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事业法人登记管理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2023-10-22杭州市委编办
●杭州市委编办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杭州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提出,全力打造教育科创高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全球人才蓄水池。近年来,杭州市委编办主动靠前服务,探索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强化新型研发机构从准入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和服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现状
新型研发机构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征。近年来,杭州市在规范“审批设立事业单位”管理的同时,用好“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围绕实施人才强市、“三名”工程等战略部署,通过“校地合作”“企地合作”等方式,探索开展登记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工作,支持市内或引进的高层次创新载体和人才团队登记为事业法人。目前,已在杭州市委编办登记的“无机构规格、无固定编制、无固定财政经费”新型研发机构31家,其中20家被列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西湖大学、北航杭州创新研究院、浙大杭州国际科创中心、杭州极弱磁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研究院、西湖实验室及一批省实验室等新型事业法人已成为全市重要的人才集聚和创新研发平台。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有关探索
(一)创新登记,赋予“事业法人身份”。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登记管理方式,明确统一政策、统一口径,严格审核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享受相关政策。全面争取国家、浙江省对新型研发机构“登记管辖权”的政策支持,授权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属地登记,方便日常登记管理。加强人才栖息平台建设,专项设立浙江省杭州科技创新发展院,用于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继续保留原有事业身份,创新保障人才队伍建设。
(二)优化服务,开通“登记绿色通道”。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全程指导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工作。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在西湖实验室、湘湖实验室、杭州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等登记设立过程中,主动与举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帮助解决登记设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落户”。开辟新型研发机构登记“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工作方法,优化登记流程,容缺受理办理,实现即报即审、即刻取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入“动力源”,切实推动“快审批、快落地”。
(三)齐抓共进,实施“联合协同监管”。结合加强事业单位运行监督管理及章程管理等,明确登记部门、举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机制,重点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运行、公益属性、国有资产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推动规范运行。积极与科技、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动,参与绩效评价、资金拨付、事业人员社保等审核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多维度做好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健康体检”。对长期不开展业务、运行基本停滞的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及时督促办理注销,落实退出机制,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四)建章立制,强化“规范创新服务”。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提供保障。明确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准入条件、登记程序、登记要求、退出机制、联合监管、登记服务等内容,重点是将严格审核、充分论证作为法人登记的前置程序,依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确定是否进行法人登记。严把公益属性,紧扣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严格非营利规则。明确登记部门、举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义务和监管责任,通过评估做到“优胜劣汰”。同时明确支持通过纳入人才平台、事业编制池等方式统筹保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保留原有事业身份。
三、促进事业单位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发展的思考
(一)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新型研发机构是近年来发展的新兴主体,总体上,现有登记管理制度对此类机构登记界定模糊,准入标准不清晰,缺乏统筹,把关不够严格,需要制定专门办法,明确登记条件和流程,日常运行管理和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探索开展阶段性评估考核,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长效机制。同时,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登记设立事业单位,不再核定事业编制后,迫切需要相应地完善与财政、科技、人社等部门的政策衔接,做好支持性、配套性政策的研究制定。比如,分类分级认定机制、经费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
(二)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探索完善职能部门按职负责、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权,在经费管理、科研创新、成果处置、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引进和职称评聘等方面引入市场化机制,破除体制机制束缚。科技部门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方向、研发能力和业务运行进行审核,研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组织部门统筹推进人才引进政策保障,结合人才集聚情况,赋予一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权;人社部门加强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指导和规范;审计、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以及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登记管理部门加强准入登记管理和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年检等工作;举办单位负责审查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年度考核、绩效目标等。
(三)支持地方创新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目前登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各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各级政府合作,部分还涉及中央国有企业。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管理权限,需要对应层级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为便于登记日常管理以及享受地方相关政策,建议对符合条件的事业法人新型研发机构,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支持授予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辖权,明确相关登记授权要求及操作流程,支持地方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同时,鼓励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在法人任职资格条件、设立分支机构、资金筹集渠道、开办企业、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探索,助推事业单位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