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系统观念下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定位及实现路径初探

2023-10-23

石油科技论坛 2023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要素价值

赵 星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

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定位,直接影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目标方向和管理重点。本文尝试利用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方法,分析知识产权系统的功能和结构等,探讨不同类型企业知识产权核心价值定位,以期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有所启发。

1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内涵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即知识产权对企业有什么用的问题,体现在方方面面,不同企业有不同需求。有的源于企业发展的真实需求,也有的源于政策导向引发的非市场需求(如排名、资助、考评)等,且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与考量各异[1]。例如,对于专利的价值,社会各界还没有完全达成共识。一些人申请专利仅满足于获得授权证书[2],仍有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仅限于各类资质申报、评价、评奖等活动中的被动要求,对知识产权的理解限于“数量”,而对于用知识产权“做什么、怎么用”仍然模糊[3]。目前的相关研究,较多关注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相关政策环境下知识产权能给企业带来的“好处”等。本文所述的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指的是由作为价值客体的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知识产权功能对作为价值主体的企业的作用和意义。

1.1 作为价值客体的知识产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和企业对知识产权功能和作用的需求[4]。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概念,应反映其定义的事物的本质属性,以便明晰与其他相关事物的区别与关系[5]。在探讨知识产权的价值时,首先应明确作为价值客体的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等相关概念的区别,避免谈论或说明知识产权能够带来的价值时,实际所指的却是设立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或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的价值,如常见的用来说明专利运用成效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6]、专利实施率等概念,就泛化了专利的概念,混用了专利和技术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民事权利。以专利为例,权利人有权排除或禁止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该权利保护范围内的科技创新成果,但法律并没有授予专利权人自由实施或独占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相反,专利权人在实施自己专利保护的技术时,如果该技术是在他人专利保护范围内技术的基础上改进或集成创新的,尤其应注意分析是否需要获得他人允许,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明确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本质属性,以及该“权利”所具有两个方面的权能,即消极权能“禁止权”和积极权能“处分权”,既是准确认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本质和知识产权在相关概念体系中位置的需要,也是厘清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科技成果等相关事物区别与联系的前提,从而才能以之为基础,在具体环境下构建合理适当的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的关系,明晰两者之间的分工界面及协同关系。

1.2 作为价值主体的企业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区分

知识产权作为“禁止权”的权利属性客观上决定了其具有的功能。价值虽然源于客体,却不是其本身,价值最终还是取决于主体[7]。明确价值主体是分析、选择和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前提。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价值主体,内部存在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团体和个人,包括技术研发人员、技术研发项目经理、专业技术领域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机构。如,科技创新成果的完成或发明人,较为关注对其业绩有较大影响的论文发表、项目验收、奖励及职称评审等方面知识产权的申报数量和效率[8]。

在企业内部,因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所在岗位职责绩效要求以及自身利益诉求不同,存在对知识产权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主体,需要进行统筹和平衡,尽可能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当不同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尤其是矛盾和冲突,且无法统一到企业的整体利益上时,应将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的需求,而非局部利益诉求,作为首要考量因素。

1.3 知识产权价值与相关衍生价值

价值具有多维性,即同一客体相对于主体的不同需要所具有的不同价值[9]。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样具有多维性,实体企业、非专利实施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科研机构等不同市场主体,甚至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情境下或处在不同发展阶段,需要利用知识产权的“禁止权”或“处分权”发挥的具体作用,亦有很大不同。本文探讨的技术创新主体是以实体业务经营为主的企业,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及非生产专利实体。

同时,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演进历史进程中以及现实环境下,基于鼓励科技创新、引导重视知识产权的政策导向,我国将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水平的证明或直接奖励资助对象,如专利申请资助、科技奖励申报、职称评定、科研项目验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以及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专利工作考核或排名指标,使得知识产权能够实现直接经济价值(如政府补助或奖励)或者对实现获得科技奖、通过高新企业认定等发挥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这些功用,首先是假设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科技成果先进或技术水平高(这种假设并非总是符合实际),知识产权是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结果,从而也是科技成果水平或科技创新能力的证明;其次,知识产权在上述活动中的价值并非直接源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宗旨,即并非是源于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而是源于激励引导科技创新工作或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是知识产权的衍生价值;最后,上述知识产权衍生价值的价值主体不仅包括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还包括发明人、科研项目组、研发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

此外,多年来,在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相关激励引导政策的大环境下,难免会演化出一些偏离政策初衷、滥用政策制度、直接追求获取基于科技研发活动结果的知识产权,目的在于用以“证明”可能与自身真实情况不符的科研能力或业绩等,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异化,或者称之为知识产权的异化价值。

2 系统观念下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分析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系统观念”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出“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10]。我国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的开创者和奠基人钱学森认为,“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是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而且这个有机整体又是它从属的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11]。任何一个系统都包括要素、相互连接、功能或目标3 种构成要件,并具有集合性、相关性、层次性、整体性和目的性等属性。

2.1 从系统整体性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定位

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目的是要实现其经济价值,如果完成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却没有通过转移转化等运用来实现经济价值,知识产权工作就没有价值。虽然有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时有强调,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融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服务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例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提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原则即是要统一部署经营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使三者互相支撑、互相促进[12]。但在实践和认识中,却较为普遍存在脱离具体企业经营发展、科技创新等具体情况下的企业对知识产权功能的需求,而单纯地强调知识产权的高效益运用。如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运营居于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核心地位,如何有效地萃取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使企业知识产权资源转化成显性的企业利润和现金流,不仅关系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存在价值,更关系到企业赢得创新所得,获得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12]。

整体观念是系统概念的精髓。系统内要素的目标、质量和功能,要素之间的关系,都必须服从整体的目的,它们共同实现系统整体功能[13]。企业知识产权系统与企业生产系统、销售系统、人力资源系统、物资采购系统等一样,从属于整个企业系统,其主要功能或价值定位要服从于整个企业的发展目的和需求,而非脱离企业整体系统需求和环境,去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正如时常有人诟病科技工作“只花钱不挣钱”,脱离企业这个更大的整体系统去谈企业科技系统的价值一样,也常见脱离企业整体系统目的和需求,认为“不能把专利放在抽屉里”,以及单纯强调所谓的专利实施率、专利产业化率等。

在系统观念下,知识产权不是孤立的要素,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应脱离企业实际需求而单纯强调直线式直接实现经济价值,而应围绕企业系统整体目的和需求,进而分析、选择满足实际需求的具体措施,通过使主营业务价值增值或支撑保障主营实体业务发展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发展目标。如华为任正非2015 年曾提到:“很多年前,公司就已经有知识产权的战略方针了,就是要保护自己全球业务的安全”[14]。此后再次强调:“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价值观”[15]。

2.2 从系统结构与功能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方式

系统的范围或规模是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而决定[13]。知识产权是企业科技创新系统的要素之一,这个系统由规划计划、科技项目、科技经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技平台、科技交流合作、技术标准等管理要素或子系统组成,各个要素的功能目标必须服从于科技创新体系整体的目的。

我国企业大多按照科技成果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还没有将其有效融合到其他管理要素之中,或者说没有与其他要素建立有效的联系。按照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理论,对于一个系统而言,实现系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关键,在于要素之间的关系,在于系统的结构,要素之间的关系比要素的集合更重要。系统工程或管理工作的意义主要在于协调和优化各种要素关系,从而提高系统的总体功能。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系统的要素之一,其主要作用和价值定位应该是支撑保障作为系统整体的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具体方式则是建立或优化知识产权与作为核心要素的科技规划计划、项目立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之间关系。

2.3 从系统可靠性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的系统要素关系

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创造是源头,运用才是目的[16],类似观点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机制是基础,知识产权运用机制则是提高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要保障”[17]。这类认识有两个默认的前提:一是把“知识产权”看作“科技成果”,强调通过使用将创造性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事实上,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成果”的一种法律权利,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权不让他人使用权利保护范围内的创新成果的权利,也就是“禁止权”,而法律并没有赋予权利人独占实施的权利,不是“独占权”。因此,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可以限制他人行为的权利,一旦创造出这种禁止权,就在发挥着震慑和安全保障作用,也因为具有随时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从而形成对竞争对手的震慑作用和对自身业务、技术或市场的安全保障作用。因此,在行业高端竞争中,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往往不在于“如何用”,而在于“是否有”,就如一个国家拥有核武器的作用一样。二是把知识产权系统的主要要素,即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之间的关系,默认为串联关系。也就是首先要创造知识产权,创造之后才是运用和保护。在这种认识下,知识产权的创造只是第一步,知识产权工作的终极目的或重点,是将创造出的知识产权进行许可或转让等,以实现其经济价值。这种认识同样是把知识产权看作一个孤立的系统,没有将知识产权放在企业科技工作系统整体甚至企业整体发展中去思考其价值。

运用系统可靠性分析,如果将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串联关系,任何一个要素功能的失效,都会导致整个系统功能发生故障[13],也就是通常所认为的,知识产权创造之后,只有通过运用才能产生价值。事实上,知识产权子系统的要素创造、运用和保护应该是并联关系,3 个要素均有各自功能和价值,仅当组成系统的全部要素都失效时,整个系统才发生故障。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之间的串联关系重构为并联关系,有助于合理定位知识产权的功能。是知识产权创造要素直接发挥价值,还是知识产权运用或保护要素发挥作用,取决于输入到知识产权子系统的信息或需求。例如,针对研发活动的需求,关键是创造出高质量的知识产权;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2.4 从系统对环境的适应性重新认识知识产权

系统要获得生存与发展,必须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环境的变化必定对系统及其要素产生影响,从而引起系统及其要素的变化;系统必须适应环境,就像要素必须适应系统一样[13]。在我国企业发展的大部分历史时期,知识产权客观上并非重要亦不迫切,如作为科技实力的体现、科技成果的证明以及创新成果的确权等,由此形成了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固有认识。

而今,创新驱动成为国家和企业谋求竞争优势的核心战略,知识产权的强化保护也已是全球主要市场的新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演变和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要素的变化,使得知识产权这种可以直接限制竞争对手行为的极具威慑力、杀伤力的权利发挥的主要作用,已从保护自己权利范围内的创新成果,演化为竞争与合作工具,以及确保业务和科技创新安全的竞争资源等。近些年,以华为、大疆无人机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在走向国际高端市场的进程中,遇到的系列知识产权纠纷充分说明,知识产权竞争力是行业领头企业获得全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前提,知识产权是企业走向国际高端竞争必不可少的竞争资源。

在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新环境下,对于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其保持相对后来者的领先地位的重要工具和竞争手段;对于逐步走向市场领先地位的后来者而言,知识产权是需要储备的确保自身业务发展安全的竞争武器。但当前对于我国不少企业而言,尚无经验也没提前准备好用于市场竞争与合作的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还停留在将知识产权作为锦上添花的荣誉证明或科技实力体现,因而有必要适应环境变化,改变对知识产权的固有印象或认识,重新思考知识产权能为自身企业发展带来的真正价值。

3 企业知识产权核心价值定位及实现路径

价值源于需求,价值具有多维性,需求具有层次性。价值的多维性要求在创造或实现价值时,应对客体的价值作全面考察和理性选择[9];需求的层次水平是判断价值大小的主要因素(前提条件是对事物本身本质功能的需求,而非对另一事物功能的需求)。分析和选择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必须根据企业整体状况及总体发展目标,选择能够支撑保障企业发展和战略目标实现的知识产权功能。

3.1 依据企业的市场和技术地位与发展目标确定知识产权核心价值

作为主要用于市场竞争与合作的一种禁止权,知识产权在企业战略层面的核心价值,从横向或静态上看,主要与企业的市场地位和技术地位相关;从纵向或动态上看,与企业的使命定位或总体发展目标相关(图1)。

图1 企业的市场地位和技术地位关系

行业内市场地位大、技术地位高的企业,属于行业龙头、领跑企业,主要运用知识产权保持行业地位,尤其是当追随企业逐步威胁到自身行业地位时,龙头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竞争手段(游戏规则)维持在行业价值链的高端位置。同时,在走向无人区、引领行业发展或决胜未来产业时,提前对可能商业化的技术方案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抢占行业竞争制高点。

行业内市场地位大、技术地位相对低的企业,属于市场跟随者、后来者或赶超者。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追赶过程中的防身武器,即确保自身业务发展安全,避免因知识产权而给自身业务发展带来限制甚至失败的竞争资源和反击工具。

市场地位小、技术地位高的企业,属于行业细分市场或核心领域的领导者。关键要用知识产权保护好自身的核心技术,防止自身技术被模仿而丧失在细分行业价值链的高端地位。

市场地位小、技术地位低的普通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并非其核心竞争力,也没必要投入过多资源到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上,但要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从静态上看,上述4 种类型尤其是前3 种类型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核心价值的定位各有侧重,但核心价值实现的前提均要有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从动态上看,矢志走向行业价值链顶端、成为行业细分市场龙头企业或世界一流的企业,均有必要提前对关键核心技术布局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正如《从偶然到必然:华为研发投资与管理实践》一书所言:“要成为大企业,成为世界级企业,必须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没有核心IPR 的国家,也永远不会成为工业强国。”

3.2 以系统整体效能最优为目标,优化知识产权与企业相关子系统或子系统要素的结构

系统的范围或规模是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不同类型的企业应根据对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定位,以系统整体效能最优为目标,构建知识产权在企业系统的适当层级,以及与企业其他子系统或子系统要素的结构关系。对于行业领跑企业,一般将知识产权与企业法务系统、科技创新系统紧密融合,在知识产权与法务系统或法务系统要素、科技创新系统或科技创新系统要素之间,建立合理有效的结构关系。对于追赶企业,应侧重将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系统或科技创新系统要素充分融合,运用知识产权保障核心技术能力和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提升。对于行业细分市场的龙头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好自身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应注重构建知识产权与法务系统的结构关系,投入更多知识产权维权资源和能力建设,防止核心技术被模仿失去市场竞争优势。

3.3 聚焦重点关键,集中优势资源,助力科技创新核心工作

坚持系统观念,要把握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在构建和优化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系统中的层级及结构关系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重点完善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系统核心要素的关系。具体到作为国家科技战略力量的创新主体,尤其是加快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央企,当前有必要着眼于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面向科技创新系统各个要素,优化知识产权与有关核心要素的结构关系,建立和协调知识产权与科技规划计划制定、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核心要素之间的科学合理、高效适用的关系。例如,在科技规划计划、立项及研发过程中,做好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在科技攻关产生阶段成果及最终成果时,及时做好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布局;在科技成果商业化生产时,做好知识产权风险分析和保护等工作,从而促进科技攻关效率和效果以及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提升。

在优化完善科技创新系统要素结构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面临的形势和重点任务,在知识产权管理资源非常有限的现实下,集中优势资源,面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原创技术策源地、创新联合体建设等重大任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效能的作用,助力科技创新核心工作高效开展。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要素价值
掌握这6点要素,让肥水更高效
观赏植物的色彩要素在家居设计中的应用
论美术中“七大要素”的辩证关系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一粒米的价值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给”的价值
也谈做人的要素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