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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治理研究综述

2023-10-14郭全中张金熠

新闻爱好者 2023年9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郭全中 张金熠

【摘要】近年来在互联网治理方面的针对性政策与专项行动频繁落地,促使互联网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探索治理新模式,也引发学界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治理的热切关注。现对国内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治理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回顾与梳理,以期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治理的理论探索。研究发现:在理论层面,ESG理论与协同治理理论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提供了新的且有力的理论支撑;在实践层面,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相互正向影响,责任边界伴随着主体角色的厘清而逐渐明朗,履责模式与治理机制在理论指导与实践探索过程中不断创新,向平台化、协同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平台治理

一、引言

互联网的成熟为平台经济的兴起提供了技术条件,后者的蓬勃发展又促进了平台企业的快速崛起。随着互联网平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表现越发突出,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性要素,平台企业日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互联网平台逐渐成为重要社会操作系统以驱动经济社会和信息传播发展的同时,它也带来了互联网领域的伦理失范、舆论乱象以及平台垄断、算法歧视、数据泄露等诸多问题。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近年来,互联网治理的针对性政策与专项行动频繁落地,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加强数据、内容、技术等多要素的合规使用,促使互联网平台企业履行社會责任、探索治理新模式,也引发学界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治理的热切关注。因此,本文以平台经济背景下国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为研究对象,对国内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治理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回顾与梳理,系统分析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发展与研究现状。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发展

价值创造(Value Creation)是企业存在的正当性,但为谁创造价值、创造什么价值、如何创造价值,却颇具争议。[1]网络平台的自组织、开放性、双边性、外部性、结构复杂性等特点使得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区别于传统企业。基于全球范围内碳达峰、碳中和等生态环境问题热度升温,社会责任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得到凸显。伴随着实践与治理的需要,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也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ESG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前沿推进

李诗和黄世忠表示,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概念的提出可视为CSR(企业社会责任)的进阶,是CSR发展到一定阶段因外部因素的变化逐渐形成的,并指出外部因素主要包括联合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对ESG信息的强大需求以及国际组织对ESG标准制定的不懈尝试。[2]自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管理哲学》一书中首次提出与阐述,CSR理论研究正在经历由社会回应与驱利工具视角转向创造综合价值的价值视角,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创造范式超越的CSR4.0时代。[3]2006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与联合国全球契约,投资行业以及政府间组织和政府组织合作,共同制定了《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UN-PRI);UN-PRI要求投资者在评估任何企业的价值时都要考虑ESG问题。[4]

ESG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表现而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评价标准。与经历百年发展的CSR理论相比,ESG理论虽概念提出较晚,但拥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外部性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作为理论支柱。[5]

(二)协同治理理论:适应互联网平台的理论创新

李汉卿从协同理论与治理理论出发,归纳总结出协同治理理论及其特征,包括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各子系统的协同性、自组织间的协同、共同规则的制定等。[6]协同治理理论的诸多特性与网络平台特质基本吻合,适应了互联网平台治理的现实需求,是互联网环境下的治理理论创新。其中,协同理论由著名物理学家哈肯1971年提出,该理论认为,在整个环境中,千差万别的各个系统之间存在着相互竞争又相互协作的关系。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中指出治理与统治的区别:两者虽然都涉及目的性行为、目标导向的活动和规则体系,但是政府统治意味着由正式权力和警察力量支持的活动,以保证其适时制定的政策能够得到执行,而治理则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7]

基于治理理论在实践中的失效情况,学者俞可平提出“善治”的概念,即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8]

互联网对协同治理理论的双向赋能不仅体现在理论层面,更表现在实践层面。在“主体—关系”和“变量—过程”两个维度上,治理主体和对象在身份上的流动重合性模糊了主体客体界限,重构了协同治理的主体关系,不但赋予协同有效性达成以更多可能性,也提升了协同治理理论内涵的丰富性[9],从而厘清协同治理理论应用于互联网领域的底层逻辑,使其更适应互联网平台语境的治理探索。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与治理

目前,国内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治理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绩效关系、边界界定、履责模式、平台治理等议题。

(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

在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早已得到大量实证研究的证实。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也延续了这一关系研究倾向。纪春礼和杨萍基于阿里巴巴、京东和聚美优品的实证分析,得出电子商务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越好,以企业股票累积超额收益所体现的企业价值也越高。[10]而后,宋岩和续莹以2012—2020年沪深A股上市平台企业为研究对象,证实了平台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媒体关注度的中介作用影响企业价值的内在机理。[11]上述研究体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企业绩效或企业价值之间的相互正向影响关系,以及媒体关注的中介作用。

(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研究

由于平台企业杂糅了市场的双边用户群体,内部涵盖了中小微各类异质性的企业个体[12],其社会责任边界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厘清,学界对此重点关注主体边界与内容边界的探析。

对主体边界的讨论多关注平台企业在社会责任实践过程中的主体变化。平台经济范式下,大量具有相同价值诉求与偏好的市场微观主体基于特定目的参与到平台企业的价值创造中来,使得平台企业成为其社会责任的履责适用主体。[13]而互联网平台作为连接各方的基础设施,拥有对各连接方进行准入审查、日常监督的权力,从这个角度看,平台企业还扮演着市场管理者的角色。[14]伴随着主体属性的增加,平台企业应当承担起市场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双重主体责任[15],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平台企业的主体角色开始多元,主体边界逐渐模糊。自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提出以来,学界对其内容边界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权力大小—责任边界”模式(责任铁律)认为社会权力的大小决定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16],金字塔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即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以及慈善责任的综合[17],这些都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与内容边界更加清晰。而平台企业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单一化内容划分显然并不适配。黄慧丹、易开刚提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维度包括独立运营主体社会责任和商业运营主体社会责任。[18]

(三)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责模式研究

相比于传统企业,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异质性、圈层性、复杂性和多元参与性等特点。[19]旧有履责模式难以适应上述特征,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责实践发生了一定变化,引起不少学者关注。

一方面,有学者通过本土案例研究呈现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责实践。如程贵孙和张忠程基于阿里巴巴、滴滴出行、美团等12家本土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归纳提取出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共包含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员工责任、用户责任、伙伴责任、慈善公益责任、行业生态责任9个结构维度,同时构建出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包括底线型社会责任、保障型社会责任和期望型社会责任三大层次。[20]另一方面,有学者从理论出发探讨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责模式创新。如辛杰和卞江引入“共生”理论构建基于共生单元(U)、共生模式(M)、共生环境(E)的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指标评价体系。[21]

相对于传统企业的履责范式来说,平台企业基于资金、数据、技术以及作为平台的产品服务优势,应该超越“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22],因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履责模式也应超越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目前学界对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范式的解析存在履责平台化与平台化履责两种全新范式。前者以商业生态系统理论为基础,将平台中多元主体视作处于不同生态位的异质性个体,聚焦平台企业在这一生态系统中的领导权,通过对平台规则与互动机制的构建,影响平台内多元主体的经济行为与社会行为,从而发挥其对平台内多元主体的责任孵化与催化作用。[23]后者则跳出平台商业生态系统这一组织场域,通过搭建全新的履责平台场域(社会责任实践平台)来解决某一特定社会性问题,促使企业自身履责与线性供应链成员履责转向平台网络成员的平台化履责,从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载体与方式的高阶化演进。[24]

(四)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平台治理研究

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平台企业的私有属性决定它在落实公共性上存在明显的短视问题[25],加之外部監管乏力,平台企业对私权力的部分应用已经有背离社会责任的趋势[26],例如用户隐私频频泄露、数字劳工权益保障不足、平台经济垄断现象突出、平台媒体舆论乱象频发等。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平台治理研究也受到重视,其中,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治理的现实困境、逻辑转向、机制创新等话题受到学界重点关注。

1.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治理的现实困境

平台治理困境的根源在于无法在平台的双重属性(市场公共性和企业私利性)之间找到市场公共利益与企业私人利益的平衡方案。[27]目前,超级网络平台已经成为绝对的主导性力量,改变了传统的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模式与公共领域的内涵和游戏规则,甚至很大程度上代理了原本由国家来承担网络社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正在参与政府的传统社会管理职能[28],代理和介入社会管理。这一转变使得网络平台基于技术水平领先和信息资源优势,形成一种“私权力”打破公权力形塑的既有格局,甚至成为公权力主体的合作者。[29]而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企业从“单赢”成长为平台企业的“多赢”、再演化为平台生态系统的“共赢”[30],完成了网络平台生态系统的建设与主体身份的转变。

在网络平台生态系统中,平台企业既是企业运营者[31],也是生态系统管理者[32],还是基础设施提供者。[33]这种多元化角色赋予平台企业不同的功能定位和治理权限,使得平台企业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治理手段,也为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带来了内生矛盾。作为平台企业运营者,平台企业兼具企业个体的“经济人”属性和平台场域内的“社会人”角色[34],这种双重身份定位容易诱发企业履责过程中商业利益追求与社会价值维护之间的战略激励冲突,导致平台企业对平台参与者的治理可能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生态系统管理者,艾明江[35]、彭兰[36]等学者指出平台企业主要通过平台规则对平台参与者进行治理,典型的如平台入驻规则、违规惩处规则等,基于生态位优势,模糊社会系统与平台系统中社会责任治理客体与治理主体的履责边界。作为基础设施提供者,平台企业主要通过信息技术对网络媒体平台进行治理,典型的如算法推荐、信息过滤、识别监测等[37],而在网络空间中,平台企业利用技术资源设定网络架构,成为公权力的合作者而非被监管者,从而增大监管主体对其社会责任治理的难度。

2.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转向

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治理逻辑既存在一以贯之的内在逻辑,又包括受到平台特性影响的逻辑转向。具有国家主导互联网发展、实用主义政策取向、政治与经济严宽并进等特点的“发展实用主义”正是中国互联网与平台治理的内在逻辑。[38]另一方面,由于垂直单一的规制模式难以监管互联网平台这一多样而庞大的复杂适应系统,互联网平台需要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治理模式,平台企业转向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公众等)的交互式治理。[39]

同时,平台治理逻辑的重心也向数据治理、内容治理、算法治理、用工治理等企业社会责任议题倾斜。早期数据治理的认知和机制难以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中国数据治理的政策选择向“国家安全”战略的逐步转向。[40]为了适应具有覆盖场景多、数据变种多、对抗性强、隐蔽性强、风险性大、治理难度大等新特点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行动需要实现从被动管控到主动建构、从权宜性的运动式治理到常态化的参与式治理、从关注行动过程到关注行动效能的逻辑转型。[41]对于算法治理,肖红军提出构建负责任的平台算法,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分析指出,这一做法是深化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必然要求、技术中立向科技向善转变的趋势使然、平台监管强化与算法规制兴起的重要取向。[42]平台用工模式在劳动关系构成、劳动者身份认定、用工关系运行上呈现出复杂性,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显现,平台用工治理逻辑伴随着治理政策的变迁,发生了从鼓励创新的发展逻辑、发展与保护的平衡逻辑到补齐制度短板的保护逻辑的逻辑演变。[43]

3.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治理的机制创新

在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领域,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模式经历了原子式治理、链式治理和网络式治理的演化过程。随着平台经济对社会的不断深入影响,传统的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已呈现出与平台企业治理机制的极度不匹配情形[44],亟待创新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机制。

为解决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碎片化局面,浮婷和王欣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共同体,强调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治理思维,要求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圈内处于不同地位的生态位成员进行社会责任行为治理,最终实现互联网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45]韩炜、唐洁则基于动机、权力、利益这三个平台治理的重要维度,以多主体价值共创的“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价值获取”链条为逻辑,建构起包含激励、权力、规则三重治理要素的整合性平台治理机制。[46]基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事实上的多重身份,叶敏主张应当承认和明确平台企业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准公共性,进而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公平制定交易规则、中立裁决平台内纠纷、诚信遵守商业道德以及更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维护义务等。[47]

四、总结与思考

当前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势头正劲,社会责任在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越发重要的作用,社会责任与治理已经受到国内外业界与学界的广泛关注。在理论层面,ESG理论与协同治理理论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提供了新的且有力的理论支撑;在实践层面,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相互正向影响,责任边界伴随着主体角色的厘清而逐渐明朗,履责模式与治理机制在理论指导与实践探索过程中不断创新,向平台化、协同化方向发展。

纵观现有文献,国内目前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与研究多集中于经济学、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近两年新闻传播学也出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媒介属性跨入该领域,但整体上看,相关研究多从不同学科进行割裂式研究,沒有形成跨学科的协同式、系统化研究,整体性理论构建尚待完善,同时缺乏横跨新闻传播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计算机科学等综合视角的系统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研究学者更注重学理分析与模型设计,对于实践关注较少,2020年以来可以感受到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研究案例的实证研究开始增多,也有学者采用扎根理论进行探索性研究,但整体比例依旧失衡。因此,如何结合企业实践与理论分析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机制与理论的本土化构建,是我国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议题。

(本文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重点项目“首都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与协同治理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22XCA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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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全中,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 100081),江苏紫金传媒智库高级研究员(南京 210000);张金熠,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生(北京 100081)。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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