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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由本质的元哲学探讨
——从马克思的劳动哲学出发

2023-10-03

哲学分析 2023年2期
关键词:对象性对象化存在物

王 博 晏 辉

就自由的研究范式而言,可有分析论和规范论两种,前者着眼于一种被称为自由的活动是如何可能的,后者着力于一种怎样的自由活动才是正当的。若是从元哲学的角度讨论自由问题,那么二者均奠基于行动主体的可行能力之上。分析论和规范论意义上的自由乃是作为主体性存在的可行能力的对象化及其结果,而作为主体性存在的可行能力,其自身就存在着使其出于自身意愿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的约束性力量,这就是善恶观念。自由的初始性含义就是“起于心意以内的由己性”,它原本就蕴含着可能性和正当性,前者决定了我们能够做什么,后者决定了我们应当做什么,只有实现了二者的有机统一,自由才是现实的。具有现实性的可行能力将自身展开为他物,对象性作为对象化活动的结果而存在,自由就在向行动主体自身的自我关系中而展开,向主体间性而言的公共善展开。于是,自由是规定和限定了的可行能力,限定的根据来自主体自我和主体间性的目的之善和手段之善。在哲学常识中,自由被规定为人对必然性的认识并按这种认识而采取行动;而在伯林看来,自由则是能够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能力;康德则把自由规定为按照自己为自己立的实践法则而去行动的那种律己性;马克思从劳动本体论出发,把自由规定为人的对象化活动,并在作为对象化活动之业绩的对象性存在中反观自己、复现自己、实现自己和证明自己。以此来看,马克思正是从元哲学的高度上、于本体论的深度上,开显出了研究自由本质的范式。马克思把古希腊哲学中的实践概念改造成了以劳动为本体而开显出人的社会性和精神性的实践哲学;马克思不仅深刻论证了劳动在全部实践活动中的本体地位,而且给出了劳动在实现人的本质力量过程中的正当性基础;马克思的劳动哲学作为实践哲学的集中实现和表达方式,内在地蕴含着个体及类之自由得以实现的根据和理由。将这种根据和理由澄明出来就是从劳动哲学出发对自由本质的元哲学探 讨。

一、作为元哲学问题而存在的自由:主体及主体性

能够成为主体的东西首先必须是实体,“实体是指那些单纯的物体,例如土、火、水以及这类东西,一般说来物体以及由它们所构成的东西,动物和精灵,以及它们的各个部分。这一切之所以被称为实体,因为它们不述说其他主体,而是其他的东西来述说它们。另一方面,是指内在于不述说主体的东西之中,是它们存在原因的东西,例如灵魂对于动物——此外,它还指是其所是,它的原理即是定义。它被认为是个别事物的实体”①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122—123 页。。只有当实体能够借助潜能性的质料、动力、形式和目的实现自己的定义、原理,从而成为是其所是的东西时,它才成为了主体。在所有的实体成为主体的类型中,只有人才会成为真正的主体,继而成为自主的、自愿的、自知的行动者,因而也才是自由的行动者。使人从实体跃升为主体的,在于人作为主体所有具有的定义、原理、是其所是从根本上不同于其他实体;这不仅因为人能够通过对象化活动而成为一个具体活动的发动者、受者益和责任者,而且意识到自己这些内容,继而生成一种追求自由、实现自由和享受自由的坚定意志。人之能够成为主体,是因为在个体生命这个质料中天生就潜藏着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作为潜能使生命个体会以人的方式而实现出来、呈现出来。个体生命就是人之成为人的质料因,它借着心灵将质料改变成拥有各种能力的形式,这是动力因,而改变了的结构和形式,使生命个体运动起来,就使各种潜能成为了可行能力,然而这一切都是为着使人成为人和实现人而实存和持存的,它构成了目的因。当人之成为人的四因被整合在一起的时候,人的定义、原理、所是与应是就被标画出来了。那什么才是实现人的原理和所是的始点、始基和初始性力量呢?劳 动。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践是与理论和技艺不同的活动,尽管技艺和实践都是因人的努力而成的事情,都以某种目的作为活动的动力,但实践是相关于人的明智、智慧和努斯的活动,因而是政治的、伦理的活动。完全可以肯定,劳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没有地位的。而在马克思那里,劳动则是本体论性的,亦即人的一切意识、能力、关系、价值,总之人的主体性的生成及其对象化,都在劳动中所从出。马克思把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改造成了实践哲学,而且这种实践哲学是在劳动哲学的基础上展开其自身的。那么,劳动是如何实现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有机统一,从而为人的自由进行实践基础的奠基的呢?没有对劳动的哲学规定,没有对劳动之人类学意义的研究,便无法揭示自由的本质。能力论、价值论、德性论意义上的自由都必须以劳动过程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为前提。如果说,劳动就是人的自由的始点、始基和初始力量,那么马克思的劳动哲学就是现当代各种自由观的理论始点。缺少了对自由之本体的追问,有关自由的任何一种研究都不可能是彻底的。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本身的根本就是劳 动。

“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旦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519 页。人通过劳动,为自己生产了生活资料,同时创造出人的对象性的存在,即社会关系,它使人成为了相互依存的集体性的存在者。借助劳动,人通过创造对象性的世界而间接地创造了人本身,创造了人本身的生活;劳动成为了属人世界的感性基础。“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②同上书,第529 页。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促使人必须以劳动这种感性方式为感性世界创造基础 呢?

人作为实体,始终处在不足、匮乏和饱和、过量状态,并由此而生发出来由外到内的占有和由内到外的表达两种指向;通过占有人这个实体获得了解除不足和匮乏状态的质料,从而产生了满足感、快乐感和幸福感,通过表达,人实现了自己的意愿,从而获得了心理和精神上的满足。这就意味着,人作为实体是非自足的、非完满的,必须依赖外界,通过获取他物而满足自己。然而,自然界并不天然存在满足人的各种需要的质料,有的只是供人创造生活资料所需要的材料,而把材料改造成能够满足人的诸种需要的资料,就必须依靠人自己,这便是劳动得以产生和存续的根本原因。从事劳动就是成为主体,就是把自己从实体跃升到主体,于是,就如同劳动那样,成为主体是人的宿命,通过劳动创造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从而成为自在自为的实体就成为了人的初心和使命。人是依赖于外界但却是依靠自己的实 体。

人作为实体,使人处在不足、匮乏和饱和、过量状态,生命个体时时处处地体验着并接纳着这种状态;每时每刻受着存在状态和指向的推动,正是这种受动、推动,人才获得了能动性,从而使自己从实体跃升到主体。或许可以说,任何一个实体都是独立的,但如果这个实体不与其他的实体构成相互依赖的关系,那么他就是一个纯粹的、孤独的、没有意义的实体。人却不是一般的实体,人天然地与周遭处在对象性关系之中,人与他物互为对象,然而这种对象性关系却是自在的、机械的关系,它是人不得不感受、承认和接受的关系,如若被动地保持这种关系,那么人便与植物和动物无疑。但无论如何都必须承认,人是被他物规定着、制约着的存在物,只要人是自在的感性存在物,他就是受动的存在物。“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即现实的,是说它是感觉的对象,是感性的对象,也就是说在自身之外有感性的对象,有自己的感性的对象。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是说它是受动的。”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 卷),第211 页。一切有生命物质都是感性的东西,都有感性的对象与它对立着,因而都是受动的存在物。然而植物和动物却只能停留在这种受动状态,它们所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过是本能性地摆脱受动的基本方式。而人也是一种受动的感性存在,他同样是受动的,然而正是这种受动性把人变成了能动的感性存在。“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②同上。人把原初的机械的、受动的对象性关系变成能动的对象性关系,甚至可说,人必须把机械的对象性关系改造成能动的对象性关系,人才是能动的、自由的存在物,而这一切,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实 现。

通过劳动,人成为了类存在物,只有成为类的存在物才有自由问题。成为类就是要在三个层面上完成自己,这是人的自由的最为原始的规定性。无论是生活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还是道德哲学中的自由概念和观念,均奠基于人是类存在物这一基地之上。首先,只有把自己对象化到对象上去,人才被证明是自由的存在物,这不但在行动上是这样,在意识上也是这样。“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 卷),第163 页。在进行劳动之前,劳动者已经在意识中从精神上完成了对象化,他已经把劳动的目的置于对象之中了,已经把作为劳动对象的外部世界在意识上加以改造了,或者说,在现实的劳动过程中实现的对象化已经在意识中预先地完成了,这正是人的认识、意识和精神上的自由,是现实自由的精神形态。但这毕竟是一种意识的事情,他无论怎样地体现人的自由都不是客观的、现实的自由,若此,人永远都不可能是现实的能动者、自由的活动者。这种主观自由论,马克思曾多次予以严厉地批判。在意识中完成的精神上的对象化是否客观,是否正确,只能通过现实的对象化加以证明。“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②同上书,第500 页。借助意识,人在精神上建立了对象性关系;通过劳动,人在实践上完成了对象性关系。借助意识,人把自己与外界区别开来,通过劳动,人把自己与外界关联起来。通过承认差别、确证差别,同时又消解差别,人实现了自己的对象化、创造了对象性关系,从而完成了自己、实现了自己,唯其如此,人才是自由的。其次,只有在对象化过程以及由此造成的对象性存在关系中,人才被证明是类存在物,而只有类存在物才可能是普遍的存在物,只有成为普遍的存在物,才会是自由的存在物。在意识上,人把自己视作类存在物,即人是以单个生命存在但却是以集体的方式存在的存在物;同时,人把外界之不同的存在物也视作类,自然界就是由不同的类属构成的有机界。与动物不同,“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③同上书,第162 页。只有在意识和精神上把自己同时也把自然界视作自己的对象,只有不受动物本能式的支配,而是依靠意识和精神支配自己的生命活动,进言之,只有实现双重的二重化,人才在意识和精神上是自由的。但要实现实践或劳动中的自由,人必须了解任何一个种属的本质特征和运动变化规律。“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 卷),第163 页。再次,当人借助意识、通过劳动在精神上和实践上完成了自己的对象化,创造了各种对象性的存在,但如果作为对象化活动之业绩的对象性存在不能成为人反观自己、证明自己和实现自己的本质力量,反而成为了反身支配自己、控制自己的力量,那么,本该实现了的自由不就成为了最不自由的事情了吗?看来,只有实现由主体、主体性到客体、客体性的转换,现实的自由才是可能 的。

二、作为对象性存在的自由:客体及客体性

自由作为一种意识、精神,更作为一种实践,是内在于人之所是之中的,甚至可以说,自由就是人之所为人。自由是人的本质,这个本质从未离开生命个体而自存,然而它却是逻辑上在先的事情,正是通过自由这个本质,生命个体才是积极的、能动的、对象性的、普遍性的存在者,也才能够成为主体,具有主体性。然而,这个主体和主体性必须通过作为它的对象性存在即客体来实现和证明的。客体作为主体的对象化活动的业绩,不是本源性的,而是被主体创造出来的,但它可以显现主体,证明主体。没有了对象性的存在,人的自由也就无从证明。作为对象性存在的客体及客体性,从主体—主体、主体间性、主体—客体—主体三个层面显现着、证明着人的自 由。

所谓主体—主体实现和证明自由的方式是指,行动者(劳动者)要从自己的作品中直观自己、反观自己和证明自己。这种证明是一种纯粹主体性的,即一种感觉和体验。“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1)我在我的生产中物化了我的个性和我的个性的特点,因此我既在活动时享受了个人的生命表现,又在对产品的直观中由于认识到我的个性是物质的、可以直观地感知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权力而感受到个人的乐趣。(2)在你享受或使用我的产品时,我直接享受到的是:既意识到我的劳动满足人的需要,从而物化了人的本质,又创造了与另一个人的本质的需要相符合的物品。(3)对你来说,我是你与类之间的中介人,你自己意识到和感觉到我是你自己本质的补充,是你自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我认识到我自己被你的思想和你的爱所证实。(4)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本质。”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2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年版,第37 页。马克思在这里虽然用了“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这样的表述,但行动者之自由的自我证明方式绝非一个假定的理想,永远都不能实现的幻象,恰恰相反,无论是在异化劳动的语境下,还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旨趣下,劳动产品永远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即便是劳动产品被资本家凭借资本的力量占有了工人的劳动产品,劳动产品同样是劳动者之劳动力的充分发挥。如果没有劳动产品作为生活资料从劳动过程中产生,那么任何生命个体作为实体,它的是其所是都将无法实现。马克思明确指出了双重对象化——自我对象化与主体间性对象化——都是人的自由的先天证明。即便举例说那些不劳而获的人在“享用”他人的劳动产品,也无法否认产品是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充分发挥之后的结果。所谓本质力量对象化,并不能从本体论上否认人的自由的本质。承认劳动在人的一切之中存在,乃是最具本体地位的存在。这样,从元哲学的角度论证自由本质是具有可能性的。一个好的社会,就是要把人的在劳动中实现和体现的自由确证出来、实现出来、表达出来。在中外古今的各种各样的自由观中,没有一个哲学家能像马克思那样,从个体生命、从类哲学的角度证明劳动的伦理本体地位,也没有任何一个哲学家去从他们所声称的自由中寻找最原初的本原。马克思把古希腊的实践概念改造成了实践哲学,又在各种实践中,把劳动确立为原初和本原性的实践,借以证明,劳动者才是真正能够创造世界、实现自由的主体。具体劳动无论怎样变化其类型,劳动者永远都是社会存在的主体。马克思创造性地把西方的自然本体论、观念本体论彻底地改造成了生产本体论、劳动本体论。这是哲学史上的真正的伟大变革。毕竟,人类所孜孜以求的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 会。

所谓主体间性自由,指的是不同生命个体之间在相互需要、相互满足时体现出了可以相互证明、相互确证的关系。主体间性自由,既是人的相应能力的体现,又是这种能力的主体间性证明。当生产—创造者的产品被他者享用时,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享用者都会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在你享受或使用我的产品时,我直接享受到的是:既意识到我的劳动满足人的需要,从而物化了人的本质,又创造了与另一个人的本质的需要相符合的物品。如果说,在生产者与享用者之间因产品而产生的对象性关系,还是一种主体—客体—主体的结构,那么,主体间因爱的对象化而产生的对象性关系,则是直接的,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爱作为主体间的相互确证和共享,乃是最为直接的对象化过程。就如同主体拥有一个能够欣赏美的眼睛和听懂音乐的耳朵那样,必须在发现美、欣赏美的过程中实现和证明自己的本质力量,在爱与被爱之间,也必须是主体间共同完成的对象化。“我们假定人就是人,而人对世界的关系是一种人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等等。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那你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如果你想感化别人,那你就必须是一个实际上能鼓舞和推动别人前进的人。你对人和对自然界的一切关系,都必须是你的现实的个人生活、与你的意志的对象相符合的特定表现。如果你在恋爱,但没有引起对方的爱,也就是说,如果的爱作为爱没有使对方产生相应的爱,如果你作为恋爱者通过你的生命表现没有使你成为被爱的人,那么,你的爱就是无力的,就是不幸。”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 卷),第247—248 页。爱既是一种能力又是一种品质,而只有在相互间的爱与被爱的对象化活动中,它才是现实的力量和品质。黑格尔在论家庭成员之间的爱时,说出了爱的普遍本 质:

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自我意识。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个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孤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爱是一种不可思议的矛盾,绝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了。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175 页。

也就是说,爱是主体间直接完成的对象化活动,爱的双方都在作为对象性存在的相互关系中,各自否定了自己的孤独性和任性,从而消融于相互间的承认之 中。

而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关于自由的本质的规定和论证并不仅限于劳动产品和爱这样两种关系,还扩展到了整个社会,因为人类存在物,只有在人类这个类属里,才被证明是类存在物,人的自由的本质也就在于人的社会性的确立与实现。只有在社会中,每个人既为他人存在、他人也为自己存在;每个人既为他人生产、他人也为自己生产。“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性质;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及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 卷),第187 页。人作为一个统一的类,在劳动中,人实现了与自然的和解,在改造与被改造的过程中,自然界在人面前证明了它的先在性和客观性,在自然界面前,人类证明了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显示了人的自由的本质;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的自由表现为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完美统一。而从类的角度,个人的自由表现在人必须成为普遍的存在物,要把每一个他者视作是自己的同类;在把自己视作目的的同时,也必须把他者视作同类。正是在互为主体的社会关系中,人的自由的本质从马克思那里的劳动哲学或实践哲学转变成了形而下的生活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劳动中的对象化过程的对象新存在,变成了社会生活中的自由能力的生成和充分运用。自由作为人的定义、原理和所是中的核心内容外化为主体间的民主、平等和正义;自由是基础,民主和平等是自由的扩 展。

从最原初的意义上说,自由是一种可行能力,是可以在生产、交往和生活中反复使用的现实能力。阿马蒂亚·森就曾从可行能力来规定自由的。他分析了可行能力作为自由的根本标志的几个重要方面。在他看来,自由具有建构性和工具性两个方面的作用。建构性自由是目的,工具性自由是手段和条件。如果没有实质自由,即便拥有外在条件,也不能提高生活质量;反之,如果有实质自由而没有外在条件即工具性自由,实际的可行能力也不会得到充分的运用。②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刘民权、刘柳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3—34 页。以这种角度来看,权力、权利等等概念都是为培养和发挥人的实际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阿马蒂亚·森的作为可行能力的自由概念,所描述的是一个拥有最基本可行能力的人在已给定的社会财富的情形下获得发展的可能性问题,这些能力虽然不是从人的劳动发展而来,但一定是以劳动过程及劳动产品的分配为前提的。那么,主体间性的自由是如何得到证明的?它体现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在物质层面,无论是物质财富还是精神财富,财富的生产者已在生产的过程中对象化了自己的本质力量,在创造对象的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目的,贯彻了自己的意志。“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但是这种服从不是孤立的行为。除了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紧张之外,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有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而且,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和方法越是不能吸引劳动者,劳动者越是不能把劳动当做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就越需要这种意志。”③马克思:《资本论》 (纪念版·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年版,第208 页。只有在一个属人的世界里,伴随着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而来的自由以及自由的社会形式,才能充分地实现出来,而这一点是由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此,何种生产力状况、何种性质的社会制度就构成了实现自由的社会基 础。

三、作为条件性存在的自由:生产力状况与社会制度

马克思对实践哲学或劳动哲学意义上的自由的论证基于理想与现实的双重逻辑之上。马克思曾多次论述到,“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我们现在假定人就是人”,“我们已经看到,在被积极扬弃的私有财产的前提下,人如何生产——他自己和别人;直接体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如何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 卷),第187 页。。依照人的定义、原理和所是,作为其对象化活动之业绩的对象性存在理应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和表现,然而,人类历史却表达着属于其自身的运行逻辑,这就是,人类的劳动生产力极不发达条件下的人对自然的完全依赖、人对人的完全依赖,到人对物的依赖,再到人对整个社会的依赖。而人对物的依赖是个体逐渐摆脱了对他者的依赖、人类对自然的依赖而逐渐独立的状态,这种状态是以异化的形式而对前一种社会状态的超越。劳动资本化、资本私有制化,是以否定的形式来证明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的,亦即,无论作为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的产品怎样地制约劳动者,支配劳动者,但凝结在劳动产品中的人的本质力量是必需承认的,这是人类的劳动能力相对发展了结 果。

首先,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提高人的能力从而实现自由的本体论基础。如若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状态下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必须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充分解决社会基本矛盾。“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②同上书,第185—186 页。也就是说,共产主义不是对异化条件下的全部财富的否定,而是将人类在异化条件下取得的业绩累积到扬弃它的过程中。根本道路就是发展生产力和变革社会关 系。

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改变资本的技术构成,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延长自由时间。时间不但具有经济学意义更有哲学人类学意义。在劳动产品的价格规定中,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具有根本性地位,而一般人类劳动是用时间来计算的。在自然时间已经给定的条件下,人的自由就表现在对自由时间的支配以及在这种支配中实现的人的愿望的程度。“如果共同生产已成为前提,时间的规定当然仍然有重要意义。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正像单个人的情况一样,社会发展、社会享用和社会活动的全面性,都取决于时间的节省。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正像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社会必须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的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6 卷·上),第120 页。从经济学意义上的时间到社会哲学意义上的时间再到哲学人类学意义上的时间的跃进,乃是人的作为可行能力的自由的主体性证 明。

如果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社会时间的合理分配,乃是一个如何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问题,那么如何解决劳动产品与劳动者之间的本体论证明问题,则是生产关系问题。解决生产关系的根本道路在于何种性质的政治制度问题。在全面的私有制场域下,资本与权力的合谋使得劳动者与劳动过程、劳动结果严重的分离状态。“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资本家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由于他的个人的特性,而只是由于他是资本的所有者。他的权力就是资本的那种不可抗拒的购买的权力。”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 卷),第130 页。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是它要否认资本的历史作用,而是要把资本控制在社会主义制度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所允许的范围内,这个目标就是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正是一种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艰苦努力。作为劳动哲学意义上的自由、生活哲学意义上的可行能力、社会哲学、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意义上的自由,都会在这个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逐渐实现出来。因此,从元哲学探讨自由本质的可能性问题,乃是探讨各种具体的自由问题的理论前提,因为这种研讨从根本上提供了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有机统一的致思范式,于此,马克思的劳动哲学依旧拥有它不可磨灭的理论魅力和思想力 量。

其次,建构一个使每个人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的制度安排,是实现人的自由的政治制度保障。如果说,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是把人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从而获得更多的自由支配的时间,即是一种实现自由的劳动本体论的道路,那么,创制一种令每个劳动者都能得其所得、得其应得,并获得自愿合理表达个体意志的制度安排,是获得和实现自由的具体路径。劳动作为一种对象活动,可以在自己的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中相对独立地完成。然而,在社会化大分工下,劳动产品通常要进入到整个社会的财富体系中,进行分配、交换和消费,因而是在主体间性的相互需要、满足、关照、承认中实现对象性存在,并在对象性关系中反观自己。因此可以说,无论是劳动本体论还是时间本体论,都是在类意识、类本性和类实践中完成和实现的。当自由以劳动过程、社会关系和精神生活三种样式被有机地整合在一起时,能否构建出一个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与公平、正义与平等、自由与幸福的政治制度体系,就成为了实现自由的最为坚实的政治基 础。

除了在劳动本体论意义上之外,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生产方式上,也在最大限度地寻找实现意志自由的道路。就追求自由的意志的内在结构而言,有向自身而言和向他者而言两种。每一个人都拥有获得必要资源和财富以使自己过一种整体性的好生活的权利,每一个人拥有的将自己的意愿、意志最大限度地对象化出去的能力,就是人的自由之程度和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人可以反复运用的可行能力。一种好的制度安排,就在于使每个人获得这种可行能力的机会和条件。在可行能力的范畴中,除了实际地获得相应的权利、机会和运气之外,还有一种精神性的意志自由,这就是能够拥有基本的道德理性知识,在善良意志的支配下,自愿且合理地表达政治意志。向他者而言的意志自由,就是遵天然之道而动、照人伦之道而行、据心性之道而思。只有将进取性的意志自由和协调性的意志自由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一种完整的自由概 念。

四、结语

马克思基于劳动哲学对人的自由本性所作的元哲学探讨,既继承了启蒙运动中的自由观,又超越了康德的道德自由观和黑格尔的意志自由观,把人的自由本性置于劳动这一本体之上。在他那里,劳动既是个体展开自由活动的自我证明过程,又是类意义上的主体间性状态下的自由,并以整个人类的形式合理解决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之间的关系问题。基于劳动概念的本体论意义的自由从来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意识和行动问题,而是一个借助合理的制度体系实现整体性自由的过程。综上所述,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人的自由问题就可以在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中展开探讨,这便是从元哲学来探讨自由本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与必要性奠基于马克思的劳动哲学之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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