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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嬗变

2023-10-28赵娥娥

老区建设 2023年9期

[摘 要]随着乡村社会的变迁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乡村居民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处于一种传统与现代相互交织的状态。以往基于熟人社会的信任、权威居中调节、情理交往以及无讼心理来解决乡村纠纷的方式逐渐消解。在半熟人社会中,乡村社会信任关系发生变化、纠纷主体与类型多变、人情淡漠使得纠纷解决方式从礼治逐渐向法治过渡,形成了乡村调节手段弱化,法制手段不断增强的新局面。随着现代性的深入,“送法下乡”已经不能满足“结构混乱”的乡村社会,“迎法下乡”需求凸显。

[关键词]乡村社会;村民纠纷;纠纷解决方式;送法下乡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544(2023)09-0045-07

[作者简介]赵娥娥,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强调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落实这一要求的關键就是要落实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调节化解机制,以期达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最终目的。稳定有序的乡村秩序是促进社会良性运行的关键要素,也是社会稳定团结的必要环节,关系着整个乡村的发展,而村民之间的纠纷则会影响到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纠纷是指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1],在乡村社会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乡村纠纷解决是关系到农村社会治理与稳定的重要问题,也是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中华民族发展的几千年来,从传统到现代存在着各式各样且不断变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总的来说,纠纷的有效解决需要权威的介入。[2]农村村民之间的纠纷呈现出多样化,既有熟人之间因为日常生活摩擦而带来的接触型侵害,也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带来的侵权型纠纷。[3]两种不同类型的纠纷在不同时代都或多或少存在,但是相同的纠纷在不同时代可能会有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通过调查研究,以H村一则村民纠纷事件为分析对象,分析传统的乡村社会纠纷解决与现代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不同与相似之处,并探讨“送法下乡”是否对乡村社会纠纷的解决发挥作用。

一、传统社会乡村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

(一)熟人社会的信任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差序格局。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传统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人们信奉人性本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依靠的是人格信任,是一种产生于熟人社会中的信任感。在熟人社会中,对于纠纷的解决往往采用的是软方式,通过基于乡村居民共同遵守的乡规民约来化解矛盾。首先在乡土社会中,由于生产生活条件的限制,村落居民流动的范围有限,彼此之间交往沟通频繁,形成了一种相互之间异常熟悉的乡村景象。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可以彼此预见到对方的行为和后果,也正因为这样,村民之间的信任基础才会因为地缘相近而牢固。其次,村落社会中还包含着特定的伦理责任和舆论关系,它们也约束着村民的行为。如果有熟人违背了规则,会受到整个群体的谴责,在村落中失去颜面,在这种熟人监督下,群体之间相互尊重,形成了一定的信任和默契关系。此外,乡村社会人口的低流动性也建立了熟人社会的强烈信任关系。这种高度同质性的“有机团结关系”,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也可以将矛盾冲突消解于无形之中。这种人际关系的紧密联系将更强的伦理责任和舆论压力融为一体。“乡土社会的信任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4]。

(二)权威的居中调解

在传统社会中,村落内的秩序多由宗族力量、乡绅或者其他权威人士来进行维护,共同组成乡村自治的力量。宗族和德高望重的长老对村里大小事务有着决定权,并且因为其所拥有的毋庸置疑的权威性,对纠纷解决的意见基本能得到其他人的统一认可和执行。大到经济纠纷,小到夫妻、邻里吵架,村民在解决这类问题时都会诉诸于村中权威人物。村民在遇到纠纷时,一般由村组干部或村中的年长者出面,采取和解这种相对缓和、灵活的方式化解矛盾,而非诉讼途径解决。新中国成立以后,当乡绅以及长老等权威力量消减,一些村干部或者致富能人等乡村精英,作为新的权威力量来解决乡村纠纷、化解矛盾。

(三)情理交往

在农耕社会,由于土地的重要性,那些依靠土地谋生的人就对土地产生了依赖感,而居住在相邻土地周围的人们久而久之也相互依赖,成为了血缘或者地缘群体。形成群体之后,人们会经常进行情理交往,讲究“礼尚往来”。在人情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都热衷于送“人情”给对方,将其看作一种连接彼此关系的纽带。情理交往也具有回报性,送出去的“人情”会在适当的时间被对方返还回来,还“人情”也是对彼此关系的一种延续。人们相邻而居,靠土地谋生,互相帮助,共同谋划生活蓝图。

(四)无讼心理

传统农村社会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由人们日常行为和评价体系中渗透出来的“长幼有序”“内外有别”“父慈子孝”等家风构建的“道德共同体”,成为传统社会预防纠纷、化解纠纷的规范基础。特别是一些受传统影响较大的村落,社区记忆深刻,宗族势力雄厚,社会关联度高,村情民意强,群众脸面观念浓。因此,绝大多数村民在发生纠纷时,都会慎重考虑选择解决途径,一般情况下,为了不被孤立或给“熟人社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都会尽量避免诉讼或暴力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村民的纠纷解决行为,即“先求助亲友,再求助乡邻,最后才会诉诸法律”是理性的,是基于村民的脸面以及农村社区特点的一种理性选择。这也是传统中国村民之间解决纠纷最基本的程序,将纠纷先在社区内部进行解决,解决无果之后再诉诸于法律的途径。村民选择诉讼或不选择诉讼是基于其所依赖的乡土秩序的理性选择,而并非没有目的的无奈行为。[5]通过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是传统农村社会纠纷解决的基本原则。

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H村位于甘肃省H县,是一个典型的西北高原村庄。土地贫瘠、地势险峻等不利的地理条件导致H村经济落后、产业不发达的局面,村民主要靠土地维持生活。社会的快速发展、大城市诱人的薪资以及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对农村青年人带来了巨大的吸引力,H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以此来得到比土地收入更客观的收入。由于孩子升学以及其他家庭原因,部分外出打工的中青年也重新返回家乡,投入到土地劳作中。随着近几年石油产业的进入,衍生的经济给不少村民带来了除土地以外的收入,但事物总有两面性,石油产业的到来既带来了金钱,也带来了纠纷。

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负责前期工作的成员将开采必备条件协商妥善,随后专门的石油开采团队就正式入驻到开采场地。在石油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到一定的生活用水以及大量的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用于工人的饮食以及洗漱,生产用水用于石油开采。按照惯例所有用水都由石油开采地的主人(村民F)提供。但是村民F家里水资源有限,只够供应生活用水,生产用水需求量大,只能通过河水来供应。前期工作人员在与村民F讨论后,找到了村民Z,征得其同意后,从村民Z家门前的水沟利用水泵泵水,以此来满足生产用水的需求。因此,村民F只能得到属于他自己供应的生活用水部分的钱,生产用水部分的钱则归村民Z所有。此后,石油开采工作也在顺利地进行着,但在供水工作即将接近尾声的时候,为了得到生产用水部分的钱,村民F伙同他的兄弟到村民Z家门前的水沟中准备私自将水泵抬走,几人在抬的过程中被村民Z发现了。村民Z处理这件事的做法,并不是寻求村中权威人物或者村干部进行调节,而是当即选择了报警,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事件的主谋村民F则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二)案例分析

当下中国乡村的纠纷生态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乱象”局面,乡村纠纷及其化解也处在凌乱和无序的状态。[6]乡村秩序的维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靠血亲,但在社会的发展变迁中,血缘亲缘逐渐在村落中淡化。整个村落的统合与规训,在伦理层面上缺少血缘亲缘的规范,将会变得举步维艰,而对于村落的整合来说,血亲规则是基本条件。事件中,村民F和村民Z也是具有一定血亲关系的亲戚,但由于自己人“外化”与熟人“陌生化”现象的出现,在利益面前没有熟人关系的存在。自己人“外化”、熟人社会“陌生化”的一个结果是村庄交往规则的变化。[7]在整个社会的层面,熟人之间“陌生化”,出现了熟人向陌生人转变的现象。熟悉的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是通过现实的利益纽带来联结和维系的,不再是依靠熟人社会的“人情”来流动。从熟人到熟悉的陌生人再到陌生人,是一个逐渐转化且共存的过程,在多元主体并存的乡村社会中,以村规民约、血亲人情等交往规则来处理日常事务的图景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制度和法律为基础的共识交往规则体系,其更加具有外在强制性。

村民自身的经历以及见识也会影响到其处理纠纷的方式,村民Z在中年时期有过多年的外出务工经历,大城市的生活方式及与时俱进的价值观对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面对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解决。当人们对法律系统以及法律知识有较多了解时,尽管不涉入市场经济活动,在遇到纠纷时仍然倾向于选择法律渠道。[8]随着送法下乡的推行,普通村民的法律意识也在加强,甚至在一些地方为了解决问题而出现了“迎法下乡”。一方面,“迎法下乡”确认了法治对农村的支配性权力,而另一方面,农民在某种程度上又通过这种主动的行动重建了农民的主体性,把法律从国家手中拿过来放在了自己的实用工具箱中。[9]

后乡土社会具有极高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村落打破了以前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性,由于受到外界的刺激,进行频繁的沟通与流动,传统权力观念日渐衰落,地缘观念日益减少,彼此之间的信任感大幅降低。农村纠纷的解决对于乡村社会来说至关重要,会间接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村庄的权力结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的重要因素。

三、后乡土社会村民纠纷解决方式的嬗变

(一)半熟人社会的信任关系

所谓半熟人社会的概念,是贺雪峰提出来的。[10]半熟人社会是居于传统熟人社会和现代陌生人社会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它立足社会变迁的视角,既考虑了“传承”又考虑了“变化”。[11]快速发展的社会由以前的熟人社会进入到半熟人社会以来,信任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人格信任转变成了制度信任。网络大数据时代,人们之间的交往不再依赖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在场”的互动减少,更多的交流都在“时空分离”中进行,虚拟空间在线交流成为常态。现代社会与以往传统社会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更多地依靠制度与法律,由制度与法律来决定信任程度。熟人社会是一个小范围的乡村社会,而半熟人社会则没有地域的局限性,交往更加多元化,情景更加复杂,单纯依靠信任关系来解决矛盾纠纷不太现实。

(二)纠纷主体与类型多变

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生产活动与交通工具的限制,人们的活动范围大都集中在本村落中,逐渐形成一个由亲朋邻里组成的熟人社会。纠纷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以及邻村之间,矛盾类型比较单一。基于熟人社会的信任关系,纠纷解决也比较方便和顺利。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进步、各种交通工具的使用以及網络媒介的普及,使得乡村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农村社会成员进城,各种商贩进村,都带来了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原本的熟人社会因为陌生人的到来变成半熟人社会,封闭的村庄变得开放,人员流动增强,各种新鲜事物充斥在乡村社会中,这都在逐渐消解联结熟人社会的“筋脉”。在复杂的半熟人社会中,纠纷主体也从熟人之间逐渐变成熟人与陌生人之间,因此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失去原本的作用。

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相对固定,人们的活动范围大都集中于所在村庄,因此纠纷类型也是有限的,大多是围绕着熟人而产生的矛盾。这些纠纷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家庭内部矛盾:感情纠葛、赡养老人、财产继承、分家问题、教育孩子等等;二是家庭外部,村庄内部:土地占有与划分、公共资源的利用等等。这些纠纷具有其独有的特点,都可以在村庄内部得到解决。而进入新时代以后,纠纷类型不断增加,除传统社会的纠纷类型以外,还出现了很多新的纠纷,像房屋拆迁、租赁合同、借贷和交通事故等等都是新纠纷的典型代表,而且依靠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是难以处理的,必须依靠新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人情淡漠

农村社会中的人情交往将随着商品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减少,较之熟人社会而变得更加淡漠。由于商品交换的发展以及生产社会化,个人与外部世界的交流逐渐增加,个人独立性的增强使得家庭成员对家庭的依赖感降低,家庭作为个人生活中心的作用也就随之削弱,最后演变的后果就是农村血缘关系的淡化,人际关系发生变化。在人际关系发生变化的农村社会,人际交往除了互相帮助之外,还出现了新的雇佣和竞争等形式。由于商品交换的快速发展,送“人情”不再是单纯地维系邻里感情,而是有目的的理性行动,现在的乡村社会,已经是一个人情淡漠的半熟人社会。

(四)从礼治到法治

社会的流动使得熟人社会的范围不断扩大,在传统与现代的交织下出现了不同的纠纷类型,随之也出现了不同的治理方式。农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体系逐步由风俗习惯、人情道德、舆论压力过渡到国家政策、法律规范,这些方式交互作用、互相渗透,共同建构起一个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2]贺雪峰将中国乡村治理的类型分为原生秩序型、次生秩序型、乡村合谋型和无序型。[13]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传统与现代交织的后乡土社会中存在的多元治理主体,在纠纷解决上呈现出明显的权威多元共存的发展现状,且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治理类型发挥作用,即原生型内生权威逐步消失,同时次生型内生权威逐步式微,带动整个乡村社会不断向外生权威方向靠近,但由于外生权威又具有特定的局限性,不可能完全取代内生权威。[14]

相比于乡土社会,后乡土社会的熟人关系更加松散,在功能和活动越来越多地向村委会聚集的时候,由于并未创造出足够的机会方便村民跨出村民小组进行交流与沟通,村民的生活空间仍在村民小组,村民便事实上只是在一个半熟人社会的村委会中发生联系。[15]乡土社会的快速变迁带来了很多情理与法理相互冲突的情境,人们更多看重和追求的是自身的利益和发展,更少考虑个人存在的集体的发展状况,紧密联系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某些村落甚至出现了阎云翔所尖锐批评的“自我中心式的个人主义”“极端实用的个人主义”现象[16]。在整个村庄层面,当熟人变得陌生化,彼此之间的关系不再用人情来维系,以及村庄关联度的下降、村庄权威结构的变化、农村社区人格信任的缺失、对法治的过分推崇导致和解与民间调解的弱化,造成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失衡。[17]而要解决这些多变复杂的纠纷问题,就必须找到一个相对统一的准则,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手段来进行解决。

在传统乡土社会,群体、个人之间是依靠相应的习俗和礼仪办事,很少出现与此相悖的现象。就算出现纠纷,居民也都接受调节,认同对他的惩罚,习俗和礼仪也在一代代的传承中发挥着治理的重要作用。在后乡土社会,人们的交往范围在扩大,观念在改变,违背礼俗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才能进行解决。国家法律直达村庄,从而使以前一直在维护乡村秩序中起着极其重要作用的习惯法,失去了合法性基础[18],法治逐渐取代礼治,成为维护乡村稳定秩序的基础。

四、送法下乡

“送法下乡”是国家司法权力在边缘地带试图建立自己权威,使国家的秩序得以贯彻的一种努力[19],使得居民接触和了解法律,对法律有一个更为理性的认识,在懂得法律和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学会运用法律作为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乡村的、基层的、下面的治理难题只能用一种非司法甚至反司法的方式来解决[20],必须合理地解决法律的普适性与农村地方知识之间的矛盾。例如,在《秋菊打官司》中,秋菊一直不断所讨要的说法并不是利用法律手段来使村长受到惩罚,而“说法”这一地方性知识则被律师理解成了法律制裁。

传统的社会交往结构、文化心理与人际习惯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和实践,当纠纷解决需要直面社会关系的生存结构时,当事人往往会考虑权利实现后的社会效果,以社会资本的增减作为行为选择的考量因素。[21]在面对纠纷时,村民会从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进行考虑,做出最合适的理性选择。在前述提到的H村村民纠纷中,法律并不是一个最理性的选择,由于运用法律手段对纠纷进行解决,最终导致两个村民在日后的乡村生活中彼此咒骂、结为仇人。

巨变中的乡村社会正呈现出“结构混乱”的状态。村庄社区中流动性的增加、异质性的凸显、理性化的加剧、社会关联的降低、村庄认同的下降、公共权威的衰退等,导致了村庄共同体逐步趋于瓦解,乡村社会面临着社会解组的危险。[22]在“结构混乱”的大背景下,乡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已不再是单纯的“送法下乡”,而是以村庄自身需求为出发点的“迎法下乡”。乡村社会变迁形成一种使传统的地方性规范和内生性权威力量式微,对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内生性需求不断产生的新的混乱状态,而当传统的规范无法应对时,便形成了一种对现代法律进行“接应”的环境,“送法”与“迎法”相互促进。在越来越具有现代性特征的乡村社会,人们越来越期待国家法律或者国家权力来整合秩序,“迎法下乡”已有其现实需求,国家法律日益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新农村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五、结语

在乡村快速变迁的过程中,如何解决村民纠纷,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总体来看,影响农村纠纷解决的因素主要有村庄内生和国家介入两种形式,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23],从不同方面入手来解决纠纷。为了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国家实行了“送法下乡”来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观念,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出现了满足村庄需求的“迎法下乡”。“送法下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乡村秩序、维护乡村稳定,可是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乡村社会熟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能够达到秩序稳定的效果吗?乡村社会不同于城市,交往空间有限,在以后的生活中,彼此之间是坦然相对还是互相计较而产生出更大的纠纷?重建主体和治权是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应有之义,但是应该以村庄为立足點去建设农村纠纷解决的主体和治权,从乡村出发,为乡村而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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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olution of the Way of Dispute Settlement in Rural Society:

Reflection on a Dispute Settlement Between Rural Residents

Zhao Ee

Abstract: With the changes in rural society and the advanc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way of dispute settlement between rural residents is in a state interweaving tradition and modernity. In the past, the way of disputes settlement in rural society based on the trust of acquaintance society, the mediation of authority, the reasonable communication and the non-litigant psychology gradually disappeared. In the semi-acquaintance society, the change in trust relationship in rural society, the change in dispute subjects and types, and the indifference to human relationships make the gradually transition of the the way of dispute settlement from the rule of etiquette to the rule of law, resulting in a new situation where rural regulatory measures are weakened and legal measures are continuously strengthened. With the deepening of modernity, “sending the law to the rural areas” can no longer meet the “chaotic structure” of rural society, and the demand for “welcoming the law to the rural areas” is highlighted.

Key words: Rural society; Disputes between rural residents; Ways of dispute settlement; “Sending the law to the rural areas”

[責任编辑:熊文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