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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脱钩时代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变迁、定位与重塑

2023-10-16肖林鹏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全国性行业协会职责

肖林鹏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行业协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1]。行业协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2015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印发以来,一场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大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拉开。以2019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分水岭,我国协会类社会组织迎来从传统依附于政府体系的发展模式,逐步向自我建设自我管理的社会组织转型时代,即“后脱钩时代”[2],在新的时代方位下,行业协会的治理问题日益凸显。

从行业协会脱钩改革“五分离、五规范”的现实发展逻辑看,职能问题始终是行业协会脱钩改革的核心议题[3],其他“分离”都能较为顺利完成,唯有“职能分离”是一块“硬骨头”,关于这一点在我国体育系统尤甚。无论是我国体育系统20 世纪90 年代启动的“协会实体化”改革,还是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实施的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以及当前持续深化推进的体育系统政社脱钩改革工作,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职能定位不清的问题始终存在,并被广为诟病。《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将“稳步推进各级运动项目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改革”纳入九大建设工程之一的“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工程”。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亦明确提出:“进一步厘清体育行政机关、项目中心、项目协会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足见职能问题在协会改革发展中的地位与影响。由此可见,职能问题若不能有效重塑,必将影响到后脱钩时代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深入推进。在党的二十大以后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探索后脱钩时代中国特色的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治理之路,就必然成为体育系统的一项重要时代命题。

我国学界关于协会职能的较早国内文献记载可以追溯到2004 年,刘青等人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职能及职责的界定展开研究,在文中提到了单项运动协会的角色问题[4]。后来毕世明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的层面提到单项体育协会的设置问题[5]。王旭光依据合法性理论,首次提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社会合法性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对单项体育协会职能问题进行明示[6]。当前,关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问题相关研究较为薄弱,截至2015 年政社脱钩改革之前,以“单项体育协会职能”为“主题”索引查询中国知网发现,不足10 篇学术研究关注到协会职能问题。2015 年政社脱钩改革之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问题研究依旧冷场,以“单项体育协会”为“篇名”索引查询的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单项体育协会改革[7-10],单项体育协会治理[11-13]研究等。在上述研究中,尽管个别研究涉及协会职能相关问题,但并未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进行专门研究,也尚未形成关于协会职能分析的合理框架。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梳理脱钩改革前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变迁脉络,对协会进行合理定位基础上,探讨后脱钩时代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能体系与职责范围。

1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变迁脉络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在脱钩改革前后体现出较鲜明的时代特征,其职能变迁逻辑与不同历史阶段体育行业回应国家经济社会变革发展的形势要求高度关联,但在实际发展中呈现出应然与实然两种状态的职能。脱钩改革前的政府选择决定了协会应然职能与实然职能并不一致。脱钩改革后,协会应然职能与实然职能的界限日渐模糊,“结社”而生的应然职能与协助政府管理运动项目的实然职能日渐趋同[14]。

1.1 脱钩改革前协会职能的变迁脉络

政社脱钩改革前,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基本都是协助某一行政部门授予的特定任务而设立的,行业协会的职能虽历经演变,但其基本职能仍是协助政府管理各行业。因此,这一时期的行业协会基本视为体制内的行业协会[15]。在相关政策文件中虽对行业协会的“服务会员”“行业自律”等应然职能有所要求,但遗憾的是,由于政府真正实现“放管服”的社会治理理念及行为需要不断经由内外力调试才能确立形成,而脱胎于政府“赋能”的大部分协会往往习惯于背靠政府开展工作,自然而然地将协会承担职能与政府授权职能捆绑在一起,因而无法完全体现出协会“结社”而生的应然职能。同时,即便在相关政策文件中规定了应然的基本职能,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行业协会基本上以“政府取向”的价值选择为准,也会很少顾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应然职能”。

1997 年原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首次明确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为政府和企业服务。但在实际中,许多协会将自身定位为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甚至定位为“二政府”,工作中以发挥辅助政府管控行业及社会的功能为主[16],而对如何服务会员企业无暇顾及。由此,向政府提供行业信息、研制行业政策、出台行业标准等实然职能,替代了服务行业、自律发展、代表维护等应然职能,由此必然出现行业协会应然职能与实然职能的不完全对等现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的情况大体类似,脱钩改革前,大部分协会是一种集政、事、企、社于一身的“四位一体”式特殊机构。原国家体委对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能界定简单明确,“单项体育协会要成为责权利相统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管理的实体”,在较长一段时期,作为协助政府管理本项目发展的协会,无论是在认识上还是在行动中均将服务政府几乎作为全部职能。2001 年《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行业管理与登记注册管理的行业协会“双重管理”架构开始形成,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提出“社团应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行业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服务;协助政府做好各项事务的管理工作,并积极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可以说,这是脱钩改革前官方关于协会职能最为明确的政策规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应然职能,我们可以概括为服务行业、服务会员、协助政府管理运动项目相关事务、建言献策及咨询决策服务。以《办法》办法为转折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服务政府”的单一职能被政策性强制“瓦解”,协会服务政府的单一应然职能在政策上被要求向多元职能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来自外部的变革要求确实影响到协会改革发展,那么,协会是否能够顺利通过政策制约走上应有的职能转变之路?在上世纪90 年代初期,顺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体育系统较早开启了协会改革发展之路,具有中国特色的“项目协会制”开始形成。全国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被定性为“过渡性机构”,在国家体育总局与运动项目协会间发挥桥梁与过渡的作用。此时,协会不仅面对与中心职能事社职能的边界划分,同时也由于中心事实上行使着政府职能,协会对中心往往过分依赖,从而产生潜在的政社职能边界划分问题。现实中,脱钩改革前,协会实然职能受限于体育行政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制度安排,其职能范围不仅受体育行政部门影响,还要受中心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其实然职能主要以协助政府管理运动项目相关事务,以及完成中心转移的职能任务为主。尽管在协会改革进程中,协会的应然职能范围逐渐扩大,并得到政策上的加持,客观上要求其职能由一元向多元方向演变,但最终由于协会自身资源所限,自我革新的动力普遍不足,以及路径依赖过强等主客观原因,协会的实然职能与应然职能并未完全合体。

1.2 脱钩改革后协会职能的变迁脉络

脱钩改革是促使协会职能转变的强制性诱因变革因素。2015 年《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 号)明确了“五规范、五分离”的基本原则,旨在通过“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按照这种逻辑,脱钩改革后,协会应实现由“官”到“民”的职能转型,服务重心由政府转向行业和会员,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定位为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新型政社关系。政府要持续致力于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更加关注服务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监管行业协会的合法运作。作为实体法人的协会应积极整合资源独立负责本行业的全方位治理,代表并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并通过合理合法的运作谋求健康有序发展。可以看出,政社脱钩改革后,协会被赋予的应然职能愈加多元,兼顾行业发展与政府需求已成为主导协会职能转变的基本遵循。

2022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除了在第六十五条对协会性质予以明示,还明确了“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并在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制了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等职责。至此,协会在承袭脱钩改革前原有职能基础上,经由脱钩改革后《体育法》的进一步明示,已搭建起越来越清晰的应然职能范围。

我国单项体育协会的脱钩改革具有一定特殊性,始自于上世纪90 年代推行的协会实体化改革,其改革之效应予以首肯,但如果将其放到脱钩改革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时代方位予以审视,不难发现,中心与协会的“并轨”也给脱钩改革后体育系统的脱钩改革带来新挑战。协会在继续完善政社脱钩问题的同时,还要妥善解决政事脱离和事社脱离的问题,乃至中心自身职能调整及去留等问题。脱钩改革后,中心与协会必然要经历一段时期的职能调试“过渡”,在过渡期将重新梳理检视各自职能,并逐渐明晰各自职能边界,做到不越矩、不缺位,权责明晰地开展各自业务。

可以预见的是,中心与协会注定要作揖相别,除特殊留置的中心外,大部分中心将有序退出历史舞台。2017 年初,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完成脱钩,引领了中国体育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运动项目协会去行政化的进程,足协的应然职能与实然职能日渐融合[18],不仅为其他协会深入推进脱钩改革提供了经验,也为其他协会的职能重塑提供了参考。毋庸置疑,协会职能只有实现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完美契合,后脱钩时代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真正走上正轨。

2 后脱钩时代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定位

行业协会职能重塑与改革的本质是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互动中寻求平衡,最终找到合理定位的过程。一般行业协会除了一些本质属性职能外,还包括法律规制、法规政策确认,政府委托及协会章程等层面赋予的现实职能[19]。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应然职能可以从本质属性、法律法规政策、政府授权等寻求答案,并通过协会章程予以体现。

2.1 从本质属性看协会职能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本质属性是确定其职能的理性参照。自2006 年以来我国将属于非营利法人的各类组织统称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具有调控社会组织与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私人与公共需求、社会组织内部结构关系等功能,能够发挥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公益服务、社会协调与治理、政策导向与影响等作用。根据社会组织分类的中国经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归类于社会组织范畴的体育类社会团体。我国2016 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法人属性是《民法典》规定的“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因此,协会应定位于社会组织范畴,协会的本质属性应遵循社会组织非营利的“利他”宗旨,“服务”相关主体构成其特有本质。据此,从本质属性的社会组织视角看协会,协会不但要规规矩矩做好自己,管理好内部事务,服务好会员,更要通过高质量服务来满足行业、会员、政府和社会的多方面需求,并以此谋得自身的持续发展。

2.2 从法律法规政策看协会职能

法律法规政策属于确定协会职能的政策参照。首先,从法律规制看,2022 年6 月新修《体育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不仅规定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还明示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性质与活动范围。其次,从法规约制看,我国对行业协会监督与管理的行政法规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从国家层面的体育相关政策规制看,脱钩改革以来多项部门规章直接或间接指出过协会的某种职能,如2019 年《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支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市场的配置作用、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体育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鼓励社会组织和单项体育协会打造褒奖运动精神的各类荣誉奖励”“各类体育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企业规范经营”等。几乎同期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各类体育协会采用冠名、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其无形资产”。2021 年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 年)》规定“将运动项目推广普及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的主要评价指标。”2022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从“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出发,对协会多项活动提出要求:“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联系和服务,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支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积极发展单位会员,探索发展个人会员。将运动项目的推广普及作为对单项体育协会的主要评价指标。”综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协会职能进行了多视角约制与明示,客观上构成协会应然职能的框架范围。因此,可以作为确定协会职能的政策参照。

2.3 从政府授权看协会职能

我国行业协会职能具有典型的政府“赋能”特质,这是确定行业协会职能的现成参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简政放权步伐不断加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并将党的十四大以来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定位上升为“决定性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列入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之中,并在新时期党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继续推进。从1997 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提出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和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到2007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形成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桥梁和纽带、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和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具体职能,政府授权的协会职能范围不断扩大。2015 年出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再次明确“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赋予行业协会更为明确的职能。自此,行业协会的职能范围被定位在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维度。可见,政府授权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实然职能的来源基础,在为政府提供行业发展服务、国家队建设、重大赛事组织等领域,协会一直做得比较充分。实际上,由于沟通渠道、信息公示等多种原因,我们很难完整获取政府授权协会的具体职能,但可以肯定的是,政府“赋能”一直是协会职能的重要现实基础,这不仅在官方被广泛认同,也是确立后脱钩时代协会职能的现实依据。

2.4 从学术认知看协会职能

根据近年来我国学界关于行业协会职能相关的文献报道,学界对协会职能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内容分析、归纳总结、案例研究和调查研究四大类,在对行业协会商会相关职能的具体表述上出现过服务、管理、中介、代表、协调、发展、沟通、自律、监督、维权、公证、统计、市场、宣传、沟通协调、行业规划、调查研究、行业建设、组织协调、合作治理、公共服务、整合资源、组织培训、决策咨询、政策建议、信息提供、经营指导、教育培训、会议展览、书籍出版、资格认证、优劣评估、协作交流、政府或上级委托职能等几十种提法之多[20-24],正是通过这些职能,协会在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行业诉求、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加强自律规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方面的作用得以保证,同时这些职能表述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参照。遗憾的是,我国体育界关于后脱钩时代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的具体分析相对不足,专门的研究尚未见报道,仅见刘东峰等提出在完成脱钩与实体化运作后,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掌握着赛事举办,运动员、教练员培养与等级评定,承担竞技体育与全民健身等公共职能[8]。依本文观点看,这种表述应该属于职责范围似乎更为合适。

2.5 从章程表述看协会职能

如前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可来自于本质属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府授权等途径,但最终要通过自身章程体现出来。具体来说,协会可通过本协会章程的宗旨、业务范围等来体现本项目协会“职能”(注意是体现本项目职能,而非具体职能)。1998年民政部首次发布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尽管该文本后来经过多次修订完善,但从最新的2020年版本来看,整体框架变化依旧不大。2015 年脱钩改革以来,民政部又针对脱钩协会推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该文本与社会团体章程的结构类似。两类示范文本都含有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等专章,是协会章程的制定范本。从现有协会章程表述看,尽管有个别协会将第二章业务范围替换为“任务”,直接出现了“工作职责”的直接表述,但大部分协会章程框架都中规中矩。不能发现,协会章程总则专章中的“宗旨”表述最接近“职能”,而业务范围专章的表述最接近职责范围。

就目前大部分脱钩协会的现有章程表述而言,关于“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属于民政部关于章程的固定表述。大部分协会宗旨中体现“职能”的表述一般包括:促进行业运动项目普及与提高;行业内部交流;代表行业进行国际交流;维护会员权益等。笔者认为,上述这种表述依旧属于协会职责范畴,而非职能,看来协会职能与职责混同的现象已根深蒂固。可见,从协会章程推导判定出的协会“职能”,严格讲是“职责范围”,而要完整把握协会的职能,仅从章程角度去认知是存有先天不足的(因为章程本身可能并不是协会应然职能的准确表述,在确定章程过程中必然存在制定者由于认知及语词表达上,不能如实反映协会应然职能的情况)。可见,本质属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官方授权是决定协会应然职能的上位话语体系,理论上是可以通过章程予以体现出来的,但现实中的章程也存在是否如实体现出应然职能的问题,这也是本文重塑协会职能的一个基本考虑。

3 后脱钩时代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重塑

新的时代方位下,需要重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能,而厘清协会职能与职责的区别联系就成为一个必要的前提。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协会职能的观点认识不一,不仅职能与职责经常被混同表述,职能的表述方式也存在多种形式。从实际发展看,协会职责与职能通常混用且并未区分,而协会职责的提出要早于协会职能。职能是一个组织或机构存在的前提,强调组织的功能和作用,是一个组织必须发挥的作用和完成的任务[25-26]。职责是社会组织职能中相对具体和灵活的部分,在认识及行动中如果以职责代替职能,往往陷于具体事务,不得要义;而若以职能替代职责,往往含混概括,不见具体。职能与职责是骨和肉、因和果的关系,共同组成协会的职能体系。

3.1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能架构

3.1.1 关于协会职能的概述分析

当前官方关于协会“职能”的表述方式常见于法律法规政策中,如“单项体育协会要成为责权利相统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管理的实体”“各单项协会负责各运动项目的管理”“社团应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为社团成员服务;协助政府做好各项事务的管理工作,......为政府决策服务”等,以上这些表述往往被认为是协会的某种职能。基于本文的认识,官方文件及法律法规政策关于协会“职能”的相关规定及表述,大部分属于协会的“职责”,不应误解为协会职能,关于协会“职能”的表述应该更具有引领性与概括性特征。

当前学界关于协会职能的相关研究,常出现服务职能、中介职能、发展职能、代表职能、政府委托职能等表述方式,笔者一方面赞同这种表述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对其中的某些表述方式是否恰当存在质疑。本文尝试提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具有服务、自律、建设、协调、代表和维护等六项基本职能,为检视这六种职能确立的合理性与相对独立性,本文的基本考虑是:其一,职能是社会组织活动的基本方向和主要方面,是一种“实质性”行为。基于这种认识,某些职能如发展职能,表述有些宽泛,缺乏实质性依托,不宜作为协会的一个职能,它应该是协会职能的一个过程或结果。其二,关于“政府委托职能”的提法不太恰当,一方面,接受政府委托并非协会的功能作用,本质上属于自身能力建设范畴,它可通过服务职能等其他职能体现出来。同时,正因为协会具有某种职能,政府才会授权委托其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务。其三,某些职能实则属于手段或过程,如组织培训、决策咨询、政策建议及公证、统计、调查研究等,这些职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依附于某一更具体的职能,一般可把它们归于协会服务职能的范畴。

3.1.2 后脱钩时代协会职能释义

服务职能。为有关利益主体提供服务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本质功能。后脱钩时代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不仅要为会员和政府提供服务,还要为行业及社会提供服务。协会服务职能主要体现为:为政府提供协管运动项目、咨询决策、行业发展、社会治理、专业技术工具、行业调研、培训、评估、承接购买等服务;为行业及会员传达行业信息、反映诉求、通报行业概况、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培训、评估、标准研制等服务;为社会提供行业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

自律职能。加强行业自律历来是我国官方对行业协会提出的基本要求,与自律职能含义相同或相近的表述有维护、监督、制衡职能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自律职能主要体现为:制定行业章程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本行业竞赛、健身、培训、咨询等经营活动的开展;监管行业赛事、表演等活动;规定行业议价规则;推进本项目反兴奋剂管理;结合行业实际,开展业内评比活动等。

建设职能。与建设职能含义相同或相近的表述有发展、管理、治理职能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建设职能主要体现为:开展本行业组织建构、人员招聘、活动开展、经费筹集等;推进本项目普及推广与提高;管理本项目全国性运动竞赛与职业联赛;优秀运动队的建设和管理;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等各类专业人才培养、等级认证和管理;本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攻关;本项目场地建设;本行业相关标准研制推广;组织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如收取会费、接受社会赞助、赛事冠名、开展有偿培训、重大赛事活动门票收入等。

协调职能。与协调职能含义相同或相近的现有表述有中介、桥梁、沟通、调解、交流职能等。作为与其他利益方联系交流的桥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不仅对外要与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及公众做好协调沟通,还要对内确保各组成部门、行业会员做好沟通协调,调解和化解各种冲突和矛盾,调节协会内部利益,组织对外的集体行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调职能主要体现为:政策倡导、抵制不公平竞争和联合应诉;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单位间矛盾和纠纷;整合行业内资源,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治理责任;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会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会员协会工作,加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协调会员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对社会治理的责任与义务等。

代表职能。协会作为行业及会员的利益代表,有责任向社会、政府和公众表达呼声、传递诉求,以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诉求。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职能主要体现为:代表国家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代表成员对政府的不当干预提出异议,防止政府对行业的单向控制;代表行业对政府在制定涉及行业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时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维护职能。协会只有通过合理合法维护协会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协会的凝聚力,才能实现协会存续发展。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维护职能主要体现为:维护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高质量服务;维护行业品牌形象;维护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制度;维护全国范围内本项目的正常开展,制定全国范围内本行业发展规划、战略、行动计划等。

3.2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责范围

3.2.1 关于协会职责的概述分析

1993 年原国家体委发布的《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中,首次列出实体协会的8 条基本职责(表1)。从该职责清单看,协会职责范围主要集中在竞技体育领域,部分职责与1997 年官方发布的10 条中心职责多有交叉(表2)。依据本文前面的认识,该清单在行业及会员服务,行业代表与自律、协调沟通等职责体现是不充分的。值得肯定的是,1993 年的协会职责清单明确提出协会依法经营活动的职责,无论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协会的改革,还是后脱钩时代协会的全面发展,关于协会经营职责的确立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表2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职责清单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仅对协会部分职责进行明示、规定,往往不会对协会具体职责进行列举。关于协会章程,无论是民政部发布的历次《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还是2022 年最新印发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体现协会具体职责的“宗旨”“业务范围”均属于填空式设计,也并未出现职责相关的文字提示。

通过对现有协会章程的宗旨与业务范围的梳理,我们至少可以总结出以下特征:其一,从各协会的宗旨看,大部分协会宗旨的表述为:在党的领导下,团结本行业全国各界力量,推动本项目的普及提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进与行业内外部的沟通联系,代表行业与外部联系合作等;其二,大部分协会业务范围的表述主要集中在:组织引领运动普及与提高;代表行业制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开展行业竞赛、人员选拔、培养、等级评定与注册登记管理、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开展监管、督查等行业自律活动,维护行业发展;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业务等方面。少部分协会还出现关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科学研究、进行资产开发、加强文化建设、指导分支机构业务开展等,很少有协会能够全面列举出后脱钩时代协会的应然职能。整体而言,大部分协会在章程中关于宗旨、业务范围的相关表述顺应了政社脱钩改革的目标,但大部分协会章程中对服务行业、服务社会,以及脱钩改革后的行业自律、行业建设等职责体现不是很充分。

3.2.2 后脱钩时代协会职责范围

后脱钩时代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责是协会职能的具体体现。在对协会职责概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搭建起后脱钩时代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责范围(表3)。

表3 脱钩改革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责范围示例

需要注意的是,协会的某一职责与协会职能并不完全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呈现多点对应情况,如关于“推进本运动项目普及推广,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本项目运动”的相关表述,可以对应于协会的服务、建设、协调等职能范围。同样,关于协会的某一职能与协会职责也是如此。如关于协会的服务职能,则可以体现在“推进本运动项目普及推广,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本项目运动”“提高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管理各类本项目全国性运动竞赛”“协调组织培训本项目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等。相对协会职能而言,协会的职责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时代性,在对协会职责的确立与认识上,更应主动适应时代需求进行探索设计。

4 结语

后脱钩时代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职能是一个历史与现实、惯性与规制、博弈与妥协、实然与应然的复合产物,其职能重塑不仅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政策上的规制,还涉及党委、政府及体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以及协会自身的定位与追求等多元要素。当然,协会在确立自身职能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味单纯通过“等”和“靠”得到相关职能,也可以主动“公序良知”所允许的职能。进入后脱钩时代,协会应然而未然的职能需要不断调试矫正,直至应然职能与实然职能达成完美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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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老促会的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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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开放 内敛从容:记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