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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野中西部地区农村妇女角色研究

2023-09-25章立明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妇女

章立明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1)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三农”工作中实施“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1],这既是为了巩固农村地区来之不易的脱贫攻坚成果,也是为了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战略[2]。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包括西部地区(1)截至2022年5月20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已涵盖全球22个国家的65个系统,中国共有18处遗产地入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其中7处位于西部地区,它们是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贵州从江侗乡稻鱼鸭系统、云南普洱古茶园与茶文化系统、广西龙胜龙脊梯田系统、甘肃迭部扎尕农林牧复合系统、内蒙古敖汉旱作农业系统和内蒙古阿鲁科尔沁草原游牧系统。农村妇女在内的所有人,而激发其内生动力也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因素。我们通过解析西部地区农村妇女三重角色的形成与表现,认为各级政府不仅要开发农村妇女的人力资源,更要保障她们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积极发挥农村妇女的生产者角色与社区角色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西部地区农村发展

作为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乡村,而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短板在农业,难点在农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我国的地理与民族分区,西部地区是中国经济的发展“洼地”,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最艰巨和最繁重的地区;作为乡村振兴的主战场之一,西部地区农村就成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共同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在中国西部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2019年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制度建设、政策激励、教育引导,把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贯穿乡村振兴全过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发和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4]。国家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汇聚全社会力量,特别是要激发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农村妇女就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之一(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乡村振兴战略指导“三农”工作。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比如,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各地区各部门乡村振兴的思路举措得以确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到2022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探索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乡村振兴模式和经验,乡村振兴取得阶段性成果。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2021年2月25日16时,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而之前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已经摘下(3)1986年5月16日,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成立,1993年12月28日改称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1年成立的国家乡村振兴局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体改组而来,由农业农村部代为管理。。国家乡村振兴局的正式挂牌,既是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的一个标志,又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的新起点,包括在西部地区的脱贫县中确定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及时纳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等。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此法包括10章,共74条。其中总则第四条(二)指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5]这部法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乡村振兴的目标和重要原则,将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并贯穿法律始终,目的在于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化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力量,为实现乡村振兴注入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2.中国西部地区集生态脆弱与贫困于一体。我国西部地区共由12个省区市组成,即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6个省,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重庆1个直辖市。

截至2018年底,西部地区土地面积678.158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70.6%,其中平原面积占42%,盆地面积不到10%,约有48%的土地面积是沙漠、戈壁、石山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寒地区。同时在农牧、林牧、农林等复合交错带易形成突出的生态问题,如我国8大生态脆弱区就有5个分布在西部地区,包括西北荒漠绿洲交接生态脆弱区、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生态脆弱区、西南山地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青藏高原复合侵蚀生态脆弱区和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其生态脆弱性具体表现为草地退化、土地沙化面积巨大、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发、水资源短缺以及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严重问题。

由于生态脆弱区大多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因此生态脆弱成为西部地区贫困的最主要因素。生态脆弱区与国家规划的贫困片区在很多地方是高度重合的,比如,青藏高原复合侵蚀生态脆弱区和西南山地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主要包括西藏自治区和周边四省的涉藏地区,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生态脆弱区则包括滇桂黔的石漠化区。在国家14个集中连片特困区中,西部地区就有9个,如六盘山区、秦巴山区、 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三地州。西部地区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1999—2018年间,西部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比重由17.9%提高到20.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从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2.9%提高到75.4%;2012—2018年间,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发生率由17.6%下降到3.2%,累计下降14.4个百分点。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6]

(二)西部地区农村妇女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之一

2018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的“巾帼行动”。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而为了实现这个总目标就需要发动西部地区的农村妇女参与,由于西部地区拥有人口数量庞大的农村妇女,她们大部分是少数民族,生产、再生产与社区角色千差万别,因此,她们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1.西部地区人口数量庞大的农村妇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西部地区总人口为3828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27.12%,较2010年上升了0.22个百分点。城镇化率是城市化水平的度量指标,一般采用人口统计学指标,即城镇人口占总人口(包括农业与非农业)的比重。2020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为90199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3.89%;乡村常住人口为5.1亿人,占36.11%。而以户籍人口统计的城镇化率为45.4%,以此计算我国乡村人口数量就更多了。而且这还是全国的平均数据,具体到西部12个省区市情况则更不一样了。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2020年西部12个省区市人口总数与城镇化率简表

表1中的城镇化率为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以常住人口计西部地区的农村人口共有16360.27万,其中有7991.45万名妇女,如果按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来计算,那么西部地区农村人口中的农村妇女人数就会过亿。

2.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村妇女。西部地区民族众多,是中国少数民族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在目前我国已认定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将近50个世居在今天的西部地区。如云南是全国世居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拥有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彝族、哈尼族、白族和傣族等25个世居民族,其中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和独龙族等15个少数民族为云南省独有,其中包括布朗族、独龙族、景颇族、基诺族、傈僳族、德昂族、拉祜族、怒族和佤族在内的9个“直过民族”(4)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未经民主改革,直接由原始社会跨越几种社会形态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在西部地区,除了5个民族自治区,其余各省区市也都有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和民族自治区域,以青海省为例,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5.5%,民族自治区域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8%。

总的来说,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总体相对滞后,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的发展状况也极不平衡,另外,各个少数民族地区/村落内部也存在着利益不尽相同的群体。由于地域性、民族性和多元性,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创造并形成了包括语言文字、宗教信仰、自然崇拜、神话传说、歌谣舞蹈、服装饰物、建筑技艺以及礼仪习俗在内的独特的民族文化,这也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文化资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强调:“切实保护好优秀农耕文化遗产,推动优秀农耕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深入挖掘农耕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中的重要作用。”[7]

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为12547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89%,与2010年相比,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增长10.26%,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上升了0.40个百分点。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少数民族女性人口约5467万人,目前尚未公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中的分民族与分性别的具体数据。如果按照全国55个少数民族的总人口的80%都在西部地区进行大致估算的话,那么西部地区约有10000万人的少数民族人口,有不低于5000万名的少数民族妇女,如果以上文提到的西部地区有近8000万名的农村妇女来计算的话,那么有近70%的人口是生活在农村的少数民族妇女。

由于“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西部地区农村妇女既是乡村振兴的享有者和受益者,又是乡村振兴的推动者和建设者,因此,在西部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不能忽视农村妇女所起的作用,特别是要考虑到少数民族妇女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比其他妇女群体更多的困难。另外,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较低的受教育程度(5)2021年5月21日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西部12个省份中,平均受教育年限超过10年的只有内蒙古(10.08)、新疆(10.11)和陕西(10.26)三省份,低于10年的从高到低分别是宁夏(9.81)、重庆(9.8)、广西(9.54)、四川(9.24)、甘肃(9.13)、青海(8.85)、云南(8.80)、贵州(8.75)和西藏(6.76)。目前尚未公布各省份分性别受教育年限的具体数据。参见国家统计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六号),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105/t20210510_1817182.html。以及社会治理参与能力不足等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西部地区乡村振兴的效果与成果。

二、乡村振兴与农村妇女的相关研究及性别分析框架

在乡村振兴的战略大背景下,国家明确提出要汇聚全社会力量,特别是要激发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这对于西部地区的农村妇女来说,既是重大的机遇,又是巨大的挑战。那么,近年来国内学术界是否对乡村振兴与农村妇女进行过关联性研究?如果将摩塞性别分析框架切入西部农村妇女角色研究,是否能够深化这一领域的研究?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乡村振兴与农村妇女的相关研究及其不足

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经如期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消除贫困地区部分人口的收入无法满足生存需要的绝对贫困问题,而为了巩固我国农村地区整体摆脱贫困的成果,就需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除了巩固脱贫攻坚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外,学术界开始聚焦乡村振兴战略的内生动力问题[8]。通过对中国知网数据的梳理,我们发现国内学术界对于乡村振兴与农村妇女的相关研究成果数量不足,角度单一,学理性不强,特别是涉及西部地区农村妇女研究的成果更是如此,这为我们将要探讨的乡村振兴视野下的西部地区农村妇女角色研究预留了空间。

1.乡村振兴与农村妇女的相关研究成果。2021年3月2日,2021人民网全国两会调查热词榜出炉,“乡村振兴”位居第三;在2022全国两会调查热词榜上,“乡村振兴”关注度位居第八,连续两年“乡村振兴”都成为两会的霸榜热词。通过对知网的梳理,我们试图发现乡村振兴与西部农村妇女之间具有关联度的相关成果。截至2023年6月25日,中国知网上有15560篇标题包含“乡村振兴战略”的论文,以“乡村振兴与农村妇女”为标题,可以在知网上检索到相关学术论文70篇,涉及妇女就业创业、政治参与、村庄治理、精神生活和思想政治等主题,其中与西部地区高度关联的论文11篇,它们分别是徐良的《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妇女技能就业创业实践路径探析——以青海海东青绣产业为例》、罗卫国等人的《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留守妇女的新困境——基于甘肃省通渭县10个村庄的个案研究》、温娟的《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振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四川省兴文县金钟村为例》、 穆热迪力·斯马依等人的《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振兴的意义探讨——以新疆南疆地区为例》、 陈向欢等人的《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留守妇女社区参与研究——以甘肃省临夏州A村农民合作社为例》、龚荣华的《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留守妇女继续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L县的调查》、海天的《乡村振兴下西北地区农村妇女多维贫困治理研究——以宁夏西吉县X镇为例》、张欢欢等人的《赋权理论视角下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研究——以S公益项目为例》、毛平等人的《乡村振兴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效能提升路径研究——基于四川省凉山州彝族农村地区的调研》、唐永霞等人的《贫困地区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研究——以甘肃省通渭县为例》和杨宝强等人的《从“缺场”到“在场”:乡村振兴背景下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研究》。也就是说,现在国内学术界对西部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路径等方面的探讨方兴未艾[9],将来完全有可能成为一片大有可为的学术沃土。

2018年6月12日,吴惠芳在《中国妇女报》发表《如何在乡村振兴中助推妇女赋权与发展——“乡村振兴与妇女发展”学术研讨会之新视点》一文,虽然只是对会议学术观点的综述,但是其中涉及乡土文化内涵、妇女在粮食安全方面的作用以及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等内容,如“乡土文化复兴和乡村文化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涵,也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前提……要在乡土文化复兴中强化性别平等意识,挖掘和弘扬妇女解放时期的性别平等理念和丰富历史资源……要重视留守妇女和中老年妇女在传承乡村社会文化习俗、技艺和民间知识中的特殊地位和主体作用。乡村振兴不仅要实现产业兴旺,同时还包括了生态宜居、农业可持续发展等诸多层面。乡村振兴的目标之一是治理有效,因此促进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也是一个重要议题”[10]。也就是说,这种把农村妇女的生产角色与参与乡村治理的社区角色并置的观点对于我们关注乡村振兴中西部地区农村妇女的角色研究具有极高的启发性,可以说两者的研究思路不谋而合。

2.乡村振兴与农村妇女研究成果的显著不足之处。除了之前提及的不足外,目前在为数不多的涉及乡村振兴与农村妇女研究的相关成果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把“妇女”一词当作一个集体名词来使用,即把“妇女”定义为“一个无可争议的,毫无区别的同质性群体”[11]。1991年,钱德拉·莫汉蒂(Chandra Mohanty)对包括单复数在内的“妇女”概念进行了反思[12],指出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受到阶级、种族、文化和国家等多重等级与权力关系的影响。如发展中国家妇女的贫困、不平等及边缘化是由于男性占主宰的各种制度排斥并限制了妇女获得经济资源和政治参与造成的,而强制性的性别劳动分工又将户内外最繁重、劳动密集型且回报很低的工作任务分配给妇女承担等。也就是说,婚姻制度、性别分工、职业限制和种姓制度都在构筑着妇女的具体内涵。

虽然同属中国妇女,西部地区农村妇女本身也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更多地面临着族群、语言、生活方式、宗教文化以及地区/地域差异等因素的制约。由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人口总量不一,但几乎都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和语言等,再加上西部农村妇女分散在不同地区,呈大分散小聚居的插花式分布,从而让其经历了不尽相同的发展轨迹和现代化历程,所以,我们不可以简单化地把西部农村妇女化约为一个集体名词,她们所处的不同权力等级和社会格局,不仅塑造了她们独特的生产角色和再生产角色,而且还影响到她们所扮演的社区角色。我们只有细化西部农村妇女的生产、再生产和社区角色,透过她们日常生活的不同层面来建构其生活意义与社会实践,才能展示其生活智慧与生活经验。分析制约妇女社区角色发挥的限制性因素并加以解决,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到实处更有利于实施乡村振兴大业。

正如佟新在《少数民族性别观念:现状与形塑》一文中所说的:“不能预设少数民族人口,包括少数民族女性是落后的,而应该看到随着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所呈现出的对其性别观念的正向影响。这一影响不仅指向少数民族女性,还需要关注少数民族男性。”[13]其实对于西部农村妇女的研究来说也是这样,必须消除包括自然—文化在内的二元对立,实际上所有的二元对立都应该消除,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现实的同一性。

(二)运用摩塞社会性别分析框架进行农村妇女角色研究

我们借助摩塞社会性别分析框架细分妇女的生产角色、再生产角色和社区角色,就是为了探讨西部地区农村妇女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学理基础,通过呈现西部地区农村妇女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更好地理解西部地区农村妇女发展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

1.妇女发展理论洞见了妇女的生产角色。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妇女参与发展”(Women in Development,WID)崛起,到1980年代中后期的“妇女与发展”(Women and Development,WAD)和“社会性别与发展”(Gender and Development,GAD)并列,妇女发展业已成为国际学术、实践和政策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议题。在20世纪50~60年代,发展机构主要从再生产的角度审视妇女的经济价值(6)再生产劳动(reproduction)含生物和社会再生产两个维度,主要指生孩子、带孩子、做饭、洗衣、搞卫生、挑水、找柴和购物等劳动。在很多社会,通常由妇女承担的这些无酬劳动很少被当作真正意义上的“工作”。,因而不可避免地只将妇女看作是孩子生养者、持家者以及家庭主妇的再生产角色。

在人类的早期阶段,出现了两性不同的分工现象,如男性猎取大型动物以及制作工具,而女性编篮子、做罐子以及照料婴幼儿等。在现代社会中,对一个家庭的支撑可能意味着要通过“工薪劳动、微型企业经营、家庭户生产和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等各种活动,或者是四者兼而有之”[14]。也就是说,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妇女要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而不仅仅是依靠工薪职业,生产角色与家庭内部的再生产角色并不是截然分离的,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

然而,发展理论据此认为妇女仅仅是作为生育者与照料者存在,而全然不顾她们在现代社会中所承担的粮食生产者、加工者、小买卖经营者及其他有酬无酬生产安排的劳动角色。也就是说,发展政策和发展项目把妇女的生产作用与经济贡献隐匿了,最终导致在具体的项目实践中不是有意无意地漠视妇女,就是只聚焦于妇女的再生产角色,对诸如计划生育、人口控制、母婴保健、营养卫生以及家政等其他方面进行措施干预。

1970年,埃丝特·博斯拉普(Ester Boserup)在《妇女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15]一书中揭示了在亚非拉许多国家的生产部门中妇女的巨大贡献,而当男性被吸纳进入现代的农业部门时,妇女则滞留在无法获得土地、信贷和技术的温饱农业当中。也就是说,在世界很多地方,妇女并非能自动从发展项目中受益,而是被自动排除在发展进程之外。博斯拉普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揭示了维持生计的经济活动主要是由妇女承担的,但她们的贡献却在生产与收入的统计表中被漠视了,再加上农业劳动中的性别分工也影响妇女劳动力向非农业的其他行业进行转移等,从而使其较难获得更高的薪资报酬并不断提高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

2.摩塞框架对妇女三重角色的划分。虽然博斯拉普的著作着力于使第三世界妇女长期被遮蔽的生产劳动、工作贡献和经济价值凸显出来,但她在强调妇女的生产劳动角色时又忽视了她们的再生产劳动角色,这就难免对“妇女与发展”造成了一些误解和盲点。正因为如此,“社会性别与发展”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新的调整与回应,也就是说,其不再将妇女视为一个同质性概念,而是从生产角色与再生产角色相结合的层面来思考妇女的生活和地位。因为在农业社会的日常生活中妇女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通常是互相重叠甚至是不分彼此的。比如说,找柴生火做饭是再生产劳动,但如果把柴火送往集市交易获取经济收入就属于生产劳动;而采集活动本身也可以分为供自家食用或者为了市场交换等。此外,妇女也不完全是被动的牺牲品和发展的受害者,她们在发展过程和社会变迁中也有其主体能动性,关键是其生存理性与智慧值得社会生活加以铭记与尊重。

为了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培训和制定社会性别计划,国际发展计划者和实践者开发了诸多颇有影响力的分析方法与工具来评估发展中的社会性别差距。较负盛名的社会性别分析框架包括哈佛框架、摩塞框架、社会关系框架、赋权框架和社会性别分析矩阵等,它们各有侧重地针对社会性别分析的某一个阶段,本文将要涉及的就是其中的摩塞框架。1986年,卡罗琳·摩塞(Caroline Moser)在《社会性别计划的理论和方式——满足妇女的实用性及战略性需要》一书中首先提出摩塞框架,而在1993年的《发展工作中的社会性别计划:理论、实践及培训》一书中,她对摩塞框架的背景及应用进行了非常详尽的描写和论述。

总的来说,摩塞框架的贡献在于细分妇女的生产与再生产任务,并把活动类别与性别和年龄结合起来(是成年女性还是成年男性,是孩子还是老人等)来回答“谁做什么”的问题,至于“做了什么”需要更多的有关活动领域的相关细节。例如,每一个农业项目的活动图表会根据社会性别分工为每种作物或每块土地列出相应的每项农业活动(如开荒或者做准备等)所需的活动种类;每一项活动需要占用百分之几的时间,它是按季度还是按日来进行时间分配;每一项活动发生的地点,也就是人们工作的地点是在家里、自家土地上、家庭商店里,还是在社区之内或者之外的其他地方等。

在这种细分的背景下,摩塞通过“谁做什么”和“做了什么”的问题来描绘基于性别与年龄的劳动分工,即大多数社会的妇女往往兼具三重角色,即生产角色、再生产角色及社区角色,而成年男性则主要从事生产及社区管理活动。

正如摩塞所定义的那样,生产是指加工和提供用于消费和贸易的商品及服务(包括受雇于他人及个体经营),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参加此类工作,但他(她)们的具体工作及责任却往往不同。也就是说,妇女从事的生产价值常常不像男性从事的那么明显可见,通常被认为不那么有价值或者通俗地说是“不值钱”。

再生产性质的工作指对家庭以及家庭成员的日常照料和实际帮助,包括生育及照料孩子、准备食品、收集水及打柴、采购生活所需、料理家务及照料家人等,在贫穷的村落(社区)里,再生产的工作绝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并且非常耗费时间,这些工作几乎总是由妇女和未成年的女孩来承担,并被认为是其天职。

社区工作包括集体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及服务(如庆典/庆祝活动、改善社区状况的活动、各类小组活动以及地区性的政治活动等),此类工作在经济分析中很少被考虑到,但是它需要大量的志愿工作时间,且对社区的精神及文化发展至关重要,本身就是促进社区团结和社区自治的途径之一,“男女都参加此类社区活动,但这里也同样进行着基于社会性别的劳动分工”[16]。摩塞将社区工作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是社区管理工作。因为这类工作被视为女性再生产角色的延伸,主要由妇女来承担。此类工作是确保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和使用十分珍贵的资源,如水、保健及教育,因为是志愿性质且无报酬的工作,其往往由妇女在闲暇时间来完成。第二种是社区政治工作。它主要由男性来承担,他们参与有组织和正规的,且往往是在国家政治框架内的政治活动,这些工作通常是有报酬的,或者可通过地位和权力的提高而间接地获得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收益。

由于男性、妇女、男孩和女孩都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从事以上三个领域的工作,但男性从事再生产工作的情况却少得多,如一位农村妇女可以背着孩子洗衣服,而其丈夫就在一旁闲聊,后者被认为是男性再正常不过的社交活动。很多人认为再生产劳动“本该”由妇女承担,带孩子就更是妇女的“天职”,男性下地干重活,回到家中就应该是休闲和放松的。那么,再生产劳动的家务活就不需要体力消耗了吗?肯定不是。比如说家里烧的柴火,是需要女性肩挑背扛才能运回家里的。西部地区农村妇女背柴火是为了做饭,但做饭并不只是简单地做饭,如果附近柴火都打光了,她们通常要凌晨四五点钟就离家,翻几座山才能把柴火搬运回来,到家往往已经是早上十一点钟左右。当然,在许多男性的印象中,妇女不用干什么体力活,就是在家管管孩子、养养猪,不可能从事太多的体力劳动。其实在许多社会里,妇女和女孩在承担了很多生产性劳动的同时,还要承担几乎全部的再生产性劳动。

摩塞框架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各种工作都能得到平等的重视,再生产的工作对于人的生存及劳动力的维持与再生产是至关重要的,但它却很少被看作是“真正的”工作。例如,当人们被问到他们从事什么工作时,回答几乎都是生产性的工作,尤其是“那些有薪水及创造收入的工作”[16]63-64。摩塞框架对三重角色的划分使那些人们往往视而不见的工作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并有助于对不同领域的工作都进行更加公平的评估,特别是它还提起相关项目人员和研究者的注意,因为人们从事的“生产、再生产及社区工作之间是互相联系的,你不可能对一个领域做出改变而对其他领域毫无影响”[16]73。

三、在开发妇女人力资源时也需保障其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利

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17]。由于西部地区农村妇女受学校教育的年限短、非农劳动技能缺乏、非农收入不稳定以及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不强等问题突出,直接阻碍了妇女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与实际效果的取得,因此,各级政府在合理开发农村妇女的人力资源时,需要鼓励其扮演社区角色,并保障其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作用。

(一)合理有效地开发西部地区农村妇女的人力资源

除了吸引优秀人才返乡创业和返乡就业外,实施乡村振兴更需要调动西部地区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政府需要了解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的角色需求,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在开发农村妇女的人力资源时,保护她们的利益诉求,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大业。

1.缓解已婚妇女生产角色与再生产角色之间的冲突。2023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外出农民工17190万人,比上年增长0.1%。本地农民工12372万人,增长2.4%。全国农民工人均月收入4615元,比上年增长4.1%”[18]。一般来说,西部地区外出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而中青年农村妇女就成为西部地区农村人口中的主力。虽然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下,然而土地产出仍然对农村家庭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目前西部地区农村至少有一半的妇女劳动力,因此,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她们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成员,担负着主要的农业生产任务,如果没有妇女的参与,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就无法保证,产业兴旺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级政府要鼓励妇女发挥生产者角色而对妇女劳动力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如针对农村妇女进行种植和养殖技术、基本生产技能以及当地“名、优、特”产品的加工技能培训等。随着农业全产业链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农业在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收节支和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也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产业链条,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妇女在通过一定的技能培训后都能胜任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以及物流等工作。当地政府针对妇女开展增加就业机会而获得工资性收入的人力资源开发时,需要缓解农村妇女生产角色与再生产角色叠加的双重压力,因为农村妇女“不仅是生产的手段,也是其目的”[19]。

具体而言,各级政府需要投入资金并引导社会力量建立托儿、育儿以及养老等社区便民机构,从而缓解已婚农村妇女兼顾生产角色与再生产角色的双重压力;倡导家庭成员以互助方式分担妇女的再生产劳动,如没有外出务工的男性成员要参与婴幼儿的照料和从事家务劳动,父母辈家庭成员要分担子代的育儿压力以获取将来的养老资源等,从而在增加家庭现金收入和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时,也能部分解决西部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及老人照顾等社会问题。

2.尊重农村妇女从事非农生产活动的个人意愿。农村经济发展催生出农业经营、乡村旅游和教育文化等乡村创新创业机会,再加上农村生活的日益商品化和货币化也在推动乡村社会观念的变迁,农村妇女利用互联网进行创业活动时,也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从事非农生产活动。

由于西部地区具有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多元文化,当地村民可以利用本村的闲置房屋和宅基地开展民宿旅游产业,打造文化民宿体验经济。如截至2019年3月,云南泸沽湖畔大落水村在携程网上可以预订的旅馆数为82家,这还不包括摩梭村民自建的到店付不提供预订的其他客房类型,全村的总床位数已经超过了6000个。目前大落水村有许多大中专科学生回乡开酒吧、茶楼与饭店,或者在去哪儿网、途牛网、携程网、艺龙网、马蜂窝和有鱼订房等网站上发布自家客栈的房源信息,通过网络招揽客源并提高客栈的入住率等。

此外,西部地区农村妇女还利用当地的农副产品营销平台,带动周边旅游市场的发展,实现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助力农旅相结合的乡村产业振兴模式。如2008年云南泸沽湖畔大落水村的“甲搓”舞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2年大落水村被列入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现在该村的牵马和表演歌舞等项目[20]已经扩大为全村所有18~55岁的劳动人口都可参加的集体活动,他们每天以5~6人为一组,一组一组地轮流参加活动,这些非农生产活动对家庭收入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保障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利

乡村振兴的目标之一是治理有效,因此,促进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就是其中的重要议题。各级政府在尊重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选择和路径选择时,需要完善具体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利,使其能够与男性一样有机会进入乡村治理的权力机构。

1.鼓励农村妇女扮演不同的社区角色。西部地区的农村妇女不仅从事家庭农业生产活动和再生产活动,而且还广泛参与村落中的婚丧嫁娶和人情往来等社区事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女性的独立意识和能力提升以及两性关系的和谐稳定”[21]。为了发挥农村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作用,各级政府在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宣传民主法治意识的同时,还需要融合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加大对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探讨农村妇女参与当地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问题,如总结农村妇女“组织文化娱乐活动形成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在村庄中开展志愿服务树立威信,有的进入到村‘两委’班子,有的甚至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22]等案例中的创造性经验。

此外,各级政府还需要建立激励机制来提高农村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影响力,重视不同年龄段妇女在传承乡村社会文化习俗、技艺和民间知识中的特殊地位和主体作用,保障中老年妇女也能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方式发挥不同的作用,并扮演不同的社区角色,从而为青年妇女走出家庭、在社区发挥作用做出良好的示范。

2.做好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福柯曾说:“权力其实是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当中的,是在人与人之间、人和组织之间发生的。”[23]金一虹通过对若干村庄的案例调查也发现,“性别政治深嵌入村庄的血地缘脉络之中、受制于村庄政治;性别政治的发展逻辑也有改写村庄政治规则的可能”[24]。也就是说,农村妇女可以通过日常的“微参与”“软参与”到直接维权、修改乡规民约以及参选“谋政”等方式,间接或直接地介入乡村治理之中。因此,各级政府包括妇女组织在向农村妇女提供乡村治理资源时,就要尊重农村妇女“微参与”或者“软参与”的自主选择权。

当然,各级政府需要“从制度上推动更多妇女参与村级治理,从文化上营造男女平等的意识和氛围,保障乡村振兴战略能够落到实处”[10]。我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村妇女在村庄治理中的地位,例如,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是据2017年统计数据显示,“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所占比重为23.1%”[25]。随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需要制定更加具体和完善的措施才能确保农村女性更多地参与到农村社区管理和社会治理当中”[26]。具体来说,就是一旦妇女进入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议事机构,就能参与制定和落实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的政策制度,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等事项;参加创建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选择经营领域和经营模式;参与沟通协调乡村内外关系;参加乡村调解自治委员会,成为乡村纠纷调解的核心力量;努力参选和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乡、村两级妇联执委,利用妇联组织等各类平台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建议和表达诉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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