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 背景下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路径
2023-10-01吴清副教授广西财经学院广西南宁530003
吴清(副教授)(广西财经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3)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正式实施生效,不仅为我国提供了新的经济发展机遇,也有力地促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经济的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的推进都需要高质量的营商环境作为基础。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主体经营面临的社会制度等外部条件,其中税收营商环境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营商环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税收治理水平。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可以减少企业的制度性成本,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优化我国税收营商环境,对促进我国和RCEP 各国的经贸合作以及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现有文献主要是围绕税收营商环境对企业对外投资、出口、吸引外商投资等的影响以及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等方面展开研究。对于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各个省市等围绕世界银行所使用的四个纳税指标进行研究和分析,较少结合RCEP 实施这一背景进行分析。因此,本文围绕RCEP 实施背景,探究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路径。
一、RCEP 背景下优化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的意义
税收营商环境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收营商环境一般是指世界银行在《营商环境报告》指标体系中衡量“纳税便利度”的“纳税”指标,主要考量企业实际税费负担(总税率和社会缴费率)和纳税遵从成本(纳税次数、纳税时间和报税后流程),进而评价纳税环境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广义的税收营商环境是指营商环境中的税收[1],包括企业从开业到破产整个生命周期所涉及的税收业务环境。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税收营商环境概念。
RCEP 的正式实施,提升了RCEP 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了我国贸易量的大幅增加。但企业在享受关税减免红利、获取更大市场机会的同时,部分产品如汽车及零部件等也遭遇了进口产品的激烈竞争。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突围,抓住RCEP 提供的发展机遇,不仅需要企业调整战略积极应对,也需要税务机关等政府部门的助力。在市场经济角度下,税务部门助力企业的重要方式就是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因此,在RCEP实施的背景下,优化我国税收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时间和精力,降低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使企业更专注于经营战略和产品等的调整,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更从容地面对进口产品的竞争。其次,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负担,扩大企业的利润空间,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还能减少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和税收风险,帮助企业借助RCEP 市场的东风,获得新一轮的增长。再次,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使得纳税更加规范化,可以有效减少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收公平原则,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最后,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能为“引进来”企业营造更加规范、更加可预期的投资经营环境,吸引更多的资本、人力等生产要素向我国流动,促进我国的经济繁荣和发展。
二、我国税收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税务部门在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实施了减税降费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使得我国税收营商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企业税负有了一定的下降,企业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次数也明显减少,纳税便利度和纳税服务满意度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这些改善还是比较有限的。在世界银行公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的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比上年提升了15 位,总体排名第31 位,但衡量税收营商环境的纳税指标仅比上年提升了9位,总体排名第105 位。相比其他指标,纳税指标成为了我国营商环境中的薄弱部分。这说明,我国的税收营商环境依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其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税收法治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税收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主要体现就是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这意味着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课税要素、征收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能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2]。这就为企业提供了可置信的政府承诺,营造出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尽管近几年来我国持续对相关法律进行了立法修法工作,但是现有的18 个税种中,还有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等几个税种尚未完成立法。税收治理领域的规定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税收法律的起草、修改、解释等工作主要由财税部门主导,国家权力机关参与较少,这无疑会削弱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我国还未制定统筹性的税收基本法,未能对税收法律领域的目标、基本原则等一些共性的问题进行统一规定。税收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还体现在执法的法治化。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制度时将承担相应的补偿性或惩罚性责任,能促使纳税人自愿守法、自愿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但是税收执法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执行的不规范,使得这一原则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使小部分纳税人产生了侥幸心理,容易发生短期套利或者是偷税漏税的行为,破坏税收营商环境的公平性。
(二)纳税服务质量和效果有待改善
优质的纳税服务不仅可以提高征税效率,还能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随着国家对纳税服务质量的重视和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水平和纳税服务能力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和纳税人的期望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纳税服务质量和效果有待改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纳税咨询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够强。现有的税收咨询服务对于纳税咨询问题的回答不够有针对性,有时只是告知相关法规条款,不能结合实际业务说明如何具体实施,无法真正解决纳税人的疑惑。特别是对“走出去”的企业来说,相关涉外税收问题更是难以通过纳税咨询来解决。此外,有些网络咨询采用留言的方式,智能机器人的回复虽快但有时答非所问,人工回复又比较慢,时效性不强,难以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
第二,纳税缴费便利度不高。一些基层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窗口和前台工作人员较少,使得办税人等待时间较长;办税人使用自助纳税服务设备时,有时需反复操作,降低了纳税便利度;此外,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填制大量表格,由于纳税系统比较多且没有进行信息共享,有些信息需要重复填写,再加上有些表格比较复杂且填写指引性不够强,需要纳税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在网上申报时,遇到网站或系统运行故障就更加费时费神。
第三,税收宣传效果不佳。由于税务部门在宣传税收新政时,未能充分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和偏好,大多是基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确定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等,且税收政策变化快、新政多,使得税收宣传内容多而广泛,缺乏针对性,纳税人仅仅了解皮毛,难以用于实践。
(三)协同治税机制有待推进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虽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管,但税收工作离不开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的支持和参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需要用到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税收金额的确定、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税收风险的研判等,而我国税务部门和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相关部门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信息壁垒。由于很多信息无法共享,税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收征管时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来收集和审核,也容易产生税收征管的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以房屋交易为例,通过住建部门、公安部门等的信息共享,既可以减少纳税人对信息的报送,也可以使税务部门快速获取相关信息并判断是否满足个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条件,提高办税效率。又如出口退税,如果税务部门能获取海关舱单等信息,就可以更快更有效地辨别哪些是假出口。然而在实务中,不少基层税务部门无法进行信息共享,容易产生判断失误,骗取税收优惠、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破坏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而为了尽可能发现骗税行为,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佐证信息,同时通过增加审核流程和审核时间来保证审核的准确性,无形中也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时间。造成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壁垒的主要原因是各部门没有建立协同合作的制度保障。此外,各部门的信息来源和种类多样化,如何进行信息整合,保证数据运用的安全性,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构建协同治税机制,但受到制度和技术的约束,机制建立推进较慢,目前只在少部分业务中实施。
(四)企业税费负担有待进一步降低
近年来,我国通过各种措施不断降低企业税费。但是,和RCEP 成员国相比,我国企业的税负还是比较高。在世界银行2020 年营商环境纳税指标中,我国的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是59.2%,远高于RCEP 成员国中的新加坡(21%)、泰国(29.5)、韩国(33.3)、新西兰(34.6)和马来西亚(38.7),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说明我国的总体税负还是有下降的空间。虽然我国也推出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享受。此外,我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费也比较高,较高的社保负担会对企业的资金支付能力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对外发展。因此,我国仍需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的力度。
三、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路径
在RCEP 实施的背景下,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除了借鉴RCEP 成员国的先进做法,还需考虑RCEP 实施对税收营商环境产生的特殊要求,以及RCEP 区域税收协调的趋势。具体来说,可通过以下路径进行优化。
(一)提高税收法治化程度
税收法治化程度的提高最重要的就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第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税收基本法,统筹各税种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提高税法体系的系统性,推进尚未完成立法的增值税等税种的立法进程,增强税收法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3],为税收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坚持课税要素法定,尤其是税率法定和税收优惠法定[4]。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通过税收授权来维护其与税收立法稳定性之间的平衡。因此,要规范税收授权,保证授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既要满足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也要确保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避免政策的频繁变动,以营造稳定、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
第二,要推动税收征管法等相关税收法规的修订,简化税收征收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细化明确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动税收征管的规范性,确保程序的法定。同时,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和寻租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依法进行惩罚,从而对纳税人形成可置信的威胁,促使他们依法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保证税收营商环境的公平性。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也体现在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上。特别是RCEP 正式生效后,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业务的增加,涉外税收争议也越来越多,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就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程序和渠道。
(二)改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一,要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无论是纳税咨询还是税收宣传等,都应从纳税人需求出发,从纳税人的角度来思考工作的方式、流程、具体措施等。这就需要在事前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收集纳税人需求,并分析纳税人需求的合理性。对于明显不能满足纳税人需求的方式和流程等,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提高纳税咨询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于税务咨询人员,可以采用定期换岗的方式,到办税服务大厅接触实务,以不断增加和更新知识储备。此外还要完善网络咨询功能,提高咨询回答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必要时可以借助社会力量,聘请高校教师等税务专业人员开设专家在线咨询,随问随答,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线上办税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RCEP 的涉税业务,可以设置线上咨询专栏,由从事涉外税收业务的税务工作人员联合其他专业人员组建一个专家团队,定期开展线上解答。也可以每月设置现场沟通日,解答纳税人的疑惑。
第三,提高纳税缴费便利度。对于线下办税业务,简化办税流程,加大办税服务大厅的人力和财力保障,科学设置办税窗口,通过预约、错峰办税提醒等方式引流,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等待时长。对于线上办税业务,要及时更新完善办税自助设备,完善整合各办税业务系统,打破业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壁垒,规范、简化纳税信息的填报,实现“多税合一”申报,增强填报过程的简便性。同时优化办税系统的功能和稳定性,减少系统故障,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
第四,增强税收宣传的效果。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和宣传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策略,采用线下线上宣传相结合的方式,依托公共场所、税务网站、短视频平台、各知名财经类微信公众号等,采用易于理解的传播形式,增强纳税人对税收宣传内容的认识和理解。针对在RCEP 成员国有投资和贸易的企业,制作与RCEP 有关的涉税宣传小视频以及精简短文,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其推送。同时,在税务部门网站上设置RCEP 投资贸易税务专栏,对相关税收政策和税收风险防范知识进行宣传。
(三)加快推进协同治税机制
RCEP 的正式实施,使得我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量大为增加。税收要助力企业发展,就必须联合海关等部门,通过协同治税机制,在提高出口退税效率的同时又能有效预防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要建立协同治税机制,首先要制定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的制度规范,为协同治税提供制度支持。其次,要打破税务部门和海关、工商等涉税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从而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但信息共享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各部门管理方式不一,信息的形式、来源多样化,而且还要考虑数据安全问题,这不仅需要协调各部门利益,还要有较高的信息整合技术,没有一定的财力和技术人才支持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可以采用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方式。目前我国已经在广州、上海等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了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可以考虑在这些区域对部分业务试行涉税信息共享,构建协同治税机制。例如在上海等出口业务量比较大的沿海城市,试行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推行企业出口退税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提高办税效率。在项目成熟时,再推广到其他省市。
此外,要加快推动纳税人信用体系建设,将纳税人信用融入社会信用体系中,通过和银行、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对企业进行联合管理。对于纳税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纳税人,通过限制融资授信、限制高消费等方式进行联合惩戒,对纳税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给予进出口等业务优先办理等奖励措施,促使纳税人重视纳税信用,进而从整体上促进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实现协同治税。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首先,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区域税收协调是趋势,因此需要在区域税收协调的大背景下制定减税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的减税政策中,可以适当参考RCEP 各国的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当前的所得税税率,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尽可能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5],减少使用容易引发争议的税收优惠政策,既保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减少企业为满足税收优惠的刻意控制行为,同时也能规避有害税收竞争。其次,推进企业税外费用改革。规范地方政府收费项目,尽可能减少或合并现有收费项目,严格审批新增收费项目。同时还要适当下调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率,切实降低企业的费用负担。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社保费费率已经有所下降,但工资不断上涨导致缴费基数加大,使得企业的实际费用负担并没有明显减轻。因此,可以通过进一步下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率,减少企业承担的费用。通过进一步的减税降费,减少企业的制度性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空间,为企业走出去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