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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监管工具如何促进制造企业绿色生产行为?

2023-10-14冯雨王建明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3年8期

冯雨 王建明

摘要 通过政府规范与引导,促使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对摒弃粗放式生产方式推动经济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全国592家制造企业微观调研数据,运用有序回歸模型与链式中介模型,研究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推进效果及在推进过程中监管工具间的交互效应,并探究监管工具对企业的作用机制。实证发现:①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经济激励型、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五类监管工具均能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②多元监管工具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进程中,存在互补效应和替代效应,即多元监管工具同时作用于企业绿色生产行为时,既可能产生政策合力,也会存在政策效应抵消的现象;③监管工具干预不同性质企业时,政策边际效果存在差别,而监管工具干预不同规模、地区的企业时,政策异质性不显著;④绿色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在监管工具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过程中,具有部分链式中介作用。在推进制造企业绿色生产的实践中,政府应拓展监管工具种类,丰富监管工具规范形式;科学评估监管工具的政策效能,发挥多元监管工具的协同效应;关注异质性企业的政策偏好,实施精准施策;准确把握监管工具的作用机制,提高监管工具的干预效率。该研究从多元监管工具政策交互的角度,科学评估多元监管工具的实施效果及监管工具间的依赖性与互动性,厘清监管工具的政策异质性与作用机制,拓展了监管政策工具的研究视域,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组合拳”政策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 多元监管工具;绿色生产行为;交互效应;有序回归;链式中介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3)08-0102-14 DOI:10. 12062/cpre. 20230324

在全球环境危机与生态困境下,低碳经济发展与企业绿色转型日益受到国内外实践层面的广泛关注,现已成为时代的重要议题。在促进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坚持主张通过完善与创新监管工具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近年来,紧紧围绕低碳减排、清洁生产等方面就出台了120多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经济激励政策等[1],并积极地开展绿色宣传教育活动和实施各类绿色信息公示指南。中国政府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然而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动力仍然不足[2]。在“30·60”“双碳”目标压力下,如何利用多元监管工具的政策合力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实现社会全面绿色化,是一个值得重点关注和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

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是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由于绿色生产行为具有外部性特征,如何利用政府监管工具促使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现有文献集中于探索监管工具在企业绿色创新、绿色生产率、企业绩效等方面的干预效果[3-4],然而在研究监管工具政策效果时,学者们囿于某类监管工具的“独立”政策效果评估,忽视监管工具间的相互作用与依赖性,但是不“剥离”监管工具间的交互效应,政策效果会被误估,研究结果存在发表偏倚(PublicationBias)[5],造成监管窘境。另外,学者们在评估监管工具的政策效果时,局限于监管工具实施前后的政策效果对比,缺乏企业绿色转型过程中组织异质化行为的探讨,尤其是对企业“ 走向绿色”的具体过程和机制的研究讨论不足[6]。

基于此,该研究针对多元监管工具的政策效果展开深入研究与剖析,评估与甄别监管工具的干预效能及其交互效应,并探究监管工具的影响机制,重点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多元监管工具联动机制下,监管工具的政策效果能产生1+1>2的效能吗?第二,同一监管工具规制异质性企业时,政策边际效应一致吗?第三,监管工具是如何促使企业生产行为转变的,其影响机制是什么?

为此,该研究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随机调研,基于592家微观制造企业的调查数据,运用Ordered Probit模型和链接中介模型的研究结果,为政府设计与实施“绿色”监管工具提供理论参考,助力中国实现低碳经济社会。

该研究主要边际贡献在于:①将现有绿色监管工具精细为五类,并分别探究每类监管工具的“独立”效能和多元监管工具的“联合”效能,弥补以往研究对象单一化或不具体性的缺陷;②在探究监管工具的政策效果时,分析多元监管工具的依赖性与互动性,厘清多元监管工具间的替代关系与互补关系,有利于科学评估监管工具的政策效果;③构筑链式中介模式,打开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影响的黑箱,剖析多元监管工具推进效果的作用机制。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现阶段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仍然不足,实施政府监管工具已成为促使绿色生产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学者们集中于探究某类监管工具与企业绿色生产行为间的线性、非线性关系,发现政府规制与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确实存在密切的关系[7]。近年来,学界普遍将绿色监管工具分为命令控制型(约束)、经济激励型(激励)和信息引导型(引导)三类[8- 9],探讨每类监管工具的政策效果或对比不同监管工具的政策效能差异。

中共十九大以来,中国政府更加注重监管工具设计与实施的精细化、差别化,创新地摸索出一套中国式绿色监管工具体系,其特点为“大”类监管工具中存在“小”类差别,“同”类监管工具中具有“异”类侧重点。具体表现为:①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项目标准等同属于命令控制型监管工具,它们都能对企业生产行为进行限制与约束[10],但是在实施侧重点上存在一定差别。如,法律、法规政策是由立法机构颁布的正式“红头文件”,更侧重于宏观层面的调控,适用面广、精准度低,能产生即时政策效果;而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项目标准等属于行业标准规范,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组织机构或行业机构商议制定的针对具体行业的绿色生产规范细则[11]。它属于中观规制工具,其灵活性更强,稳定性和强制性稍弱。因而,命令控制型监管工具根据实施机构、政策效果等差异性,可细分为法律法规型和行业标准型两类监管工具。②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借助于市场力量,将外部性行为内部化,通过绿色补贴、绿色减税和征收碳税等形式“诱导”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12]。目前中国仍以正向激励型监管工具为主,包括绿色技术奖励、节能减排补贴、绿色信贷支持等正向刺激政策,仍未正式实施征收碳税等负向“鞭策”政策,因而学者们一般不会再对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进行细分,将所有市场刺激型监管工具统称为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13]。③学术界将能够提升企业绿色认知水平的柔性监管工具统称为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如信息披露、宣传教育、绿色技能培训等。但是梳理文献与调研监管工具的实施形式发现,学者们所指的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是一种广义的柔性监管工具,它们在实施方式、实施效果、实施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宣传教育、技能培训等更多地归属于道义劝说,是一种双向、互动式信息“对话”过程,遵循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企业的接受度和参与度更高,是柔性监管工具的代表。然而,信息披露、信息公示、绿色指南等政策一般是单向、机械化的信息传递过程,企业在一定规则要求下被迫公示与遵守绿色规则,这类监管工具企业参与度不高,实施效果也欠佳,政府仍需以强制性手段“规定”企业绿色信息公示范畴和公示内容[14]。因而,广义的信息引导性监管工具细可分为狭义的信息引导型(信息公示、绿色指南等)和宣传教育型(宣传教育、技能培训等)两类监管工具。

综上,参考Ma等[15]、高歌[16]对监管工具的分类方法,遵循“同中有异、本同末异”的原则,依据监管工具的中国特色,将企業绿色生产领域的监管工具细分为法律法规型(强制)、行业标准型(约束)、经济激励型(激励)、宣传教育型(劝说)与信息引导型(引导)五类监管工具,并以此探究中国式监管工具的政策效果。

1. 1 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

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正外部性特征为政府实施监管工具提供了理论支撑。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的绿色监管工具逐渐趋于完善化和综合化,由单一政府监管工具向多元监管工具跃进[17],对企业生产行为进行不同视角、不同维度的干预。在约束与引导企业生产行为时,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和经济刺激型监管工具是中国最常用的三类监管工具[18]。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企业生产行为的范畴,企业必须根据政府规制的要求采取绿色生产行为,否则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被关停的威慑与风险。在“绿色”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还会针对具体行业出台绿色生产标准细则,若企业继续采取非绿色生产行为可能会影响其供应链合作关系,甚至会影响其生存,企业为了生计不得不选择渐进的绿色路径,尝试采取绿色生产行为。另外,对于趋利性质的企业而言,相比于强制性的绿色监管工具,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的效率更高,更能够促进企业绿色创新[19]。在“胡萝卜”政策吸引下,企业不论是“滥竽充数”还是“精益求精”的创新目的[20],在绿色生产技术创新之后,其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可能性都会增加。在多元监管工具的干预下,虽然宣传教育和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没有法律法规型等监管工具“立竿见影”的政策效果,但是这两类监管工具可以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提升企业的绿色认知,长此以往下企业将内化出绿色生产行为,从而“接纳”并持续地采取绿色生产行为[21]。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1:监管工具会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

H11: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会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

H12: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会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

H13: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会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

H14: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会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

H15: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会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

1. 2 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监管工具间的交互关系

多元监管工具的干预目的均为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它们在“多赛道”齐头并进地向同一目标推进时,难免会出现在不同维度间的交织互动,构建“第三域”的监管空间[22]。例如,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是政府对企业非绿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和约束的工具,适用范围较广,但是其规定却不能面面俱到;而行业标准可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对其进行细则性补充,如行业组织结构根据行业特点针对性地规定企业绿色生产行为应符合的技术、包装等规定,因而两类监管工具在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会存在互补关系。近年来,中国已由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型的“大棒”工具,开始向“胡萝卜+大棒”的综合监管工具转变,利用“红脸+黑脸”的监管工具组合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进程中,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与经济激励型监管可以从更多维度、更多视角促进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其中会存在互补关系。虽然法律法规型和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是最直接干脆的监管工具,但是若企业未能从心理上欣然接受,容易造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监管窘境[23]。此时若能通过绿色宣传、教育、信息公示等方式将企业绿色认知水平达到一定水准,强制性监管工具会更易被企业支持。另外,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的实施缺少强制力的保障[24],法律法规型和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则可为其“撑腰”,因而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两类监管工具分别与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两类监管工具存在互补、互助关系。

相较于强制性监管工具,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更能提高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积极性。但是在信息不对称下,经济激励型工具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政策效果,而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却可以帮助消除一定程度的信息壁垒,宣扬绿色生产的即时利益,为经济激励政策的实施夯实绿色思想基础[25]。换句话说,宣传教育型、信息引导型两类监管工具是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的“最佳拍档”。此外,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又能为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提供“物质保障”,提升企业参与宣传教育、绿色信息公示等活动的积极性,因而宣传教育型、信息引导型两类监管工具与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间也会存在互补关系。

此外,虽然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都能为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和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的实施扫除绿色“文盲”,助力企业内化出绿色生产习惯[26],然而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这两类监管工具作为“孪生姐妹”工具组合,在促进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时,势必会“互帮互助”。例如,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更多是通过讲解、培训绿色生产的好处“吸引”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而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更多是通过“劝说”的方式,让企业公示绿色信息放弃非绿色生产行为。两类监管工具在“ 主动”与“被动”地引导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中互相补充,从多维度促使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2: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多元监管工具间存在交互效应。

H21: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法律法规型与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存在互补效应;

H22: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法律法规型与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存在互补效应;

H23: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法律法规型与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存在互补效应;

H24: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法律法规型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存在互补效应;

H25: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行业标准型与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存在互补效应;

H26: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行业标准型与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存在互补效应;

H27: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行业标准型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存在互补效应;

H28: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经济激励型与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存在互补效应;

H29: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经济激励型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存在互补效应;

H210: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宣传教育型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存在互补效应。

1. 3 监管工具对异质性企业的推进效果

根据个体特质理论,企业特征差异决定了其在面临相同情景时会表现出不同的反应,因而异质性企业在受到监管工具干预时,监管工具的靶向性和有效性会存在不同。参考已有研究,发现不同性质、规模和区域的企业对监管工具的敏感度和反应行为存在显著差异[27-28]。①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而言,其战略目标差别较大,企业在绿色转型的战略导向和经营理念上存在差异。相比于国有、集体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如民营企业更愿追求相对短期的收益,而国有、集体企业除谋求经济绩效外,还会有政治韬略,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更强[29],积极遵循绿色法律法规,争做行业标准的执行者和领跑者,因而国有、集体企业对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宣传教育型等各类监管工具的执行效果都会更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的经营痛点,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对其吸引力更强,而宣传教育型、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对其影响不足。②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而言,绿色生产是一种更高风险、不确定性的“二次创业”过程,短期内难以覆盖企业投入成本。相对于大规模企业,小规模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稍有“风吹草动”可能面临破产风险[30],所以小规模企业在达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后,不愿追求更高浓度的绿色行为。即使再配合宣传教育型、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小规模企业采取更高绿色生产行为的政策效果也是有限;而大规模企业为了树立“标杆”形象,在达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后,在宣传教育和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干预下,仍然会追求更高的绿色生产行为等级。③中国资源结构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表现为中东部地区企业的资源较为丰富,如中东部地区的企业具有进行绿色生产行为的人力和资金等资源,对新兴市场和新型理念接受度也较高,行业标准型、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等监管工具都能较好地促进中东部地区采取绿色生产行为;而西北地区的企业多为传统制造企业,受限于技术压力和外部资源,难以转变战略方向,其绿色生产基础相对薄弱,除了法律法规型、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会有一定约束和引导效果外,宣传教育型、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对“差等生”的劝导效果会稍差。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3:监管工具对异质性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推进效果存在差异。

H31:监管工具对不同性质的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推进效果存在差异;

H32:监管工具对不同规模的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推进效果存在差异;

H33:监管工具对不同地区的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推进效果存在差异。

1. 4 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作用机制

促使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是一项长期性、高风险、高难度的系统工程,企业断然不会“贸然行事”。但是在企业收到政府法律法规层面或行业标准层面的外部约束信号时,会认为采取绿色生产行为已经是不可扭转的事实,就会“步步为营”地谋划如何调整自身战略资源,如绿色研发投入和绿色技术创新等,实现“走向绿色”的具体过程与路径。若政府再能对其实施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绿色补贴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绿色研发活动的外部性与成本不确定性,根据“波特假说”,企业此时就会通过增加绿色研发投入进而进行技术创新。当政府的创新补贴信号传递出来时,企业不管是为了“赚取”政府补贴,还是基于绿色生产的压力,都会选择增加绿色技术的研发投入[31],进而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在企业具备了绿色生产行为的技术能力后采取绿色采购、清洁生产等绿色生产行为。另外,因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政府在采取绿色生产行为之前势必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恐慌情绪,政府实施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可以帮助其缓解心理负担,企业渐进地增加绿色研发和创新绿色技术,进而大胆地采取绿色生产行为。可见,政府监管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干预具有“慢”传导性,监管工具通过“辐射”企业“绿色意愿”,调整企业资源战略,最终才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32],表现为企业在接收到政府规制信号时,首先会进行研发战略调整,表现为在“尖端”进行研发投入的增加,在“中端”进行技术创新,然后再对“末端”生产行为进行调整。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4: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在监管工具推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过程中,具有链式中介作用。

2 量表设置、数据与变量

2. 1 研究量表设计与数据来源

该研究在设计量表时,参考了相关成熟量表,并基于“本土情景”进行补充。企业绿色生产行为量表参考了Melngk等[33]、Zsidisin等[34]设计的绿色生产行为量表,并根据研究内容,从企业绿色采购、清洁生产、绿色销售和废物回收4环节调研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实践程度,最終设计15个调研题项;监管工具量表参考了李冬琴[35]、王建明等[23]设计的监管工具量表,设计32个测量指标,分别调研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经济激励型、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五类监管工具在企业绿色生产领域的实施情况。被试根据其所在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赋值选择,得分代表被调查企业的绿色生产践行程度和监管工具的完备度。

该研究采取线下调研与Credamo(见数)平台线上调研同时进行,共发布700份调查问卷,最终收集到有效问卷592份。被试覆盖到不同性别、年龄层次、婚姻家庭状况、职业和收入层次的人群,受调查企业在不同企业性质、行业、地区、规模等都有一定配额比例,且样本分布特征的比例与国家统计局普查数据指标基本一致。总的来说,调研样本具有一定代表性,样本数据科学、可信。

2. 2 样本信效度

利用SPSS 24. 0 软件,用问卷信效度来评估量表质量。该研究采取学术上常用的Cronbach’s α 信度指标和KMO值效度指标评估,整个问卷的α 系数为0. 936,KMO值为0. 933。各测量题项的评估指标见表1。表1显示各个测量题项的α 系数均大于0. 650,KMO 值均大于0. 750,且在所有量表效度检验时,Bartlett’s球形检验的显著性水平均为0. 000<0. 05,即量表的信效度较好。

2. 3 变量设置

(1)因变量:企业绿色生产行为。该研究借鉴Giannetti等[36]、张孟豪等[37]对绿色生产的界定,认为绿色生产贯穿于从原料采购到废弃回收的全周期性碳排放控制。因而,绿色生产行为包括绿色采购、清洁生产、绿色销售和废物回收四个环节的绿色行为。根据各个环节的绿色实践程度构建1~5的有序分类变量,其中从1到5表示绿色生产水平逐级升高。

(2)自变量:监管工具。根据中国政府监管工具规范内容的着力点和偏向性,将监管工具细分为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经济激励型、宣传教育型、信息引导型五类监管工具。其中,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是高强制性、普适性的制度体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行業标准型监管工具规定行业生产和产品规范,如产品包装标准、绿色项目评价标准等;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是典型的“胡萝卜”政策,包括节能减排补贴、信贷支持等;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以双向互动的形式引导企业绿色生产,注重政府和企业的“对话”过程,“游说”企业绿色转型,如绿色生产技能培训、绿色生产责任教育等;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以信息指南、信息公示的形式提升企业绿色认知,如绿色采购指南、环保信用信息公开等。

(3)控制变量:参考以往相关研究,在促进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发生过程中,除政府监管工具的干预之外,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能力、企业特性、企业所处绿色环境是影响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三类主要影响因素[38-40]。①企业绿色生产的能力包括企业内部绿色生产实力和企业外部资源助力。在企业内部,可以用企业营业收入衡量其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能力,表现为企业营业收入越大,企业绿色转型实力越强,企业在受到政府监管工具干预时,越容易采取绿色生产行为。在企业外部,中东部地区企业拥有优质的人力资源、资金资源和信息资源,监管工具对中东部企业进行干预时,他们更易推行绿色生产行为。②异质性企业对政府规制工具的敏感度和反应行为不同,因而需控制企业的特征变量。企业特性变量,包括企业性质、行业、规模和经营年限。③中国在推行企业绿色生产行为时,首先以城市为单位开展绿色政策,如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是推行绿色生产的首批示范城市,较早“接触”到绿色监管工具,目前很多大城市企业的绿色生产氛围已较为浓厚。企业在受到政府监管工具的干预时,“从众心理”会促使企业模仿周边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综上,该研究将营业收入、区域、企业性质、行业、规模、经营年限和所处城市7个变量纳入模型作为控制变量。

(4)中介变量:企业研发投入和绿色技术创新。分别从企业绿色研发项目的人力投入和资金投入、企业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工艺技术创新,设计4个题项调研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践行程度,设置1~5个题项表示企业践行的等级。

3 模型构建与实证结果

3. 1 模型构建

基于前文所述,该研究以企业绿色生产行为作为因变量,取值为1,2,…5,存在明显的递进关系。因此,该研究针对有序多分类变量选择Ordered Probit(简称Oprobit)模型来分析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模型表达式如下:

3. 2 描述性分析

表1显示目前中国干预企业生产行为的五类监管工具的完备程度。从表1可知,五类监管工具的完备程度都较高,证实了中国近年来致力于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政府规制治理企业非绿色生产行为的观点[41]。其中,在五类监管工具中,中国现实施的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较为完备,均值达到4. 114,但是被试认为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的完备度稍差,平均值不足4. 000。近年来,中国已将大量的财政支出用于激励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但是被调查者仍认为该项政策不够完备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受财政压力影响,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仅能支持代表性的行业或产品发展,覆盖面有限,很多制造企业未能享受到绿色福利;二是目前中国推行的经济激励政策种类有限,如绿色信贷支持、清洁生产奖励等政策在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在多元监管工具的干预下,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践行程度的现状见表2。企业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绿色销售和废物回收四个环节的绿色践行程度差别不大,得分都在4. 000左右,方差在0. 720左右。在异质性企业绿色生产行为上,对于不同行业、经营年限的企业而言,异质性企业在绿色生产四个环节上并未表现出差异。但是不同性质、规模和地区的企业,其绿色生产行为的践行程度存在一定差异。如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而言,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外资、合资企业在废物回收环节的绿色践行程度相对较高,外资、合资企业在绿色采购环节企业间绿色实践程度的差异相对较小;而民营企业在绿色生产的四个环节的实践程度相对均衡,但是民营企业绿色生产行为间差别较大。对于不同员工规模的企业,在绿色采购和废物回收两个环节,企业间绿色践行程度的差异较为明显。以营业收入大小划分企业类别时,不同类别的企业在废物回收行为实践上存在一定差别,如营业收入高的企业较其他类型的企业,绿色实践行为较好,表现为均值稍高。对于不同地区的企业而言,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和绿色销售环节,中东部地区企业与西部、东北地区企业的绿色生产行为实践状况没有显著差异,均值都在4. 000左右,但是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个体差别较大。在废物回收环节,中东部地区企业的绿色回收行为明显比西部、东北地区企业的废物回收行为普遍做得好,且个体差别也较小。

3. 3 实证结果

该研究利用Stata15. 0软件,首先将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经济激励型、宣传教育型、信息引导型五类监管工具分别单独纳入Oprobit模型,得到基准回归模型,检验单一监管工具的政策效应;其次再将五类监管工具同时纳入Oprobit模型,检验多元监管工具的聯动效应;再次将五类监管工具及其交互项纳入回归模型,检验监管工具间的交互效应。

3. 3. 1 基准回归模型的实证结果

绿色采购、清洁生产、绿色销售、废物回收作为因变量,将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经济激励型、宣传教育型、信息引导型五类监管工具分别单独纳入Oprobit模式,构建模型1~5、模型7~11、模型13~17和模型19~23,共计20个基准回归模型。表3显示20个基准回归模式的wald chi2值在1%水平上均为显著,说明模型的拟合效果较好。另外,这20个基准回归模型的回归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且为正数,说明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经济激励型、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五类监管工具在约束与引导企业绿色生产行为方面都可以“独当一面”,即接受假设H11—H15,综上H1成立。

在多元监管工具“共存”的Oprobit模型6、12、18、24的实证结果显示,在绿色生产的4个环节中部分监管工具的回归系统没有通过显著检验。如,在企业绿色采购环节,5类监管工具同时规范企业绿色采购行为时,行业标准型、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三类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采购行为具有显著的政策推进效果,但是法律法规型、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采购行为的促进效果却不再显著。当五类监管工具单独实施时,均能显著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但是当五类监管工具同时实施时,部分监管工具的影响系数不显著,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原因在于五类监管工具之间存在交互效应。将监管工具及其交互项纳入Oprobit模型,检验监管工具间的交互效应。

3. 3. 2 交互效应的实证结果

为考察监管工具间的互动关系,该研究引入监管工具的交互项。考虑到多元监管工具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以及变量乘积使预测变量的协方差变大,该研究参考李芬妮等[26]、Robinson 等[42]的做法,即在构建交互项之前,先将原监管工具变量进行中心化处理,再将中心化后的五类监管工具变量和两两交互的变量加入Oprobit回归模型,模型估计结果见表4。

在绿色采购环节,交互项X4×X5 的系数符号显著为负,说明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在绿色采购环节呈替代关系,即拒绝假设H210。在企业清洁生产环节, X1×X5交互项系数和X3×X4交互项系数都为正,说明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间、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与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间存在两两互补关系,即接受假设H24、H28;而交互项X2×X5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间存在替代关系,即拒绝假设H27。在绿色销售环节,交互项X2×X5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与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存在约束功能的高度重叠,两类监管工具间呈现出替代关系,即拒绝假设H27。在废物回收环节,交互项X1×X4、交互项X3×X4的系数均显著大于0,说明法律法规型与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经济激励型与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间存在互补效应,即接受假设H23和H28;而交互项X1×X3系数、交互项X4×X5系数均显著小于0,说明法律法规型与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宣传教育型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间存在替代关系,即拒绝假设H22和H210。另外,在推进企业绿色生产的四个环节,法律法规型与行业标准型、行业标准型与经济激励型、行业标准型与宣传教育型以及经济激励型与信息引导型这四类组合的监管工具间并未表现出显著的交互效应。综上,假设H2部分成立。

3. 3. 3 企业异质性的实证结果

对于每一个分值(等级)的绿色生产行为水平选项,监管工具都存在不同的边际效应值,代表了监管工具的完备度或监管强度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水平处于某一分值(等级)概率的影响。从表2可知,样本企业的绿色生产水平均值均在(3. 00,5. 00)之间;另外,根据各监管工具边际效应(图1),各监管工具边际效应的拐点大多都在4(等级)处。因此,该研究主要分析在绿色生产行为处于3~5分值(等级)时,各监管工具对不同性质、规模、地域企业绿色生产行为推动的边际效应。

(1)不同性质。表5显示五类监管工具干预不同性质企业时,政策边际效果存在差别,表现为:①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对所有性质的企业绿色生产行为均有一定程度的推进效果,如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每提升1%完善度或强度,国有、集体企业绿色销售水平处于到5(等级)的概率提升25. 2%,民营企业清洁生产的绿色水平处于到4(等级)的概率降低4. 5%。②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对国有、集体企业以及民营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推进效果较好,对外资、合资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干预效果稍差,尤其在清洁生产环节,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对外资、合资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干预效果不显著。③在实施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时,国有、集体企业以及民营企业都能被经济刺激“诱导”而采取绿色生产行为,但是外资、合资企业的绿色采购行为和清洁生产行为却不受经济激励工具的显著影响。④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对国有、集体企业的宣导作用较强,国有、集体企业在绿色生产的四个环节都能被这两类监管工具积极影响,但是外资、合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在绿色等级较低(3等级)时,会在被“教育”、劝导后采取绿色生产行为,一旦达到绿色要求标准后,再对外资、合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实施宣传教育型和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已不能起到显著的政策推进效果,即接受假设H31。

(2)不同规模。该研究探究五类监管工具干预不同员工规模企业时,发现多元监管工具对不同规模企业绿色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显著的推进效果,但多元监管工具对不同规模企业的边际政策效果未表现出明显差异,因此拒绝假设H32。受篇幅限制,不再展示多元监管工具推动不同规模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边际效应结果。

(3)不同区域。五类监管工具干预对不同区域企业的绿色生产采购行为、清洁生产行为、绿色销售行为和废物回收行为时,均表现出显著的推进作用,但未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即多元监管工具在不同地区对企业绿色生产水平的推进作用无显著性差异,即拒绝假设H32。受篇幅限制,不再展示多元监管工具推动不同区域企业綠色生产行为的边际效应结果。

综上,监管工具在推动企业绿色生产的过程中,监管工具作用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时,表现出政策差异性,而监管工具作用于不同规模、地区的企业时,显示出监管工具的政策一致性,即假设H3得到部分验证。

3. 3. 4 稳健性检验

该研究主要从更换实证模型、改变样本容量、替换被解释变量三个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主要检验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推进效应以及其推进过程中多元监管工具间的交互效应,稳健性检验汇总结果见表6。具体做法为:①更换模型:将Oprobit模型换成OLS多元回归模型,政策的主效应结论得到了全部支持,交互效应的结果也几乎保持一致。②更换样本:在有效分析样本中,随机选择约80%的样本,473个样本容量的主效应和交互效应结果与全样本模型结果基本保持一致,表现出较强稳健性,主要研究结论得到验证。③更换因变量:将绿色生产实践的4环节(绿色采购、清洁生产、绿色销售和废物回收)用绿色生产综合指标表示,政策的主效应和交互效应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具有一定的稳健性,进一步支撑了该研究的主要结论。

4 进一步的机制研究

该研究利用process3. 3插件中Model 6模型的链式中介模型探究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机制(图2)。图2显示了在企业清洁生产环节,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路径的实证结果(绿色生产的其他三个环节,影响机制类似,不再展示)。

图2显示五类监管工具(依次为X1—X5)在各条路径上影响系数的大小和系数显著性。从图2各条路径影响系数显著性可知,五类监管工具除了会对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具有直接影响外,还会通过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进行渐进式影响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从图2显示,五类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总效应分别为0. 584、0. 645、0. 489、0. 564和0. 572,总间接效应分别为0. 084、0. 063、0. 069、0. 061和0. 056,印证了五类监管工具在促进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时,确实存在多路径影响效果。从图2中“监管工具-研发投入-技术创新-绿色生产”这条路径看,监管工具在“监管工具-研发投入”“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绿色生产”每段路径上影响系数基本都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唯有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在“技术创新-绿色生产”的影响路径上在1%的水平下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在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影响过程中,间接效应仍占比16. 87%,即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在宣传教育型监管工具对企业生产行为干预时,仍存在一定的中介作用。综上,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在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影响过程中有部分中介效应,即研究假设4得到验证。

5 结论与讨论

5. 1 研究结论

该研究以外部性理论、规制理论、“刺激-行为”理论等为基础,基于制造企业的微观数据,探讨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推进效应与影响机制。研究结果显示,监管工具在推进制造企业绿色转型过程中并非简单的线性干预过程,而是多元监管工具会形成互相交织、盘根复杂的监管组态以影响企业绿色生产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在监管工具的推进效果方面,五类监管工具在单独实施时,均能表现出显著的推进效果,然而当多元监管工具“多管齐下”时,并未总能得到1+1>2的政策效果,会出现政策抵消效应。二是监管工具对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干预过程是一个“慢”过程、“长”链条的影响过程。在政府实施监管工具对企业进行刺激时,企业会调整资源配置,如增加绿色项目研发,产生最直接的结果是绿色技术的优化与迭代,使企业具备绿色生产行为的“能力”后,驱动企业进行绿色生产行为。具体研究结论如下。

(1)五类监管工具均能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每种监管工具可以从不同的规范形式、引导场景干预企业生产行为,包括法律法规型、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的刚性约束,也包括经济刺激型监管工具的市场导向,还包括宣传教育型、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的柔性引导。五类监管工具在企业绿色采购、清洁生产、绿色销售和废物回收环节均起到显著的推进效果,证实了监管工具具有显著的政策推进效应,是推动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重要手段[43]。

(2)多元监管工具同时干预企业绿色生产的过程中,监管工具间存在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在绿色生产的四个环节,多元监管工具间两两呈现出交互效应。如,法律法规型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存在明显的互补关系,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可以弥补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的效力不足,而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亦可补充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的监管空白,形成互补效应。Xie等[21]、李芬妮等[24]认为多维度的环境规制工具在推动农户绿色生产行为时也存在替代和互补的互动关系,该研究扩展了监管工具交互效应的存在范围,即多元监管工具在规范制造企业绿色生产行为时,也会存在交互效应。另外,该研究发现法律法规型与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行业标准型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宣传教育型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间存在两两替代效应,可能的原因分别如下:①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多是通过依照法律、法规针对企业非绿生产行为进行关停、限期整改等,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则是采用对企业补贴、绿色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两类监管工具在规范企业行为时存在功能上的重叠,呈现出替代效应。②现阶段中国企业“绿色浓度”偏低[6],企业不愿主动公示、披露企业绿色信息,然而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要求企业必须公示相关绿色信息,因而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与行业标准型监管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功能重叠与内容交叉,两者呈现替代效应。③宣传教育型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是对企业进行绿色普及与教育,具有较多内容的重叠,表现为一类监管工具的作用被另一类监管工具所替代。

(3)监管工具干预不同规模、区域的企业时,政策边际效果的异质性不显著,而其作用于在不同性质企业时,政策边际效果存在显著差别。当监管工具干预不同规模和地区的企业时,五类监管工具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绿色销售和废物回收环节均显示出显著的政策效果,表现出政策效果一致性。然而当监管工具干预不同性质企业时,监管工具的政策边际效果表现出显著差异,主要表现为五类监管工具对国有、集体企业的绿色生产行为的推进效果均明显,行业标准型和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对国有、集体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规制效果也较好,但是五类监管工具对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管效果都要稍差,可能的原因是外资、合资企业在中国的企业一般为子公司,企业采购准则、生产技术等很多制度都是遵循国外总公司的条例,中国的监管工具会对其产生“水土不服”的效果。该研究得出的政策异质性结论与曹翔等[44]、刘阳等[45]学者的研究结果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非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都认为监管工具在不同性质企业的政策推进效果不同,非一致性是该研究发现监管工具在不同规模、区域的差异性不显著。出现非一致性效果的可能原因是以往学者们研究的环境规制是一种统称的政府监管行为,而该研究将监管工具进行了细分。

(4)在监管工具推动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过程中,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具有部分中介作用。因绿色生产的复杂性和高难度性,当企业受到外部政策冲击时,企业会首先进行企业内部资源调整,如增加绿色项目的研发投入,创新绿色技术等,为企业绿色转型备足“粮草”,从而证实了监管工具、技术创新和企业生产行为间存在密切关系[30]。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该研究进一步探究了“政府监管-研发投入-技术创新-绿色生产”的链式关系,剖析“波特假说”的逻辑关系。另外,监管工具长链条的传导路径也解释了政府监管政策效果具有滞后性的内在原因[46],即在政府干预与引导企业生产行为时,并不是企业对监管工具干预的反应行为具有滞后性,而是监管工具对企业生产行为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传导过程,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需要时间的堆积,继而表现出监管工具的时间框架效应。

5. 2 政策启示

中国正在进行碳达峰、碳中和的深刻变革,企业绿色生产在经历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虽然近年来中国环境规则政策收效斐然,企业绿色生产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在新阶段科学评估每类监管工具的实施效果及监管工具间的交互效应,厘清监管工具的政策异质性与作用机制,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意义。

第一,拓展監管工具种类,丰富监管工具规范形式。虽然中国已针对企业绿色生产出台一系列的监管政策,但是现有的监管工具仍以法律法规型工具为主,经济激励型、宣传教育型等监管工具的种类不够丰富。然而,多种监管工具均能较好地促进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且他们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干预空白的同时,也可从企业绿色自律性方面规范企业行为,对企业形成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政府在不断完善绿色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仍需不断丰富监管工具的可选择空间,拓展监管工具的辐射范围,发挥不同监管工具的政策优势。

第二,重组监管工具的业务链条,发挥多元化监管工具的协同效应。中国实施的监管工具覆盖面广,且覆盖程度高,存在监管工具“扎堆”现象,不同监管工具间存在功能叠加或补充的现象。一方面,要梳理不同监管工具的边界范围,减少同类型监管工具间高度的重叠与交叉,如甄别行业标准型与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的不同,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要充分“放大”监管工具间的交互效应,如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能在宏观上调控企业行为,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可从思想上提高企业绿色认知,将信息引导型监管工具与法律法规型监管工具进行嵌入式组合实施,充分利用监管工具组合的政策合力。

第三,关注异质性企业的政策偏好,实施精准化监管工具。在监管实践中,不同性质的企业对监管工具的反应行为存在差别。政府在设计监管工具时,要注重企业的文化元素符号,针对外资、合资企业实施中国化监管工具时,要分析国外总部遵循的绿色政策,巧妙地将“中西合璧”的监管工具有机结合,避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监管窘境。另外,政府在实施监管工具时,也需关注企业的经营痛点,实行辨证施治,如在民营企业间强化经济激励型监管工具的实施,“对症下药”地实施监管工具,可加速企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发生。

第四,把握监管工具作用机制,实现监管工具的效率干预。各类监管工具对企业行为进行干预时,企业研发投入、绿色技术创新是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的关键环节。建议政府为企业研发投入助力,增加绿色金融服务参与主体,将政府、金融机构、外资投资单位充分调动起来,帮助企业解决研发投入难题,便于企业采取绿色生产行为。此外,政府可构建企业绿色技术“搭便车”的利益分摊机制与保障平台,鼓励更多企业创新绿色技术,并乐于推广绿色技术,实现“部分绿色”向“共同绿色”转变。

5. 3 研究不足与展望

尽管该研究分析了监管工具的单一效能和交互效能,并探索监管工具的作用机制,但是仍存在局限性,需要在未来作进一步探索。如,推进企业绿色生产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更新和演化的过程。随着中国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深入,监管工具也在持续调整与迭代优化,继而监管工具间的推进效果与互动关系并非固定不变,往往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有待对监管工具的实施效果进行纵向追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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