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两种理论维度:“再商品化”互构论与“去商品化”权利论
2023-10-12王一
王 一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12)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社会成员免受市场机制伤害的国家干预政策[1]8,如何在释放市场力量的同时形成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析中国式现代化的一条重要线索。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与之相应,中国社会保障实践既立足于国情,又受到国际社会保障潮流的影响。与西方国家相比,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在与市场机制的对抗中产生的,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动选择,并且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历程,业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但我国以就业群体为中心的“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在均衡性、可及性、可持续性等方面仍面临挑战。事实上,社会保障既包括实然社会的工具性解决方案,也包括如何增进国民福祉的理论思辨,理论思潮应当引领实践的发展,实践中的困境往往根源于理论上的模糊与混乱。因此,中国式现代化社会保障理论应当在总结社会保障普遍性规律、把握社会保障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中国社会保障实践出发凝练中国经验、厘清突出问题,为健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并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中国方案。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动态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通常被认为起源于工业革命。西方国家在从前工业时代向工业化时代转型的过程中,资本家为攫取剩余价值对劳动者进行残酷剥削和压迫,自由市场的扩张引发了反抗性的社会保护运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社会保护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从普遍性的历史进程来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济贫法时代”、社会保险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及其后的改革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一个方向是高收入国家进行“做减法”改革,通过扩大税基、提高税率增加制度收入,同时通过减项目、降水平等手段控制制度开支,甚至通过私有化改革减少政府责任;另一个方向是,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投入,致力于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2]23。
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的制度化发展历程始于新中国成立后,当时正值西方福利国家兴起阶段,我国借鉴苏联的“国家保障”模式,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单位制”社会保障模式。与西方国家相比,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在与市场机制的对抗中产生的,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动选择。国家在生产力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建立了以城镇劳动者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民就业的背景下,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人民的生活”的要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营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提供了差别化的基本社会支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退休金、公费医疗,以及住房福利、生活补贴等职工福利;国营企业职工享受退职养老补助、劳保医疗、丧葬抚恤等劳动保险待遇,以及养老服务、托儿服务等职工福利;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执行,待遇水平普遍低于国营企业。此外,城镇还有社会收养政策、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等社会福利政策。与城市对比,农村的社会保障只有集体经济支持的“五保户”制度、传统合作医疗制度,以及灾害预防与救助政策,是一种自我组织、自我依靠、封闭运行的社会保障模式,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有较大差距。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单位制”模式事实上进行了以“单位”和“集体”为基础的“福利身份化”的生产,既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素质提高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也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囿于福利分化。
改革开放之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流动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进入“社会化”改革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初期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性政策出现的,首先建构了城镇职工的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而后将社会保障的范围逐步拓展至全体社会成员,形成了“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而言,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逐步完成与企业职工的并轨,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确立,为城乡居民在养老和医疗方面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此外,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完善。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保障社会化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以劳动者保护为重点、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保障内容、保障水平都得到了大幅提升,初步实现了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社会支持的目标。
对比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既立足于基本国情,又受到国际社会保障潮流的影响,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轨迹,形成了与工业化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计划经济时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社会保障体系仅为城镇就业群体提供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国家和单位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个人并不承担缴费义务。其后的社会化改革阶段,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当时福利国家市场化、私有化改革的影响,但与西方福利国家单纯的“做减法”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障社会化改革既有“做加法”,比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由城镇职工扩展至全体社会成员;也有“做减法”,比如职工社会保障个人责任的回归和保障水平的调整。跨越式的发展历程和复杂的改革诉求,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既面临着各国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也存在着与国情相关的特殊问题。我们虽然没有经历济贫阶段和社会保险阶段,但两者的本质矛盾仍然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比如,如何确定社会救助的对象和保障水平、如何在精算公平与社会公平之间维持恰当的平衡等。同时,与西方各国一样,在人口老龄化、就业形态转变等因素影响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压力巨大,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而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社会保险的基本逻辑是就业者的风险共担,而城乡居民是非就业群体,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筹集、待遇水平等方面备受争议,职工群体与居民群体的福利分化也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均衡性、可及性、可持续性。
综上,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实践面临的共性问题缺乏成熟的国际经验,个性问题也难以形成系统有效的解决方案。跨越式的发展历程使我们始终未能对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进行充分的梳理和讨论。因此,面对困境,我们有必要追根溯源,厘清社会保障的理论脉络进而把握其基本规律,以期为社会保障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
二、“再商品化”互构论:社会保障的实践逻辑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于与市场机制的互动,并在与市场机制的互动中不断发展,因此市场机制可以成为考察社会保障理论的一条线索。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扩张使劳动者失去了生产资料,只能把自己的劳动能力当作可供使用的商品来出售以换取货币,购买维持自我生存与发展的生活资料,这一过程就是马克思提出的著名的劳动力“商品化”[3]194-205。而社会保障“允许人们不通过纯市场力量就可以享受一定生活水平的程度”[4]31,这一过程是劳动力“去商品化”。但“去商品化”通常只能满足基本生存所需,劳动者只有进入劳动力市场,才能获得更高的收入来源和更充分的社会保障,这就是劳动力的“再商品化”[5]234,即政府通过积极劳动力市场、公共就业服务等政策,使劳动者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而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得收入和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领域,社会救助具备“去商品化”性质,而社会保险更具“再商品化”特征。散在于经济学理论中关于社会保障的各种论述与社会保障理论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市场机制为中心展开的,而后者是立足于劳动力“再商品化”、强调社会保障主体性的。从社会保障的主体性出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逻辑起点是与市场机制的对抗,在发展中又出现了融合或排斥的倾向,为了突破简单的因果对应、二元对立或主观建构,本文采取“互构”的视角来分析和梳理社会保障与市场机制的关系。互构是典型的社会学话语,是对参与互构主体间关系的本质刻画,是一种相互建塑与型构的关系[6]前言6。立足于劳动力“再商品化”,从互构角度探讨社会保障的代表性理论至少包括以下两种。
1.双向运动理论:社会保障与市场机制的对抗或自洽
波兰尼在《大转型》中以实体嵌入论的逻辑阐释了双向运动理论的基本理念。波兰尼认为市场嵌入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逻辑和本质所在,在前工业社会中,市场始终处于社会的从属地位,而在工业革命之后,在民族国家的强力干预下,“被规制的市场”开始转变为“自我调节的市场”,人以劳动力的形式进入市场,以“工资”为价格被使用,社会关系被嵌入市场机制主导的经济体系之中,这使得市场成为具有特殊地位的、脱嵌于社会的制度,最终的结果就是使社会的运转从属于市场,支配社会运行的法则不再是“属人”的法则,劳动力的商品化破坏了生存的有机形式。现代社会在创造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同时,也制造了空前的贫困和灾难,“19世纪工业革命的核心就是生产工具近乎神奇的改善,但伴随着的是普通民众灾难性的流离失所”[7]33。这些灾难正是原本从属于社会的市场试图反过来主导社会关系、统领社会运行的后果,市场原则开始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因此陷入被压制甚至吞没的境地,这必然会引发社会保护运动的反抗。波兰尼认为如果由市场机制来主宰人类社会就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毁灭,因此社会保护运动的使命就是摧毁自由市场机制,波兰尼没有给自我调节市场任何存在的空间,认为所谓的自我调节市场是虚假的、从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的。
在波兰尼之后,很多学者从呼应或质疑的角度深化了双向运动理论,其中诺斯的观点颇具代表性。诺斯与波兰尼同样认为完全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存在的乌托邦,但他们的分歧在于,诺斯认为社会的反向保护运动与市场体系是有机结合的,而不是波兰尼所认为的对抗关系。诺斯认为“正是较充分界定的产权(与自由放任不同)改善了要素和产品市场。其结果,市场规模的扩大导致了更高的专业化与劳动分工,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组织的变迁旨在降低这些交易费用”[8]180。组织变迁降低了交易费用、带来了技术变革,而这正是支撑和扩展工业革命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社会保护运动可以通过正当的组织程序与市场机制进行博弈、调适,进而规避市场给社会带来的风险。诺斯和波兰尼的分歧源于他们对“市场”“定价市场”“自我调节市场”的理解不同,站在社会保障的立场上,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他们关于市场机制和社会保护互动的观点碰撞。在波兰尼看来,劳动力商品化是灾难性的,在道德层面把人当成由市场决定的物品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必将引发社会的反向保护运动,最终导致市场社会的崩溃。而在诺斯看来,劳动力市场的交换并不具有实体意义,只是一种生产要素,因此,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恰恰使劳动者获得了工伤、疾病、职业安全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权利,这是一种通过组织制度的形式降低交易成本的过程,因此,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机制是自洽的。
2.社会成本理论:社会性损害的治理
除双向运动理论之外,社会成本理论也是从市场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互构视角出发认识社会保障的理论。社会成本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阐释了社会成本的基本内涵:“一个人A在向另一人B提供某种有偿服务时,会附带地也向其他人(并非同类服务的生产者)提供服务或给其他人造成损害,但却无法从受益方获取报酬,也无法对受害方给予补偿。”[9]196此后,社会成本理论形成了庇古传统(Pigouvian)和科斯传统(Coasean)两个基础。
英国社会政策奠基人蒂特马斯将社会成本理论应用到社会政策领域,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社会成本是如何产生的、社会成本的后果以及社会成本的治理。蒂特马斯认为社会成本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着大量会对公众(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这些“社会性损害”是必然和不可控的,由于辨别肇事者和补偿受害者都十分困难,因此,分摊社会成本会扩大社会不平等,相对而言,最贫穷的住户要负担多一些[10]39。受变迁过程影响的主要是贫困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蒂特马斯认为社会必须有所行动,他的研究也从社会诊断转向社会行动,开始探讨社会政策问题。蒂特马斯认为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解决社会成本的办法主要有三种:诉诸法律、参加私营保险,以及向全部或部分人口提供个人化矫歧性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在论证了法律途径和参加私营保险都无法解决社会成本问题后,蒂特马斯主张一种国家主导的、全民普及、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使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及其他经济依赖情境下能够获得动态化的足用收入保障。
蒂特马斯指出社会成本是一种社会变迁引发的“社会性损害”,主要由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承担,需要政府主导的矫歧性社会保障进行干预和治理。蒂特马斯认识到社会成本问题突出地表现在经济领域,但却难以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需要通过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来矫正社会成本带来的社会性损害。蒂特马斯的研究避免了社会成本被视为可具体化为生产要素的经济学概念,推动了社会成本理论的发展,蒂特马斯所主张的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是应对自由市场造成的社会成本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比经济手段更有助于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
综上,波兰尼的双向运动理论要求市场必须嵌入于社会,诺斯认为市场机制促进了社会保障的实现,蒂特马斯主张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以矫正市场机制带来的社会性损害,上述理论都是从自由市场的内在缺陷出发,论证自由市场对劳动力、自然、生产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破坏和损害,进而运用社会保障制度或对抗、或调适、或矫正市场机制带来的灾难,主张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得收入和社会保障。这些理论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实践逻辑,客观上推动了社会保障理论体系的发展。
三、“去商品化”权利论:社会保障的内生动力
社会保障在与市场机制的互构中不断发展,“再商品化”互构论的基本立场是劳动者在与市场机制的互动中获得社会保障,但市场机制对于社会保障而言是外在的影响,无法解释国家为何要承担保障某些贫困者基本生存的责任,而这才是社会保障内生性的根本动力。事实上,社会保障的内在规定性不断由现代分配正义原则证明,并由与权利相联系的资源配置来界定,分配正义理论和社会权利理论共同构成的“去商品化”权利论为社会保障提供了内生动力:国家要为全体社会成员过上不虞匮乏的生活承担最终的责任,社会保障不只是矫正市场机制的工具,更是良善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
1.分配正义理论:从自然法传统到新自由主义权利论
“分配正义”最早源自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理想国》中将“正义”进行了两次区分,第一次将正义分为包括所有美德的“普遍正义”,以及从属于政治机构和司法裁决的“特殊正义”,第二次又将“特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11]2-4。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人都同意公正的分配必须是根据美德进行的”[12]24,分配正义与政治相对应,而矫正正义与司法相对应,分配正义针对的主要是以美德为基础的政治参与领域。传统分配正义理念深受自然法传统的影响,认为“正义给任何人拥有靠诚实和勤奋获得财富及从祖先那里继承财产的权利……慈善给予任何人一个权利来确保他免于极端的贫穷,在没有任何别的办法克服困难时,从别人多余的东西中得到一些救助”,也就是说,贫困问题属于慈善范畴,而非分配正义。在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几个世纪里,西塞罗在《论义务》中将正义和慈善对立起来,阿奎那在《神学概论》中再次强调分配正义是根据美德分配政治职务,格劳秀斯、普芬多夫、哈奇森等思想家也几乎都将贫困问题纳入慈善或“必需品权利”范畴,而与分配正义无关。当时的思想家普遍认为贫困者应当通过劳动摆脱贫困,任何改变分配方式的企图都将使整个社会陷入困境,有效率的市场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不能满足的部分可以通过各种慈善制度来实现,而与正义无关。
18世纪是分配正义理论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关键,分配正义是否与贫困问题相关是重要的分水岭,卢梭、斯密和康德这三位同时代的伟大思想家从不同角度推动了这场变革。卢梭的贡献在于解决了分配正义原则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第一个关键性问题:市场机制会造成经济不平等,导致贫困问题和贫困者的悲惨境遇。卢梭在《论不平等》(即《第二论》)和《社会契约论》等论著中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认识,前所未有地激发了为贫困者抗争的政治进程。卢梭对商业社会持怀疑态度,认为商业交换虽然能扩大社会财富,但也会让贫困者的生活更悲惨,人类应该直接为所有的人类痛苦负责,而所有的社会罪恶都可以克服,政治实体应当通过法律让公民有权力解决自己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卢梭认为财产权会产生不平等,但他从未否定或试图废止财产权。卢梭在1754年的《论不平等》中明确指出财产权的确立是贫穷、压迫和犯罪的根源,而在1755年的《论政治经济》中却强调:“财产权是公民所有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怎样理解卢梭一边将罪恶归咎于财产权,一边又肯定财产权的神圣性呢?这就涉及分配正义理论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第二个关键性问题:经济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还是非正义的?卢梭的答案显然是前者,尽管他热切地关注不平等,并诊断出不平等来自财产制度,但他更担心的是不平等和贫穷会影响政治,认为经济不平等是民主的障碍,政府通过政治经济管理以避免特别贫困的群体就显得十分必要。也就是说,卢梭关注的是贫困者的政治身份而不是贫困对贫困者本身的伤害。
斯密率先揭示了贫困对贫困者造成的伤害,解决了分配正义理论从传统向现代的第三个关键性问题:贫困者并不是天生贫困或应该永远贫困。斯密提出贫困者在智力、美德、上进心等方面和别人是一样的,在权利、功劳和尊严上也应当与别人一样。斯密在《国富论》中强烈反对贫困者在任何方面都低富人一等的观点,认为贫困者和其他人一样有天赋,“不同的人在天生能力方面的差别实际上远没有我们认为的那么大……习惯和教育是造成哲学家和街头小贩之间所谓的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13]29。这种观点对现代分配正义原则的出现非常重要,如果人们相信贫困者不是天生应该贫困,也不是因懒惰和邪恶而贫困,那么让每个人都得到免于贫困的保障就是非常合理的。斯密使“贫困问题”从应对下层阶级的罪恶转向如何帮助穷人,但对于分配正义理论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第二个关键性问题:经济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还是非正义的,斯密的答案和卢梭一样,认为这种明显不公平的分配方式对贫困者而言是比平等社会更好的选择。
康德解决了分配正义理论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第四个关键性问题:提供救助是国家义务。康德认为平等是每个人都有的“绝对价值”,所有社会成员基于平等价值都配得上美好的生活,而在保护美好生活方面,国家管理比私人慈善更具道德优势。因为康德认为施舍行为一方面“抬高了施舍者的骄傲”,另一方面贬低了“接受者”,“最好去看看穷人是否有获得帮助的其他方法,而不是以遭到贬低的方式接受施舍”。政府通过税收的方式为贫困者提供救助,就可以使救助成为权利而非恩惠,因此,康德提出政府“强制富人为无法得到最基本生活需要的人提供生存条件”,是国家建立社会契约的一部分。
卢梭、斯密和康德解决了分配正义理论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三个关键性问题:市场机制会造成经济不平等,导致贫困问题和贫困者的悲惨境遇;贫困者不是天生贫困或应该永远贫困;提供救助是国家义务。但直到18世纪末,仍然有一个问题悬而未决:经济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还是非正义的?这个问题在法国大革命中终于被正视和突破,1796年流产政变的领袖“格拉古”巴贝夫明确提出正义要求国家重新分配财富给贫困者。巴贝夫认为只追求政治平等而忽视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是不可接受的,在法律上享受平等但在生活中被剥夺是毋庸置疑的非正义,并直接提出了平等财富的权利要求。尽管巴贝夫的革命倾向和对严格平等的呼吁没有得到其后诸多分配正义论者的认同,但巴贝夫明确提出经济不平等是非正义的,贫困是应该被矫正的伤害,现代分配正义原则终于诞生了。
现代分配正义原则形成后,人们逐渐认同了这样的观念:贫困者有合法的权利改善自己的经济条件,济贫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正义的彰显。但保守主义者、实证主义者、功利主义者都出于各种立场或反对、或削弱分配正义原则。直到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引发了政治哲学领域的一场革命,罗尔斯认为传统分配正义的核心要义是“得其应得”,但“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分配中的地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初始地位一样”[14]244。因此,罗尔斯提出自然禀赋应当作为一种社会资源,为了超越“得其应得”的逻辑,罗尔斯在无知之幕的假设下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核心思想是平等分配社会基本价值及利益,自由、机会、财富以及保证个人尊严和个性发展的客观条件都要平等分配,除非对这些价值的不公平分配有利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罗尔斯的理论体系连贯地探讨了应该分配什么、满足什么需要、为什么平等比应得更重要,以及正义和自由之间如何平衡。罗尔斯认同马克思阶级平等的观念,也并不反对密尔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因此试图将两者整合到正义理论之中,形成正义和福祉的同余理论,这也使得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始终处于平等与自由的冲突当中。关于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罗尔斯总体上是接受的,他后来的作品也越来越关注资本主义国家的财产关系结构。罗尔斯试图改变这种结构,但是没有成功[15]。
自《正义论》问世以来,学界开始在罗尔斯的框架下广泛探讨分配的范围、需要的限度等问题。罗尔斯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其正义理论也被称作“权利优先论”(the primacy-of -right theory)或“权利基础论”(rights-based theory)[16]。可以看出,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从行为转变为制度,从按美德或贡献得到利益的“应得”转变为正义的“权利”,现代分配正义理论与权利理论越来越紧密地结合起来,要明确分配正义理论与社会保障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梳理权利理论的基本脉络。
2.社会权利理论:从人道主义的伦理诉求到人人普享的政治道德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权利理论经历了从“自然权利”向“公民权利”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关于社会保障的认识也从“道德权利”上升到更为全面的“社会权利”。自然权利思想是人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完备的权利理论形态,最早出现于斯宾诺莎的著作当中,其后,霍布斯发展了自然权利思想,洛克进一步形成了体系化的自然权利理论,在学界产生广泛影响,被视为“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导师”[17]168。自然权利论试图寻找某种“绝对可靠的和不可证伪的例子”来证明自然权利的存在,将自然权利视为一种“自明”的基本权利,表达了一种人们对自我自由和幸福拥有绝对权利的个人主义理想[18]190。自然权利论以人性论为基础发展出了两种伦理思想:个人主义价值观和人道主义价值理想。在自然权利论者看来,既然人人生而平等,那么有些人生活优越,而有些人却陷入生活困境的现象便是难以容忍的,自然权利思想家的社会保障观正是从这种人道主义的角度衍生而来的。十七八世纪,人道主义成为检验政府合法性的基础,西方各国纷纷通过举办慈善事业来帮助陷入困境中的穷人,改善劳工阶层的基本生活状况。这种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社会政策也成为19世纪以前社会保障的主要形态。
自然权利理论将个人权利置于核心位置,是一种洛克传统的消极自由,把正义视为否定性的不受侵犯,即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所有权。自然权利理论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上阐释了以人权为核心的权利观,体现了对人类的道德关怀,并对权利做出了“是否需要外力介入来进行保障”的区分,对权利理论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奠基作用。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自然权利观包含个人主义和人道主义两种相互对立的元素,这种内在张力的相互作用使得自然权利福利观只能局限于有限度的慈善救助范畴之内,也为现代权利价值观的对立与冲突埋下了伏笔。权利的出现是与个人主义兴起相伴而生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学界对人的认识不再局限于“不变的人性”和“天赋的权利”之上,而是需要用全面的、发展的视角看待人的能力。“我们应该认识到自由仅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在群体当中互相帮助与互相克制的意义同样至关重要。”[19]105在此背景下,权利理论开始从自然权利观向公民权利观转向。
马歇尔是首位系统阐述公民权利理论的思想家。马歇尔将公民身份视为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以英国作为案例展开经验研究,认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三个方面,是按照历史轨迹向前线性发展的,“民事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则归于20世纪”[20]9。在马歇尔的理论体系当中,社会权利可以被看作是公民享有社会安全、经济福利、按照社会文明的标准进行社会生活的权利[21]89。社会权利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将社会保障视为一种公共责任,包括养老、医疗、教育在内的基本生活保障成为社会权利的主要内容,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成为社会发展的目标。社会权利的提出和实现是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肯定,当某些社会成员不具备主动获得生活资料的能力时,其有从社会获得帮助的正当权利。社会保障正是对人类基本社会权利的有效维护,社会权利使权利理论突破了个人权利的范畴,拓展到与国家义务相关联的积极权利。公民权利对自然权利的超越同时意味着社会保障思想的重大转变,用现代的、“人人普享”的政治道德要求取代了传统的、“施舍救助”的人道主义伦理诉求。社会权利理念建立起个人与他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使社会保障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责,表达了对人的整体性的尊重,对促进社会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马歇尔的社会权利理论在普遍主义的福利国家中得到了充分的实现,社会权利观的局限性也在福利国家中充分暴露出来,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尽管马歇尔在调节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分歧上做了诸多努力,尽量使自己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但却始终没有对个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作出说明,这使得社会权利成为个人对国家的“单方面福利索取权”。但公民权利赋予公民的事实上是身份资格,要真正实现这种权利还应该承担公民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公民要对自己的幸福和社会的繁荣承担责任。福利国家对社会权利的过度保护,造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普遍主义的社会保障并不能使人们自主自愿地激发工作热情,最终的结果导致社会权利的不断扩张,而人们“对实现这些权利所需要的义务和责任却保持沉默”[22]1。
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对危机中的福利国家展开激烈批判,认为“市场交换关系是抗衡国家官僚与强制行为的经济自由系统”[23]15,福利国家的社会权利基础应当被抛弃,重建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面对挑战,20世纪90年代,以吉登斯为代表的新社会民主主义提出了“超越左与右”的“第三条道路”理论,致力于通过“积极福利”的思路克服福利国家的弊端,以“超越左与右”的立场推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福利思想,弥合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分歧,既维护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活力以提供实现社会权利的物质基础,又积极保护福利国家所倡导的社会正义以保障社会成员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还关注到当代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全球化、老龄化等问题,对社会保障理论具有深远意义。但对于福利国家危机中暴露出来的平等与自由、权利与责任等矛盾,积极福利思想没能达成共识性的突破,西方社会保障理论仍然存在悬而未决的问题。
通过对分配正义理论和社会权利理论的梳理可以看出,分配正义理论经历了从自然法传统向权利论转变的过程,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现代分配正义原则初步确立了社会保障的核心价值:社会成员不虞匮乏的生活是国家义务,社会保障理论开始获得主体性的发展。20世纪中叶以来,权利理论从个人权利向社会权利的转向,使社会权利成为人类表达分配正义理想的有效方式,社会权利观充分体现了分配正义的当代价值,分配正义理论与社会权利理论相结合共同主张不通过市场机制而获得基本的生存保护,具有“去商品化”倾向,鲜明地彰显了社会保障的主体性地位,社会保障不只是为了反抗市场机制或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良善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
四、中国式现代化社会保障道路:共享发展与共同富裕
近代以来的中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是在“东方从属于西方”的世界格局和历史境遇中寻求现代化之路的[24],在发展过程中又形成了超越“西方中心论”的中国道路,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必要诉诸具有普遍性的历史进程,以及历史进程中的世界格局和中国的历史境遇,这是探讨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历史根据和现实基础。通过梳理两条理论线索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在与市场机制的互构中不断发展,并彰显出核心价值与内生动力。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及所体现出的底层逻辑、基本原则,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保障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1.社会保障基本原则的再探索
“再商品化”互构论和“去商品化”权利论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两个基本原则:市场原则和权利原则。权利原则赋予社会成员享有社会善的权利,社会成员有权利获得合理的社会资源以满足自我需要,分配正义理论和社会权利理论共同确认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和宗旨:国家有责任使全体社会成员过上不虞匮乏的生活。权利原则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去商品化”趋势,允许社会成员不通过纯市场力量就可以获得基本生活所需。而市场原则围绕市场机制展开,社会保障制度为矫正市场机制对社会成员的损害,在与市场机制的互构中为社会成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市场原则的基本逻辑是运用市场机制达成社会保障目标,可以被看作是社会保障的“再商品化”过程,通过积极劳动力市场、公共就业服务等政策,使社会成员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收入和社会保障。至此,权利原则与市场原则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自足的规范性基础:国家要为社会保障制度承担最终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保护社会成员免受市场机制伤害的基本立场,将权利原则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社会保障制度在与市场机制的互动中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有效可及、且与激励机制相容的保障和支持(见图1)。
图1 社会保障的两种理论维度
在社会保障普遍的历史进程中,济贫法时代社会救助的确立是在市场机制扩张造成严峻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市场原则对权利原则有限的妥协。19世纪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是工业化大生产的普遍风险与劳动者风险共担式团结之间形成的市场原则与权利原则的契约式平衡。到了福利国家阶段,在经济持续繁荣和充分就业的激励下,市场机制的宗旨不再是资本积累,而是要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有尊严的生活,市场原则和权利原则达成了一种较高水平的平衡。但这种平衡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持续的,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新自由主义”思潮引导西方各国走上加剧劳动力市场竞争、削弱社会保障的道路,西方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实现了历时较长的经济增长,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不平等加剧、劳资关系紧张等社会问题。为矫正市场机制造成的问题,西方各国再次通过政府行动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理论和“积极福利”观点在社会保障重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吉登斯试图使市场原则和权利原则在“积极福利”指导下达成新的平衡。但从实践发展来看,这种平衡尚未形成广泛的理论与政策共识,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市场机制的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性质等基本问题再次处于模糊地带,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正在走向分裂、低效,甚至被视为“意识形态的终点”,或市场机制与社会保护运动剧烈冲突的“波兰尼时刻”之再现,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或将经历持续性的共识困境。当前西方社会保障所面临的困境,究其根源在于资本增殖的冲动遏制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第三条道路”理论试图平衡市场原则和权利原则,但事实上是用资本的逻辑诠释社会保障,无法扭转市场原则对权利原则的倾轧,可以说,当代西方社会保障面临的理论与实践双重共识困境正是市场原则与权利原则无法平衡的后果。
市场原则与权利原则未能达到理想的平衡状态同样是制约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实现均衡性、可及性、可持续性的根本原因。一是我国目前以就业群体为核心的“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导致职工群体和居民群体之间的福利分化。就业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主要体现“再商品化”市场原则,而居民群体的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主要体现不通过纯市场力量就可以享受一定生活水平的“去商品化”权利原则,这直接导致职工群体与居民群体之间的非均衡性。而且社会保险遵循的是“再商品化”市场原则,用社会保险的方式无法充分解决非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偏低、无法满足基本养老需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职工群体存在较大差异的根源所在。二是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职工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等项目面临着可持续性挑战,本质上根源于职工群体的社会保障过分依赖市场原则,没有充分发挥权利原则的兜底保障作用。三是在生产方式变迁背景下,新业态从业者等非正规就业群体无法有效参与到职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中,职工群体与居民群体之间两个原则的不平衡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可及性。
从内在机理来看,市场原则与权利原则的平衡是社会保障良序发展的必要基础和推动力量,西方社会保障的共识困境与我国社会保障的突出问题都根源于市场原则与权利原则失衡。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反复向我们证明,资本的内在本质在于不断推动两极分化以确保获取价值和利润,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是劳动力“商品化”,而不是“去商品化”或“再商品化”,更不是“去商品化”和“再商品化”的平衡,在资本主义社会,市场原则和权利原则不可能达成真实的平衡,当代西方社会保障实践也确实正在承受市场原则和权利原则失衡的后果,西方社会保障理论普遍受制于资本逻辑,存在难以逾越的内在制约性。因此,要实现市场原则与权利原则的真正平衡,需要一种超越西方的社会保障理论。
2.“共享发展—共同富裕”理念下的社会保障探索
当前,中国正处于追求人民生活更加美好的新阶段,有必要形成社会保障领域市场原则与权利原则的新逻辑,满足社会保障实践的时代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保障领域,“共同富裕”正是当前社会保障所追求的良好生活状态,并且能够使市场原则和权利原则达到比较理想的平衡状态,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追求的目标和秉持的理念。
马克思主义理论将共同富裕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必要基础,共同富裕要求生产力的发展既要体现出经济关系上的“富裕”,又要体现出社会关系上的“共同”,“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25]43。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制度即便实现了“富裕”,也无法达成“共同”。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资本的文明面”,认为社会化大生产为解决贫困问题积累了充分的物质财富,但资本的逐利本性必然造成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对工业革命至今的财富分配数据分析得出结论:资本收益率远大于经济增长率,贫富分化、财富鸿沟是资本主义制度无法根治的顽疾[26]导言27。马克思准确地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27]290那么,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超越就应当体现在:一方面接纳“资本的文明面”,实现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和物质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要对资本进行“有意识的社会调节”,调节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关系,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社会保障正是“有意识的社会调节”,政府通过“去商品化”和“再商品化”节制资本的无序扩张,使其服从于共同富裕的目标,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28]222,让劳动者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劳动者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财富的享有者。“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29]689马克思强调人类社会“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0]123。追求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共同富裕需要“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31]927,只有形成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创造性潜能的制度体系、使社会成员普遍提升劳动能力、广泛参与社会劳动,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共同富裕指导下的社会保障不仅需要“去商品化”的权利原则,还要充分发挥“再商品化”市场原则的作用,使社会成员在参与劳动实践中不断挖掘和发挥自身的创造性潜能。也就是说,权利原则和市场原则的平衡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在共同富裕理念指导下,能够实现社会保障的权利原则和市场原则,并达成两者的平衡。
“共同富裕”是一个渐进式的目标,实现过程具有复杂性和阶段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发展理念,共享发展是在当前中国国情下对“共同富裕”的坚持、丰富和发展,通过“共享发展”的方式来实现“共同富裕”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应当秉持的理念。
共享发展的实践路径包括共建共享和共存共享两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是共建共享。这是就共享的实现途径而言的。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32]也就是说,不仅“因为共建所以共享”,而且“只有共建才能共享”。“共建共享”的理念恰好体现了社会保障领域市场原则的要求,而社会保障领域权利原则的实现则需要通过“共存共享”来体现,权利原则确认了社会保障的核心和宗旨:国家有责任使全体社会成员过上物质不虞匮乏的生活,因此全体社会成员“因为共存所以共享”“通过共享实现共存”。“共建共享”和“共存共享”统一于“共同富裕”的目标之下,共建共享是实现“再商品化”的过程,而共存共享是“去商品化”的体现,共建共享的市场原则与共存共享的权利原则是辩证统一、互相补益的关系,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共同富裕理念下社会保障的内在要求和有效路径。
结合中国国情,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所要达成的社会成员不虞匮乏的良好生活状态应当包括基本生存保障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支持三个层次(见下页图2)。第一层次基本生存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护底线、社会救助和国民年金三个部分。在共同富裕理念指导下,本文认为社会保护底线应当包括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医疗保障体系和意外伤害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方面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实现全民统一且强制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涵盖针对就业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险和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基金来源,充分利用大数法则分散意外风险,同时能够解决新业态从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困境,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图2 “共享发展—共同富裕”理念下中国式现代化社会保障道路
第一层次基本生存保障制度的第二部分是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的贫困者提供食品券、救助金,并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满足贫困者的基本生存需要,也就是健全完善我国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基本生存保障制度的第三部分是国民年金制度,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社会成员可获得的非缴费型养老金,针对没有或缺少收入来源的老年群体。建议探索将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变为面向中低收入老年群体的国民年金,经费来源可包括政府财政投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主要目标是减少老年贫困,是“去商品化”的共存共享之体现。
第二层次风险防范制度是通过“再商品化”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充分就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面临年老、失业等情况时分散风险、获得收入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探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家庭联保的可能性,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受益范围,同时使制度具备平滑待遇水平的再分配功能,进而实现一定程度的“共存共享”。前文我们曾提到社会保险的本质矛盾是如何在“商品化”与“再商品化”之间达成平衡,在共同富裕理念指导下,风险防范制度是使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广泛参与社会劳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环节,因此,“再商品化”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原则。在风险防范制度中,“再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差别在于前者以防范社会风险、激发劳动者潜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而后者则以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精算公平和可持续性为目标。从共同富裕理念出发,应当以“再商品化”为出发点和根本宗旨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风险防范制度不能以牺牲“再商品化”为代价满足“商品化”要求。比如在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受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日益增加,但不能通过降低待遇水平来维持收支平衡,要在维持合理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对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税基等因素进行综合调整,同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在生存保障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基础上,社会保障体系还需要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支持。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承担保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补充供给,包括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文体服务等方面内容。社会保障领域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养老服务、个人养老金计划、教育福利、公共就业服务、住房保障、特殊群体福利等内容,需要共存共享的权利原则与共建共享的市场原则相结合,具体要根据各项内容“去商品化”和“再商品化”的程度来决定。
基本生存保障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支持三个层次协同共进、各有侧重,共同达成社会保障领域权利原则与市场原则的平衡,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本文无意提出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重点在于论证共同富裕理念下社会保障从理论到实践所能达成的新的平衡,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发展提供一种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