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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品无罪抗诉案件办案实践及思考

2023-10-20何雄伟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9期
关键词:改判强制措施大数据

何雄伟

摘 要:对于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由而作出无罪判决的零口供毒品犯罪案件,应根据证据规则,结合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进行综合分析。对据以定罪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认识存在分歧的,应主动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形成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发现因对“合理怀疑”适用不当作出无罪判决的,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庭审中可通过可视化示证系统有效出示证据,动态还原案发经过及犯罪事实。对于查清事实后足以定罪量刑的抗诉案件,如未超出起诉指控范围,可建议法院直接改判。

关键词:无罪抗诉 排除合理怀疑 大数据 强制措施 改判

一、基本案情及抗诉结果

2015年12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机关接周某举报后在刘某某所驾车辆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查获装在茶叶袋内的甲基苯丙胺1千克,同时查获手机2部、银行卡8张等物品。刘某某称自己经营燕窝生意,车内毒品系刚下车的朋友即举报人周某所留。周某称车内毒品系刘某某所有,其乘坐刘某某车辆谎称去找购毒人,下车后即报警。

2016年9月22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番禺区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后以贩卖毒品罪变更起诉。番禺区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7月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州市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周某在庭审时对刘某某贩卖毒品的对象、重量等重要情节的描述与之前证言有出入,且无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周某举报前刚从涉案车辆离开,无法排除刘某某辩解的毒品系周某遗留的可能性,本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于2018年2月2日一审宣告刘某某无罪。2018年2月12日,广州市院提出抗诉。同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院”)支持抗诉。2019年6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

二、涉毒品无罪抗诉案件办理实践情况

(一)抗前指导

2018年2月2日,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作出无罪判决后,最高检要求广东省院及时介入,研究案件是否存在“合理怀疑”,需要补充哪些证据。广东省院联合广州市两级检察院组成办案团队,围绕案件是否存在“合理怀疑”开展调查。对于案发前被告人活动轨迹和抓获地等关键信息,承办检察官经沿线徒步走访调查、驾车亲身体验、当面听取侦查人员意见、核实瑕疵证据成因后,认为案件证据仍存在较大补强空间。

(二)提出和支持抗诉

2018年2月12日,广州市院提出抗诉,主要抗诉理由为:周某证言稳定指认刘某某贩卖毒品过程;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刘某某驾驶车辆带“货”过程,有如何逃避毒品侦查及贩卖毒品的“暗语”等内容。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某辩解不能成立,案件不存在“合理怀疑”。2018年5月3日,广东省院受理案件。其间,承办检察官核查后知悉证人周某当庭翻证的原因系其家人曾在庭前遭威胁,故而周某不敢在庭上如实作证;核查刘某某与周某之間经济往来关系,查清周某没有购买大量毒品的经济条件,也没有陷害刘某某的动机;而刘某某称毒品归周某所有的辩解无其他证据印证。2018年7月31日,广东省院支持抗诉。

广东省院两次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公安机关完善、补充了大量证据,如围绕刘某某的社会关系网,借助大数据分析发现另外5起毒品犯罪与刘某某存在关联。在凌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中,通过对案卷中名字、电话号码及照片等关键身份信息比对发现,凌某等人与刘某某的上家均为陈某。经报告最高检协调公安部,成功抓捕毒品上家陈某,查清了本案毒品来源。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陈某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且从未经营燕窝生意,有力驳斥了刘某某向陈某购买燕窝的辩解。此外,经调查发现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多次与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见面、擅自离开所居住地点、日常生活中不携带备案的联系电话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2019年4月19日,广东省院建议法院对刘某某采取逮捕措施,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2019年4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刘某某。

(三)庭审及案件后续情况

2019年3月21日、5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使用出庭示证系统可视化出示证据,展示公安机关运用举报线索侦破案件且人赃并获的过程;动态还原刘某某驾车往返购毒、通报返程信息、支付剩余毒资、联系出售毒品等过程,排除了毒品来自周某的“怀疑”。二审出庭检察意见认为,本案已在三级法院七次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检察官已向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依法开示新证据、听取意见、开展认罪认罚相关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直接改判被告人有罪。

2019年6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刘某某约见二审承办检察官,认罪悔罪并指认了毒品上家陈某。2020年7月6日,陈某因贩卖甲基苯丙胺22千克,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法核准被执行死刑;向陈某购买21千克甲基苯丙胺的凌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判决已生效。

三、涉毒品无罪抗诉案件办案思考

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涉毒人员大多具有较强反侦查能力,即使人赃并获,也多会坚持无罪或作罪轻辩解。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结合毒品犯罪特点,强化全案证据审查与分析论证,结合客观性证据甄别言词证据的真伪,研判证据链条存在的薄弱环节。对于合理怀疑存在争议的案件,应从瑕疵证据入手,主动发现补强证据。要利用司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完善证据、展示证据。对于犯罪事实已查清、无发回重新审判必要的案件可以建议直接改判。

(一)公检法联动与检察一体化相结合,积极协作提升抗诉监督质效

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法律判断,不能囿于侦查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机械地审查证据,必要时检察官要进行实地勘查,通过“书面审查”与“场景模拟”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足够的内心确信。对于案件是否构罪,需要复核哪些证据,如何复核等问题,要通过一系列引导,各方联动形成合力,进而寻求突破。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对关键地点及线路驾车亲身体验,力求还原真实场景,引导侦查人员科学、合理取证,并结合毒品犯罪的上下家特征,借助毒品大数据分析系统,通过智能筛选、数据研判,汇集和分析以往办理的案件信息,并联审查多起毒品犯罪案件,从海量数据中发现一起与刘某某相关案件,成功发现了隐藏的毒品上家,找到定罪的关键新证据。检察官在二审过程中邀请主审法官重走毒品流动线路,公检法三方在庭前逮捕刘某某、两次开庭等程序中均配合到位,真正形成了打击合力。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联动协作效应凸显,上下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抗诉合力,做好跟进监督、持续监督。最高检的有力支持确保了对毒品上家的快速、顺利抓捕;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接力抗诉保证了案件的高质效办理;番禺区院的高质效侦查监督为精准指控夯实了证据基础。四级检察机关上下同心,通力协作,使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改判。

(二)创新示证手段,以可视化庭审方式提升指控效果

法庭调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据以定案的证据要在法庭上全面出示并接受质证。庭审是检察机关展示证据、再现事实的平台,尤其在零口供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更须用心利用好庭审平台,做好举证示证。毒品犯罪往往涉及多名上下家、多宗犯罪事实,证据数量和类型较多,常形成纵横交错的证据链条,传统的质证方式无法清晰呈现案件全貌。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可视化庭审方式,将犯罪事实、法律关系、电子数据等转化为动态信息、图表结构,让庭审参与者清晰感受到严密的证据体系,让案件事实直观呈现于庭审现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三)正确适用强制措施,适时建议直接改判,确保诉讼顺利高效进行

被告人被逮捕的,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依法应立即释放被告人。但一审无罪判决宣判后檢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由一审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二审抗诉程序是由检察机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诉讼程序上案件处于法院审理阶段,不宜由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为了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建议二审法院依职权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获取更为充分的定罪证据后,发现被告人有违反取保候审的情形,遂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逮捕的意见,最终得到采纳。

对于二审抗诉案件出现新证据的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改判和发回重审两种处理方法,但没有明确如何适用。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如果法院将一审被判无罪的被告人二审直接改判有罪,则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由此应发回重审。刘某某抗诉案办理过程中,检法之间就是否直接改判产生争议。有观点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且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判决,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若有利于被告人,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原则上应当直接改判,这样才能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但若改判不利于被告人,比如一审判无罪,二审认为应改判有罪,则应当发回重审,以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笔者认为,法条描述中将直接改判置于发回重审之前,表明应优先选择直接改判。对于查清事实后足以定罪量刑的抗诉案件,如果未超出起诉指控范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补充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直接依法改判,这是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原则和人权保障的结果。本案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出示定罪新证据后,明确告知了被告人“零口供”也能定罪的法律依据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本案经三级法院七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已经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发回重审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因此,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意见,直接改判有罪。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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