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PPP项目会计核算的混合模式
2023-10-10张莹
张 莹
○广东粤海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一、PPP项目假设
(一)项目基础情况
某水库引水工程PPP项目,BOT模式,符合“双特征”、“双控制”;建造期4年,运营期30年。PPP项目公司提供两项单项履约义务,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维护服务;投资成本10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2亿元、政府补助2亿元(不征税收入)、外部借款6亿元。资金来源详见表1。
表1 PPP项目资金来源明细表
(二)付费方式、适用模式与对价占比
付费方式为:可行性缺口补贴+使用者付费。
年可行性缺口补贴=原水销售单价×年保底水量-年使用者付费。其中,原水销售单价根据建造投资总额确定(政府补助金额计入投资总额);保底水量根据未来预测水量的90%确定。
保底金额为可确定金额,使用者付费为不可确定金额。合同安排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适用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的混合模式。
PPP协议中未注明保底金额的现值和实际利率(折现率),仅列出未来每年预测水量。假设运营期每年(年末)收取保底金额为 3 000 万元,折现期30年,折现率采用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运营期期初(第4年期末)的金融资产现值=PV(4.9%,30,3 000)= 46 647.75 万元,可利用Excel单变量求解计算,详见表2。
表2 金融资产现值计算表
建造期每年(年末)按年投资比例投资,建造服务的金融资产对价为 43 774.22 万元,可利用Excel单变量求解计算,详见表3。
表3 建造服务的金融资产对价计算表
假设建造服务市场毛利率为5%,政府补助按净额法核算,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则建造服务的单独售价=100 000×(1+5%)-20 000=85 000 万元。金融资产对价与无形资产对价占比计算详见表4。
表4 金融资产对价与无形资产对价占比表
(三)其他
所有现金流量均在年末发生;不考虑税收影响因素。
二、会计核算
(一)建造期
1.建造收入核算
(1)前置分析(解释第14号1.1.1)
1)判断是否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在PPP项目的联合体投标成员中通常包含施工企业,社会资本方实质操盘并负责整个项目。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将建造服务外包给其他方,项目公司均需对PPP项目的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管理、安全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属于“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而站在政府方的角度,其也会认为项目公司应承担建造投资的主要责任。因此,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项目公司不是实质上PPP项目的总包负责人,不承担PPP项目各类事项与问题的最终责任的,项目公司应当按总额法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2)判断合同资产
项目公司在建设阶段,通常按照履约进度(如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在此期间,项目公司确认收入的同时形成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并非仅取决于时间的流逝,还取决于其他条件,比如项目公司应当完成后续的建设义务等。因此,项目公司在建设阶段确认收入的同时,只能对应形成合同资产。
(2)会计分录
1)如果项目公司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按市场毛利率计算确认建造服务的单独售价(解释第14号1.1.2)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0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00 000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5 000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1]。
2)如果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且其身份不是主要责任人,可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借:合同资产
105 000
贷:应付账款——外包工程款
105 000
2.政府补助核算
(1)前置分析(解释第14号1.1.7)
判断政府补助是否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确定为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即视为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2)会计分录
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合同资产/合同结算。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合同资产/合同结算
20 000
或总额法下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3.借款费用核算
(1)前置分析(解释第14号1.1.3)
金融资产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融资利息应当费用化处理。PPP项目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项目公司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2],而其他借款费用,项目公司均应予以费用化。根据基本假设中的对价比例(表4)将借款费用(表1)分别费用化与资本化。
(2)会计分录
借:合同资产
611.11(1260×49%=611.11)
借:财务费用
648.89(1260×51%= 648.89)
贷:应付利息——借款费用
1 260
4.融资成分影响核算
金融资产对价部分,逐年计提利息收入(表3)。
借:合同资产
2 873.53
贷: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财务费用
2 873.53
5.递延所得税核算
若税务口径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模式,则利息收入的所得税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向后递延。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合同资产结转核算如下:
1.前置分析(解释第14号1.1.4-1.1.6)
至此,项目公司提供了一个周期四年、单独售价为8.5亿元的建造服务。而政府方以金融资产(分期付款结算/现金对价)、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非现金对价)两种方式支付对价。
PPP协议没有将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的控制权移交给项目公司,因此项目公司不能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而应当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运营期间收费金额不确定,收取对价的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或金融资产(在运营期间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收取对价的权利构成了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
PPP协议中可能约定,社会资本方拥有的收款权利依“经营方确保基础设施符合规定的质量或效率要求而定”,但这可能并不影响社会资本方对其是否拥有无条件收款权利的认定。IFRIC 12 规定:“……经营方具有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如果合同授予方从合同上保证向经营方支付:①规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或者②应收公共服务使用者的金额与规定或可确定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果有的话),即使支付是依经营方确保基础设施符合规定的质量或效率要求而定”[3]。FRCI 12认为,金融资产模式下,授予方没有或几乎没有拒绝支付的权利,这通常是因为协议是法律强制执行的。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项目公司收取金融资产对价的权利还取决于其他履约义务的履行,比如运营维护服务。在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后方满足“仅取决于时间的流逝”的收款条件,将合同资产中的金融资产对价部分转为应收账款。这个观点与IFRIC 12存在差异。
2.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收费权
41 836.90
借:长期应收款
46 647.75
贷:合同资产
88 484.65
另一种观点下则保留 46 647.75 万元的合同资产。
借:无形资产——收费权
41 836.90
贷:合同资产
41 836.90
(三)运营维护期
1.无形资产核算
运营期按30年摊销无形资产。
借:主营业务成本
41 836.90
贷:累计摊销——无形资产
41 836.90
2.金融资产核算
运营期间应收取的金融资产对价,按照年金方法计算分摊至应收款项(长期应收款)的部分,作为应收款项(长期应收款)的收回(表2)。
以第一年为例。
借:应收账款
3 000
贷:长期应收款
714.26
贷: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财务费用
2 285.74
另一种观点下则作为合同资产的结转。
借:应收账款
3 000
贷:合同资产
714.26
贷: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财务费用
2 285.74
3.运营收入核算(解释第14号1.1.8)
将实际收入中超出保底金额的部分计入运营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4.收款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5.或有事项核算(解释第14号1.1.9)
(1)前置分析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4]。如果PPP协议明确约定,项目公司有义务在未来提供特定服务,以维持项目资产的状态,则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适用新收入准则,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如果PPP协议仅约定,在项目公司经营项目资产一定时间后,项目资产状态如果不符合政府方要求的特定标准,项目公司需要进行恢复或修复,恢复或修复工作取决于资产的使用状况,通常属于或有事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分录
如果项目公司预计相关支出在未来某个特定时点一次性发生,假设在使用PPP项目资产起至该特定时点期间,对PPP项目资产的消耗和时间是成比例或大致成比例的,项目公司可以估计出每个会计期间的预计支出金额,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预计支出金额进行折现,并将该现值确认为各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
借:成本费用
贷:预计负债
在其后会计期间,项目公司一方面将该会计期间预计支出金额的现值确认为成本费用,另一方面对上期确认的预计支出金额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
6.政府补助核算
若实际收入未达到保底金额,该部分差额由政府支付缺口性补贴予以弥补。根据前述政府补助定义,缺口性补贴属于合同对价的一部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7.递延所得税核算
运营期形成税务口径的盈利时,转回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三、关键科目报表列示
(一)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如表5所示。
表5 财务状况表
(二)综合收益表
借款费用费用化应根据营运期实际还本及利率情况计算,假设共计4亿元。综合收益表如表6所示。
表6 综合收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如表7所示。
表7 现金流量表
四、结束语
PPP项目的会计处理涉及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借款费用准则、或有事项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以及政府补助准则等多个准则的理解与适用,本身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加上对准则理解差异,实务中对于具体会计处理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做法。
本文通过分析解释第14号及IFRIC 12的相关规定,结合作者所在PPP项目的具体实际,较为完整地反映了示例PPP项目在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的混合模式下,完成建造服务的单独履约义务后,接收政府方分期支付的现金对价与特许经营权的非现金对价,在提供运营服务期间,对现金对价的分期收回、非现金对价的摊销以及可确定金额之外的运营收入的确认等整个核算过程,对关键的核算环节进行了前置分析,并列出了主要的核算分录及关键科目的报表列示,解决了PPP项目会计核算实务中备受困扰的老问题。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无形资产模式中对收入的双重确认。(2)项目建造期重大融资成分利息收入的递延所得税处理。递延所得税产生的原因是会计核算与税法认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PPP项目税收政策,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理解口径存在差异。 另外,根据解释第14号要求,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应当进行追溯调整。由于PPP项目的运营期一般较长,大部分仍处于尚未完成的状态,所以接下来PPP项目公司将面临追溯调整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