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重生 服务大局
——一宗“100%清偿”的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例分析
2023-11-07于友达黄文静蔡玲珠
于友达 黄文静 蔡玲珠
一、案例背景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承接破产业务现状
1.浙江省破产案件概况。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优胜劣汰,竞争中难免有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在这种背景下,破产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键一环,承担着市场主体退出和拯救的重要功能,办理破产也因此成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关键指标。
浙江省作为经济大省,近年来的破产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见图1),但从近五年审结的破产案件来看,破产重整案件占比均不足3%,债权人的整体清偿率也普遍不高。因此,如何有效利用破产重整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的同时,提高债权人清偿率,从而实现多方共赢,成为破产实践的一大难题。
图1 2013年-2022年浙江法院破产案件收结案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业务的承接。在破产业务中,会计师事务所或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或接受管理人的委托提供破产审计等专业服务,或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是破产业务中的重要角色。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业务中既具备会计、税务等专业优势,也面临着法律、管理等方面的挑战。
总体上看,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破产业务的承接,一方面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突破传统业务的思维习惯,为行业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也能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国家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二)案件概况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乐公司”)成立于1996年,下属关联公司包括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关公司”、“宝晟公司”)。三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名下共登记有液化气钢瓶约21万只,是乐清市(主要为乐清城区、乐清中北部)居民生活必需液化气的主要供应商。
从2018年开始,受企业扩张过快、融资方式单一、担保代偿款未能追回等问题的影响,三家公司陆续陷入财务困境。截至2021年6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清法院”或“法院”)已陆续裁定受理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均指定由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三家公司作为老牌燃气企业,面临着燃气经营资质即将到期的问题,届时将涉及钢瓶燃气的储存和转运,影响千家万户的日常燃气使用,涉危、涉众问题突出,保安全、保民生责任重大。如若企业最终破产倒闭,除了企业营运价值丧失、债权人损失惨重外,还将涉及约10万用户的钢瓶押金返还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二、案例详情
(一)主要问题
1.燃气业务用户庞大,押金债权问题复杂。宝乐公司等三家公司主营瓶装燃气供应,如果按照法定程序和最初的清算思路,将涉及约10万用户的燃气使用和押金退还问题,对社会影响重大。具体来看,一是涉及用户范围广,三家公司名下共登记有液化气钢瓶约21万只,涉及用户约10万户,即使只是短时间的停产停业,也势必会对不少用户的燃气使用造成影响;二是押金债权问题复杂,若三家公司停止经营,将需要从用户处回收钢瓶,且向用户逐一退还钢瓶押金,实际执行起来耗时长、成本高、矛盾大,可谓困难重重;三是影响稳定大局,如果三公司停止燃气业务的经营,且未处理好押金问题,难免会影响居民燃气的使用,以及引发押金相关的纠纷问题,甚至会影响稳定大局。三家公司面临燃气业务用户庞大、押金债权问题复杂的情形,如果按照最初的清算思路,不仅各方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2.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资产负债清理困难。宝乐公司等三家公司先后进入破产程序,但相互间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导致资产负债的清理非常困难。具体来看,一是股权结构混同,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方相同;二是经营场所及组织机构混同,三家公司存在经营场地相同和混用的情形,组织机构则基本属于“三块牌子一套班子”;三是财务混同,三家公司财务人员和主要审批人为同一人;四是资产和业务混同,三家公司间曾发生资产及经营业务转移,各方均未作任何结算和账务处理;五是资金往来频繁,往来款发生额及余额巨大;六是存在高额的互相担保,相关涉诉担保责任很难履行。三家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如单独进行破产处置,很难真实客观地反映其资产负债情况,将直接影响资产清理工作的进展。
3.经营资产多遭抵押,清算之下无利可分。本案中的债务人财产并非全部与燃气业务密切相关,即使企业转入重整程序,也只有部分与燃气业务密切相关的经营财产适合纳入重整范围,其他财产只能清算处置。因此,管理人重点针对适合纳入重整范围的资产,模拟进行了重整状态和清算状态下的对比,具体如下:在主要经营资产中,三家公司已经设置抵质押的资产主要为房产土地及储气球罐、码头等设施设备,但按照评估价值,变现所得将不足以清偿其上所附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那么未能清偿的部分将转入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未设置抵质押的资产主要为液化气钢瓶、管道阀门等机器设备以及简易无证构筑物,其中钢瓶账面净值约为540万元,但涉及押金负债约1290万元。按此估算,钢瓶处置将导致现金流出约750万元,且用户享有留置权;其他管道阀门等机器设备以及简易无证构筑物评估价值仅为327.31万元,变现所得也不足以弥补钢瓶押金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出,更没有剩余资产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若对三家公司的主要经营资产进行清算处理(按评估价值变现),除了有担保债权人能就抵质押物获得部分清偿外,普通债权人将遭受重大损失。
4.资产处置矛盾重重,重整计划执行艰难。企业资产的处置情况关系到重整计划能否执行成功,而宝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下的主要非重整资产,在处置过程中遇到了不同的矛盾,严重影响到重整计划的执行。具体来看,一是L轮船的检修费问题。根据中国船级社检验发证规则要求,L轮船如逾期不进厂检修,将被停止船级并因不适航而被海事局滞留,但船舶运营方HH公司前后两次提供检修费预估报价,从175万元增加至500万元,差异大且难以核实确认,若按500万元在拍卖公告中直接披露并由买受人承担,恐影响买受人对船舶价值的评估和判断,进而对拍卖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二是持有H燃料公司50%股权涉及的职工提留款问题。管理人在对该股权进行评估和拍卖的准备工作中,得知H燃料公司于1999年进行企业改制,职工的身份没有一次性买断,当年提取的约300万元提留款没有发放到个人,而是留在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现在H燃料公司要求先解决职工提留款问题后(按照其初步估算需要支付相应的款项约1880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再进行H燃料公司50%股权的拍卖。管理人在主要非重整资产的处置过程中遇到了两大矛盾,如果L轮船的检修费问题和持有H燃料公司50%股权涉及的职工提留款问题难以解决,将影响到管理人处置资产的进程,进而拖累重整计划的执行。
5.个人股权解冻遇阻,股权过户难以办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之一是三家公司的股权全部过户至重整投资人,但在实际执行中,个人股东持有的股权解冻遇阻,严重影响到股权过户的办理。具体来看,在三家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几位个人股东合计持有宝乐公司100%股权、宝晟公司10%股权和机关公司10%股权。在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履行(2018)粤72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三家公司个人股东持有的股权被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冻结。
综上可见,如果个人股权无法解冻,则重整投资人难以办理三家公司的股权过户手续,进而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完毕,企业甚至会因此再次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解决思路
1.押金钢瓶打包重整,重整保证金提供保障。管理人从合法高效和保护民生的角度出发,基于企业瓶装燃气业务的特殊性,创新性地提出“企业继续经营、押金债权暂不清偿”的整体思路。
首先,企业继续经营有利于为广大居民继续提供燃气供应服务,但又面临着企业燃气经营资质即将到期的困境。对此,管理人与属地政府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在政府部门有意向收回资质并成立专门城发公司以保障燃气业务运营的情况下,向其释明经营资质对企业重整价值的重要性,最后成功取得续期后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而后面向市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充分贯彻了市场化和法治化的破产理念。
其次,押金债权暂不清偿将为双方当事人节省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但同时衍生出押金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对此,管理人在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过程中,对钢瓶押金问题给予重点关注,将三家公司名下的钢瓶实物资产及对应的押金负债,打包进入重整范围,并在拍卖公告上告知,竞买人除拍卖价款外需另外支付800万元重整保证金,以保障燃气用户钢瓶押金权益和正常燃气供应,在保障期内未涉及燃气用户上述利益受损的,则重整保证金在期满后无息退还。
综上可见,基于燃气用户庞大、押金债权复杂的问题,管理人创新性地采取“企业继续经营、押金债权和钢瓶资产打包重整、重整保证金为押金债权提供保障”的思路,以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方式,成功保住企业燃气经营资质,最终实现对10万用户“满足燃气使用需求+维护押金债权利益”的双重效果,成功达成保民生的目的。
2.针对混同专项审计,审慎适用合并破产。管理人为公平公正地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务人财产整体价值的最大化,在第一时间考虑了实质合并破产的可能性。虽然合并破产在实践中早有应用,但也面临着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其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印发的《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因此,在实际应用中,管理人根据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始终秉持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理念,对三家公司逐一进行实地考察,全面核查其股权结构、资产、财务、人事、经营和担保等因素,并听取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员工、三家公司股东同意实质合并的意见后,认为三家公司存在严重法人人格混同、区分关联企业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并形成专项报告,以申请对三家关联企业实施合并破产,最终获得了乐清法院的裁定批准。
综上可见,基于关联企业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管理人和乐清法院根据2018年《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审慎适用了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成功解决资产债务清理繁杂的难题,既有效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也更好保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是对破产法公平与效率理念的成功践行。
3.维系企业继续经营,引进投资盘活资产。管理人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第一时间考虑了企业破产重整的可能。经过多方面的调查评估,管理人认为,如果三家公司能转入重整程序,将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第一,重整有利于提振企业职工信心,从而稳定企业经营状况,保证其钢瓶燃气业务能持续产生现金流入;第二,重整可以避免钢瓶的单独处置,因钢瓶处置将使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减少,且由于数量庞大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后续重整投资人的入驻则可保证钢瓶押金负债的顺利移交;第三,重整可以保护企业经营资产的整体价值,尤其是保护经营资质和客户关系等无形资产,盘活企业资源。综合以上几点考虑,经管理人申请和法院裁定批准,三家公司从合并破产清算转向合并破产重整。从后续的重整计划批准和执行情况来看,在“分离式+清算式”的重整方式下,三公司的经营资产实现249%的高溢价拍卖,其价值在市场上得到了最大实现,比清算状态下的结果好出太多。
综上可见,针对企业经营资产具备整体价值的情况,管理人采取“破产不停产维系企业经营、经营资产和非经营资产分类处置、引进重整投资人盘活经营资产”的思路,以“分离式+清算式”的重整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企业的经营价值,也因此稳住了职工就业、稳定了上下游生产生活、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达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4.积极保护企业财产,及时做好信息披露。首先针对L轮船的检修费问题,管理人通过以下三点进行应对:一是在台风登陆前将船舶拖行至避风港,积极维护债务人的财产安全;二是获取并核实检修项目及费用明细,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最终经核查检修费用共计约308万元(含避风拖轮费用),仅为第二次预估费用的六成,且依据明确;三是经各方确认无异议之后,管理人将检修结算清单金额作为检修费用在船舶拍卖公告中列示,并上传结算清单作为附件展示。通过以上三点,管理人既保护了债务人的财产安全,又保障了竞买人对拍卖标的检修费用的知情权,提高了其参与竞拍的积极性,最终L轮船溢价188%,以5560万元的价款拍卖成交。
针对H燃料公司50%股权的职工提留款问题,管理人首先在现场协谈会上发表意见,认为一来该股权权属清晰权利明确,不存在导致无法拍卖股权标的的情形,二来若于拍卖前先行支付职工提留款,金额难明确且流程繁杂,亦存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无法通过之风险,最终将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在现场协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管理人将该事项告知并提请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经表决后,债权人会议同意暂不支付职工提留相关款项,由管理人将该职工提留款情况反馈至评估机构,在股权价值评估时考虑该负债可能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中作出披露说明。随后,管理人将表决情况反馈至H燃料公司管理层,并及时启动股权拍卖程序,最终该股权溢价126%,以9510万元价款拍卖成交。
综上可见,面对非重整范围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矛盾,管理人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一方面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财产的保护,另一方面及时协调相关矛盾,并通过积极的信息披露(在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中列示维修费用、说明相关负债影响),避免消极事件对破产财产拍卖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成功克服困难,实现非重整资产的高溢价处置。
5.坚持不懈保持沟通,实现个人股权解冻。针对被冻结的个人股权,乐清法院和管理人从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先后多次向广州海事法院以及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发函,告知三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和重整计划对股东权益的调整情况,以及股权过户障碍可能导致重整失败的不利后果,但均被对方以个人股东持有的股权非债务人破产财产、放弃权力内部表决未能过会等为由予以拒绝。对此,管理人并没有放弃,而是多次向其释明股权价值需要在债务完全清偿之后才能体现,且机关公司、宝晟公司的股权存在质押优先情形。在经历数月的反复解释沟通后,民生银行终于在2022年8月内部会上讨论通过,并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解除个人股东股权冻结的申请函。至2022年8月下旬,经查询上述股权已完成解冻。
综上可见,针对个人股东所持有股权难以解冻的情况,管理人从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出发,与法院通力协作,坚持不懈地与相关方保持沟通,从法理和情理上说服对方,最终实现了个人股权的解冻,成功完成股权的过户。
(三)实际成效
2023年7月15日,本案入选2022年度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履职案例,成为历届十大案例中首宗由会计师事务所单独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例;2023年7月31日,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成为“依法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企业”典型案例;2023年8月,本案管理人和法院受邀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报道。具体来看,本案的成效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所有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维护。通过破产重整,本案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所有债权100%清偿,截至2023年4月14日(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日),合计清偿债权约2.30亿元,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破产清算状态下,根据资产评估价值测算的有担保债权无法全额清偿,到破产重整状态下,包含劣后债权在内的100%全额清偿,主要债权人(占比超30%的有担保债权和占比超50%的普通债权)均获得了比清算状态下更好的收益,切实感受到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中,本案的最大债权人温州新俪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其近5000万债权(包括500多万元劣后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特向法院和管理人送来锦旗,以表感谢。此外,100%的债权清偿率,也是对我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下,“办理破产”指标中“回收率”子指标的高质量完成,是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的一大步。
2.经营业务全程稳定运行,上下游生产生活不受影响。从进入破产程序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本案中三公司的经营业务全程稳定运行,最大可能地减少了对上下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方面,企业破产后继续经营、押金债权和钢瓶资产打包重整,不仅解决了企业职工的就业问题,也充分保障了约10万用户的用气需求,为保民生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三公司作为燃气产业中的重要一环,其继续经营有效减少了停产停业对上下游产业链的震荡,为稳定经济大局贡献了力量。
3.核心资产得到完整保留,重整投资人盘活企业资源。本案中三公司属老牌燃气企业,其资产中不仅包括设备、钢瓶等有形资产,还包含经营资质、人力资源、客户关系等宝贵的无形资产,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将造成重要经济资源的流失。通过破产重整,三公司的核心经营资产不仅得到完整保留,还在重整投资人的入驻下,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企业资源得到充分盘活,对整个社会来说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4.实控人及家属卸下负担,回归正常工作生活。本案中三公司属于自然人控股的民营企业,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后,实际控制人及家属也因担保等连带责任背上沉重的负担。如果企业债务未能完全清偿,实控人及家属还将继续面临诉讼等问题,并将继续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本案通过破产债权的全额清偿,同时起到了个人债务清理的效果,即一案起双效,同时实现“企业脱困+个人重生”,使得企业的实控人及家属能够卸下多年的负担,如获新生般回归正常的工作生活,是破产法温度之体现。
三、经验启示
1.充分利用重整制度,实现多方利益共赢。破产企业非清算单条路可走,重整制度可以实现“保企业+保债权+保民生”多方共赢。传统观念认为“破产=倒闭”,实际上破产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保护功能,是挽救危困企业、维护各方利益的重要路径。比如本案中,三家公司起初进入的均为清算程序,如果按照清算思路,则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将遭到破坏,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约10万用户的燃气使用和押金债权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管理人在一开始就充分研判破产重整的可能性,并通过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的转换,最终实现企业脱困重生、债权100%清偿、10万燃气用户正常用气,达成各方主体的利益共赢,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贡献了力量。
2.突破财税知识局限,搭建综合知识框架。破产业务非财税单方面知识可行,需要搭建“财税+法律+管理”的综合知识框架。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丰富的财税知识,在破产程序中的清查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涉税事项处理等方面具备自身的专业优势,但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和破产企业的运营性质,则要求管理人具备一定的法律和管理知识,方能在顶层设计出破产企业的拯救方案,为企业脱困贡献力量。比如本案中,管理人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局限于清查资产、审核债权债务等单一的事项,而是需要统筹兼顾各类事项,如在初期及早识别到企业的重整价值以确定后续工作思路,在中期通过破产不停产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审慎申请实质合并破产以提升破产效率,在后期通过重整投资人引进和非重整资产处置以实现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最大化,整体上离不开“财税+法律+管理”的综合性知识框架。
3.积极借助府院联动,多方协调解决难题。破产事项非管理人单方可为,需要“政府+法院+管理人”多方协调沟通。破产企业因利益主体众多、所涉矛盾突出,往往容易衍生出个性化的难题,从而阻碍破产程序的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单凭管理人一方很难解决问题,往往需要借助府院联动的力量。比如本案中,管理人遇到的燃气经营资质续期、个人股权解冻等问题,离不开法院的指导和审批,也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和帮助。因此,作为破产案件的“生力军”,管理人不应抱着“单刀上阵”的心态,而要意识到破产案件的综合性和影响力,以切实解决难题为目的,积极借助府院联动的力量,为挽救危困企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