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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影视明星纳税遵从度的探析

2023-10-16杨晓彤温立洲

理财·收藏版 2023年9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税款税务机关

杨晓彤 温立洲

近年来,影视明星偷逃税案件频频冲上热搜,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都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透过常被使用的主要手段,发现明星偷逃税的主要动机是庞大的税基叠加最高的税率产生的巨额税款。由此,可以针对纳税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纳税人适当降低税率;通过“税法继续教育”提高纳税人的主动遵从度;“加奖重罚”发挥奖励机制的作用,同时树立法律威严;提升涉税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严查“帮凶”。

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依法纳税是每个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课征个人所得税最本质的目的是政府运用再分配的手段缓解当前社会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普通的工薪阶层尚可依法纳税,然而拿着高额片酬的明星却在千方百计地策划着偷逃税,这显然违背了其中的公平原则,激起了大眾强烈的不满与谴责,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更降低了纳税人整体的纳税遵从度。

一、影视明星纳税现状

随着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近年来税务机关查处了多起影视明星偷逃税案件,不仅揭露了影视制作成本中明星的天价片酬,更为此类高收入人群敲响了诚信纳税的警钟。税务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其中常用到的隐匿收入的主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签订阴阳合同、将个人收入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申报、将个人收入伪装成企业的增资款等。随着金税三期的推广与应用,推动了“智慧税务”的发展,采集了来自上下游各方的全面数据,而不再是仅仅依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一面之词,利用数据间的勾稽关系进行比对核验,发现并查处了这些违法行为。

二、影视明星偷逃税原因

(一)缺乏税法常识

自2018年以来,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已有近5年的时间,但是群众针对法规的讨论热度仍旧不减。其中被业内讨论最多的就是由分类所得税制改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尤其是截至目前新增加了一共7项专项附加扣除条款。这些都增加了新税法的复杂程度,即便是财税界等相关的从业人员尚需花费大量精力学习、研究,更不用说非专业人士了。于是,那些影视明星,尤其是通告满天飞的一线艺人本就工作繁忙,更没有多余的精力来了解新法规,所以虽然个税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只能受制于税制复杂的高门槛,转而聘请更为专业的涉税中介机构代为打理。

(二)涉税中介机构职业道德有待提升

实际上纳税人——涉税中介机构——税务局这种三角架构是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推行的,但是在这些案例中,我们也不排除有些纳税人其实是被背后不专业的涉税中介机构所误导、坑害。仅2022年,税务部门就累计曝光10余起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这些第三方机构为了争得明星的税务代理权,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不惜一切代价为节税出谋划策,帮助其委托人打着税务筹划的幌子,做着偷逃税违法之事,让不具有甄别能力的纳税人无意中违法,最后形成恶性循环,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更将整个行业置于失信的边缘。

(三)偷逃税情况难以发现

影视明星收入的特点是金额巨大,资金来源复杂,他们的片酬、出场费等多为按次结算,根据税法的规定,该类纳税人主要依据自行申报纳税,这对于纳税人主动遵从的要求较高。而对没有自行申报者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也仅是罚款1万元封顶,这些罚款与明星千方百计下所偷逃的税款相比,根本不值一提。

税务机关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难以掌握纳税人的全部收入、财产等信息,容易陷入监管盲区。随着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我国税务部门也在向现代化税务不断推进,这才在近5年频频爆出明星、网红主播巨额偷逃税案例。即便如今有了信息技术的加持,对于该群体的税务稽查仍存在监管难度。大数据的应用是基于大量的信息,方能在此基础上进行下一步的数据分析,然而目前在信息获取方面,政府尚且无法掌握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信息,因此致使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无法充分发挥识别税收风险的效用。同时,不同的政府部门所使用的业务系统大多是专门定制开发的,相互独立,难以实现数据的无障碍交互,彼此之间形成了一个个数据孤岛,加剧了信息整合的难度,影响了监管的效率。既然征税主体在监管上处于弱势地位,于是这些影视明星便会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成功逃过监管,“节省”下来的税款是十分可观的。

(四)逃避缴纳税款处罚较轻

从震惊娱乐圈的多起偷逃税案例中不难发现,明星偷逃税虽然被追缴了巨额的税款、罚款以及滞纳金后被国内全线永久封杀,但也仅是如此,并没有因此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对他们的处罚主要是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明星偷逃税1458.3万元的案例中,依据199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羁押了422天。但是修正后的《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念及这些初犯人员积极补缴罚款、对于事实情况供认不讳,甚至主动交代了一些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涉税信息,所以在这些案例中,并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强化明星纳税遵从的建议

(一)提高纳税意识

学习、了解税法本就是每个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虽然各省税务局官网都设有“纳税人学堂”板块,但仅能满足部分愿意主动学习的纳税人的需求。针对纳税意识淡薄的明星群体,不懂法更不愿意主动学法,可以设置“税法继续教育”制度强制学习,即参照会计行业要求全部会计人员每年都需要进行会计继续教育。纳税人不仅需全额、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还需要完成“税法继续教育”,方可取得本年度的纳税清单。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无论是听课还是考核都需要全程开启摄像头,以防代学代考、流于形式。继续教育课程的难度无须特别细致,以普及税法常识、宣传以纳税为荣、提高纳税意识为主要目的。只有将被动遵从转换为主动遵从,才能从意识上根治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监管涉税中介机构

对于具体操作违规避税的涉税中介机构,降低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扣减相应的信用积分,并在全网通报涉案信息。同时,应继续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得纵容偷逃税行为,无法制止的情况下也可以积极向税务机关举报揭露,不做违法乱纪的帮凶,这些都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加以分辨、甄别。

(三)扩大稽查范围,完善举报制度

利用代扣代繳制度更好地控制税源。制作方在向演职人员支付片酬时,应履行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并及时向国库缴纳的义务,同时向其提供税务局开具的个税纳税清单。在向影视公司报送制作成本时,同样以该纳税清单作为附件,以证实演员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并严格审核其业务实质,谨防“账外”支付行为的发生。

对所有一线明星展开全面的税务稽查。影视行业从业者众多,但是头部演员、制片人、导演等其实只是其中的凤毛麟角,全国总共也不过百余人,可是却蕴含着极大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不妨组织针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专项稽查组,对身价、流量排名靠前者逐一开展调查,并将他们进行横向比较,排名类似的、通告量相仿的纳税人所纳税款应相差不大。在进行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并借助即将上线的金税四期更好地与其他政府部门如房管局、车管所等实现信息共享,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允许税务局借此掌握纳税人更加全面的财产信息,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僵局,提防将来出现的新型避税手段。

我国《税收征管法》对于举报偷逃税行为的奖励标准最高为“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该规定于2007年起实行并沿用至今。但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该奖励比例过小,无法发挥该机制的激励作用。而在美国,对于举报者的奖励比例高达15%—30%。基于当下的经济状况以及明星纳税人偷逃税数额的扩大,可以适当调高奖励比例。

(四)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纳税信用体系

美国称得上是全球针对逃税量刑最重的国家了,美国开国元勋之一富兰克林曾说过一句名言“Two things are inevitable in ones life, death and tax”,由此便形成了“低稽查率、高遵从度”的纳税环境。美国在逃税罪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逃税都是重罪,违者会被处以10万美元以下或5年监禁,抑或两者并处:“刀锋战士”斯奈普斯6年内欠税1200万美元,被判监禁3年;哈奇没有为其在《幸存者》节目中取得的100万美元的奖金纳税而入狱51个月;等等。较之美国,显然我国的处罚相对过轻。明星这类高净值收入人群最不缺的就是金钱,哪怕罚款再多也不愿遭受牢狱之灾。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国在偷逃税的处罚上可以考虑适当严苛一些,提高免罚条款的适用门槛。

继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每个高收入的影视明星建立税务档案,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将影响其纳税信用,信用评级低的人员将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及入住星级宾馆等高消费,这些对于整日奔波通告的明星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工作必需,为了事业不受影响,其必将依法诚信纳税。

四、结 语

综上所述,所有“加奖重罚”措施仅仅是征税的手段,适用于当下纳税意愿较低的情况,待将来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时,仍需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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