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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分析

2023-10-01周洪波

上海企业 2023年7期
关键词:人事书面合同法

周洪波

周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企业主。自今年年初公司原人事经理离职后,我重新招了一位人事经理。因为工作上的原因,我与这位新人事经理发生了一些分歧。该人事经理不久后就离职了,同时,一位该人事经理在职时招聘的人员也离开了公司。最近,他们都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我们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我查询了他俩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发现该上诉二人应聘到我公司后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我记得在该人事经理到岗后,我曾经用微信提醒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宜,他当时回答我说刚来公司交接工作比较忙,等忙完这阵子会安排签订劳动合同。但客观上来说,他们二人的劳动合同的确未签订,我们公司是否要支付他们双倍工资呢?

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介绍分析如下: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从以上法律法规分析:用工一个月之内,企业应当通知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继续保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状态用工的话,企业就很难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但从您提供的情况来看,招聘的岗位是人事经理。人事经理属于特殊岗位,该岗位对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程度应当是远高于普通员工。如果您已经通知过该人事经理关于签署他本人劳动合同的事情,而签署劳动合同本来就是他这个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该人事经理未签署好个人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归咎于其个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过错。企业应当对该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免责。因此,企业不应支付该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但是,另一位人事经理招聘的员工情况就完全不一样。尽管因为人事经理的过错而导致该员工未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因为人事经理的过错在该员工表示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未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但鉴于人事经理的过错行为属于其职务行为,应当由企业承担该行为的后果。因此,企业仍然需要支付该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那么人事经理的过错造成企业支付该员工双倍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里的劳动者本人的原因是指劳动者本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已通知人事经理要跟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人事经理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该工作,那么可以认定人事经理因违反企业规程或疏忽大意具备重大过失。但人事经理承擔损失可以在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部分。

综上所述,鉴于人事经理因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只要有证据证明企业方曾经通知过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其仍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他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一般不会被认可。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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