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协商主体的责任逻辑
2023-10-28田玉麒张旭瀛
田玉麒 张旭瀛
[摘 要]负责任的协商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基于对主体责任的多重阐释,构建“责任形塑—惯习积累—尽责行动”的分析框架,能更好解释负责任协商主体的责任逻辑。首先,要明确多元主体间的关系结构和利益边界,清晰的自我认知有利于激活协商意识,聚合责任认同。其次,能力的提升、政府的回应以及持续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培育主体的责任惯习,增强协商主体的协商意愿,强化内在的理性制约。最后,协商过程中主体的前瞻性和自反性有助于协商共识的达成,促进协商主体的尽责行动,提升协商治理效能。
[关键词]协商民主;责任;协商主体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3)09-0032-08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1]12所谓实实在在,就是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无论是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形态还是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都致力于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实现良好的治理效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升治理效能需要多元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然而,民主与治理之间往往存在张力:一方面,趋于自利的理性行动者希冀借助他人努力达成自我目的,容易导致集体行动陷入“搭便车”困境;另一方面,多元利益主体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具有集体利益代表和自我利益代表的双重身份,这种双重身份时常产生分异和冲突。因此,在民主与治理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就需要引入一个中介变量,这个中介变量就是责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是以政党、政府、社会和公众等对公共利益的责任为前提的,协商过程“不是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是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2]。正是基于各主体之间对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才有了不断对话、商讨、说服、妥协并达成共识的契机,进而作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可以说,责任贯穿整个协商过程,亦是民主活动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负责任的主体及负责任的行动。主体责任不仅是协商民主存在的基础,也是协商治理过程的生动体现,更是协商效能生成的根本途径。因此,本文尝试从责任这一视角出发,通过分析协商主体的行动逻辑来透视协商民主如何有效化解治理绩效与民主精神之间的张力。
在本文中,我们赋予责任三方面的内涵:其一,把责任作为一般层面的道德属性,来探讨民主协商参与中的权责边界,主体既要履行协商的责任,又要使协商的权利能服务公共利益,保证“权责一致”;其二,借用布尔迪厄的惯习概念,把责任作为主体参与协商的一种惯习,“就是将各类责任从外在的强制约束转化为内在的理性制约”[3];其三,责任贯穿于协商的全过程,协商主体既要在参与前充分了解议题,又要在参与中负责任地表达观点,也要在协商后不断反思,凝聚共识,实现公共利益。基于此,本文构建了“责任形塑—惯习积累—尽责行动”的分析框架。一方面,通过不同层面的责任内涵,阐明了协商主体的责任逻辑;另一方面,责任惯习的引入,也突破了傳统意义上对“关系”与“行动”的二元分析框架,在“明责”与“尽责”中提取责任积累和培养的过程要素,责任惯习的积累会进一步促进尽责行动的发生,提升协商治理效能。
一、责任形塑:聚合协商主体的责任认同
协商主体的责任往往与角色相联系,精准的责任认知源于对自身身份和角色的理解。因此,明确多元主体间的关系结构和利益边界,完善协商主体的准入程序,能够有效规范协商主体的行为,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和协商意愿。
(一)优化协商主体间的关系结构,明确角色定位
协商民主是一个平等、对话、理解、共享的过程,是各协商参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的过程。在此意义上,优化协商主体的关系结构,实现政府权力的归位和社会权利的保障,是建构负责任主体的前提。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一切关系结构的基础。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根本执政理念,党必须增强领导、组织、动员与服务群众的能力,深入联系群众,聚焦群众关切,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引领群众参与并将群众意见作为决策制定的合理依据,以更好履行服务群众的职责;另一方面,党组织的纵向结构与各层级政府形成了统筹嵌合的党政关系结构,使得党的根本宗旨和使命担当深刻影响政府行为,同时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力,引导政府在本质上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机构。
其次,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结构呈现出政府服务群众的基本样态。[4]一方面,政府要克服传统权威主义治理惯性,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积极吸纳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好的协商环境和资源,精准精细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培育协商意识和公共精神,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协商治理,整合社会凝聚力。
再次,社会组织与个人的责任关系应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领域日趋活跃,成为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的有效支撑和重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基点。因此,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中多元利益群体的重要补充,要把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激发协商活力的责任内化于心。同时,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独立性、调动社会资源的灵活性以及监督的多样性等,承担起更多参与和监督的责任。
最后,公众应当重新认知应承担的责任,积极参与协商,主动寻求将其利益诉求输入决策过程的有效渠道,破除传统的依附性思维,减少对党政部门决策制定的惯性依赖,同时督促党政部门规范权力并开放制度化治理的参与空间。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参与协商,公众都必须对其行为负责,以确保利益表达的有序性和真实性,同时也要确保其参与行为不会侵害到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厘清协商主体间的利益边界,明确利益诉求
协商是偏好聚合与转换的过程,偏好则是个人或集体对于利益的排序。协商民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同时也应尊重个人利益的合理诉求。因此,要明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聚合与平衡。
首先,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超然于各种利益分歧之外,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进而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其次,政府作为协商决策的重要主体,同时受到公共利益、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影响,容易面对多重利益的纠缠。从应然层面,政府应始终以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为己任。在实践层面,一方面,受纵向层级结构的影响,有些部门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与上级形成“政绩共同体”,认为只要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负责即可;另一方面,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政府行为偏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组织内部既定的激励目标、强度与偏差,不可避免地服务于本部门的利益和官员的个人利益。因此,要不断完善党政统筹关系结构,以党的精神谱系引领政府行为方向,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崇高目标。最后,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叠与冲突。协商主体要把自身特殊的利益诉求同公共利益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协商互动过程中平等、公开地表达和倾听,对公共利益形成清晰的认知,并输出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理由,实现从私人利益、特殊利益向公共利益的转换,并使得与公共价值相违背的私人诉求失去合理性。这种偏好转换的意义就在于主体在协商中意识到公共的价值对自身是有约束力的,私人利益与个人偏好很难成为说服他人的决策共识。公众基于对自身利益的选择和对公共利益的合理判断,避免以实现公共利益之名对其私人利益造成损害或侵犯。
(三)完善协商主体的准入程序,规范参与行为
由于各协商主体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立场不同,其所掌握的信息和资源也存在差异,如何在差异中寻求平衡、规范参与行为,平等的协商准入程序是基础。
首先,平等的协商准入程序强调所有协商主体享有平等的协商参与机会和平等的地位。协商主体平等的准入程序并不意味着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在现场参与协商过程,通常需要选取代表进行整合性表达。这就需要代表的选取过程要公开透明,有严谨的流程和科学依据,保证每个利益群体或社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相对均等。这种均等的协商参与机会,就意味着在协商主体之间建立起相互确认其平等地位的主体间意识,使得参与协商的组织和公众能够感受到自身的平等地位、协商权利和人格尊严都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有助于协商主体以积极负责的心态参与协商过程,达成协商共识。
其次,平等的协商准入程序意味着协商主体享有同等的话语分量。一方面,由于政府与普通公众的资源存在较大差异,要避免政府借协商之名满足自身利益,就要确保每个主体享有平等的话语力量,每一个公众的声音都能得到平等的表达、尊重与回应;另一方面,组织化的利益集团也明显优于未组织化的社会公众,只有保证每个主体有充分且平等的机会来表达他们自身的观点和偏好,同时将自身的偏好进行充分的论证,才能有效促使每个协商主体的智慧和主体性迸发出来,避免出现“谁的力量强谁的声音就大”的现象。[5]
最后,平等的协商准入程序保障了信息供给的全面性、客观性和透明性。马克思在谈及巴黎公社时说道:“公社可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诩绝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6]109这段论述是对巴黎公社崇高品质的肯定,同时也反映出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协商民主要通过制度化的信息供给程序,使得公众能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解决协商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信息的重要性就在于可以影响自身的立场和方向,社会公众只有在全面掌握协商议题的客观信息之后,才能对其利弊进行权衡,并生成自己的判断和观点。
二、惯习积累:提高协商主体的参与意愿
虽然明确的主体责任能够实现较为广泛的协商参与,但长时间形成的被动式动员型政治参与会使社会公众的协商效能大打折扣。研究结果表明,当公众认为自己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参与协商过程,并且相信公共部门能够对其诉求、意见和建议进行回应时,他们将更有可能主动参与,进而在持续激励与不断协商过程中积累责任惯习。[7]在布尔迪厄看来,所谓惯习,作为一种结构形塑机制,是持久的、可转换的性情倾向系统。惯习积累则是对某种行为模式的持续性培养和塑造。积极形塑协商主体的惯习,有助于提高协商主体的参与意愿。
(一)提高协商能力,嵌合协商资源
首先,提高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政府要提升信息供给的可理解性。政府要用大众听得懂、想得通的语言将协商议题和相关的背景知识等客观信息呈现在公众面前,弥补社会公众在特定领域或专业知识上的短板,使他们能够将特定议题与自身需求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科学的选择,防止协商过程中出现特定群体的话语垄断现象。
其次,要培养主体的认知能力、论证能力和倾听习惯。一方面,公众和社会组织如果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对公共事务的理解和判断就会受到局限,即使政府部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协商议题,他们也难以突破群体舆论的局限,只能被群体情绪裹挟着前行;另一方面,即使公众能够提出更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但如果缺乏必要的论证能力和倾听习惯,这些意见和建议就难以说服他人,得到众人的认同,也难以达成共识。因此,要培养协商主体的认知能力,确保能够提取议题中的关键信息,并加以整合利用;要培养协商主体的论证能力,保证主体在阐述自身观点时能够提出一个让多数人接受的理由;要培养协商主体的倾听习惯,要求他们善于倾听,并接受或回应他人的差异性观点和诉求,能够面对质疑,接纳他人。
最后,要促进协商资本与协商能力的嵌合。对于协商能力的探讨,多是从自身的情况出发,在不同的能力水平上进行提升,但人的能力不存在绝对的平等,协商能力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會带入到协商过程中,滚雪球式增大利益的差异。而协商资本的嵌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能力的不均衡予以限制。所谓协商资本,是指协商主体在任意时空范围对协商议题持久关心和主动了解的过程。[8]将利益相关性、对议题的投入程度与协商能力相结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齐协商主体间能力的差距。
(二)强化协商回应,适时调整规则
民主政治的本质是参与和回应,公众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内在要求相契合,暗示决策部门必须对公众的诉求予以主动、及时且有效的回应。回应是连接党政部门与群众并增强彼此信任的关键机制,体现了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彰显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首先,主动、及时且有效的回应意味着决策部门在与公众的协商过程中,要认真倾听群众需求,公开、全面地把决策意向、决策理由以及有关的决策信息公布出来。其次,政府要积极地根据公众的意愿、建议对行政决策做出必要的、合理的修改或调整,甚至是放弃某项决策;同时,要能深刻理解群众诉求的内涵本质,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群众诉求的可行方案。最后,政府也要通过不断地回应,强化自身的服务意识,克服传统权威性决策惯性,培育协商惯习。如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众个人或社会组织因不知情、不理解而产生抵触情绪,体现政府尊重公众意见、维护公众权益的基本精神,由此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理解与支持。
政府的回应不仅体现在协商中对诉求的答复,还包括对于协商代表的适时调整。确定性的规则是多元主体达成目标共识的重要支撑,而对确定性规则的适时调整和灵活变通,更有助于激发主体的参与热情。以温岭民主恳谈为例,其民意代表一部分按照传统代表选举办法抽样产生,另一部分则按照30%的比例从上一年的代表中抽样产生。[9]这样产生的代表既有老代表也有新代表,既有对原初方案的传承,也有新视角的加入,可以保证代表和诉求的延续性。当社会公众和组织感受到协商过程中诉求得到满足、意见得到采纳,抑或仅仅是得到关注和回应,他们的归属感和效能感都会增强,而不断提升的归属感和效能感又会进一步改变其参与认知、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并愿意贡献自己的资源,改变以往的政治冷漠态度,培育新的协商互动关系。
(三)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精英动员
尽管公众都平等享有自由参与协商的权利,但在协商过程中,一些党员代表、行业专家等被认为能够提出更专业化的建议,协调好各方关系,对协商过程和决策的最终完成发挥着很强的影响力,因此他们很容易被形塑为“长期代表”。在精英理论框架中,这些长期代表是属于精英层次的,他们可能演化为特殊利益群体。具体而言,一方面,精英仍是理性的个体,具有“经济人”的特性,不可避免存在自利性,容易受到利益的驅使;[10]同时,这些精英常受聘于政府机构,其自身独立性易受到质疑。另一方面,以精英为象征的科学与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民主之间时常产生矛盾,在公众看来,专家的意见总是支持某些政策的,而政府在协商过程中如果过分依赖和强调他们的专业性与科学性,会影响其他主体的参与权利。但精英群体不等同于特殊利益群体,二者的区别在于协商的目的,如果精英群体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达成,而不是为了私人利益或特殊利益,那么他们就不是特殊利益群体。
基于此,我们可以赋予协商精英一个全新的内涵,协商精英能在协商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是能自愿协调资源以服务公共目标,并作出突出贡献来实现公共利益的主体。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在资源与能力上占优势的人都愿意引领公共目标,实现公共利益。相反,长期代表或者精英这样一种标签,应该是由社会公众赋予的,是在被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的身份。这就为协商主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激励机制,对精英身份的认同和对长期代表的获取成为一种竞争性资源,协商主体要确保自身在协商前进行资源整合与能力提升,协商中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协商后能为人民谋福利,获得更多的认同和尊重,而那些手握资源却无法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专家”就被排除在引领者之外。基于这样一种对稀缺性名誉的竞争机制,激发协商主体的参与意愿和责任感,能使协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始终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三、尽责行动:涵养协商主体的公共精神
所谓负责任地行动,不仅需要协商主体在参与动机上是自愿的,还强调协商的过程与结果都是积极与民主的。
(一)增强协商主体的前瞻性
广泛的民主参与是协商的前提,一方面多元主体能增强集体决策的合法性,提高集体决策的社会接受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偏好导向的偏差,对集体决策的科学性造成损害。因此,行动主体若想实现行动的意义,就必然要对行动的价值和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充分的评估与预判,并做好充足的准备,即主体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首先,政党要建构情绪引导机制。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是一种群体情绪的生产机制,当许多人以公共之名聚集在一起时,一种热烈的氛围很容易被生产出来,受这种群体情绪的感染,人们往往急于行动而忽视对于问题的深入思考,影响协商结果和治理效能。在这种情况下,政党要具备一种前瞻性,积极引导群众情绪,使参与协商的个体成为“负责任的理性政治人”[11]143。在党组织的引导下,普通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既能得到很好的表达,又不会超出理性的藩篱,更不会转化为一时冲动的集体行为。[12]
其次,政府要发挥价值引导作用。基层政府要立足于地区发展的政治背景和群众价值诉求,在充分了解社会公众的期待后,进行目标预设。目标的设定能够促使协商主体积极把握决策的原则和方向,保证集体行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这在追求价值一致、结果共识的协商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温岭民主恳谈的持续发展就得益于当地政府意识到决策前体察民情、汇聚民意的重要性。
最后,个人或组织要能主动识别需求。识别自我需求,往往构成主体参与协商的起点,需要参与协商的主体了解该议题从何种层面、如何影响其偏好立场;同时,协商的主体还必须清晰地认知通过公开地表达、沟通,在解决该问题过程中将实现何种利益,在实现该利益的过程中将承担何种风险,以及对他人存在哪些直接的影响和潜在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主体还要在个人偏好、集体选择与公共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强化协商行动前的论证过程。以“邻避运动”为例,由于居民不愿承受“以我为壑”的影响,往往会产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高度情绪化的抗争反对,既对公私利益有所影响,又难以产出理性的论证,使得协商民主沦为形式民主。
(二)重视协商主体的自反性
理性的思考不仅仅需要表达和讨论,更需要内省和反思。协商是参与者在交流互动中根据他人的立场和观点来改变自己的判断和偏好的过程,这种互动强调说服而非强制。然而,协商者态度的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瞬间行为,而是一个深思熟虑的权衡过程,社会学家凯尔曼曾提出人们对于不同观点的态度转变会经过服从、认同和内化三个阶段。而自反性是促使协商者发生偏好转换的重要因素,一个具有自反性的公民个体会在协商中对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与资源持保留态度并存有一片留白。[13]唯有如此,偏好的转移才是一个负责任的理性形态。
在协商的第一阶段,个体出于不同动机的考量,或是为了得到利益与赞赏,或是为了避免麻烦与惩罚,会迫于集体或权威的压力在表面上做出与集体一致的服从行为。这种出于保护而做出的妥协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是一旦出现更大的诱惑,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协商个体又会有新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很难承认出于服从的偏好聚合是真正的协商,这种共识的达成也是暂时的、不稳定的。
随着协商主体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断增强,他们开始识别不同态度,审慎反思差异,认同他人观点,并自愿自觉接受他人的意见建议。认同是态度的移入与吸收,但认同不等于与自身的价值观相统一,制度的变迁、利益的改变都有可能重塑个体的认同。[14]在协商过程中,以认同为表现的态度转变,往往是在尊重、理解的基础之上,以公共理性为目标将个人利益向集体利益转化,但并未达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
最理想化且负责任的协商形态是协商主体对于外来观点通过不断反思内化为自身的认知思维。内化即个体响应他人的态度并完全接受,使之成为自己价值观点的一部分,是一个由外在转向内在,由被动转向主动的过程。协商观点的内化既需要有理有据的解释,也需要自身理性的思考。而这种以内化为表现的态度转变是最接近公共理性且最稳定的,是符合协商民主所追求的偏好聚合的理想形态,亦是最负责任的行动方式。
(三)凝聚多元偏好的共识性
共识是协商追求的理想形态。在协商过程中,负责任的协商精神鼓励个人、组织包括弱势群体在充分思考的基础上来表达自身的观点和需求,对于其中有争议的观点,理性指引协商个体通过商量寻找解决方案。这意味着,在公共精神的指引下,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观点并非是不可调和的,而是可以通过沟通寻找最大公约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协商结果并不一定能达成共识,也可能失败抑或悬而未决。由于协商的结果只有一个,不同利益团体和公众的观点却是千差万别的,一些人的观点难免不被采纳,部分人的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协商结果的意义就在于即使人们的观点没有被采纳,这些观点也不会被忽略,相反,他们会在讨论中被平等地予以对待、考量和尊重;而他们受损的利益也会重新得到集体的正视和回应,集体也往往会以其他形式对受损主体和受损利益进行补偿。“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1]12,这有助于提高协商质量和社会满意度,进而更好地培育社会公众的协商责任惯习。
除此之外,决策部门要积极促进协商方案的落地落实和协商成果的转化。公众通过协商的形式表达诉求和意愿,不仅包括在场的协商参与者,不在场的利益相关者也基于信任赞同他们的决定,协商的方案体现了审慎的共识。因此,协商的方案应作为重要内容和合理依据输入决策制定过程中,以增强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效能感。协商成果的转化则能进一步激发人们对于集体的热爱,培育一种社会共同体氛围。
四、结语
构建负责任的协商主体,首先需要在政府、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稳定、明晰的权责关系”,使协商合作真正成为“连接不同社会和政治部门以达成特定、有效协议的手段”;其次,责任惯习的积累使得公众以更高的站位看待自身的参与行为,使其诉求从“我想要”转变成“我们想要”,使其参与协商的动机从获取个人利益变成实现公共利益;最后,在协商行动中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共目标的达成,并使其转化为增进公众福祉的政府决策。成果的转化能进一步激发协商主体治理效能感,促进主体持续的自愿参与行为,培育一种社会共同体氛围,进一步积累责任惯习。社会共同体能够涵养社会公众相互支持的文化,增强人们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同,帮助他们认识到个人利益的实现建立在共同体利益之上;累积的责任惯习又会进一步促进更积极、深入的协商合作,提升协商效能,维系内生动力。
基于此,我们认为,一项负责任的协商行动,首先要在参与动机上是民主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而不是从少数人中获取私利;其次,在参与过程中是尽责的,参与主体要在协商前、中、后每个阶段去贡献自己的资源与能力,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程度发挥自身的价值;最后,在协商结果上,是积极的、符合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而非少数精英群体的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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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臧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