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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作用分析

2023-10-05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权利

刘 伟

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1500

2018 年10 月26 日公布并实施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诉讼体系相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提升了司法效率,值班律师作为该制度的实施者以及督导者,需要发挥自身作用以及职能,根据实际司法案件保障被追诉人权利,但是就目前而言,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值班律师都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导致被追诉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提高值班律师服务效能。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概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如今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为了减轻司法机关工作压力,提高案件裁决工作质量,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根据社会现象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为了让被追诉人能够自愿承认自身的犯罪行为并接受法律制裁,严格遵守判决结果。该制度在试点期间产生了较好的司法和社会效果,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司法工作而言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2019 年10 月24 日“两高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较强程序性,因此该制度定义较为广泛,但也不能单纯地将其定义为实体性或者程序性,它具有双重性质,既具有实体制度特性,也具有程序性制度要点,工作人员需要做好统筹工作,才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让该制度更加规范化、合理化。[1]

(二)值班律师

所谓值班律师主要是指被追诉人没有法律保障时可以对其提供相应法律帮助的律师,是目前我国新型的法律援助形式。值班律师具有特殊性,首先值班律师制度是以《法律援助法》为依据所建立的新型制度,而所谓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群众基本利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可靠性,为被追诉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因此值班律师属于强制法律援助;其次,值班律师需要按照及时性、阶段性为原则开展作业,在传统律师辩护过程中不同阶段律师所收取诉讼费都具有一定差异,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一名律师会对特定被追诉人提供连贯性援助,即从第一次接受询问到最终结案时由一名律师贯穿审判全流程,进而避免参与流程出现中断,这样能有效保证辩护律师充分了解整个案件进程。而值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具有及时性和阶段性,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值班律师所介入法律帮助具体时间点,但是按照“两高三部”所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可以明确看出值班律师需要做好短期顾问工作,进而在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例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

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工作现状分析

我国大部分值班律师在该制度中都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而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因素较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充分了解有关值班律师的工作现状,根据该制度的特性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职能定位不全面

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大部分值班律师在实际工作时都没有充分使用自身的权利,导致其权利与辩护人没有直接关系,值班律师的权利履行并不到位。例如,值班律师能否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不明确、值班律师是否拥有阅卷权亦不明确等,[2]而正是因为缺乏这些权利值班律师在实际工作时无法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对各项证据收集并不全面,无法提供准确咨询意见,缺乏实质性意见,这样会导致值班律师定位发生偏差,参与力度不足,无法体现自身的作用与优势,会导致案件过于繁琐,无法精准性处罚,影响案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缺乏监管体系

由于相关部门制定相应工作意见时,没有明确提出值班律师的服务要求,仅仅是从原则上入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做好值班律师指导与培训工作,而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做好日常调研工作,提高值班律师服务职能,并没有从细节入手,使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在开展监管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无法根据相应规章制度开展监管工作,导致值班律师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从侧面入手判断值班律师是否违反职业道德,是否遵守职业纪律,没有从服务角度入手考验值班律师综合水平,因此目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所安排值班律师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即使是同一家机构所安排的不同律师,其服务效能也千差万别。

(三)值班律师参与度不足

值班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时需要充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收集各类数据,根据实际证据开展援助工作,为被追诉人提供实质性意见,进而保证其量刑以及裁决程序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值班律师缺乏相应权利,无法了解案件具体经过,只能通过部分文书了解案件,如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而这样就会导致信息过于局限,无法提出针对性意见,使其功效无法全面发挥。如果值班律师没有做好调研工作不仅会导致值班律师无法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还可能会导致被追诉人权益受到侵犯,影响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出现不合理裁决情况,因此相关部门需要提高其参与度,让其能拥有相应权利,全面了解案件前因后果,做好证据核实工作。[3]

(四)缺乏保障经费

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主要人员,其工作质量将会直接决定值班律师服务水平,如工作态度、责任心,而大部分值班律师都属于自由职业人员,并没有财政工资,因此相关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补贴,而其目的是提高值班律师服务质量水平,虽然就目前而言,我国不少机构所拥有的律师数量较多,但是由于其所承担日常工作较多,如法律咨询、受理、指派、监管等,因此值班律师人数较少,加上各地给值班律师补助都较少,而这样就会导致部分资深律师不愿意加入值班律师队伍,使值班律师团队综合素质下降,大部分值班律师都是年轻的律师,而年轻律师由于缺乏诉讼经验,实践能力较弱,这样就会严重影响到值班律师服务质量水平,无法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与优势。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措施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因此值班律师需要深度参与到案件之中,但是由于值班律师的特殊性,在实际参与过程中常常无法发挥自身作用,所以需要不断完善、提高值班律师制度整体效能,进而保证值班律师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一)建立并完善相应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如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各环节都是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其作用无法全面发挥,不仅会影响到办案机关裁决程序,还会影响被追诉人权利。因此相关机构需要做好值班律师人员选择,尽量选择综合能力比较强的律师来承担值班律师的工作。同时,还需要做好调研,了解值班律师工作性质,掌握工作时应注意事项,做好专项培训,保证值班律师综合素质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值班律师团队整体素质。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考核标准,进而保证其内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让其标准能更加明朗,进而让值班律师了解到考核的具体内容,并以此为基础约束自身行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与优势。[4]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各类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如实施抽查、阶段性考核,进而保证值班律师综合素质能长期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提高其服务水平。还需要建立经费支撑制度,将值班律师经费补贴与财政预算相结合,保证经费的合理应用,让其体制能长效运行,进而避免因经费保障问题导致值班律师出现较大流动性,提高值班律师团队的稳定性。机构可以与党委政府相联系,争取获得政府支持,进而提高经费保障制度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明确值班律师定位

虽然认罪认罚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其案情较为简单,事实较为清楚,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个别案件情况也较为复杂,因此值班律师在开展这类案件诉讼时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全面了解案件前因后果,做好权衡工作,判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状态,合理选择裁决程序,进而提出更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值班律师需要合理利用自身权利,充分了解案情具体情况,进而保证能够有效参与到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实质性法律意见,转变传统值班律师只充当见证人的形象。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应意见,赋予值班律师更多权利,进而让值班律师在解决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时能充分收集各类数据,提高值班律师权利以及义务,同时法援机构还需要将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辩护人工作相衔接,例如较为复杂的案件,机构可以让其直接担任辩护人,进而保证值班律师能充分了解具体情况,掌握较为详细的证据材料,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三)强化程序保障力度

建立程序性保障制度能有效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进而实现法律援助高质量目标。首先,相关机构需要做好法律援助告知工作,并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告知被援助者服务时间。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值班律师介入时间点,在审判阶段,法院也需要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使其了解可以通过值班律师维护自身权益,进而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办案机关需要做好告知义务,提供相应证据并做好谈话记录,将其制作成书面报告交由相关机关进行备案;其次,相关部门还需要明确机构未履行相应义务所带来的后果,被追诉人可以以此理由进行上诉,进而保证被追诉人权利;最后,相关部门还需要充分保证值班律师服务时间,部分值班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时只会在开庭当天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虽然大部分法院都赋予了值班律师相应权利,但是由于受到时间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值班律师都没有行使自身阅卷权,导致值班律师无法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对于被告人而言无法提供实质性帮助,只能告知被告人相应权利以及法律后果,无法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与优势。因此办案机关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制度规定,让值班律师能与被告人进行准确沟通,了解案情的具体经过,提供实质帮助,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

(四)提升值班律师参与度

律师参与力度质量将会直接决定认罪认罚程序能否有效实施,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律师参与力度。首先,需要建立强制辩护制度,保障被追诉人权利,提高司法的正义、公开,控制司法成本。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会设置强制辩护制度,其目的是保证该制度的公平性和可靠性,让双方能够保持较为均等的状态,在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被追诉人于追诉机关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建立强制辩护制度能保证双方的平等对抗,体现诉讼精神。[5]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基础,探索相应强制辩护渠道,让辩护制度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维护被追诉人利益。其次相关政府还需要强化值班律师诉讼权利。值班律师在参加刑事诉讼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职业风险较大,部分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并且大部分律师在开展刑事辩护时风险都较大。因此不少值班律师会对刑事案件产生抵触心理,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做好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工作,合理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而提高值班律师阅卷权,让律师能在认罪协商过程中调取较为完善的资料,收集充足材料,准确查阅各类卷宗,进而合理维护被追诉人权益,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赋予值班律师取证自由权,保障值班律师能向证人随时进行取证,进而提高值班律师综合水平,化解值班律师职业风险,建立保障机制以及救济机制,例如相关部门可以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引入其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引领作用,进而减少律师执业风险。

总而言之,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能有效保证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发展阶段,因此相关部门人员需要做好数据调研工作,了解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解决措施,进而提高该制度的作用与优势,保障大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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