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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论》指谬

2023-11-02刘子菏

中国故事 2023年9期
关键词:论题白马胡适

摘要

《白马论》是先秦名家学者公孙龙作品中的一篇重要文献。自西方哲学传入中国以来,《白马论》得到冯友兰、胡适等人的重视。他们从逻辑学、共相与殊相的角度探讨了《白马论》。但是这些探讨没有澄清《白马论》的文本和论证,也没有阐释《白马论》思想的现实价值。因此,本文尝试揭示《白马论》论证中的逻辑谬误,试述“白马非马”的确切涵义,并结合宋人谢希深的注解,提供一种隐喻式解读视角,以丰富《白马论》的现实价值。

作者:刘子菏,辽宁师范大学。

前言

《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名家类共收书七家,其中《公孙龙子》十四篇;《旧唐书·经籍志》《直斋书录解题》《四库全书总目》均著录《公孙龙子》三卷,未言明篇数,现仅存六篇。六篇之中,《迹府》一篇讲述公孙龙生平事迹,其余五篇分别论述公孙龙的思想,其中《白马论》《通变论》和《坚白论》三篇采用对话形式。《二十家子书》本《公孙龙子》中,《白马论》一篇有谢汝韶批注:“此篇设为诘难问答,以贯前说。”“前说”就是指《迹府》中提到的论题“白马非马”。

“白马非马”并不是独属于公孙龙的学说,《战国策·赵策二》说“形名之家皆曰白马非马也”。这一论题也不是由公孙龙首创,《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曾载:“儿说,宋人,善辩者也,持‘白马非马也服齐稷下之辩者。乘白马而过关,则顾白马之赋。故籍之虚辞则能胜一国,考实按形不能谩于一人。”

而按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宋元王儿说考》:儿说弟子为宋元王解闭,则儿说亦与元王同时,而年不后于元王可知。是时惠施卒逾十年,下距公孙龙说燕尚十五年,儿说年辈,盖在施龙两人间。上承惠施,下接公孙龙。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论,殆自儿说启之。

尽管儿说早于公孙龙提出这一论题,但是他关于这一论题的论述早已失传,而其它仅存的名家作品,如《尹文子》《邓析子》中也没有保存关于这一论题的讨论,只有《公孙龙子》中保存了关于这个论题的具体论述。因此,本文将以《白马论》文本作为分析的基础,澄清逻辑、探析价值。

一、《白马论》的隐喻式解读

按《迹府》所述,“白马非马”是公孙龙出于“疾名实之散乱”的原因,为了“欲正名实”的目的而取的“譬”。换言之,这一论题本来的意义并不在论题本身的字面意思上,而是在于如何借助“白马非马”来达到“正名实”的目的。因而,谢希深注《白马论》谓“举白马以混同异”,并且认为公孙龙想要正的“名实”是指“亲疏”:

马形者,喻万物之形,皆材用也。马色者,况万物种类,各有亲疏也。以养万物,则天下归存,亲疏以待人,则海内叛。譬如离色命马,众马斯应;守白求马,唯得白马。故命形而守一白色者,非命众马也。

先秦诸子学说,都有政治上或者人生上的实践价值,而非仅仅是学术思辨,公孙龙不太可能例外。另外,根据梁启超先生的观点,惠施、公孙龙等一众名家学者的学说,实际上来自墨家,被稱为“别墨”。而其思想并不只是继承墨家学说中的论辩部分,《庄子·天下篇》讲惠施“历物十意”最终归宿于“泛爱万物,天地一体”,说明名家对墨子“兼爱”的思想也有所继承。因此,谢希深认为“白马非马”是公孙龙为反对亲疏远近之分,也就是提倡“兼爱”而提出的一个譬喻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假如认为“白马非马”中的“白”是对“亲疏”的譬喻,那么《白马论》的论证态度就值得仔细考虑。如果《白马论》旨在否定“白马非马”所代表的“人有亲疏远近之分”,那么在对话体的文章中,似乎应该是持“白马非马”这一论点的人无法自圆其说而体现出这一论题的荒谬性。然而从主客双方的对话来看,似乎客方才是被诘难的一方,而持“白马非马”,也就是谢希深所认为的“亲疏有间”的论点的主方反而在论证中看起来更有说服力。除非《白马论》是想展示主方论证表面有理、实际荒谬的特点来说明这一点。然而谢希深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这种不协调。因此谢希深的解读只能提供一种使《白马论》具有价值理性的视角,而不能作为《白马论》内涵的一种融贯解释。

二、“白马非马”

(一)字面上的解读

对《白马论》的隐喻式解读,首先要依靠对文本字面意思的分析。西方哲学进入中国后,胡适等人对于“白马非马”这一论题的分析不再以隐喻解释为中心,而是从逻辑或者其中涉及的共相与殊相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胡适认为,这一论题说的是“从自相上看,一切同异都不是绝对的”,从胡适所举的“一个模子”和“盗人”的例子来看,他所说的的“自相”可能是指范围较小的类或者个体自身。但是我们无从判断胡适先生认为的范围较小的类是否是形而上学存在物,也无从知道胡适先生所说的“盗人”或者“狗”是不是也是被作为具体抽象对象看待的。冯友兰认为,“白马非马”这一命题表现了辩证法中的差异性,“白马非马”的意思是句子中主词和谓词是不同的。“白马非马”中的主词是“白马”,表示一般的个体;谓词是“马”,表示一般的概念。这种解释有缺陷,因为句子的语法主词不一定表示具体的事物。至于差异性,可以从否定词“非”上直接看出来,因为否定关系本身就表示一种差异性。劳思光认为,从逻辑上看,“白马非马”区分了“等同关系”与“否定关系”,其中的“非”是在否定“等同关系”。冯友兰先生从逻辑角度的解释也提到了这一点。但劳思光先生认为,文中并未明确指出“包括关系”与“等同关系”的区分,所以不能说公孙龙明确认识到二者的区分。李巍赞同成中英和理查德·斯万的观点,认为文中的“非”只不过是一般的否定词,不具有其他意义。

(二)关系词“非”与形式化翻译的分析方法

可以看出,在“白马”与“马”的殊相与共相讨论之外,“非”也有被讨论的意义。“非”作为关系词,在先秦文献中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用法:一是连接两个专名,如《庄子·天下》中的“子非我”或“子非鱼”;第二种是连结专名和概念词,如:《论语》中的“管仲非仁者与”;第三种是连接两个概念词,如《吕氏春秋·精通》:“钟子期叹嗟曰:‘悲夫!悲夫!心非臂也,臂非椎、非石也。”根据上文引述,可以看出,冯友兰先生实际上认为《白马论》中的“非”属于第二种用法,即“非”是连接一个专名和一个概念词的用法;而胡适认为文中的“非”属于第三种用法,也就是“非”是连接两个概念词的用法。尽管劳思光先生和李巍、成中英先生讨论的“非”作为关系词的涵义,属于另一个范畴,但最终得到的结论也会殊途同归。因为“非”的第一种用法显然不能当作否定“包含关系”的用法,因为一个对象不能包含另一个对象;它的第二种用法显然也不能当作否定“等同关系”的用法,因为一个具体事物不可能等同于它的概念;这两种用法都不容易产生争议。而“白马非马”引起争论的原因,恰恰在于句中的“非”连接了两个概念词,因为两个概念词之间的关系既可以是包含关系,也可以是等同关系。

由于现代汉语仍然具有自然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要澄清《白马论》中的“非”到底属于哪种用法、表示哪种涵义,最好的办法不是借助训诂注释将古文翻译成现代汉语,而是将它翻译成形式化的人工语言,许多希望用分析哲学的方法研究古典文献的学者就是这样做的。叶锦明先生的分析区分了“非”作为表示“否定类与分子之间的所属关系”“否定类与类之间的包含关系”和“否定同一关系”三种不同的情况,证明只有在“非”表示“否定同一关系”的情况下,“白马非马”的命题才能成立。

但是这种人工语言的形式化翻译方法只能澄清出“非”的歧义项,并不能证明在《白马论》中,公孙龙采取的就是其中“否定同一关系”的涵义。如果止步于此,认定“白马非马”这一命题采取这种符合逻辑的涵义,就会变成以今释古,古代文献就此失去意义,不能再给我们增加什么新知识了。所以形式化翻译应当作为解释的先行步骤,立足于形式化翻译澄清出来的歧义项,结合原文进一步解读,或者证明公孙龙在此利用了语词的歧义性,通过制造混乱达到赢得论辩的目的;或者证明《白马论》中的“非”确实用了“否定同一关系”的涵义。

先看一段原文:

曰:“求马,黑黄马皆可致;求白马,黑黄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可以明显地看出公孙龙对“白马”与“马”的外延做出了区分,并且此处论证是建立在外延的不等同上的。因为此处举例中假设的语境是“求马”,而求马一定是求个体的马,并且“求马”与“求白马”的范围不同。所以这一处论证确实无疑表达了一种外延上的“不等同关系”。

三、《白马论》中的论证谬误

《白马论》中有两处论证难以理解,实际上是因为这些论证在逻辑上是无效的。以下将对这些论证逐一做出分析。

第一处: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此处论证中,前三句是前提,最后一句是结论。其前提不能推出“白马非马”的结论,根据前提应该得到的结论是“白者非马”。这一结论不是逻辑上应得的结论,假如认为原文没有错,我们就要考虑公孙龙为什么认为“白者”等同于“白马”,而这一用法似乎在后文中出现过。假如认为该论证存在错误,那么其中的问题在于,“命色者非命形也”中的“命色者”并不能作为结论中“白马”的类。谭戒甫先生因此将此句改为“命色形非命形也”,但谭戒甫先生的这处改动仍然不能直接推论出“白马非马”的结论。因为前提中并没有规定“命色形”的类。除非该论证中隐藏了前提:“命形”与“命色”的类可以结合形成“命色形”的类。

第二处:

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白马非马”未可。

该句论证自相矛盾。“相与”是指“白马”,“不相与”是指“马”或者“白”这样不是复名的词,而“未可”是否定整个句子的。既然前提认为“白马”以“马”为名不可行,结论应当是对“白马非马”表示赞同态度,而不是否定这一命题。陈高傭先生在结论前补充了一句“但白马这个复合名称所指的对象仍然是马”,显然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但是陈先生补充的前提没有任何说服力。这处矛盾要么确实是一次失败的论证,要么是文章脱漏了字句。如果在“故曰‘白马非马”后补充上“可乎?曰:‘未可”,将这处论证看作一次主方开启的问答,似乎能通顺一点。

第一处无效论证可能是《白马论》本身用语不严谨,毕竟先秦时期甚至整个中国古代都不重视论证形式,所以出现这种论证的失误是可以理解的。比起推理步骤,先秦诸子的论说似乎更关心论证能否说服对手。这种论说的方式不能算作是逻辑学,而更像是一种修辞术。通过上文所述的逻辑分析的方式,只能理清文章的字面意思,并发现字面上難解和模糊不清的地方,但是不能穷尽文章的涵义。从逻辑学的视角来看,这一命题实际上是把词项“白”作为“白马”的中心部分,也就是主词。这一分析只有在语法词项和逻辑词项没有被区别开的时候才有价值,然而在现代逻辑中,只有具体的个体才能作为逻辑上的主词;而“白”作为概念词,不可能作逻辑上的主词,语法结构对命题的逻辑结构没有影响。所以这种分析是错的,更不要说以这种方式作出分析会导致无意义的形而上学的问题产生,比如认为公孙龙可能承认有“白”或“马”的形而上学存在物。这些问题没有意义,是因为它完全脱离了理论或者思想的目的性,凭空套用某些西方的范畴。一个论题一定指向某个目的,按照名家之学出自墨家的说法,这一目的很有可能就是墨家所说的“兼爱”;如果名家学说之中的“合同异”容易导向“兼爱”的目的,那么“离坚白”和“白马非马”的一派是否和芝诺一样,希望用证明一个荒谬结论的方法来从反面说明“兼爱”的正确性呢?如果采取这种理解,那么谢希深注释中的不协调之处也消失了。

结语

谢希深注《白马论》所代表的传统解释和以胡适为代表的现代解释之间的差别很大。胡适先生等人停留在对《白马论》做出的纯粹思辨上,并没有结合谢希深注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而谢希深提供的视角,使《白马论》可能提出的“兼爱”论题在政治上和伦理学上具有更强的现实价值。

在解读思想文献时,传统上以字词训释为主的训诂作用有限,如果要理解文章的字面意思,更重要的还是要看它表达了什么样的命题。语言的模糊和歧义可以通过形式化翻译的方式得到澄清,其中的论证谬误可以得到确定。经过处理的文本不再会产生难以互相理解的争辩和字面上的争论。但形式化翻译仍然不能穷尽这些文献的涵义,在文本得到澄清之后,进一步的工作是像谢希深注那样解读文本的隐喻义。只有通过文献的隐喻义,才能使文献重新获得现实价值。

参考文献

[1] 钱穆. 先秦诸子系年[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2] 梁启超. 墨子学案[M]. 济南:山东文艺出版社,2018.

[3] 胡适. 中国哲学史大纲[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 冯友兰. 中国哲学史新编[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 劳思光. 新编中国哲学史[M]. 北京:三联书店,2019.

[6] 叶锦明. 逻辑分析与名辩哲学[M]. 台北:台湾学生书局,2003.

[7] 陈高傭. 公孙龙子、邓析子、尹文子今解[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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