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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再审抗诉案件办案重点

2023-10-20胡桂林梁晓勇阮军帮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9期

胡桂林 梁晓勇 阮军帮

摘 要: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又申请撤回,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为一审判决书,同级检察机关认为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指令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对关联案件进行串并案审查,发现原案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补充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追加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对指令再审的案件与补充、追加起诉的案件并案审理,数罪并罚。检察机关应强化监督,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与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相结合方式,加强侦检监衔接,深挖漏罪漏犯,推进诉源治理,把监督办案持续做深做实。

关键词:抗诉 涉黑犯罪 自行补充侦查 撤回上诉

一、基本案情及抗诉结果

2014年至2016年5月,孟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山湖水域前程子段(可采砂区域,需持有采砂许可证)租用他人鱼塘私自开挖航道,利用砂泵船非法采砂共29万余吨,价值人民币800余万元;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孟某某等人在明知南四湖水域系国家禁止采砂区域的情况下,仍在南四湖水域刘香庄段开辟非法采砂区域,非法采砂共23万余吨,价值人民币749余万元。2014年3月3日,孟某某等人阻碍渔政站执法人员查获采砂船上用于非法采砂的两桶柴油和一些维修工具,用汽车将执法车辆前后堵住,言语辱骂、威胁执法人员,抢走被依法扣押的柴油和维修工具。2014年4月3日,孟某某等人驾车将在微山县张楼水域执法的警车截停,言语威胁执法民警,整个过程持续约10分钟,后孟某某等人见目的无法达到遂离去。2015年3月12日,张某等人驾驶多艘摩托艇冲撞在微山湖张楼水域执法巡逻的船只,并在执法船周围快速行驶盘旋,形成巨大波浪,阻碍执法船接近采砂船。张某还驾驶摩托艇冲撞执法船,造成执法船进水,并向执法船投掷石块、泥块等。2016年2月26日,孟某某等人驾驶快艇围堵在微山湖水域张楼湖面捕鱼的韩某某、李某某,并在湖面的一个土堆上,使用竹竿等对二人进行殴打,致韩某某轻伤、李某某轻微伤。

2016年12月7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沛县院”)以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对孟某某等12人提起公诉。2017年6月26日,沛县人民法院对孟某某等12人以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10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有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2018年2月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市院”)在对该裁定进行审查时发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且存在遗漏犯罪事实、遗漏同案犯的重大线索,2018年3月15日,对一审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抗诉过程中,徐州市院开展自行调查核实,还发现孟某某等人存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7个罪名、18起事实的黑恶犯罪漏罪线索。2018年9月12日,徐州市院向徐州市公安局通报漏罪情况,指令沛县院对孟某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等漏罪漏犯监督立案,徐州市公安局当日指定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立案侦查。

2018年9月2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沛县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4月1日,因沛县人民法院存在不适宜继续审理的情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指定云龙区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2019年4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将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龙区院”)审查起诉。云龙区院并案审查,于2019年6月以孟某某等2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补充、追加起诉。2020年9月29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孟某某等28人19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后孟某某等人提出上诉,2021年3月1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组织“保护伞”沛县公安局原民警张某、郑某,沛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原科长李某等5人,分别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5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11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再审抗诉案件办案重点

(一)准确认定撤回上诉裁定的性质,依法精准开展审判监督

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由徐州市院抗诉还是由江苏省院抗诉,成为困扰办案人员的一道難题。两名被告人在上诉期届满之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本案上诉后已经启动了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办案人员研究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经审查作出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裁定后,第一审判决、裁定自准许撤回上诉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生效。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此,徐州市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强化串并案审查意识,拓宽线索发现渠道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应当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发现有同案犯被分案处理或者犯罪手段、犯罪地域有关联的案件,应当进行串并案审查,及时调阅关联案件卷宗,精准研判监督线索。尤其是对诉判不一案件,应重点分析原因,准确加以研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应找准指控事实的证据薄弱点,通过书证、视频资料等客观证据补强证据体系。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应当论证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结合在案证据阐述认定理由,以更加严格的证据标准、更加严谨的说理论证支持抗诉主张。监督发现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线索的,应强化检警配合和监检衔接,推动查清相关犯罪事实,实现打伞破网、除恶务尽。本案中,办案组对19件关联案件进行串并案审查,发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线索,另向监察机关移送“保护伞”线索25人。

(三)强化监督意识,加强自行补充侦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抗诉后人民法院指令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原案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补充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追加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对指令再审的案件与补充、追加起訴的案件并案审理,数罪并罚。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引导侦查等多种手段,在补强抗诉证据、完善抗诉证据体系的同时,灵活运用实地勘查、调取书证、走访询问证人等方式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密切检警协作、引导侦查,深挖漏罪漏犯,扩大监督成效,维护公平正义;对于原审判决错误认定的事实与重大漏罪漏犯相关事实交叉重合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错误判决,为后续监督扫除程序障碍。本案中,办案组共走访行政执法人员、周边群众等相关证人56人,调取执法录像、未有效处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32份,为抗诉改判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奠定证据基础。

三、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再审抗诉案件办案思考

(一)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以高质效办案体现检察担当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要以检察办案厚植党的执政根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孟某某团伙盘踞微山湖地区,对当地水域环境、社会治安、基层行政执法造成极大破坏,因当地公职人员参与或充当“保护伞”,一直未受到全面打击,基层群众敢怒不敢言。必须坚决铲除这一犯罪组织,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办案组走村入户了解案情,取得多名被害人证言等关键证据,为查明该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建了基本证据框架。最终,该团伙被判处刑罚人员由12人增加到28人,罪名由最初的3个增加到10个,首犯刑期由4年10个月改判为19年。

(二)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推动构建司法协同新格局

为顺利推动案件办理,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发挥审前主导作用,研判案件办理思路,探索创设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和规则,形成打击合力。鉴于孟某某等人涉黑案中存在公职人员涉案,为减少办案阻力,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会商管辖,将该案办理指定由云龙区管辖。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组织200余名警力开展侦查,在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下,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此后徐州两级检察机关接续高效开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二审审查等工作,孟某某等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三)坚持综合履职,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本案中,检察机关同步成立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对孟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聘请水文监测、渔业、水利和环境保护专家参与调查,结合专家评估科学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总计430余万元,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牵头公安、水利、环保、南四湖下级湖水利管理局等17家行政机关联合召开“打击破坏环境犯罪,保护微山湖生态座谈会”,推动微山湖周边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基层治理问题,向当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建立社会治理长效机制。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221006]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221006]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