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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理论视角下京津冀低碳领域协同发展问题研究

2023-11-03马学广张筱育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京津冀协同

马学广,张筱育

(南开大学,天津 300350)

一、引言

近年来,全球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引发了各国的关注,“低碳经济”“低碳城市”“低碳发展”等新的理念逐渐产生。2015年,在巴黎气候大会上,各国签署了《巴黎协定》,一同承诺减少碳排放。2021年9月,习近平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2022年,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京津冀地区是实现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我国碳排放较高的区域。自“双碳”目标提出以来,京津冀地区更加重视在低碳领域协同发展,即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通过在产业升级、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协同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京津冀低碳协同发展的研究总体较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低碳协同研究主要集中在交通[2]、大气[3]等单一领域,没有将交通一体化、产业转移与协同升级、能源协同发展等跨领域协同措施纳入统一分析框架。第二,以定量研究居多,包括针对京津冀地区的单一或多个城市进行建模[4],将京津冀地区当作整体,开展交通[5]、能源[6]等领域的建模研究,定量分析某一方面的协同措施对京津冀地区的影响作用[7]。对京津冀地区大气治理的政策文本进行分析[8],以及建立指标评价体系对京津冀协同发展指数进行评估,相关定性研究较少。第三,在理论方法方面,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被广泛应用于解决流域治理[9]、府际协作[10]等领域的区域间的合力困境问题。也有学者以京津冀为例进行区域协作的制度性集体行动的分析研究,但鲜有研究集中于京津冀低碳领域协同这一单一领域。

京津冀区域低碳领域的协同发展涉及多重区域性的事务,极易引发协作问题,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对于探讨区域间集体行动与合作困境有较强的解释性和较大的借鉴价值。基于此,本文将从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视角切入,建立京津冀区域低碳领域协同发展的分析框架,探讨该区域低碳合作的成果与困境,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一)理论基础: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

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ICA)由Richard C. Feiock提出[11],该理论整合了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12],用于分析区域性集体行动的推动因素、困境及合作机制的选取等问题[9]。ICA理论认为,多个行政主体会因为共同目标、利益而出现协调、协作和签订协议的动态过程,即为制度性集体行动,并出现相应的集体行动的困境[13-14]。其中,合作收益是推动集体行动形成的重要动力因素,它分为集体性收益和选择性收益。集体性收益是所有合作参与者的收益,包括规模经济、溢出效应等;选择性收益指的是地方政府自身的收益,包括所获得的声誉、信任、社会资本等[11]。集体行动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多个行动者之间存在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阻碍合作的进行。

ICA理论也提供了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12个合作机制(如图1所示)。在图1中,横向维度是根据地方自治程度的强弱划分为四种合作机制[15],强制性由低到高,政府参与的成本差异也由低到高递增。纵向维度是涉及的合作主体数量和事务复杂程度,分为三个层级,随着参与方的增加,行动的复杂性随之增加,交易成本也逐渐上升。

图1 ICA理论下的合作机制

在嵌入式关系中,非正式协作网络机制一般表现为双方政府间面对面的协商谈判,这种机制能够增进双方信任关系从而减少违背协议的现象发生,合作风险较低。工作小组机制是通过召开非正式会议的方式来共享信息和协调行动,并在交流中作出非正式决策。多重自组织机制建立在多种政策合作相互嵌套的情况下,涉及多个行动者,更复杂的关系意味着更多的信任,合作机会也随之增多。在合同关系中,签订协作合同机制是更为正式的一种解决合作困境的机制,它通过法律等形式来保证地方政府对合同、协议的履行。伙伴关系机制则在以政府为参与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各种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参与者需要接受合作协议的内容条款。政府合作委员会机制除正式的法律、条款外,具有更正式的组织结构和职责权力。在授权模式下,决策权被授予某部门或地区,具体规定合作范围、期待被解决的问题及合作规则,参与主体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进行合作,且这种机制往往得到上一级政府的支持。在强化权力集中的模式下,上一级政府主要通过设立一个新的部门或直接干预下级政府的方式以解决碎片化问题[16]。此外,Feiock指出,最后三种机制是更高权力机构强加给当地行为者的机制,有时不被认为是区域间合作的产物[11]。

(二)分析框架

本文建立了京津冀区域低碳领域协同的集体行动分析框架,包括一致动机、阻碍因素、外生因素,以及合作收益、合作诉求、核心行动者、协同机制、利益分配、技术创新、合作成本与风险等具体要素(如图2所示)。

图2 京津冀低碳协同的集体行动分析框架

1.核心要素分析

(1)一致动机

一致动机主要是指京津冀区域各主体在协同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同的目标与利益诉求,但是通过不断沟通,最终达成治理共识的过程[17]。它是府际间协同行为产生的前提,受合作收益与合作诉求两大要素共同影响。在ICA理论中,区域协作的主要动力来源于行动者在合作中所获得的收益,合作收益被认为是产生集体行动的核心动力,其中,集体性收益是指京津冀低碳发展给三地政府和企业带来的共同收益。选择性收益是指因合作给三地各主体自身利益带来的提升。合作意愿与诉求也是影响区域合作的重要动力因素,京津冀在低碳领域协同发展过程中的共同诉求是达成双碳目标,实现自身经济与生态的双重发展。然而,每个参与区域合作的城市都会因自身发展水平、产业分工、政府组织利益等原因而对区域合作有不同的期待诉求,这也是制约合作有效性的关键变量之一。

(2)阻碍因素

在ICA理论中,交易成本与合作风险是阻碍集体行动进行的关键因素,也被认为是判断协同机制最主要的分类依据[18-19]。交易成本包括信息、协商和执行成本。其中,信息成本是获取、处理信息所付出的成本;执行成本是指在合作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多种不稳定因素会影响合作方案的效果,一些突发事件还可能引起执行方案的变化;协商成本是指当多元利益主体很难达成一致谈判结果时,协调整合各主体利益所付出的成本。合作风险主要源自参与合作的主体违约的背离风险和合作收益的分配不公的风险。

(3)外生因素

外生变量主要包括核心行动者、协同机制、利益分配、技术水平四个要素,它们影响区域协作的成本、风险和收益动机,从而进一步影响集体行动的成效。核心行动者是指在推动京津冀低碳合作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并决定了具体的协同机制能否形成[20-21]。在京津冀地区低碳协同中,核心行动者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京津冀三地政府、各市级政府,以及辖区内的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机制的选择是京津冀低碳协同的关键步骤,ICA理论给出了嵌入式网络、协议契约和授权组织等多种化解集体行动困境的合作机制,具体体现为非正式会谈、工作小组、政府间协议、联席会议等。

2.互动机理

在京津冀区域低碳合作中,各协同主体在由利益与诉求所产生的一致性动机的内在牵引下,促使协同主体进行集体行动与合作。各主体对收益需求的差异,是影响区域合作的重要动力因素,也是制约合作有效性的关键变量之一。达成合作的协同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是阻碍集体行动和产生行动困境的关键因素[11],并进一步影响着区域的集体诉求与收益。在这种复杂网络关系中,核心行动者、协同机制、利益分配、技术水平等外生因素对协同主体的协同关系存在着促进与制约的双重作用。当外生变量的改变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风险时,将促进区域协同发展,使得区域合作取得成效并获得收益,若不适合,则会进一步形成集体行动困境。这意味着需要对外生因素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升级,需重新进行下一轮的协同。其中,行动者也是协调背信风险的重要干扰变量[22]。例如,上级政府的介入可以整合区域资源和决策,解决行政碎片化的问题。

本文将从一致动机、阻碍因素、外生因素三个维度出发,探讨京津冀地区低碳领域协同发展的实践特点及其存在的合作困境,提出相应政策建议,进一步促进京津冀低碳领域的协同发展。

三、京津冀低碳协同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合作形式多样化

京津冀低碳协同发展的合作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包括了中央层面颁布的规划纲要,省级政府之间、市级政府之间、省级政府与市级政府间的合作,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企业之间的基层合作(如图3所示)。中央层面的文件包括《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等,前两个文件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主张,后一个文件则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为京津冀低碳协同发展作出战略方向上的指引。在省级层面上,三地的交通、科技、环保等部门均签订了不同领域的合作协议。其中,三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工作的通知》的同时,成立了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工作协调小组,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在市级层面,张家口的绿电与雄安新区开展绿电市场化交易。在省级与市级的合作层面,张家口与北京在新能源交通方面展开合作,为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提供氢燃料电池汽车作为主要交通用车。在基层合作层面,河北省相关部门在新能源交易方面与企业深入合作,如共同建立了政府、电网、发电企业、用户间的“四方协作机制”,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低碳环保产业联盟等企业联盟也相继成立。

图3 京津冀低碳协同发展的不同形式合作

(二)合作机制健全化

根据ICA提出的合作机制,有网络嵌入、有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授权以及上级政府推动这四种解决合作困境的合作机制[23]。京津冀地区在低碳领域的合作上,对以上机制均有所涉及,呈现出逐渐健全的趋势,体现为规划纲要、合作协议、联席会议、工作小组、交流论坛等具体形式。

在规划纲要与政府文件方面,有关京津冀规划的制定主体呈现出先中央、后区域、再地方的政策传导趋势,以中央层面的规划意见为主。从2004年开始,中央开始制定有关京津冀能源、气候等领域的强制性的指导意见、要求与规划纲要。2015年《京津冀协同规划纲要》发布以来,京津冀区域层面的规划数量明显增多,在交通、产业升级、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协同等多个领域制定了统一规划。特别是2021年以来,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京津冀三地政府也纷纷制定了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规划和实施意见。

在合作协议方面,京津冀区域的中央与地方间、三地政府间,以及交通、科技、生态环境等各部门间均签订了多项政府间协议。近年来,京津冀也积极推进政企协议的签订,如2022年6月举办的“排污权市场交易启动暨深化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战略合作”的签约仪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与河钢一同签署推进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协议。此外,京津冀三地还签订了营商环境一体化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商事制度等重点领域子协议。

在开展联席会议方面,京津冀联席会议制度最早始于2004年的环渤海市长联席会。2015年成立京津冀政协主席联席会,京津冀真正建立了自己的联席会议制度,并不断发展成熟。在第七次会议中,联席会首次围绕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协商研讨;在第八次会议中,提出要进一步促进交通、产业、生态三大领域的发展和提升。后又成立京津冀常务副省(市)长联席会,两者主要负责区域内整体性正式性事务的交流。除行政首脑型的府际联席会外,京津冀还成立了职能部门型的府际联席会,包括京津冀工信系统联席会、京津冀商务部门联席工作会议,为地区间低碳方面的产业、科技交流提供有效协商途径。

在工作小组方面,2014 年,为进一步统筹京津冀低碳协同发展,由国务院创设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旨在通过上一级政府的统筹和协调,从而自上而下地缓解三地协作中的矛盾与冲突,推动京津冀地区府际协同的顺利开展和良性发展。2022年初,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成立“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工作协调小组”,着重协调生态治理单一领域的联合行动。

在交流会议方面,京津冀举办的有关低碳领域的交流论坛成立时间较晚,但在近年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2018年,第九届地坛论坛聚焦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金融发展两大主题,开始关注低碳相关课题。自2021年起,专门针对京津冀碳中和协同发展的论坛与研讨会产生,河北省政府与京津地区知名高校、高端智库及其他机构携手举办两届“碳中和愿景下京津冀协同发展论坛”,深入探讨碳中和背景下的区域发展策略,为促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探索新的思路和方法。

(三)低碳协同涉及领域不断扩展

京津冀三地与低碳有关的合作领域也日益增多,开始于交通、能源、产业领域的合作,后逐渐发展到科技、大气生态、碳交易市场等诸多领域(见图4)。

图4 不同领域的政策行动

在交通协同方面,一方面,京津冀地区积极推动交通一体化协同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四纵四横一环”运输通道为主骨架,多节点、网格状的区域交通新格局,通过减少通行时间的方式减少排放与污染。另一方面,京津冀地区积极倡导绿色交通,进一步强化京津冀地区万吨列车、建筑材料、煤炭矿石等大货物“公转铁”的政策,增强多种交通方式之间的转换与衔接,从而减少京津冀地区货车数量与尾气排放。

在能源协同方面,京津冀三地联合印发了《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行动计划》,提出能源战略协同、能源设施协同等“八大协同”及其保障机制。其中,张家口在绿色能源发展方面的成就最为突出。张家口以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主线,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重点发展氢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并为冬奥会三大赛区提供100%清洁能源供应。

在产业协同方面,一方面表现在京津两地的高耗能产业向外转移。河北在产业承接转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22年,河北承接京、津转入基本单位4395个,唐山、廊坊和保定承接北京转入基本单位最多。同时制定了政策文件,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提出取缔关停、整改整治“散乱污”企业,深入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另一方面表现为低碳环保产业的发展。2013年,包括京津冀在内的6省市跨区域成立节能低碳环保产业联盟。其中,以北京的发展水平最高,拥有的国家部委直属环保科研机构共计43家,其他地区也在协同合作中取得了技术的提升。

在科技协同方面,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制定了支撑实现“双碳”目标的多项保障举措和科技创新行动,分别从能源、工业、城镇化与交通三大领域,提出了科技创新减排的10个具体行动。在具体的科技协同实践上,京津冀创立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新能源汽车、光电显示等8个产业领域加快研发和建设攻关,京津冀多家企业举办京津冀零排放货运技术研讨会议,探讨货运汽车的减排技术。

在生态保护与大气治理方面,京津冀地方层面积极推动协同的落地实施,三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签署《“十四五”框架协议》,提出绿色低碳协同发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2017年以来,京津冀多次开展大气联防联控工作,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空气质量明显优化。同时,河北省积极通过植树造林等方式提供碳汇产品。2018年,雄安新区首批签发固碳产品和降碳产品,实现碳产品生产里程碑式突破。其中,白洋淀芦苇项目与植树造林项目签发共生产固碳产品37287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降碳产品减排2820.97吨二氧化碳当量。

在碳交易市场方面,京津冀正不断完善碳交易市场体系,京津两地的碳交易机构成立时间早,发展时间长,2008年北京、天津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与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覆盖电力、热力、钢铁、石化等多个高碳行业。河北的碳交易机构成立相对较晚,2014年,河北省在承德市开启与北京市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目前已经对重点排放的企业单位开展政策解读、配额分配、模拟交易等内容的培训工作。三地的碳交易市场建设初具成效。

四、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下京津冀区域低碳领域协同发展的困境分析

(一)京津冀地区低碳协同发展存在的困境

1.多元主体诉求差异导致协同意愿不足

京津冀三地的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均存在较大差异,使其目标定位与诉求各不相同,这就导致了京津冀三地政府在协作过程中的协作意愿不足。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属三个不同的行政区域,在产业结构、碳排放量、碳汇产品等方面情况各异。由中央层面推动的低碳协同往往顾及三个参与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降低区域间协同的契合度。而在三地自发形成的低碳协作中也会出现契合度不高的情况,如河北在水资源和林业等碳产品供给和生产上,由于成本较高而收益不显著,因此意愿往往不足,三地在低碳能源、产业、科技方面的协作中也会出现类似状况。

2.协同机制力度欠缺导致合作成效不佳

协同机制力度的欠缺使得其合作成果难以有效落实。京津冀地区主要表现为以省际地方政府的横向协作为主要形式,具体包括政府间协议、联席会、工作小组及区域发展论坛等制度形式,但由于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及强制性约束力,签订合作协议的政府、部门消极不履行甚至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24]。省际的工作小组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尽管加强了一定约束力,但从组织结构上看尚不完备且权威性不强。

3.协作网络尚不成熟

京津冀多元主体的协作网络尚不成熟。目前,在京津冀低碳发展中,不论是交通、产业对接,还是大气、生态治理,都是以政府间协作推进。尽管已经成立了商务部门的联席会议与低碳相关产业联盟,但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依旧较小,2021年以后才陆续出现高校、企业等主体举办的低碳发展论坛,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和对社会大众的引导略显不足[25]。此外,以资源密集型产业为主的河北省,与发展高端制造业、金融业、高科技产业为主的京津两地的协作十分有限,三地企业间的协作交流不够密切。总的来说,京津冀区域在低碳领域的协作主体主要集中在省、市层面的政府及公共部门,社会主体参与度相对较低,缺乏一个基于市场主体的多层次、互信、多元协作网络[22]。

(二)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下京津冀低碳领域协作困境的成因分析

1.影响一致动机的差异化诉求

合作收益与意愿诉求是形成合作动机的关键要素,协作主体间不同的诉求和利益追求有时也阻碍着一致动机的形成,京津冀三地在低碳领域协同发展过程中便存在着各自的不同目标诉求。北京作为国家政治中心,它同津冀两地进行协同发展的意愿相对较弱,更希望周边区域能够承接其高耗能产业转移,完善产业协同治理机制,更多地倾向于援助性质和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目的。由于天津与北京的产业功能定位存在重合,因此两地的竞争意识大于合作意愿。河北作为京津的重要产业转移区与外围生态屏障,它在减碳降碳过程中的任务更重,付出了经济和生态的双重成本,因此更希望京津分担其产业转型与创造碳汇的成本。

2.阻碍集体行动的交易成本与合作风险

行动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与合作风险是阻碍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在交易成本方面,首先,三地分属不同的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较少,尽管已在大气、科技资源等领域搭建了信息共享平台,但平台所覆盖的领域、范围和数据尚不全面,未能发挥最大限度的治理作用,存在较大信息成本。其次,由于执行成本一般随参与主体数量的增多而增加,京津冀区域常常涉及多个主体协议的签署,如北京市怀柔、密云两区与河北省承德市签署的潮河流域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合作协议等,存在较高执行成本。在合作风险方面,多方主体在协作过程中,由于存在多方利益和诉求差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参与者可能会违反合作协议的背离风险,以及利益分配不公的风险,使得其政府间协议与备忘录上的执行成果并不显著,同样需要上级介入、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与生态补偿机制等方式加以改善。

3.低碳合作中的核心行动者因素

京津冀核心行动者包括中央政府、京津冀区域政府与社会力量。首先,三个行政区间目前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力量与领导核心,缺乏相关统一规定与标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京津冀协同规划纲要》等文件都未对区域间跨界的低碳合作及“双碳”目标的达成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区域展开合作时无法可依。尽管三地针对“双碳”目标纷纷出台了各自的促进条例和实施意见,但并没有联合出台实施意见,在减排量、碳汇增加量等方面未达成统一标准。同时,京津冀三地分属不同政府,实现行动耦合的难度大。

4.协同合作机制因素

每一种机制都有其利弊。嵌入机制如会谈、工作小组等,具有形式灵活、回应速度快的特点,这种互动关系能够让行动者确定哪个合作伙伴更值得信任,进而减少交易成本,但对信任基础要求较高,约束力度较差。有约束力的合同机制一定程度既能保留合作主体的自主权,又能提供一个较为正式的机制,但由于缺乏完善的问责和监督机制,约束力度有限。上级政府推动的机制在合作双方的合作意愿较小但阻力较大时,可以在短期内迅速推动合作的形成,但容易出现协同机制的适应性问题,在具体实践上为了检测机制的合理性,也会耗费大量成本。几种机制均存在优势与不足,需要在不同的合作领域选取不同的合作方式。京津冀地区目前主要以嵌入性、合同机制形式为主,授权及强力推动下的机制形式较少。在政府间协议、联席会议机制方面的建设初具成效,但对合作协议的执行尚未形成完善的约束机制。此外,京津冀区域除在大气领域的联防联治领导小组外,尚缺乏区域性的行政组织和管理机构。

5.利益分配因素

京津冀地区各要素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区域主体间利益分配不平衡,是京津冀地区在低碳领域协同发展的核心难题之一[26],直接相关的就是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尽管京津冀三地政府建立了一系列具体协同机制来推动低碳协同行动,但没有真正涉及协同“利益问题”这一本质问题。特别是在生态补偿机制上,如河北张家口、承德等地区为京津提供的水源,其补偿标准并没有一个科学的计算。同时,河北作为京津的风沙源治理区,开展了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一系列工程,在林业、农业方面造成了不小损失。由于未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区域内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矛盾突出,不利于区域经济合作的长远发展。利益协调不均导致了京津冀三地低碳协同治理的意愿与动力不强,严重阻碍了地方政府协同合作的参与热情与合作力度。

6.科技创新与协同因素

京津冀科技创新与协同尚有不足。一方面,京津冀三地在科技创新方面还有提升空间,产业发展有待进一步升级,新能源与清洁能源的使用有待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另一方面,在碳相关监测、核算技术方面存在不足。定量体系建设存在技术困境,具体体现在碳排放计量、数据的监测和评估、碳汇价值核算与评估、生态补偿的量化标准等,技术的提升是完善碳排放核算与碳汇评估体系的重要一环,更有利于推进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

五、实现京津冀区域低碳领域协同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促进减污降碳

为更好地促进京津冀三地减污降碳和低碳领域的协同发展,京津冀地区在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上仍需要进一步优化。主要表现为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天津的去中心化与河北的去重型化[27]。特别是河北地区,一方面,对“三高”企业要继续降污减排,制定科学统一的年度、季度规划,为企业设定合理的碳税和排放限值[28],并通过阶梯定价的方法吸引企业执行低碳改革政策。另一方面,要培育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如促进张家口、承德地区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绿色农业等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发挥雄安新区在绿色低碳产业和新兴产业上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入高新技术人才,重视低碳技术的研发和运用,从源头上减少碳排放。

(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建立长效生态补偿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增强京津冀碳汇能力,持续推进京津冀生态过渡带建设、京津风沙地区治理以及三北防护林带保护、修复工程。要加快建立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妥善解决三地经济、生态利益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一要制定统一标准,建立正式的京津两市对河北地区在植树造林、治理过渡带等方面的补偿标准,并建设评价、沟通机制及生态产品交易平台。二要拓展补偿资金的来源,成立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区域内林业、农业用地损失的费用,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态补偿领域。三要丰富生态补偿方式,除了资金上的补偿外,还可增加产业、技术、人才输送、用水权、排污权等市场化的补偿方式,并形成差异化的补偿标准。

(三)加强低碳科技协同创新,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京津冀区域应充分协调三地创新优势,缩减三地科技基础间的差距,提高区域创新能力。首先,低碳技术创新是支撑“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驱动力之一,应重视低碳技术创新,围绕交通、能源、产业等低碳相关领域,加强现有低碳技术在京津冀地区的交流合作与实际应用,促进传统生产方式向绿色低碳技术的转型升级,将京津冀区域建设成为引领低碳发展的示范区。其次,发展低碳技术以外的现代信息技术,一方面发展碳相关监测技术、核算技术等,制定出生态补偿的量化标准,从而为建立能源使用与碳排放监控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完善京津冀区域现存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建设京津冀地区在交通、产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整合资源,打破区域间信息不对称、获取信息困难的困境,提升京津冀联防联控能力和水平,降低交易成本与合作风险。

(四)完善碳交易市场,拓展低碳协同新领域

碳交易市场规模存在碳减排效应,扩大市场规模可降低能源消费总量、推动低碳技术创新等。首先,要完善金融机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准入机制,加强政府监管,推动碳期货、碳期权等绿色金融碳产品开发,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碳配额流动性,助力碳市场发展。其次,要进一步扩大碳交易企业覆盖范围,完善钢铁、化工等高污染、高碳排放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准入机制,同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建立企业与政府碳交易主管部门的互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

(五)促进多元主体参与碳领域合作,合理选择合作机制

首先,强化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特别是在能源、产业、科技的协同上需要中央的规划和协调,从功能布局和均衡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三地合作,增强协同力度,降低合作风险。同时,还需中央统一碳相关的组织法制与碳排放量标准,使京津冀三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其次,要优化京津冀三地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低碳合作领域的联动协调。单一合作机制无法完全解决京津冀低碳协同中的问题,因此要促进多种合作机制共同发展,把以会议、会谈、工作小组、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嵌入式网络合作机制与以政府间协议为主要形式的合同机制、授权机制相结合,并根据合作区域的具体需要,将多种合作机制嵌套使用,形成复合型的合作机制。再次,要进一步重视市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不同主体间的互动,鼓励跨区域行业协会、联盟与交流会议的建立和举办,发挥企业、高校在该领域科技创新、机制研究等方面的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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