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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治理视域下的家长委员会建设研究

2023-10-27吴静刘欣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3年10期
关键词:委员会制度家长

吴静 刘欣

摘      要  学校治理是教育治理在学校层面的具体实践,家长委员会是学校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好家长委员会的功能,对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内部民主管理,以及全面推动学校、家庭与社会协同参与的教育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价值。当前,我国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运行过程中存在合法地位模糊、性质变味、工作机制不规范、功能转移以及学校管理失察失范等问题。家长委员会的建设应从明确家长委员会的性质与合法地位、完善制度建设、因校制宜创新运作机制、学校合理赋权、与时俱进提升功能定位等方面全面加强与提升。

关 键 词  家长委员会  学校治理  现代学校制度

引用格式  吴静,刘欣.学校治理视域下的家长委员会建设研究[J].教学与管理,2023(30):35-38.

一、学校家长委员会的价值意蕴

1.家长委员会是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学校制度既关注学校内部治理的制度构建,也重视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互动过程。现代学校制度是一种教育制度,立足点是教育,目标是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1]。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学生是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学生的发展关系着学校的利益与发展,而家长是学生发展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是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路径之一,保证家长的集体教育参与权是学校内部民主管理的一種体现,是现代学校善治的基本前提。因此,中小学成立家长委员会,并建立起家长委员会赖以有效运行的规范机制、制度规则和组织形态,必将为家长行使集体教育参与权提供机会条件和制度保障,也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对实现“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家长委员会是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内部民主管理的重要抓手

依法治校是新时代学校治理的主旋律,也是学校治理的目标之一。所谓依法治校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学校和学校自身依法管理校内各项事务。从学校内部管理视域来说,“依”意味“依据”“依照”,“法”侧重于学校内部治理层面的建章立制,强调以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治理的最高准则,强调法律、法规、规章能在校内秩序中全面落实,建立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学校治理体系,进行自我规范和行使自治权利。依法治校旨在重塑学校内部治理结构[2],其要义在于平衡好学校内各个利益主体的权责关系,尤其是要适当地分散学校的行政权力,学校管理层和教师通过权力下放,鼓励民主参与,激发学校内部各主体参与学校事务的主动性,服务于学生、教师、家长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最终实现共治和善治[3]。而目前许多学校对于家长委员会的管理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还存在越位、失范和学校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导致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缺失、职责不清、运作过程不规范等问题,不利于家长委员会发挥其价值与功能。家长委员会是学校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内部制度构建的利益相关者,学校只有将管理权力赋予家长委员会,激发家长参与学校内部管理的积极性,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让家长委员会的运行有章可循,遵循民主、开放的运行机制,才能优化学校管理架构,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内部民主管理。

3.家长委员会是保障家校社协同育人的重要载体

家庭教育带给孩子的影响是全面深入、直达心灵的,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都替代不了的。学生的价值观、生活习惯以及性格态度等多方面都受到家庭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是最为深刻和极具个性化的,是学生健康成长与未来发展的根基。但是仅有家庭的影响,对孩子的发展和成长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接受有目的有计划的学校系统教育,同时,人是社会的产物,学生还需要经受社会的洗礼和陶冶,因此,家庭、学校、社会对于孩子的成长都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只有在充分形成教育合力时,才能真正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研究也表明,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无论对学生、父母自身、教师、学校还是社会而言,都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作用,可以帮助提高学生的学习动机与自信心,有助于促进家校合作,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可以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品德,为今后步入社会打下基础。家长委员会是家长行使集体教育参与权的主要方式,是代表广大学生和家长利益的团体,也是保障家校社沟通的重要纽带,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是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重要基石。

二、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组织机构合法性未予明确界定

为规范和指导中小学及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工作,2012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对家长委员会的职责、意义、组建方式等都有详细的说明,但关于家长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规定。家长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界定多出现在各地方管理办法中,这些地方性的管理办法规定家长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求校方协助和参与家委会工作。依照《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对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义:“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非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这种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任何派出机关对它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4]家长委员会所谓的“群众性”指人员是家长代表,“自治组织”是指不受外部影响,学校不对家长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这与教育部颁布的《指导意见》是相矛盾的,《指导意见》提到,学校要发挥在家长委员会运行中的主导作用,家长委员会要在学校指导下组建,在学校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纳入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范畴[5]。那么,家长委员会应是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组织,也要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校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因此,家长委员会不能算是纯粹意义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应该是学校领导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于教育基本法的空白导致家长集体教育参与权的法律地位和依据不足,家长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无法正当、有效地行使。

2.参加成员因目的功利化导致其性质变味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的目标应是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合作,优化育人环境,加速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但家长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性质变味、目的功利化的现象。因为家长委员会的成员是利益共同体,不是利益相同体,家长委员会成员之间所关注的利益主体不同,这就导致在加入家委会的家长成员中,大部分家长只为了自己的孩子考虑,只有极少部分的家长能从学校整体工作和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例如,有的家长参与家长委员会的目的很单纯,就是为了老师能够更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在老师那里混个脸熟;有的家长则是怕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吃亏,自己可以有更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还有的家长甚至利用在家长委员会的职权,打着促进家庭交流的机会聚餐,个人从中获取利益,凡此种种,都暴露出家长参与家委会的出发点和动机存在过多的私心,难以实现家委会的集体共同利益最大化,时间一长就难免发生性质变味。

3.家委会因功能转移带来一定负面效应

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是家长委员会的三项基本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家长参与家长委员会的功能转移,家长普遍缺乏对学校教育的正式参与。无论是在参与机制或参与内容上,大多停留在非正式参与的层面,家长可以通过非正式参与的形式对学校、教师进行沟通和表达意见,但是在学校管理、决策和评价等正式参与方面将家长排除在外,反倒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变相向学生、家长乱收费,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背后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的場所。二是家长委员会的功能转移导致其职责不清,对学校事务和教师教学干涉过多,扰乱了学校正常的行政管理和教学秩序。譬如近期《中国教育报》就“双减”给教师带来哪些改变,进行了一次线上问卷调查。教师反映“双减”后家长感到焦虑,对教学安排有更多干涉[7],有些家长并不支持学校减少作业和考试,甚至孩子一旦出现成绩不理想或不适应教师的教学方式,家长就会向上级领导直接投诉或以网上发帖公开点名批评教师。

4.成员遴选及工作机制不规范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是按照民主程序,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校推荐或家长自荐的基础上,家长公开发表竞演讲说,由全体家长投票选出产生的家长委员会代表。但校方为了自身的利益,选举程序多由学校或班主任指定委派,选举产生的家长委员会成员更加注重社会地位和声望[6]。委员会成员大多为成绩优秀的学生家长、政府官员、企业老板、教育行政部门官员等等社会地位身份显著的家长,委员会成员成分单一,不具有广泛代表性,不能反映出广大家长的意愿,尤其是成绩较差、社会地位低下、家庭条件贫困家庭的学生的家长,他们容易被边缘化。这样的选举工作是不合程序的,也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同时在家委会开展活动时,校方和班主任也往往只听从少数有地位有权势成员的意见,或倾向于这部分人的诉求和意愿,这就势必伤害家长参与家委会的积极性,进而损害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益,不利于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

5.学校及班主任对家委会的管理失察失范

既然家委会是在学校的统一要求和督促下成立的,是在各年级班主任具体组织指导下运作的,那么学校和班主任包括任课教师均应对其工作和运行负有监督、规范及调整责任。然而现实中有些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工作,将家长委员会当作是学校建设的形象工程,并没有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管理制度中。我国各地区的中小学基本都建立了家长委员会,但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普遍,成立之后再没举办过家校沟通的活动,没有发挥出家长委员会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合作的作用。并且,学校关于家长委员运行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家长委员会工作开展的临时性较大,在许多运行方面都缺乏科学的规章制度。

三、基于学校治理的家长委员会建设的提升路径

1.明确家长委员会的性质与合法地位

要使家长委员会更好地发挥自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明确家长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基本前提。家长委员会是家长行使集体教育参与权的组织,其性质问题是研究家长委员会的起点,关系到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关系、职责履行等等。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家长委员会的性质与合法地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调研,明确家长委员会与行政部门、学校之间的权责问题,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界定清晰家长委员会的性质与合法地位,使家长委员会的职能在规范的法律规则下运行,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应有的价值与功能。家长委员会应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代表全体家长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基本职责,以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服务学校内部民主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以及推动家庭、学校乃至社会相互合作为宗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首先,家长委员会应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通过全体家长投票选举产生的,是一种直接选举的形式,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其次,家长委员会是学校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以服务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和以学生发展为目标,在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下履行职责,纳入学校日常事务管理范畴。最后,家长委员会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它并不是学校的附属机构。学校领导和教师不能直接参与其中,应在制度规范的许可下,按照学校章程规定,依法指导家长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工作。

2.完善制度建设以规范权利的运行

权力的有效运行依靠的是明确规范的制度,规则不清、目的不明是各主体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建设不是为了约束家长,而是为了激励家长,家长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应具有发展性。不仅要建立完善的家长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家长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目标、工作流程,融合到家校合作的管理过程中,家长委员会成员都按照学校章程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能,学校和教师也应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指导家长委员会运行日常工作,提高家长委员会的工作质量与效率;还应进一步优化学校章程中家长委员会组建的实施细则,切实保障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学校章程,并重点完善家长委员会的资格认定制度、竞选制度、议事制度、培训制度、参与学校评议制度等等。除此之外,家长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只局限于维护日常管理和提高效率是不够的,尤其应关注到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弱势儿童及其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等问题。

3.因校制宜创新家委会的运作机制

家长委员会是家校合作的重要方式,也是学校内部管理、教育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的重要参与者。首先,学校要积极探索家长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学校家长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应从学校或班主任指定委派特定的家长,转变成由家长就竞选职位发表竞演讲说,通过全体家长共同投票选举产生委员会代表,并公示选举结果。这种组建方式是广泛参与的直接民主形式,只有通过集体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的委员代表才能够真正代表全体家长的权益。其次,扩大家长委员会成员的广泛参与性,保证所有的家长都能轮流参与到学校管理中。家长大多都有各自的工作,为了保障家长委员会的有效运作,要充分考虑到家长的时间问题,创新家长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实行家长委员会执行主任轮职制[8],将校级或班级家长委员会组成执行主任轮职团,轮流担任执行主任的岗位。执行主任跟据学校或班级的工作安排,在固定时间内担任执行主任,让所有家长都能轮流参与到学校和班级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以及反馈。这种广泛参与的选举方式和运作模式代表着学校内部治理的民主化形态,它涉及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实体性权利,广泛性的主体参与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有利于弱势家庭的学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4.积极为家委会履行职能和激发活力赋权

学校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9],实现权力资源的重新配置。加强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改变其管理失范的问题,就要求学校赋予其权力。所谓赋权,不仅仅是“赋予”他人权力,而是挖掘和激发其内在的潜能,增强组织的效能。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内部治理的重要组织形态由来已久,但对于家长委员会应该有什么权力、如何行使权力、哪些事务应由家长委员会决策、如何参与决策、怎样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都缺乏具有操作性的制度细则。家长委员会的管理实质上就是一个为家长赋权与增能的过程,学校不仅要给予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机会和条件,通过法律、制度使家长具有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激发家长的内在潜力和参与学校管理的主动性,帮助他们提高参与的能力。例如开设家长讲堂,丰富学校课程内容,寻找具有专长的家长,动员他们开设课程,调动家长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好家长委员会的职能。

5.与时俱进提升家委会的功能定位

家长委员会的建设应顺应改革的形势,不断提升其组织功能和价值定位,应从以往单纯的沟通、联络向参与管理、监督、决策和评价等实现功能转型。在实施“双减”政策的背景下,家长委员会的功能转变显得尤为重要。实施“双减”政策之后,教师承担起课后延时服务的任务,有的家长认为课后服务只是在教室写作业,没有接受任何的辅导,更没有任何素质教育相关的课程开展,当家长遇到这种情况时,内心自然是非常矛盾。此时,应以家长委员会为核心建立家长督学制,让家长走进学校,依据学校法律法规对“双减”之下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决策和评价。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应将权力下放给家长委员会委员,让家长了解课后服务的设置,积极地监督和评价计划是否落实到位,如果该计划并没有很好的落实,家长委员会有权提出问题,学校和教师应充分尊重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量对策,并针对问题及时做出调整,为教师减轻课后服务负担,组建好“双减”政策之下的教师同盟军,促进“双减”政策和课后服务的真正落地。家长督学制可以有效保障家长对学校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和评价权,借助家长及其社会资源有效改进和加强学校管理工作,让家长参与到学校日常的管理、教育教学之中,让家长更加了解学校和支持学校,有利于转变家长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褚宏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现代学校制度[J].教育研究,2004(12):32-38.

[2]  靳澜涛.依法治教与依法治校的逻辑审视与现实观照[J].现代教育管理,2021(01):107-112.

[3]  鲍传友.提升学校治理能力需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J].教育发展研究,2017,37(20):3.

[4] 孙国华: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卷[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1997:348.

[5]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EB/OL].(2012-02-17)[2022-12-06].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s7053/201202/t20120217_170639.html.

[6]  王斌,王佳佳.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想说爱你不容易:基于對我国东部某省14所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组建运转情况的调研[J].中小学管理,2017(07):46-47.

[7]  林焕新.“双减”之下,教师面临哪些挑战?如何应对?[N].中国教育报,2021-12-11(002).

[8]  郁琴芳.家校合作50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256-288.

[9]  范国睿.学校治理的逻辑[J].教育发展研究,2022,4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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