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国际贸易货款还债的诈骗犯
2023-10-12夏雨
文/夏雨
一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报警称遭遇合同诈骗,金额达92.4万美元。随着该案的审理,一起将国际贸易款项用于偿还企业主个人债务的案件浮出水面。
层层托人采购
2020年9月的一天,依某接到一外国朋友安某某打来的电话,对方称手头有外国公司采购体温计的订单,想请依某在中国境内组织货源供货。
依某联系之前与其有过合作的刘某某,一起为促成这笔生意提供居间服务。刘某某在做体温计业务的过程中,结识了同样做这个行当的肖某某、郑某和林某。由于这次采购方需求量大,于是他便联系肖某某等三人一起找货源。
肖某某接到这笔生意后,随即与之前曾向其供货的晟安望(天津)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安望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思雨联系,询问其能否拿到东阿阿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医疗公司”)生产的体温计。王思雨表示,自己有从东阿医疗公司进货的渠道,同时向肖某某发送了体温计相关材料,并提供了报价。
体温计一度市场需求大增
王思雨提供的材料及报价通过刘某某转发到外国公司,该公司认为这款体温计价格合理,遂表示要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由于王思雨的晟安望公司没有销售医疗器械的资质,于是她经朋友介绍,联系到具有相关资质的青岛某实业公司,决定以该公司名义与外国公司签订合同。
经王思雨与青岛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及依某等几名居间人协商,决定由王思雨负责向外国公司供货,由青岛某实业公司负责收款,并办理出口手续等,同时向依某等人支付居间人服务费。
2020年10月19日,青岛某实业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上述品牌的体温计购销合同,约定外国公司从青岛某实业公司购买东阿医疗公司生产的体温计,总价92.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95万余元。合同还约定,供货方在收到定金后15个工作日内装运货物。
王思雨、赵某及依某等人私下约定,货源由王思雨组织提供,青岛某实业公司负责收取货款并装运出口。赵某还以青岛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依某等几名居间人签订了合同,居间服务费为132.16万元。
为了便于联系,在青岛某实业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肖某某特意建了一个由她及王思雨、赵某、刘某某、林某为群成员的微信群(以下简称“案涉微信群”)。
频施缓兵之计
然而,出乎外国公司及几名居间人意料的是,王思雨的公司正处于债务危机中。由于其名下的晟安望公司经营不善,王思雨欠了不少债,正因频频上门的债主而心力交瘁,束手无策。在拿到外国公司的这张订单后,她认为偿还巨额债务的机会来了。
“我在签订合同时就产生了诈骗的想法,想先把钱骗过来偿还债务,拆东墙补西墙。”王思雨案发后供述。也就是说,她从一开始就没准备联系货源,而是想用这笔巨额货款来缓解自己的债务危机。
2020年10月21日、10月27日和11月3日,外国公司分三次将595万余元货款汇到青岛某实业公司账户中。青岛某实业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分别向依某、刘某某、林某和郑某等支付了居间服务费。之后,青岛某实业公司分三次将364.5万元转到晟安望公司账上,王思雨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个人消费。
在此期间,外国公司因一直收不到货而频频催促。王思雨则早已在心里谋划了应对预案——施出缓兵之计,拖一天是一天。10月21日,王思雨先是将体温计外包装纸箱的图片和视频发到案涉微信群里,以向群友证明自己已经开始做履约的前期准备工作。10月28日,王思雨又把工厂生产体温计的场景,以及仓库存放的包装纸箱等相关图片发到案涉微信群里,以证明其已订货,并准备装运。这些图片和视频被其他群成员分别转发给外国公司的相关人员。于是,对方相信“合同有所延误,但仍在积极履行中”。
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刘某某一方面向王思雨催货,另一方面在经赵某同意后,以青岛某实业公司名义发了一份声明给外国公司,称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延期交货。后来赵某不同意再以青岛某实业公司的名义发声明。王思雨只能以晟安望公司的名义向外国公司发出类似声明。然而王思雨供货仍然遥遥无期,货物始终没有发出。
外国公司的代表崔某事后证实称,青岛某实业公司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并未按照要求发货,而是发函称无法按期发运货物。之后,王思雨通过展示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品生产和仓储视频、发货承诺函等,不断拖延。
由于王思雨一直没有向外国公司发货,赵某及其他居间人非常焦急,表示“再不交货就报警”。王思雨只得联系自己的一个客户李某,让李某配合她,对外宣称是以李某名义向东阿医疗公司采购体温计的,且收到的货款都已汇给李某。有一次,王思雨还当着赵某等人的面给李某打电话,李某在电话中称收到了王思雨转来的货款。
直至2020年12月4日,赵某表示青岛某实业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并与外国公司达成协议,减少供货数量。青岛某实业公司承诺,在12月8日前向外国公司退还货款20.18万美元,但实际仅退还1万美元。
12月19日,青岛某实业公司要求外国公司签署三方协议,追加晟安望公司为合作方,外国公司予以拒绝。
案发获刑领罚
王思雨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2月21日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思雨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9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岛区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思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思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思雨的辩护人及被害单位代理人提出,李某及居间人赵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经查,从赵某、李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看,赵某及其他居间人多次催促被告人王思雨发货;李某之所以配合王思雨隐瞒真相,是因为王思雨欠其钱款尚未偿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某、李某与被告人王思雨有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且根据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仅是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赵某等人与被告人王思雨系共同犯罪。辩护人主张应追究赵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因证据不足,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思雨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让青岛某实业公司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对被害单位实施诈骗。青岛某实业公司与晟安望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明与外国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居间合同,实际履行人系王思雨的晟安望公司,青岛某实业公司根据王思雨的指示向居间人支付居间费用。虽然被告人王思雨实际得到款项364.5万元,但其行为导致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为92.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95万余元。该损失与王思雨的诈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王思雨理应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023年4月18日,黄岛区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思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思雨退回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返还外国公司;责令王思雨继续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一审宣判后,王思雨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