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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基于刑事正当程序视角

2023-10-05万洪亮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
关键词:公检法量刑协商

万洪亮

江苏三法(镇江)律师事务所,江苏 镇江 212000

近些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不断深化,在改革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繁简分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相对于以往的不认罪案件而言的,能够进一步落实繁简分流,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适应,可以让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实现统一。从表面上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与以往的刑事正当程序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被追诉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协商取代国家机关单方定案、检察机关主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此,很多人担心该制度违背公平正义的刑事诉讼原则。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违背刑事正当程序,该制度为被诉讼人提供了协商的权利和机会,同时也维护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遵守了刑事正当程序的大部分原则和制度,能够实现程序正义。

一、刑事正当程序的概念及基本内容

(一)概念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中对正当法律程序进行释义,提出正当法律程序是指“通过法庭审判的正规执法过程”,其核心理念是公平、公正、法治、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裁判者独立且中立,控辩平等。

(二)基本内容

刑事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第一,程序法定原则。法律需要提前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并且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要在法律范畴内开展。第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经过审判定罪之前,被控告者无罪[1]。第三,“抑控护辩”机制。该机制明确了法庭当中人人平等,确定了受刑事指控者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第四,审判程序标准。在非特殊情况下,审判是独立、公正、公开的,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五,权利救济机制。该机制能够纠正违法和错误,维护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正当程序的改变及其内在本质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并且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得到从宽处理。从宏观角度来说,此处的“从宽”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体上从宽,另一方面是程序上从简。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变刑事正当程序的表现

1.被追诉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在以往的刑事正当程序当中,被追诉人在庭审之前能够获得较长的时间准备辩护,通过充实的准备,被追诉人可以抓住案件当中的细节,在庭审过程中询问证人,并进行辩论,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当中,被追诉人在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之后,必须要放弃庭审当中的一些诉讼权利。例如在速裁程序当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取消,被追诉人准备的时间比较短,难以做到充分准备,不得不放弃法庭上的一些权利,包括与证人对质、交叉询问等。

2.检察机关主导案件的处理

在刑事正当程序当中,有关部门在行使侦查权时很容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非法侵害,为防止侦查权越过法律边界,检察机关必须要承担起监督的责任,将侦查权力的行使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对侦查程序进行监督,确保侦查的公平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法院需要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一些特别从宽处理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具有核准权。因此,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不但具备程序权,同时还具备了较高程度的实体权,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主导。

3.国家机关单方定案被取代

在刑事正当程序中,国家机关单方定案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当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但被追诉人拒不认罪时,公检法机关能够单方作出决定,这是刑事正当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与犯罪嫌疑人协商,直到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这是一种“协商议定型”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对以往刑事正当程序的调整。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

从本质上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应社会治理的现实发展需求,是一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刑事诉讼制度。伴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我国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复杂。当下,我国依旧处于犯罪高发期,司法资源比较紧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缓和矛盾、节约司法资源,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的有效治理,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构建层次化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提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控辩双方基本呈现出一种合作的态度,在庭审之前就可以针对案件的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包括犯罪事实、量刑建议、罪名等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以往的刑事正当程序中是庭审的重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降低了庭审实质化的程度,转变了庭审当中的侧重点。基于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查清犯罪案件的事实真相已经不是法庭的核心问题,冗长的审判程序可以得到简化,以适应案件审理的真实需求,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2]。

另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有利于当事人、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够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思想,实现程序公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拥有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可以自愿放弃审判程序当中的一些权利,这不但能够减轻讼累,还能够有效降低被告人被拘留和逮捕的概率,使被告人增加选择权,获得权益的补偿。总而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违背刑事正当程序,被追诉人能够放弃部分权利,同时也会增加一些新的权利,扩大了协商和选择的机会,可以减少被逮捕的风险,最大程度地获得从宽处理。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更深层次的保障。第一,被害人能够与被追诉人进行协商,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进行赔礼道歉,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还能受到精神上的抚慰;第二,被害人还能够减少与被追诉方的对抗,用合作、协调来代替以往的对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以往刑事正当程序的动态调整,制度的本身并没有违背刑事正当程序,也没有违背公平正义的核心精神。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是合理、公平、公正的,其重点在于如何落实。在实践当中,公检法部门必须要全面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严格依照法律办案,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对刑事正当程序进行丰富,推动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守刑事正当程序的措施

(一)严格遵循法律要求办案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刑事正当程序进行坚守,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公检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办案,防止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偏离法律框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刑事诉讼依然需要查明案件的真相,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等原则,确保案件事实完全清晰,证据充分、真实。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阶段,必须要严禁使用欺骗引诱、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严禁强迫自证其罪。

(二)确保律师提供有效辩护

在以往的刑事正当程序当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是确保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基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获得了协商权利,需要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与追诉方开展协商,从而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有效辩护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当中,诉讼职能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全覆盖,按照规定告知被追诉人聘请律师,当被追诉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诉讼职能部门要联系法律援助机构,确保被追诉人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在实践当中,部分地区可能存在律师资源短缺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律师资源的调配,通过多种方式确保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此外,相关部门需要确保律师的权利,提高值班律师的报酬,协助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让律师真正参与到控辩协商的过程当中,积极听取律师在量刑建议方面的建议,对于律师提出的不合理意见,有关部门需要予以解释说明,保证控辩协商的公正性。

(三)检察机关公正履行义务

在刑事正当程序中,裁判者中立是重要内容。针对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需要代表国家,针对案件的处理问题与辩方进行协商,有权利加大自由裁量的力度,对案件的主导作用有所提高,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案件作出不诉处理,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对法院起到约束作用。为此,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检察机关保持中立至关重要。作为检察机关,必须要全面理解自身的角色,保持中立,公正地履行义务,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不偏不倚,发挥自身的作用。在实践当中,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依法追诉犯罪,另一方面还要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客观公正。

(四)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需要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果违反了这一条原则,就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正,甚至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第一,公检法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必须要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第二,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其真正理解该制度的含义,同时明确认罪认罚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三,公检法机关需要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理性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避免出现居高临下、恃强凌弱的问题。在协商的过程中,公检法机关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思考时间,严禁催促甚至逼迫犯罪嫌疑人签字[3]。第四,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有法律帮助的前提下,公检法机关需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相关证据一一对应,避免证据出现遗漏,确保案件事实完全查明,这样才能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落实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对量刑协商进行严格规范

在量刑协商方面,公检法机关必须要制定控辩协商的程序规范,同时还要对控辩协商的整个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对协商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另外,控辩协商的过程必须要有律师的参与,“三方在场”是控辩协商的基础,这样才能确保协商的公正性和平等性。除此之外,作为最高司法机关,需要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规范,确定出不同诉讼阶段、不同情况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幅度,解决什么情况下从宽处理、如何进行从宽处理、如何确保司法公平等问题,让量刑建议更加精准,全面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应用过程中的规范性。

(六)严格禁止司法腐败问题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司法腐败问题长期存在,腐败如同一颗毒瘤,危害着司法公正,侵犯着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认罪认罚案件而言,在整个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主导性更加明显,这会进一步增加检察机关内部贪污腐败的风险。在以往的刑事正当程序下,检察机关仅有程序权,但即便如此,检察人员依然是犯罪分子腐蚀的对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给检察机关带来更加严重的腐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至关重要,作为法院,必须要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严格把关,对案件的事实、定性等负有最终的责任,一方面要合理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另一方面还要避免过度依赖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防止审判流于形式,这样才能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提供良好基础。

四、结束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体现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还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足,该制度在某些方面改变了刑事正当程序,容易引起社会大众的担忧。为此,公检法机关必须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守刑事正当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要求进行办案,确保律师为被追诉方提供有效辩护,规范量刑协商,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必须要保持中立,做到客观公正,法院必须要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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