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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在法律监督中的应用与调适

2023-10-20蔡春源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9期

蔡春源

摘 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检察机关的应对难度大幅提升,因而需要紧跟数字时代的发展,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数字检察作为新技术是法律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但是目前数字检察工作存在开发管理不完善、信息收集效率低、人才队伍有缺口等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将数字检察作为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引擎,完善开发管理机制、固定信息收集路径、建设新型办案团队,及时总结新经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数字检察 法律監督 智慧检务

随着人工智能等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及其行为被“数字时代”深刻影响并改变着,法律作为对社会中各方面调整的有效工具同样面临着多种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独立成章,是国家层面注重数字发展重要性的体现。数字时代的挑战为我国数字检察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机遇。基于此,本文拟对数字时代下的数字检察变革提供应对思路,破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的核心问题。

一、数字检察产生背景分析

世界范围内,人类科技进步与法律治理之间的互动一直存在着。[1]缕析数字检察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其自身的轨迹,而这一过程亦是检察数字化改革的过程。在大数据的加持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范围也得到拓展和深化。在国家治理层面,数字中国建设作为“十四五”远景规划之一,“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已然成为当下国家建设和治理的重点。在进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过程中,“数字”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核心要素之一。

(一)新技术发展的必然阶段

各类新兴技术对我们生活与生产的作用域已逐渐被拓宽,这是我们步入数字时代的显著标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ChatGPT”等新概念通过各种传播途径为人熟知,而检察机关面对数字时代中的新型法律问题却显得力不从心。在互联网被广泛运用的当下,人们所接触到的信息更加充分,在此之上需要人们掌握的则是对信息进行检索并筛选的技能,对于检察机关亦是如此。在数字时代中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价值,同时保证这一职能不被误导,使其被充分而全面地发挥依然是数字检察的核心问题,亦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数字时代中的数字技术不仅冲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领域,其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也有明显作用力。在数字时代下,法律监督职责的发挥应是协同的、整体的,要突破传统法律监督中的限缩性、被动性、滞后性痼疾[2],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有效开展具有“数字式颠覆”的检察监督。

(二)数字检察改革的内在要求

2021年8月2日,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数字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权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数字化检察改革的当下,对检察权的行使应化被动为主动,转独立为协同方能最大化地运用好“数据”这一工具,使数字检察发挥出应有的强大法律监督效能。通过检察履职一体化打破检察监督工作中固有的藩篱,通过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便于检察机关一体协同、联合行动。为满足数字时代对法律监督的新需求,大数据时代下的法律监督模式便应运而生,以满足当下检察一体化建设的各种内在要求。

(三)数字检察实践的外在需要

数字检察是数字法治的六大领域之一,也是我国数字化建设的重要领域。[3]目前新技术被有效应用于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程度并不够深入,多数采用的仍是“人工+智能”的应用模式,故而当下深化数字检察的改革是最好的时机。数据的分类方式多种多样,按照数据的计量层次,可以将统计数据分为定类数据、定序数据、定距数据与定比数据;按照数据的来源依据又可以分为检察数据、司法数据、政务数据、社会数据。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获取数据多是通过公、检、法、司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此外还可以通过点对点的信息共享协议以及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获取多种来源、多种层次的数据。检察机关需要以检察工作业务为中心,利用检务大数据库积极拓展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用范围,在此过程中充分释放和应用好数字时代下大数据的巨大潜力和价值,推进检察工作的处理与数字科技深度融合,使数字化检察改革向纵深处发展,促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数字检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数字检察是在智慧检务的建设和应用基础上发展而来,通过数字化检察改革的深入进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广度、深度都有明显提升,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问题,这些问题极大限制了数字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具体可以表现为开发管理不完善、信息收集效率低、人才队伍有缺口三个方面。

(一)开发管理不完善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我国于2023年7月份组建了国家数据局,目的在于大力推动国家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当前,全国上下高度重视和发展“数字”技术,但是检察机关总体上缺乏法律监督方面应用技术分析,数字检察的开发面临多、乱、散的局面,缺乏统一组织管理,各自为战,跨系统的数据协同办案机制建设更是举步维艰,跨部门办案数据信息格式不一致,数据录入、更新、校对、分发等难以落实。这些问题导致数字检察的开发管理工作尚待持续完善,需要进一步予以整合。

(二)信息收集效率低

数字检察涉及各种应用场景,不同的场景需要收集的信息不同,需要多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比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需要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学校沟通联系,推动数据信息互通。这些不同类型的信息怎么得到、如何处理,一直是难以解决的具体问题。除此之外,随着系统的更新升级,数据需要时常更新,待分析数据需要定期到各单位收集,收集信息的程序复杂而繁琐,而且各类数据、视频、图片、声音等信息不能自动更新、处理,需要人工的精心处理,还容易出现错误,这种低效的工作肯定会影响数字检察技术应用,甚至让办案者放弃使用这些系统,影响数字检察工作的普及运行速度。

(三)人才队伍有缺口

数字检察貌似是技术问题,实质是如何向数字检察技术开发人员表述具体应用情况的问题。做技术的不太懂办案,办案人员又不懂技术,这是沟通壁垒问题。这种壁垒问题广泛存在,导致数字检察技术应用推广困难,同时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类案分析功能不实用,各类信息的自动处理、数据比对等数字检察基础算法模型缺乏。这些问题的核心都是缺乏既懂技术又懂办案的人才,当前模型开发人员对数字检察掌握不透彻,造成在系统模型开发过程中漏洞百出,极大影响了数字检察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数字检察改革的建议与对策

数字时代中,数据作为核心要素,可以为检察机关的数据监督平台建设提供重要助力,鼓励和支持其应用的同时还需得加以审慎思考,以便于在未来的实践中应对未知问题,在具体改革中,可以从完善开发管理机制、固定信息收集路径、建设新型办案团队三个方面入手,解决数字检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一)完善开发管理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数字检察跨部门办案困境问题,就必须从完善开发管理机制入手,应聚焦于数据来源、数据处理和应用。在数字检察技术应用中建立统一的概念模型、统一的信息格式。概念模型在于指导办案人员把法律知识、经验、方法用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语言描述出来。统一信息格式则要规定一些具体技术开发中应设置的标准信息类型、度量要素。检察机关之间可以加强交流合作,深入研究司法办案规律,总结类案分析方法,从而提供统一的类案处理方法和相应的数字检察技术应用途径。并及时与党委政府进行沟通联系,由党委政府协调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开发大数据協同办案平台,统一格式录入,实现互联互通。

(二)固定信息收集路径,提高办案效率

要解决信息收集效率低的问题,就需要根据具体模型情况,对相关信息收集单位进行梳理,做好前期沟通对接工作。初始阶段可以在不同的单位建立联络员,通过微信等平台建立日常信息报送群,以人工为主输入各类信息,定期及时更新数据。随着工作的深入,可以通过开发的模型与各单位间的办案系统进行对接,对相关数据进行自动收集,减少人工输入的程序事项,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升级,提高案件线索发现的精准度。同时还可以对具体案件相关信息进行智能分析,从类案中归纳总结出普遍规律,形成科学的系统运行规则,在进行个案办理时,可以根据信息要素自动生成各类必要文书,预判案件走向和结果,不断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三)建设新型办案团队,加强人才培养

满足于把个案办好,已经不适合当前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应用数字检察技术,提高类案总结分析能力,参与社会治理,对检察官个人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培养既熟悉法律,还熟练应用技术的检察官是理想目标,但是短期内难以实现。在人才培养上,可以开展检察官和技术员“结对子”活动,促进经常性交流,将“对子人员”安置到相近办公室,打破部门障碍,短期内解决沟通壁垒问题。在办案团队组建上,可以有意识吸纳检察技术人员的参与,定期听取检察技术人员对案件处理的建议,特别是对类案进行科学处理的先进做法,深挖案件背后的线索,最大限度发挥数字检察效能。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474250]

[1] 参见杨昌宇:《数字时代法律面临的技术性挑战及其法学应对》,《求是学刊》2022年第4期。

[2] 参见胡铭:《论数字时代的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

[3] 参见程曙明:《数字检察视域下检察能动履职的理论证成与实务探讨》,《人民检察》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