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体系的创新与实践
2023-09-27岳树梅
岳树梅 顾 潇
处于国际秩序构建的新时代,响应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需要高校及社会积极培养中国的涉外法律人才,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维护中国国际利益,保持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储备充足的人才。涉外法治人才是指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能够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的高端复合型人才。[1]2012年,教育部将22 所高校列入教育部首批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高校纷纷开设了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融合地区资源优势,培养基于国(区)别的涉外法律人才。但目前高校培养重心仍集中于大量的国内法学理论知识学习,高校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亟须依托产学研培养体系,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培养计划并加以实践应用。
一、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本理论
(一)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本依据
1.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教育部在2011 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计划改革高等法学教育,以期培养一批符合社会需求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该意见强调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涉外法律人才,强调高等法学教育需要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做好衔接,使得所培养的人才可以适应变化的国际社会,具备广阔的国际视野及满足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2]2018年教育部又出台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在该2.0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跨学科建设,鼓励高校组建跨学科、跨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进一步拓宽对外高等教育合作渠道,着力培养一批可以服务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高水平涉外法律人才。[3]
2.新文科背景下法学改革
2019年4月29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科技部等13个部门联合启动“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全面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提高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4]新文科的理念最早由美国希莱姆大学提出,随着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社会需求的改变带来了文科的没落,新文科强调将文科与其他学科融合起来,丰富文科知识的内容以匹配社会需求。强调学科融合,专业交叉的新文科下的法学教育,也进一步弥合了专业研究细分化、精细化带来的知识体系隔绝化、狭窄化问题。新文科背景下法学教育从以往的非社会需求的教学模式,转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培养模式,更加强调学生专业能力的社会适应性。[5]新文科背景下法学学科的改革方向是全方位的,但其中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实践性,是该学科改革的突出方向。
(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1.基本的工作素质能力
基本的素质能力是企业对于法律求职者的首先要求,强调需要较强的学习能力、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流畅的沟通能力及充分的抗压能力等,该要求可以从广泛的法律从业者的招聘要求中得以窥见。[6]通常,企业将通过简历筛选、笔试及面试环节对上述要求进行考察。从以上基本要求可以看出,企业对于法律从业者的能力需求是综合性的,不仅仅限于专业知识的掌握,将专业理论知识转换成实际成果的能力也是企业需求的关键因素。
2.良好的专业知识储备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是企业对于法律求职者的主要要求,包括理论专业知识及实践专业知识。一般而言,企业通过学历水平、专业方向、在校成绩、法考成绩、学术发表及笔试成绩等全面地考察求职者的理论知识水平。而对于实践专业知识,企业通常要求求职者需具备较强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法律资源检索能力及法律信息梳理能力等。[7]通常,涉外法律人员需具备更加广泛的专业知识,既需要熟知国内法律,也需要通晓国际规则,甚至需要掌握相当的目标市场的国内规则。
3.较强的外语应用水平
除了基本素质能力及专业知识储备外,涉外企业还需要法律人员具有较强的外语水平(主要是指英语)。通常,企业对英语能力的考核是通过资格证书、笔试及面试成绩来决定的,一般需要达到流畅的听说读写水平。法律人员的英语应用,具备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掌握专门的法律英文知识[8]。尤其是中英文的文书写作规则差异性较大,这也要求涉外法律人员需要较为熟练地掌握两套不同的写作体系。
二、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必要性
(一)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现状
1.国内涉外培养方案
国内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与地区优势、学术优势相结合,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充分发挥其地理优势,将学生培养与相邻国家(区域)的资源充分结合,如西南政法大学将法学教育与东盟国家语言学习结合起来,培养适宜在东南亚市场发展的涉外法律人才。[9]高校还有意识地将法学与本校其他优势专业融合,如华东政法大学与对外经贸大学都倾向于将法学与金融或国贸深度结合。此外,明显的趋势之一是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设计,旨在较短时间内培养复合型人才。值得注意的是,高校还充分发挥区域内高校教育资源的不同优势,采用联合培养的方式最大程度上利用地区教育资源如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外国语大学联合培养[10]。但内陆地区的政法高校仍然缺乏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资源。[11]
2.国际涉外培养方案
国际涉外培养方案,通常包括中外联合办学方式及国际长短期交流项目如西南政法大学与英国考文垂大学,及凯斯西储大学创立的特色合作办学项目。此外,高校还与遍布全球的国(境)外知名高校开展了广泛的交流活动,为学生提供适合自身情况的短期或者长期海外学习机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色地开设了“暑期国际学校”,将海外知名的外国教授“引进来”。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开拓国际视野、领略学科前沿的学习平台。除了针对学生的涉外培养外,高校还针对教师团队,提供研究深造、参加国际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培养。[12]目前高校采用多元化的方式,实现国内教育资源与国际教育资源整合。但是,高校现行开设的国际培养项目从数量及质量上,都远达不到实际需求。
3.涉外人才培养实践项目
除专业理论知识的培养外,高校还积极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海外国际机构或企业进行合作,实施基于科教融合及产学研一体化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如中国政法大学定期公告实习通知,但可以明显看出企业还是主要以国内企业为主,涉外机会较少。华东政法大学与对外经贸大学积极向学生提供海外实习的机会,包括联合国训练研究所上海亚太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培训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或机构。尽管高校尽可能地寻求实践机会,将其纳入涉外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方案中,但就现状而言,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高校并不能向面向国际社会就业的学生提供足够的实践机会,[13]这即意味着目前我国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仍然集中于理论专业知识的学习。
(二)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与实务需求的差距
目前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在方案设计及具体教学过程存在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造成法科生的能力培养与实务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至少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基础法学知识教学呆板
无论何种法学培养方案,本科阶段都开设大量的专业必修课程涵盖我国的基本部门法。此类课程的考核方式通常采用“闭卷考试+平时成绩”的模式对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基础法学知识教学的重要性在于培养对专业知识系统性的掌握。这部分的缺点主要来源于授课方式,此类课程大多以教师“讲授课程+随堂提问”的方式进行课程教学,非常依赖教师的讲课风格是否吸引学生。法学基础知识内容抽象,根据部分高校的课堂反馈,学生容易注意力分散。同时,存在对该部分的考核较为宽松的问题,学生对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将会流于形式。
2.复合专业知识流于表面
新文科背景下的法学课程改革更加强调学科之间的融合性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复杂性及专业性。在课程设置中不仅教授法学专业知识,同时讲授针对行业的其他知识包括外语、金融、国际经济贸易等。部分高校开设了“法学+X”模式的复合专业培养方案[14],如西南政法大学开设的“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华东政法大学开设的金融法学等复合型课程。复合专业培养方案的优势在于可以针对特定行业所需法律人员的综合性要求,进行专门性的专业知识学习,缺陷在于复合专业知识所涵盖的知识面范围广泛,但本科生培养方案的计划课时有限,因此将会削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3.实践案例研析脱离实际
国内法学教育,承袭了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主要从宏观角度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原则及概念,为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近年来,部分高校大量新增实践案例研析课程,目的是通过案例的学习及实务模拟等活动,使学生可以从应用角度学习法律。高校案例教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多数老师是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某一法律规范的适用,缺少系统性案例背景探讨法律发展,使得学生不能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融会贯通。[15]对于实务模拟,如模拟法庭,受限于班额,只有参与模拟角色的学生可以通过具体案例对实务操作进行学习,其他的旁听学生并不能有较好的参与度,因此模拟实务的教学方式并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4.外语能力培养资源不足
高校法律英语课程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是由外语学院开设,侧重点是英语学习,通过英语知识辐射部分普通法或者国际法的专业知识;二是由国际法学院开设,侧重点是普通法或者国际法的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英语进行专业知识的教学。[16]第二种模式将外语与法学知识融会贯通起来,使学生可以直接加强涉外法学专业能力。从效果而言,采用第二种培养模式,通过对外文法律规范、文书格式的学习,更加有利于法律英语应用能力的培养。但存在的问题是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水平及专业水平也良莠不齐,而具备深厚普通法或者国际法专业知识并掌握流利的外语能力的老师更是凤毛麟角。
5.涉外社会实践质量不高
高校为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增加了专业实践的时长的必修学分,并且利用自身资源与公检法、知名企事业单位、红圈律所等实务部门进行合作,向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实习机会。大力增加实践机会和时长的效果斐然,但高校设置的实践必修要求的问题也是突出的,尤其体现在高校的课程设置与实务需求之间的匹配程度不高,学生在校所学不能直接适应现实需求。基于培养成本问题,反而使实务部门怠于培养短期实习的学生,导致学生并不能从中学习到实务知识。[17]长此以往,如此实践培养将会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起到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目的。
三、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国外经验
(一)德国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教学体系发展得较为成熟。应用型高等教育体系清晰地将“应用+科学”结合起来,不仅强调教育教学的实践性,同时发展其学术性。教学课程的设计,以学生最终所获结果为导向,进行模块化的课程设计。通过“基础知识+专业方向知识”的区分培养,可以较好地加强知识的专业程度。应用型大学的师资要求与综合性大学不同,特别强调任教人员的实践经验。同时,德国企业也大量参与到应用型教育中,为学生提供培训及实习的机会,参与到学生成绩的评价体系中。在高校与企业对接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中间层的力量,不仅促进高校与企业的交流,同时还较好地推动既定方案的执行。[18]德国的应用型高等教育除了从规则层面支持发展,同时,也通过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推动方案的落地执行。
(二)日本
日本的高等教育改革,特别强调“独创性人才”的培养,提倡研究中“学术自由”及教学成果的“市场化”。日本高等教育通过国内培养及海外引入的双渠道,打造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适应国际社会的涉外人才。从培养方案到课程设计,日本推动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如重视跨学科教育,鼓励双学位、辅修学位等。具体培养方式上,日本推行“小班额”的专题研讨会,通过专门领域的教授开设专题研讨会,学生自主选择加入,引导学生培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日本还推行“体验式”教学,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帮助学生挖掘感兴趣的领域,并深耕该领域的问题。[19]日本高等教育改革尤其强调创新型人才的选拔培养,积极推动保证日本全球核心竞争力的国际人才的培养。同时,通过引入专题研讨及“体验式”教学的教学方式,使理论知识可以与实务需求进行有效对接。
四、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要点
(一)丰富教学及评价方式
高校授课以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式为主,引入多样化的授课方式,增设互动型课堂,有助于增加教学的吸引性与自主性。此外,高校扩招,导致绝大多数课堂都是大班额制,很难为学生提供更加针对性的培养。可以增设高校教授学者发起的涵盖单一学科及复合学科的专题研讨小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加入,由专题研讨小组的导师们负责引导学生进行相关领域的自主研究。为满足实务需求,高校课堂也可以聘请实务专家增设实务性课程。关于评价方式的改革,传统的成绩评价方式比较单一,导致形成了法学专业学生期末周突击的现象。因此,对于学生成绩的评价应该更加多元化,除了注重结果,更应当注重学习的过程,可以采用理论知识评价与实践表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二)加强复合知识的深度
尽管高校开设并推动复合专业的发展,但是受制于课时数量与师资力量储备,使得所跨领域的专业知识学习过于单薄。为满足实务中对复合人才的需求,高校需要增加复合专业知识学习的深度。高校可以采用增加学习年限的方式,使得致力于接受复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学生可以有充足的学习时间。此外,复合人才培养过程中,高校不能提供足够的精于复合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也成为高校培养复合人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除了培养学生外,高校还需要调动资源,支持愿意在复合领域深耕的教授学者。通过培训校内人员及引入校外人员的“内外模式”,可以使高校在现有资源下,尽可能地储备所需教学人员。同时,高校也可以善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整合复合领域的专业知识,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长。
(三)增加实践型课程数量
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改革的首要任务,即加强实践型课程的增设及改革。通过目前高校法学类专业实践型课程的开设现状与企业实务需求比较,可以看出高校实践型课程改革至少可以从两点着手:一是进一步增加涉外实践型课程的开设。涉外实践型课程的数量及实习的必修时长需要得到进一步增加,以满足企业培养周期的现实情况。二是增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目前高校开设的实践型课程一方面存在课程计划及评价落后于实务最新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社会实习流于形式的问题。这需要高校与涉外企事业单位进行深度合作,聘用校外实务专家定期为学生进行授课或者讲座,由校内教师负责带队深入实践部门,开展真实的实践操作,并且高校具体课程教学大纲须以具体行业法律需要为依据进行调整。
(四)完善案例教学的方案
案例教学在高校培养方案中的引入,增强了学生对于实务应用的认识程度,但是就目前的教学实践而言,课程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包括案例脱离实践环境、讲解式案例教学方式占比高[20]及案例选用不能匹配实践前沿。对于案例的学习,需要进一步扩充案例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及“精细化”的案例学习,使得学生可以掌握更加立体化的知识。在案例教学中,增加讨论式的案例教学方式的比例也是亟待需要的,讨论式的授课模式可以使得学生提前了解大量的具体案例的背景知识及双方多层次的争议点,可以使得学生深入了解具体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尽管部门法中的经典案例的研析对学生掌握某些涉及该部门法的核心知识点的学习至关重要,但是为了学生构建起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例的桥梁,高校课程案例的选用还需引入前沿案例,以此学生可以对比法律规范以及其解释的发展变化,直观感受法律条文在现实中的适用。
(五)加大涉外教员的投入
涉外教学团队的改革,需要进一步提升普通法或者国际法背景的涉外师资力量配比。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加强国际化的师资团队力量建设。一是增加国内教师团队赴国外名校考察学习,进行进修、研究以及参加各种国际性会议,提升国际专业知识素养能力。二是从海外引入高层次人才,聘任国外的优秀专家学者教师来华工作,发展教学的新模式,带来新的视野,使得学生可以从多元文化背景角度审视同一国际议题。三是可以引入具有留学背景或者海外实务经验的本国高级人才包括博士在内的研究学者。
培养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涉外法律人才,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需要经历一个稳步且漫长的过程。相较于国内法律人才的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所面对的是专业知识储备要求更高、语言能力更强、文化背景更复杂的社会事实。因此, 对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仅效仿国内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及方案,还需要根据环境的实际需求进行改革。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在沿线国家进行相关投资与运营的涉外企业和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对于涉外法律人员的实务能力的需求是最直观的。尽管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需要考虑到影响其目的的综合因素,但是在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以及对外开放中,涉外法律人才所提供的涉外法律服务需要立足于企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