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检察机关同发力 “漏管”人员终服刑
2023-10-30唐姗姗刘立新通讯员周庆华王正
文/本刊记者 唐姗姗 刘立新 通讯员 周庆华 王正
希望检察机关发挥好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系统总结监督办案先进经验,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有效降低再犯罪风险,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高质效
朱文瑞河南省人大代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祭城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让检察机关的监督依据、监督定位更加清晰。
王某甲案不仅为检察人员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指明了方向,也为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提供了方法。希望检察机关发挥好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系统总结监督办案先进经验,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有效降低再犯罪风险,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高质效。
如何从“单一监督”到“融合履职”,形成高质效协同办案的合力?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漏管法律监督案,以三地检察院的紧密配合,给出了检察机关可参考、可复制的答案。
缓刑考验期实施14起犯罪活动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同步筛查涉案人员是否曾接受社区矫正,详细比对相关信息,是我们长期以来的工作习惯。”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黄利朋说。
2020年8月7日,黄利朋对河南省中牟县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审查起诉。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成员13名,涉及犯罪事实30余宗,罪名8个,犯罪跨度时间长,取证难度大。依照工作惯例,黄利朋在梳理该组织的二号人物王某甲信息时,发现王某甲曾在2013年10月被中牟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卷宗材料显示,2014年至2018年缓刑考验期内,王某甲竟实施了14起包括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黄利朋再次核查卷宗中王某甲的前科材料情况,却发现,卷宗中虽然有判处缓刑的刑事判决书,但缺少调查评估意见书、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缓刑期内重新犯罪,这属于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情形,但我在审查卷宗时发现,没有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也没有裁定予以收监执行。”黄利朋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的重大犯罪线索。新密市检察院遂将此社区矫正监督案件线索报至郑州市检察院。
“漏管”背后是职务犯罪
接到新密市检察院上报的案件线索后,郑州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刻要求案发地中牟县检察院迅速核实了解王某甲社区矫正的详细情况。
中牟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李淑静向记者介绍,经调取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的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工作台账及卷宗档案,运用河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核查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等方式,检察官均没有发现王某甲入矫等社区矫正记录。
通过实地走访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等部门,与当地居民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谈话,检察官们了解到,王某甲长期在其居住地活动,但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未收到交付王某甲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书,中牟县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也均未收到抄送的王某甲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经询问王某甲本人,王某甲说,他被法院宣告缓刑后收到释放通知书,但法院没有告知他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他本人也从没有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依法接受矫正。
这意味着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长期处于漏管状态。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相关司法人员可能存在渎职、失职犯罪!”中牟县检察院迅速将调查核实的情况上报郑州市检察院。对王某甲社区矫正漏管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郑州市检察院指定该市中原区检察院调查核实。2022年9月16日,郑州市检察院对中牟县法院审判长王某乙立案侦查。
河南省中牟县检察院检察官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让一切回归正轨
据中原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旭东介绍,中牟县法院审判长王某乙在2013年10月18日对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作出缓刑判决的当日,仅仅在中牟县看守所宣布了释放通知,根本没有将王某甲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这致使王某甲宣告判决后,从没有接受过社区矫正,长期处于脱离监管的状态,并在缓刑考验期间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
最终,王某甲被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王某乙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郑州市检察机关向中牟县法院和郑州市司法局分别送达了相关检察建议。中牟县法院针对检察院监督意见,通过警示教育、与司法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院领导定期抽查案件卷宗等形式,规范交付执行程序。郑州市司法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交付执行衔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