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社会组织兼合式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初探*
2023-10-13李丽陈瑞玲陈勇智吴俊蓉柯少愚
李丽 陈瑞玲 陈勇智 吴俊蓉 柯少愚
基层党组织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基础保障,社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要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在地方层面,大多数省级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正式党员数量低于三名,达不到成立党组织的基本要求。为此,一些地方党委部门提出“兼合式党组织”概念,探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创新,这给众多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指明方向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双覆盖”提供了动能。
当前,规范化是社会组织党支部建设的内在要求。一些省级社会组织虽然成立了党组织,但存在对兼合式党组织认识不到位、党支部组织建设的规范程度较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围绕省级社会组织兼合式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问题,本文以福建省为例,采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现场座谈等方法,梳理并归纳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现有党章党规,从实操层面提出对策建议,为相关部门提供有益的决策参考。
一、兼合式党组织的内涵
何为兼合式党组织?目前党章和党内法规尚未有清晰定义。有学者认为,兼合式支部是党组织设置模式的创新,可以有效解决流动党员教育管理问题。近年来,山东、福建党委部门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取得明显成效。四川绵阳市委组织部、厦门市湖里区委组织部先后尝试在居民小区推进兼合式党组织,进一步强化了小区党建。
基于省级社会组织明显的松散性特点,理事会层面或领导机构层面的党员以兼职居多,且未转入组织关系;办事机构(一般为秘书处)层面的工作人员,不仅专职人员数量少,而且组织关系在社会组织的党员数量更为稀少,是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难点之一。本课题组对63家福建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开展的问卷调查发现,平均每家社会组织拥有会员党员397人,理事会中的中共党员有42人,且党员工作单位分散在全省各地。要由社会组织全体成员或理事会成员中的党员组建兼合式党组织可操作性不强,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难度较大。
结合工作实践,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有关法规的要求,本文认为,省级社会组织兼合式党组织是指“由未转入组织关系且连续在社会组织工作6个月以上的专兼职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中的正式中共党员单独组成,或与已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共同组成的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确保社会组织的政治方向,监督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增强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兼合式党组织党员实行“一方隶属,多方管理”,参加双重党组织生活。
二、福建省级社会组织兼合式党组织建设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会组织党组织“双覆盖”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课题组调查发现,95%以上的社会组织已经组建党的组织,且以兼合式党支部为主。其中,会长任支部书记的社会组织占63.49%,副会长任支部书记的占17.46%,秘书长任支部书记的占11.11%,由其他人员担任支部书记的占7.94%,基本上实现了社会组织负责人与党支部书记交叉任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保证社会组织正确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
梳理当前省级社会组织党支部组织建设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些社会组织兼合式党组织的党员人数不清、范畴不明,未建立明晰的党员名册。(2)一些社会组织不能准确结合自身需要把握党组织的成立类型,对成立兼合式党委、兼合式党总支、兼合式党支部认识不准确。(3)由于兼合式党支部党员在其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已参加组织生活,是否还要重复参加相关活动,没有统一规定,各兼合式党支部在执行中差异较大。(4)省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的组织覆盖比例较低,受访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中设立党小组的占比仅为5%,且组织生活规范度较弱。(5)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归属不明确,在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发展党员难度大。(6)多数社会组织换届与党支部换届不同步,在特定时期内很难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三、规范建设兼合式党支部的若干建议
依据党内有关法规的要求,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兼合式党支部组织建设规范化水平,本文提出建议如下。
(一)全面掌握社会组织成员中的党员基本情况
社会组织成立兼合式党组织,首先要全面掌握党员基本情况,包括社会组织全体成员中的党员数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数量,以及每位党员的基本简历,至少是理事会成员中中共党员的基本简历。基本简历至少应包括姓名、年龄、出生年月、职务和职称、入党时间、在党员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内的职务等。
(二)合理确定社会组织兼合式党组织的党员组成
从问卷、调研情况看,社会组织兼合式党组织党员组成的基本范围是社会组织核心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范围不能低于基本范围,但在基本范围外可加入工作需要的其他党员。这样,兼合式党组织既吸纳核心人员又规模适度,有利于社会组织兼合式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那么社会组织的核心人员如何确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意见》提出,“新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理事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在新社会组织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临时组织关系”。由此建议,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院长)、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院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等可以视为社会组织的核心人员。
(三)确定社会组织兼合式党组织的类型
确定了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员组成,即清晰了社会组织的核心人员和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数量后,就可确定是成立兼合式党委,还是兼合式党总支或兼合式党支部。调查发现,省级以下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兼合式党支部。本文认为,多数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范围采用基本范围的界定较为符合兼合式党组织的实际,即党员数量一般在成立兼合式党支部以内,因为这样的规模既精简又具有影响力,有利于推进党建工作。
(四)建立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功能型”党小组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双覆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应该向分支机构延伸,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可建立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成立兼合式党支部的前提下,分支机构党小组应以“功能型”党小组为佳。“功能型”党小组主要职责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在分支机构得到全面贯彻,确保分支机构工作政治导向正确。“功能型”党小组隶属社会组织兼合式党支部,组长可由小组党员推举产生,也可由兼合式党支部研究决定。“功能型”党小组党员可不列入社会组织兼合式党支部党员名单,不重复参加兼合式党支部组织生活,仅参加“功能型”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功能型”党小组党员一般由3~7人组成,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第一副主任委员、秘书中是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应加入“功能型”党小组。成立“功能型”党小组由社会组织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推举组长候选人,由社会组织兼合式党支部研究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兼合式党支部也可以直接作出在分支机构成立“功能型”党小组的决定。
(五)规范开展兼合式党支部组织生活
由于兼合式党支部的党员都在各自的党员关系所在支部参加了组织生活会,兼合式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规范应与非兼合式党支部有所不同,重点突出其政治引领的作用。在保证政治引领前提下,针对兼合式党支部实际,建议对兼合式党支部“三会一课”及各项组织生活实行以下规范:设有支委会的兼合式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未设支委会的兼合式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兼合式党支部每年至少上党课一次;“功能型”党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党小组活动一次;兼合式党支部每年应举办若干场主题党日活动,并尽可能与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融合开展;兼合式党支部每年至少应召开一场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会、党支部书记述职会、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研判会以及年度总结和计划审议会议等。上述活动均列入各次党员大会议题。根据“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要求,兼合式党支部的党员应该参加兼合式党支部开展的各项组织生活。
(六)合理确定社团兼合式党支部换届时间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按照上述规定,社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届3年,而各类社会组织的届期多数为5年,部分社会组织届期为3~4年,如果将社会组织党支部的届期均规定为3年,必然造成大部分社会组织换届和党支部换届难以同步,不利于“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对此,建议将社会组织党支部的换届时间与社会组织换届时间同步,规定为3~5年,这样才能充分实现社会组织领导与党支部领导成员的交叉任职。况且《条例》规定,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使用“一般”表明针对特殊情况具有一定的弹性,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会组织兼合式党支部的届期为3~5年。
(七)理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隶属
要在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就要解决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隶属问题。由于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党组织均为兼合式党支部,由兼合式党支部发展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在哪,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亟需尽快解决。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隶属问题解决了,其发展党员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建议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党委下成立综合党支部,专门吸纳其主管的各社会组织专职人员(不含退休聘用人员)中的党员,解决此类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问题。对于无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直接隶属于民政部门综合党委。社会组织专职人员中党员党组织关系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党委或民政部门综合党委的,还应参加所在社会组织兼合式党支部的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