。

(三)社会

元宇宙发展成熟后带来的不仅是新的科技发展趋势、新的资本发展方向,而且是社会模式的变化。

去中心化思想将影响社会组织形式的各个方面,国家的概念将被弱化,用户将具有更高的自由度,能够摆脱物理空间的限制而进行多样化的活动。在政治生活方面,用户能够平等地参与到规则制定、表决、执行中去,并且规则的制定和更改将被记录在公共链中,从而保证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与此同时,元宇宙具有与传统网络空间不同的高仿真性,元宇宙试图融合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在虚拟世界中创造用户的全真虚拟形象。随着体验设备的升级,用户能在元宇宙中获得越来越真切的沉浸式体验。

元宇宙社会高自由度、高仿真性的特点会让用户在虚拟世界中拥有一个虚拟人格,而这个人格的权利、伦理边界需要更精确地划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于个人身份的认定还仅局限于物理世界中,由此引发了社会关系方面的争议,如伦理关系[18]和精神健康等。

在元宇宙创设的情境下,用户以虚拟形象的身份存在,多样化的选择和现实与虚拟之间更灵活的转换造成了复杂的社会问题。此前,非盈利组织SumOfUs的研究人员就称,她在Meta的VR Horizon World中遭遇了几个男性声音的虚拟角色的性骚扰,包括性侵她的虚拟形象、对她进行言语侮辱等。该用户称,由于虚拟形象更为真实,这种行为带来的不适感比如今在互联网上被言语攻击和骚扰更加强烈。可见,全真互联网带来的逼真体验一方面让用户身临其境感受虚拟世界的乐趣,另一方面也给用户带来了可能被虚拟犯罪侵害的困扰。

iiMedia Research 公布的一项数据调查显示,2021年,有69.8%的中国网民担心元宇宙容易让人沉迷于虚拟世界,另有48%的网民担心其会加剧现实中的社交恐惧[19]。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元宇宙提供沉浸式体验的同时赋予了用户跨越物理世界障碍(如时间、法规)的自由,这种对于现实的补偿效应具备天然的成瘾性[20]。目前我国青少年的网络成瘾发病率已经达到10%[21],这一数字在高沉浸式的元宇宙中只会更甚。与此同时,如果过度沉迷于虚拟世界,那么现实世界与元宇宙世界的巨大差异则会让人们对现实世界产生厌恶、逆反等情绪,引发一系列社交障礙问题。

元宇宙是虚拟空间与真实空间的融合,惩治虚拟侵害,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将是元宇宙社会治理的重点。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元宇宙治理方案

在元宇宙出现之前,各个国家或地区基本形成了对网络虚拟空间进行监管和治理的法律体系,这虽然并不完全适用于元宇宙,但解读目前的法律政策可以为元宇宙管理提供思路和方向。元宇宙相关行业爆发之后,一些地区也针对元宇宙发布了监管政策。下文将介绍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网络空间治理方案,对比针对元宇宙发布的政策,梳理元宇宙治理脉络。

(一)欧盟

欧盟有三个关于虚拟空间的重要立法,即《网络与信息安全指令》(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Directive,NISD)、《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和《欧盟网络安全法案》(EU Cybersecurity Act)[22]。《网络与信息安全指令》于2016年7月颁布,是欧盟第一部网络安全法,是关于网络安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网络安全治理方面的顶层设计[23]。《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自 2018 年5月25日开始实施,明确了个人数据的范围、数据画像规则,对数据处理者的问责机制、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以及监督权力、处罚和司法救济等作出明确划分,加强了个人数据方面的监管[24],旨在规范数据收集使用行为,维护自然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权利[25]。在此之后,为增强网络安全能力,欧盟于2019年6月实施《欧盟网络安全法案》,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欧盟网络和信息安全局设为永久性机构,扩大其职权范围。除了以前的咨询作用外,该机构职能将覆盖提高欧盟网络安全能力和促进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网络安全合作信息共享等方面。二是授权欧盟委员会建立自愿的网络安全认证机制[22]。从以上三部重要法案的逐步建设过程可以看出,欧盟对于网络空间的监管力度在逐步加大,这体现在三个方面:监管机构的权力更大,职能覆盖面更广;监管条款更加细节化、精细化;针对数据隐私的规定更加严格。

欧盟虽然没有直接针对元宇宙进行立法,但2021年4月21日就人工智能领域提交了《人工智能法案》提案,按照AI对人的基本权利可能产生的威胁等级将其划分成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低风险和最小风险四类,实施分级治理,对AI开发的路径和技术进行了明确;就数字服务领域提交了《数字服务法案》,指出大型平台将对平台非法有害内容负有责任;针对数字市场提交了《数字市场法案》,限制了科技巨头的行为,旨在建立公平竞争的数字行业环境。

欧盟目前对于元宇宙的法律监管主要集中在数字安全方面,对从关键技术到平台市场等方面作出了精细化管理,但在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法案略有不足。

(二)美国

近些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空间中的许多问题暴露了出来,美国的网络空间治理立法也不断跟进,颁布了一系列法案(见表1)。张樊等[26]将美国网络空间治理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网络空间治理立法初级阶段、网络空间治理立法体系的逐步完善阶段和恐怖主义阴影下网络空间治理立法中政府权力的扩张阶段。在治理模式方面,美国主要选择行业自律模式,但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权力依然掌控在政府手中。

美国政府对于元宇宙建设的整体态度是积极的,不过同样在数据隐私方面有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2021年12月8日, 美国国会召开名为“数字资产和金融的未来:了解美国金融创新的挑战和好处”的听证会,六家加密资产公司高管向议员们解释加密货币的发展,而议员们普遍鼓励这些巨头发展业务。此外,Meta等科技巨头公司也在与美国政策制定者洽谈,以塑造有利于元宇宙发展的产业环境,保障美国在全球元宇宙产业中的领先地位。

美国科技巨头对于元宇宙行业的愿景是行业自治为主,并积极争取行业利益。美国政府出台了多项关于金融、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法案,将相关权力掌握在政府手中,这也是与其立法思路相符的。在金融方面,早在2017年,美国证监会认定通过DAO发行的数据资产为证券资产,需要接受证监会的监管,相关的DAO组织必须拥有发行证券的资质; 2022年,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关于确保数字资产负责任发展”的行政命令,要求美国政府各部门研究数字资产、转移支付、数字货币等问题,并对数字资产发展的可能性展开研究。在数据隐私方面,2018年,Facebook因泄露用户数据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处以50亿美元的罚款,并被执行了更严格的数据隐私限制;2021年10月,美国参议员提出《政府对人工智能数据的所有权和监督法案》,要求加强对面部识别数据等人工智能系统涉及的数据监管,并要求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来监督平台收集用户数据的行为。

与欧盟的治理思路类似,美国在数据隐私方面的管理和处罚措施也相当严格,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美国对于金融领域的监管更加严格。

(三)日本

日本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采取经济治理和安全治理双线展开方式,两线融合打造网络空间安全生态系统。从1994年内阁设立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开始,日本颁布了一系列以维护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网络空间法案。主要的法案有《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和具体实施战略《e-Japan战略》,此后出台的《亚洲宽带计划》提出在泛在连接、通用和用户导向方面的愿景,《世界最先端IT国家创造宣言》将大数据资源明确为IT业的核心,以此推动经济发展。这些法案展现了网络空间经济重心由基础设施、数字应用到大数据方向的重点转变[27]。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方面,日本的治理重点在于风险管控。2000年,内阁下设信息安全对策推进室,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关联五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独立行政法人等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和《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施行准备法》五部法律,形成了关于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完整法律体系[27]。2013年,日本制定《网络安全战略》,其网络空间治理重点由“信息安全”转向“网络安全”;于2014年颁布《网络安全基本法》,此后日本每年更新《网络安全战略》。

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日本经历了从IT国家战略到信息安全战略再到网络安全战略的变化,体现了日本网络空间从注重建设发展到注重治理的过程[28]。对于元宇宙市场,日本的反应非常迅速,实践中积极寻求建立国家优势的方案。2021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关于虚拟空间行业未来可能性与课题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出应着重解决虚拟空间中的法律问题,制定跨国、跨平台的业务规范并向世界输出。同年12月,FXcoin牵头成立“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元宇宙协会”,与金融厅等政府机关配合构建元宇宙产业市场,使日本元宇宙行业成为世界领先级行业。2022年4月,日本成立“元宇宙推进协议会”,包括ANA控股和三菱在内的20余家企业参与该组织,旨在将元宇宙普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相较于西方国家,日本对于元宇宙产业的建设更加积极。在网络空间建设过程中,日本执行的是先建设后治理的路线,在元宇宙建设中同样也有这样的趋势,因此,关于元宇宙业务的经营与安全治理问题是日本元宇宙治理体系中较为薄弱的部分。

(四)中国

自1994年接入互联网以来,中国就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空间进行治理,先后颁布了五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其中,《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法律体系正式成形[29]

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中国主要有两个对策:一是构建多主体协调治理机制,二是完善网络空间的治理路径。其中治理路径包括推进立法、依法治网、推进行业自立、构建信息技术工作体系等。这两个对策在方向上对探索元宇宙治理方案是同样适用的。

元宇宙诞生之初,中国的监管治理体系迅速跟进,及时发布了多项公告和通知。“十四五”期间国家工信部和发改委等发布了12项关于元宇宙产业的政策,保障元宇宙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多产业与元宇宙结合。至2022年6月,中国共有31省市颁布了与元宇宙相关的支持性政策,其中,深圳、合肥、海口等地将元宇宙建设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推进元宇宙产业基地建设和创新发展。2021年9月1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开始实施,针对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加以保护,同时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在技术监管方面,2022年1月28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元宇宙中重要的深度合成技术作出规范,包括划分责任主体、对程序合规作出要求以及明确主体的要求等。在数据安全方面,《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对“数据”包含的范围作出明确划分,设置了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提出要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维护个人、组织和国家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调整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30],充分考虑了虚拟空间中个人信息采集范围不断扩大的问题。

在经济方面,早在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出风险提示,指出某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等旗号,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公众应提高警惕,谨防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31]。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32],再次明确表示要谨防虚拟货币炒作。监管机构要做到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以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可以看出,以上方案同样遵守上文所述的两个对策:构建“国家地方”的和各部门的多主体治理机制,不断完善元宇宙治理路径。中国在社会伦理、精神健康等方面并没有提出针对元宇宙的监管措施,这是目前治理体系的不足之处,但中国治理手段调整迅速,能够学习其他国家或地区治理体系优势,综合本国国情,提出适合的治理方案。

四、元宇宙治理路径

第一,构建法律体系,树立法律意识。元宇宙社会赋予了用戶超越现实社会的自由度和权利,而当个体权利过度膨胀时,就会给公共管理造成障碍[33]。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尺度,元宇宙社会同样需要法治规则来托底。为此,一是要在目前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上逐步构建完善公平的针对元宇宙的法律体系。元宇宙虚实融合的社会模式会对现有社会形式产生影响,法律需要协调新旧体系之间的关系,保障“共创、共治、共享”的社会价值模式顺利运行。 二是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用户要树立主人公意识,把握好规则执行者和权利享有者的双重身份。作为执行者,应根据法律原则对社会冲突事件进行裁定,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作为享有者,应在社会规则之内享受权利,积极创造个人的社会价值。

第二,促进元宇宙基础设施建设。元宇宙存在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但目前上述各国家和地区支持元宇宙建设的方案中,除中国明确指出要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之外,都没有明确提出对元宇宙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案。国家应在宏观政策层面鼓励元宇宙行业的发展,制定对元宇宙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政策;完善设施设备保护方案,推动制造行业转型升级并制定能耗评价体系,引领基础设施建设向绿色节能方向发展。

第三,强化数据隐私保护。在元宇宙发展之后,中国、欧盟、美国均加强了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但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数字信息的划分并不相同,而元宇宙平台是跨国家的大型虚拟线上平台,相较于传统网络空间,它涉及国际间的大量个人数据传输和处理。为此,应促进国际间制定统一标准,详细制定个人隐私数据定义和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应用等各环节的规则,加大违规惩罚力度,提高泄露隐私数据的成本。

第四,加强金融监管。大部分国家都注意到了虚拟货币、数字资产对现实金融体系的冲击,也发布了相关政策,但多数仅停留在对用户的提示层面。元宇宙引领的虚拟资产市场证明了其对资金强大的吸引力,也暴露出某些漏洞。为此,应在金融市场规则中加入对元宇宙的针对性政策,加强对虚拟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人为制造稀缺性炒作的行为作出处罚,保障普通用户在元宇宙中的权益。

第五,建立虚拟身份对应机制。在人格方面,一是建立个体与虚拟形象的对应关系。目前网络空间中用户虚拟形象仅停留在文字或2D形象层面,而元宇宙社会承认虚拟人格的存在,在虚拟世界中用户可以创造自己心仪的形象进行活动。为保障行为合法性,用户虚拟人格要做到可追踪,能够定位到唯一的生物个体以作为虚拟人格的责任人。二是保护虚拟身份权益。在虚拟世界中,虚拟人格就是独立的个体,虚拟环境中的身份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六,促进行业自律。元宇宙中多边的去中心化组织形式有利于个体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去,为此,应在元宇宙社会各领域设置垂直治理机构,作为该行业或领域内团体、组织的管理机构。要促进虚拟社会自组织机构与现实社会职能部门合作,形成高效的信息合作模式,对元宇宙的个体行为形成有效的规范机制。职能部门应更迅速地收集个体的反馈意见,通过数据科学地反映公民需求并对方案做出调整。

第七,推进国际合作。元宇宙社会无疑会让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用户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加强国际间治理合作,构建国际治理体系是元宇宙社会治理的必经之路。目前各个国家或地区现有的网络空间治理方案存在差异,是针对本土国情而合理制定的,但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治理体系放到世界范围都是不通用的。故元宇宙社会治理的最佳路径是采用多边治理模式,制定完整的国际公约和战略合作体系,以此作为元宇宙社会治理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或地区进一步按照区域特点精细化、特色化治理方案,形成国际间兼容合作、国内发挥特色的治理模式。

五、结 语

综上所述,元宇宙连接了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促进了多种新技术的发展与融合。这不仅是科技的进步,也是人类社会的新跨越。然而,元宇宙的“新”也可能是“新问题”,在发展初期,这会造成法律、社会、伦理等方面的问题,其发展会朝着怎样的方向是现在的我们难以预料的,因此元宇宙的社会治理是必要的。目前,不同国家的网络空间治理情况都有各自的特点及体系,相信随着元宇宙的发展,各国治理体系也会相应转变,以更符合虚实融合时代的特征,确保未来人类可以在法律的保障下安全、自由地畅游元宇宙。

参考文献:

[1]Gamelook.Roblox CEO:Metaverse有8个特点,玩家将是真正的创造者[EB/OL].(2021-03-01)[2022-09-26].http://www.gamelook.com.cn/2021/03/415748.

[2]微软CEO发表元宇宙本质论,不全对[EB/OL].(2022-02-09)[2022-09-26].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624873.

[3]北京大学学者发布元宇宙特征与属性START图谱[EB/OL].(2021-11-19)[2022-09-26].https://it.gmw.cn/2021-11/19/content_35323118.htm.

[4]沈阳.元宇宙时代的语言变化[J].语言战略研究,2022(2):5-6.

[5]王文喜,周芳,万月亮,等.元宇宙技术综述[J].工程科学学报,2022(4):744-756.

[6]DUAN H H,LI J Y,FAN S Z,et al.Metaverse for social good:A university campus prototype[C]//Chengdu: Proceedings of the 29th ACM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ultimedia,2021:153-161.

[7]赵宇翔,范哲,朱庆华.用户生成内容(UGC)概念解析及研究进展[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2(5):68-81.

[8]BALL M. Compute and the Metaverse[EB/OL].(2021-06-29)[2022-09-26].https://www.matthew-ball.vc/all/computemetaverse.

[9]胡源,薛松,张寒,等.近30年全球大停电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及启示[J].中国电力,2021(10):204-210.

[10]陈辉,闫佳琦,陈瑞清,等.元宇宙中的用户数据隐私问题[J].新疆师范大學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112-120.

[11]The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announces decision in Meta (Facebook) inquiry[EB/OL].[2022-09-26].https://www.dataprotection.ie/en/news-media/press-releases/data-protectioncommission-announces-deci-sion-meta-facebook-inquiry.

[12]谷歌Meta未经同意跨平台收集信息,韩国开一千亿最大罚单[EB/OL].(2022-09-17)[2022-09-26].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47026.

[13]The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announces decision in instagram inquiry[EB/OL].

[2022-09-26].https://www.dataprotection.ie/en/news-media/press-releases/data-protection-commissionannounces-decision-instagram-inquiry.

[14]The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Irish DPC submits article 60 draft decision on inquiry into TikTok[EB/OL].[2022-09-26].https://www.dataprotection.ie/en/news-media/irish-dpc-submits-article-60-draft-decision-inquiry-tiktok-0.

[15]周衛华,康伟婷.基于区块链的智能治理机制研究——以The DAO为例[J].财会月刊,2022(10):123-131.

[16], NFT: [J].,2021(4):9-15.

[17]抖音安全中心.2022年第二季度抖音安全透明度报告[R/OL].(2022-09-01)[2022-10-25].https://aweme.snssdk.com/magic/eco/runtime/release/630c89896e58ed03f30fba44?appType=douyin&title_color=ffffff&nav_bar_color=000000&status_bar_color=000000&hide_more=0&nav_btn_type=2&magic_page_no=1.

[18]肖峰.网络行为的若干道德评价难题[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1-8.

[19]元宇宙行业分析:近七成网民担心元宇宙容易让人沉迷虚拟世界[EB/OL].(2022-03-24)[2022-09-26].https://www.iimedia.cn/c1061/84310.html.

[20]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中心.元宇宙的十大风险[J].理财(市场版),2021(12):26-27.

[21]国家卫健委明确青少年网络成瘾诊断标准[EB/OL].(2018-09-26)[2022-09-26].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9/26/c_1123487138.htm.

[22]胡尼克,黎雷,杨乐.中国与欧盟的网络安全法律原则与体系比较[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9(9):58-69.

[23]谢宗晓,李宽.欧盟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框架介绍[J].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19(11):22-25.

[24]王翔.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解读[J].法制博览,2018(34):195.

[25]王融.《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详解[J].大数据,2016(4):93-101.

[26]张樊,王绪慧.美国网络空间治理立法的历程与理念[J].社会主义研究,2015(3):146-153.

[27]丁曼.数字经济与日本网络空间治理战略[J].现代日本经济,2020(1):1-12.

[28]胡薇.日本网络安全体系的布局、特征及其启示[J].重庆社会科学,2021(4):126-136.

[29]谢磊,牛淮田.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法律建设再思考[J].信阳农林学院学报,2020(1):10-12.

[30]王利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与创新[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2.

[3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EB/OL].(2018-08-24)[2022-09-26].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89967&itemId=925&generalty-pe=0.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EB/OL].(2021-09-15)[2022-09-26].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08/content_5641404.htm.

[33]张玉洁,潘妍.元宇宙治理视域下虚拟社会的潜在风险及法律规制[J].阅江学刊,2022(5):75.

Metaverse social governance

NING Huansheng, TIAN Qiaohui, LI Sha

(School of 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Beijing 100083, China)

Abstract:As an emerging concept, the Metaverse has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injecting new kinetic energy into all aspects of society, but also bringing new risks. For this concept, Internet giants and scholars have made different definitions. By analyzing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definitions,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metaverse can be given. Metaverse is a generalized cyberspace that combines virtuality and reality created by a variety of technological means. 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ser-oriented, can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disciplines and space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forms. Compared with the previous Internet era,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taverse has promoted the integration and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nd the prosperity of society and culture, which is progressive to a certain extent;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also brought about information leakage and financial fraud, and issues such as upgrades and unclear definitions of virtual personalities. It is necessary and urgent to carry out social governance on the metaverse.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formed relatively mature legal governance systems and industry self-governance programs for the governance of cyberspace, covering network security, personal privacy protection, digital economy, etc., which can be used by metaverse social governance.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taverse, some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also formulated corresponding policies according to their local development status, in order to maintain a healthy social environment of the metaverse and pursue the maximization of benefits. Based on previous experience and existing targeted policies, the future path of the metaverse governance can be deduced. While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taverse, ensure its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bringing more opportunities and well-being to all aspects of society.

Keywords:Metaverse; social governance; mix of virtual and actual reality; cyberspace governance; generalized network space

(編辑:李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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