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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给开证行带来的困扰

2023-09-27张宇李鲁锋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3年2期
关键词:交单发运受益人

文/张宇 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在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或受益人出于交易变化等原因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情况十分常见。开证行快速判断信用证修改是否被受益人接受,对于加快审单速度、保证审单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如何判断修改是否被接受

为了保障受益人的权利,维持贸易往来顺利进行,UCP600第十条A款对于修改有如下规定:“除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即在没有保兑行的情况下,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并不意味着修改的成立,只有受益人接受了该修改,修改才成立。

对于如何判断信用证修改是否被接受,国际惯例有明确的规定。UPC600第十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要求一致时,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这意味着开证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判断修改是否被接受:方式一,受益人提供了一份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或者信用证通知行或交单行告知开证行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了修改;方式二,开证行通过审核全部单据,再去判断修改是否被接受。

情景一:受益人随单据提交了接受或拒绝修改的证明

当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基础交易发生重大变化时,例如订购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发生了变化,或者船期紧张,无法按照预期的时间完成货物的发运,这时候就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避免产生过有效期、晚装船、金额超额支取等实质性不符点,影响受益人收取货款。这时候申请人应受益人的要求或双方协商一致修改信用证。申请人单方面发出修改信用证的情况并不多。为了方便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了修改从而准确审单,有开证行会在开证的时候加入特别条款要求受益人提供接受或者拒绝修改的受益人证明。欧美、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经济发展水平高、贸易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对于国际惯例与实务的了解程度高,此类出口商在交单的时候会提交一份受益人接受修改的声明。该声明一般出具在受益人的信笺纸上,抬头为开证行,注明出具日并由受益人签字。声明内容比较简单,写明受益人接受了XXX号信用证下XX年XX月XX日出具的第X次修改。在实务中,与接受修改的情况不同,受益人出具一份拒绝修改的声明的情况并不多见。

情景二:受益人未提供上述证明,通过审核全部单据容易判定受益人是否接受了修改

当信用证只修改了比较少的内容,例如只是延后了最迟装运期,那么当受益人交单时,即便没有提交一份接受或拒绝修改的声明,开证行也很容易通过提交的运输单据判断修改是否被受益人接受。如果受益人没有接受修改,那么单据就存在晚装船的不符点,所以开证行可以判定受益人接受了修改,单据没有晚装船的不符点。审单过程顺利完成,信用证得到有效的执行。

实务中,在受益人没有提交接受或拒绝修改通知的情况下,有些情况下开证行通过审核单据来判断信用证修改是否被接受存在一定的困难,可能会给开证行带来审单的困扰。

开证行无法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的案例

开证行A银行开立了一份SWFIT MT700格式信用证,通知行为B银行,申请人为ABC有限公司,受益人为XYZ有限公司,有效期为2020年12月10日,效地为议付行柜台,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允许分批发运,最迟装运期为2020年11月7日。45A场货物描述中规定如下:纸,单价100美元/吨,总数量1000吨,总货值100000美元,价格条款为CIF D港口。46A场规定如下:“单据要求为:发票显示合同号12345。提单凭指示,显示运费已付,通知方为申请人。全套保单。”

信用证开出后,申请人提出信用证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信用证金额减额至50000美金;不允许分批发运;最迟装运期从2020年11月7日改为2020年11月30日(信用证效期、交单期没有修改);46A场单据要求的第一条改为:“发票,显示合同号12345—6。45A场货物描述中的总数量改为500MT,总货值改为50000美金,单价不变。信用证其他条款及内容没有修改。”

随后受益人交单,审单人员在交单中未发现受益人的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显示:“汇票、发票显示金额均为12000美金;提单显示装船日为2020年12月6日;发票显示合同号为12345-6。”从交单情况可以看出,最迟装运日期比信用证原证或修改都要晚,交单金额比信用证原证或修改都要少,合同号与修改后的信用证相符。

从交单情况来看,受益人似乎只是部分接受了修改,即减少了发运货物的总数量、总货值及修改了合同号,但是受益人仍然想要分批发运。

在此案例中,由于受益人没有提交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开证行无法快速判断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修改。根据交单情况来看,开证行也无法判断受益人完全接受修改。假设受益人接受修改,那么该笔交单就存在晚发运、少装少支这两个不符点;假设受益人拒绝修改,那么该笔交单就存在晚发运、发票显示合同号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这两个不符点。对于本案例而言,开证行还是比较幸运的,无论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修改,晚发运这一不符点都是存在的。但是开证行如果想要拒付,对于另外两个不符点的提出,必须字斟句酌。UCP600第十六条C款(II)规定: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声明的内容包括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UCP600第十六条F款则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照本条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这意味着,如果开证行决定拒付,应当先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此次修改。

从UCP600、ISBP745等国际惯例以及历年的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意见都可以看出,国际商会是支持保障受益人收款权利的。就本案例而言,如果不是存在“晚发运”这一实质不符点,开证行很难基于“少装少支”或“发票显示合同号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不符点进行拒付。UCP600第十条C款的规定本意是方便受益人交单、开证行审单,避免开证行错提不符点、减少无理拒付的情况,但是在本案例中,这一条款却可以成为受益人规避不符点的护身符,也有违公平贸易的初衷。

国际惯例对于部分接受修改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UCP600第十条E款规定:“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部分接受修改被视作拒绝修改。在实务中,如果在不得不做出拒付的时候仍然无法判定受益人是否接受了修改(部分接受),比如面临上述案例中的情况,笔者建议开证行按照受益人拒绝了修改进行拒付处理。

实务应对措施

对于这种受益人既没有提交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开证行也无法通过审单判断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情况,开证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辅助判断。第一,在信用证开立时,开证行在信用证特殊条款中加入要求受益人提交“接受或拒绝修改的证明”的条款;例如:“受益人交单时必须提交一份证明,在证明中确认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并注明相应的修改编号。如果信用证没有修改,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上述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EIR ACCEPTANCE OR REJECTION OF THE AMENDMENTS ISSUED UNDER THIS L/C QUOTING THE RELEVANT AMENDMENT NUMBER IS REQUIRED FOR PRESENTATION UNDER THIS L/C.SUCH CERTIFICATE IS NOT REQUIRED IF NO AMENDMENT HAS BEEN ISSUED UNDER THIS L/C)”。第二,在审单结束后,开证行立即向交单行发报,询问受益人是否接受了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开证行采用以上两点方法辅助判断,但是开证行可能仍然面临得不到准确答案的情况。受益人可能对于开证行的询问不予理会,或者虽然进行了回复,但是时间已经超过了开证行的合理审单时间。对于这种开证行无法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的情况,开证行只能在提出不符点的时候对于措辞慎之又慎,同时注意等待受益人回复询问的时间,控制在开证行的合理审单时间范围之内,避免丧失提出拒付的权利。

笔者留意到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有开证行在发出的拒付通知中会做特别的表述,例如,在拒付通知电中写明:“如果受益人没有接受修改不符点如下……;如果受益人接受了修改则不符点为……。”这也是针对受益人不提供是否接受修改的证明,同时通过其他方式也没能判定修改是否被接受时开证行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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