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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参股且不实际控制企业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思考

2023-09-26董斌

区域治理 2023年21期
关键词:请示报告经理层事项

董斌

中国健康养老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召开的全国国企党建座谈会以及2019-2021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大做强、做好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参股企业是落实国企党建座谈会精神和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扩大国有资本布局,发挥国有资本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的重要手段。有效推动参股企业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利于加强国有资本监管,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定不移地贯彻“两个一以贯之”的原则,并加快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一、参股企业党组织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的特点

1.请示、报告主体的特殊性。参股企业的党组织在落实请示报告时,强调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党组织”为报告主体,并由党组织负责人作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首要责任人。区别于其他以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层或董事会为主体的请示报告类型,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2.请示报告内容的特殊性。以参股企业党组织作为请示报告主体,在内容上也突出了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抓落实的作用体现,更体现请示、报告对重大事项前置研究和前瞻研究的作用。此外,参股企业不同于全资子企业和绝对控股企业,在须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界定上既有同质性也有参股企业的特点。

3.请示报告前提的特殊性。鉴于本文所探讨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主体为参股企业党组织,且党组织具有相应的隶属关系。因此,参股企业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首先必须保证参股企业自身设立了党组织,且参股企业党组织隶属于中央企业或地方国有企业,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履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

二、参股企业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1.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非常重视加强请示和汇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地强调了要严格落实请示和汇报制度的重要意义,他还要求全党必须严格落实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汇报制度。为规范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请示和报告工作,2019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股份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股份制企业党组织在重大问题上的请示、汇报,这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和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两个维护”、确保全党的团结、统一、行动一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参股企业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把落实作用,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体现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战略意图,有效落实国家战略,履行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3.参股公司的党组织要贯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推进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精神和决策部署,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参股公司的实际情况,以保证参股公司履行政治、社会和经济责任。

三、参股企业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紧绷“讲政治”这根弦,要坚持把请示、汇报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政治规定,始终坚持“讲政治”的原则,加强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提高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的自觉。

2.坚持权责明晰。一方面,要清楚地知道授权的范围有限,必须请示的问题必须请示,必须报告的事项必须报告;另一方面,要记住守土有责的原则,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对于那些需要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对于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已经得到上级党组织明确批复的事项,则无需再次请示;对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则无需进行报告。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正确、科学履行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既要完整、充分发挥作用,又要不滥用、乱用党组织职权。

3.坚持客观真实。对工作进行全面、如实地请示报告,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要报喜又要报忧,既要报功又要报过,既要报结果又要报重点。对非第一手资料和转报资料,要认真核实,确保资料完整,事实准确,观点清晰。

4.坚持规范有序。严格落实请示报告有关要求,按照请示报告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请示报告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程序,限定知悉范围,不得擅自扩散,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5.坚持突出重点。既要突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点工作,也要突出新形势新任务下国有资本股东方的决策部署、重点关切,以及对企业的新要求。

四、参股企业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内容

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请示事项是指需要上级党组织作出明确意见并在执行落实中体现其意志意图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一)须请示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股企业应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新业务领域的发展规划;

2.年度经营计划,其中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重大调整事项,年度投资计划及重大调整事项,年度融资计划及重大调整事项,年度综合经营目标等;

3.重大投资行为,包括非主业投资,股权投资以及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4.重大融资行为,包括发行债券、股票、中期票据,信托以及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等行为;

5.国有产权变动,国有资产交易事项;

6.涉及诉讼仲裁的重大法律纠纷、重大风险事项处置方案,涉及行政处罚及责任追究,包括国家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维护稳定责任、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责任等;

7.对外担保情况;

8.除了股东方委派股东代表外,还应推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

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情况;

10.企业重大资产损失、重要经营问题;

11.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为公司章程、治理主体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投资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

12.大额捐赠,赞助;

13.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二)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中国康养党委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等工作情况;

3.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廉洁从业情况;

4.董事会、经理层违规决策、违规经营以及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以及对本企业党组织提出纠正意见的执行情况;

5.各股东方对本企业支持情况;

6.公司治理结构运行情况;

7.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8.全面风险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及内部控制评价事项;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特别需要指出,参股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廉洁情况需要同时向国有资本股东方党委和纪委报告。

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形式及时限要求

(一)重大事项请示流程

1.根据参股企业党组织议事规则,在召开本企业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或前置研究前3个工作日以上提前向上级党组织提交重大事项工作请示,并附本级党组织意见建议。

2.请示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主要问题的请示可以方便地进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于情况紧急、重大问题还在准备阶段的,可以先提出口头请求,再提出书面请求。

3.上级党组织对重要、紧急的请示事项,采取党委会集体研究的形式作出结论,并对参股企业党组织给予答复;对相对重要、相对紧急的请示事项,可结合工作实际,责成本级经营班子集体研究并作出结论,给予参股企业党组织答复;对一般性、常规性请示事项,可由参股企业的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后直接对参股企业党组织作出答复。

4.参股企业党组织在得到上级党组织答复意见后,方可召开本企业党组织会议对请示事项进行集体决策或作出前置研究讨论结论,决策结果或前置研究讨论结论要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充分体现上级党组织战略意图。

(二)重大事项报告流程

参股公司的组织机构,按照需要汇报的重要问题的内容,采取灵活的汇报方式,“一事一报”,或者定期汇总汇报,并主动接受组织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参股企业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监督与责任

(一)参股企业党组织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责任与义务

1.参股企业党组织应按照《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实施办法》要求,对相应的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进行完善,确保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将包括但不限于前述“须请示的重大事项”内容纳入本企业党组织议事清单,履行党组织决策或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2.参股企业党组织要妥善处理好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法人之间的关系,协助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权力,维护董事会、经理层的合法权益。

3.参股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监督,对决策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假作为的行为,要及时作出改正。不能改正的,要及时上报上级组织。

4.参股企业党组织要充分调动国有资本股东方派出董监事的发挥作用。参股企业党组织要组织派出董监事在收到国有资本股东方相关部门就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后最多2个工作日内,就在参股企业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征求国有资本股东方党组织意见建议。由国有资本股东方党组织结合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向派出董监事反馈公司的意见建议。派出董监事体现出资方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参加参股企业董事会。

(二)国有资本股东方党组织指导、监督责任

1.国有资本股东方党组织应建立请示报告监督检查机制,将参股企业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作为对参股企业党组织党建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派出董监事向中国康养党委请示报告情况纳入外部董监事年终述职和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2.国有资本股东方党组织对参股企业中其他股东方派出董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到位,意见意图与成立参股企业初衷不符,与参股企业战略目标相背离的问题,可向派出董事所代表的股东方致函,协助纠正不当意见。

3.国有资本股东方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指导、支持参股企业党组织落实国有资本股东方党组织战略意图,要求本企业董事会、经理层落实本级党组织要求,尊重党组织核心领导地位。

4.国有资本股东方党组织应适时建立请示、报告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国有资本股东方党组织对参股企业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存在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应当适时予以纠正,并督促调整。对参股企业党组织自迟报、错报、漏报或者隐瞒不报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加强国有资本参股非实际控制企业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意义重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企业具体业务范围不尽相同,上级党组织要求也各有差异,在对须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界定上需要结合实际加以明确,履行请示报告的流程以及时限也可适当调整,但整个请示报告工作要牢牢把握报告主体的特殊性,充分体现党组织请示汇报的前置性、前瞻性以及把关定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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