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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作物种子检验体系现状与对策

2023-10-29热甫克提阿布来提帕丽旦艾海提朱文文廉英杰赵文霞贺娟娟

新疆农业科技 2023年5期
关键词:种子检验检验员种业

高 翔,热甫克提·阿布来提,李 立,李 曼,帕丽旦·艾海提,朱文文 廉英杰,赵文霞,贺娟娟,马 腾

自治区种业发展中心,乌鲁木齐 830001

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种子检验工作是用种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只有加强检验工作,才能确保用种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种子市场。

1 新疆种子检验工作

1.1 种子检验机构现状

新疆地区种子检验工作自2000 年国家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实施“种子工程”后,有了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自治区级种子检验室建设项目和地州级种子检测分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基本建成了以自治区级为龙头,地州级种子检测分中心为核心,县市级为基础的三级种子检测体系,国家投资建设1 所自治区级种子检验站和6 所地州级种子检验分中心(和田、喀什、阿克苏、巴州、伊犁州、昌吉州)。

1.2 种子检验人才队伍

2005 年农业农村(原农业部)部出台《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 年2 月6 日农业部令第49 号公布)、《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2005 年8 月12 日农业部公告第530 号公布)及相关工作指南、定期审查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施,自治区级种子检验人员参加农业部统一组织的理论和技术操作考核,先后有8 人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检验员证书;地州和县(市)从事种子检验人员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种子检验工作,2009 年-2014 年期间,自治区先后培训考核了1854 人,取得证书的1745 人次,其中种子管理部门218 人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人员1527人次,《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极大的提高了我区种子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1.3 种子检验设备配置

“种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提高了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工作环境及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等,硬件设施得到改善,全区检验室面积7000平方米,购置检验仪器设备940 台(套)。13 个地州种子管理站和70%以上的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均配备种子检验室和检验员(2006 年种子管理部门与企业脱钩,此项改革对于县级种子站人员、仪器设备造成影响,部分划拨企业),全疆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软硬件方面较齐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完备。

1.4 种子检验认证考核情况

1997-2010 年期间,自治区种业发展中心(原种子站)、塔城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昌吉州、伊犁州等种子检测中心陆续通过自治区计量认证。2008 年农业农村部颁布实施《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2012 年11月28 日,自治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农业农村部机构考核,取得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室)证书,至此新疆种子检验工作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渡。

2 检验工作现状

2.1 201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后,新疆种子检验情况

2015 年11 月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主旨是推进改革创新,发展现代种业,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事后监管,维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取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行政许可事项,种子检验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技术人员不再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由检验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自行确认检验能力。2016 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执法部门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现象凸显。2020 年3 月统计,全疆14 个地州,地州级有检验室的共计9 家,占总地州级数量比60%;县市级有检验室的30 个,占总县市级数量的38%。种子管理部门,原有检验员218 人,在岗66 人,占比30%;仪器设备正常使用499(台、套),老化、报废仪器204(台、套),正常开展检验工作38 家(地州、县市),仅占总数量比40%;2022年1月统计,地州级具备检验能力的9家检验室,县市级具备检测能力23 家,检验人员48 人。

2.2 当前新疆种子检验情况

从以上数据看,我区种子检验人员逐渐减少,一部分种子管理部门职能划并到行政执法部门,不再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种子站或种业发展中心大多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划拨,检测经费有限或没有检测经费,委托检验又不能收费,工作经费紧张,积极性降低;检验室仪器设备老化严重,技术人员流动性加大,离岗、借调、退休、驻村等原因造成技术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检验需求。部分制种重点地州,国家级制种基地所在地,存在检验能力不足的情况,影响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3]。

2.3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带给种业发展的变化

2018 年以来,一大批体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种业制度、标准陆续发布,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中国种业必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2022 年3 月1 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实施,通过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加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对种业创新者核心利益的最大保护,是对增强我国种业竞争力的最大激励,是对打好种业翻身仗、推进种业振兴的最大支持[4]。

2.4 新疆种子检验工作重点转型

近年来,通过加强种业市场监管,我区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种子质量“低劣”问题基本解决,种子市场的主要矛盾已转移到以知识产权为重点的仿冒、侵权纠纷。我区种子检验工作主要以常规检测为主,内地较发达省市较早地开展了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分子检测技术,我区一直未开展分子检测工作,对侵权纠纷案件缺乏技术检验手段。为顺应现代种业发展形势,为品种权保护做好技术支撑,必须将分子检测技术纳入种子检测工作的重点。

3 检验工作对策

3.1 提高重视

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实施为契机,抓住工作机遇,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工作着力点在种子检测上,检验机构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为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3.2 引进人才

加大检验技术人才培养与引进是关键,从目前的情况看,2005 年出台的《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已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种业发展的需求,存在检验人员门槛过低,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有限等问题,下一步,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要求,增加常规四项检测的检查人才等能力培养。针对分子检测存在的短板,应加大培养和引进专业对口人才的力度,如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专业。

3.3 争取项目

地州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在开展常规检验的基础上,争取项目资金,扩充分子检测仪器设备,逐步提升种子检验能力,并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分子检测技术,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种业发展需求。

3.4 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补充

由于机构改革,执法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抢夺,表现为专业人员匮乏,加之检验工作经费不足等原因,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对于种子检验工作积极性不高,可以将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纳入种子检验体系,补充检验工作资金技术不足的矛盾[3]。执法部门如需检测数据可向第三方检验机构购买服务,为其提供检测结果,为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减少政府部门检验机构仪器购置费用,人员工资、机构运行等各项费用,减轻政府负担[4]。由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第三方机构考核监督管理,保证检验机构出具公正、有效、准确、及时的检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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