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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规律新论

2023-09-23孟捷

社会观察 2023年3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规律建构

文/孟捷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规律是由一系列规律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家协调和建构市场的规律以及社会剩余价值规律。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强调只有不断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国家协调和建构市场的规律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转化而来,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作用的新形态。社会剩余价值规律从企业的目标和行为模式出发,解释了竞争性市场的动态效率,说明了市场何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沿革

对基本经济规律问题的研究,在俄国革命后的新经济政策时期就开始了。20世纪20年代,布哈林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围绕什么是革命后苏维埃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开展过争论。二者的争论是以当时俄国还处于过渡社会为前提的,尽管双方在观点上存在分歧,但都承认,在过渡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的经济调节者,即两种不同的基本经济规律。

1952年,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里,斯大林提出了著名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有如下缺陷:(1)这一表述脱离了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2)斯大林在界定该规律时,假设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是天然先进的,问题只在于发展落后的生产力,这就基本排除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关系的变革之于革命后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3)斯大林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表述为手段和目的的相互关系的规律,这一表述没有揭示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生产和消费的矛盾,偏离了生产关系这一研究对象,使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退化为关于生产力合理组织的科学。

斯大林去世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对苏联模式和苏联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反思。毛泽东一反斯大林的观点,不再假设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天然具有先进性,也不再将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来看待,反而将生产关系或上层建筑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将其置于变革的首要位置。毛泽东的观点代表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种理论转向,其特点是将制度变迁,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作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前提。与毛泽东的思想相呼应,国内学术界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便有作者将制度变迁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1976年问世的上海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里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就包含这样的主要内容:及时调整和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满足国家和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为最终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尽管教科书里所指的制度变迁,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体现了极“左”路线的影响,但在纯粹方法论意义上,这一新表述带来了如下变化:(1)它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作为斯大林界定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中介,使得先前被忽略的制度变迁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核心内容;(2)新表述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视为通向未来社会的过渡阶段的规律,这意味着,作为矛盾主要方面的制度变迁构成了这一过渡阶段的本质特征。这种被重新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或可称作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预示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性。

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到国家协调和建构市场的规律

在斯大林的观点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并不是孤立的规律,而是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同时提出来的,两者的内在联系意味着它们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规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提供了“任务”,而有计划按比例规律是实现前述任务的手段。在这两种规律的相互关系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原本具有的脱离了特定生产关系的抽象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克服。两种规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潜在地包含了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两重性,即国家一方面是上层建筑,另一方面嵌入了经济基础,在基础内部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发挥着作用。国内学界针对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曾有一种批评意见,认为这一规律与社会再生产规律难以区别,卓炯是这类意见的代表。但卓炯的片面之处在于,他没有看到,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中,社会再生产规律是以国家的经济行为为中介而迂回曲折地实现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描述国家经济行为的规律,与纯粹揭示客观经济比例的社会再生产规律并不是同一类规律。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必然发生相应的转化,这一转化的特点,是将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与市场机制的运行相结合。笔者将这种经过转化的规律概括为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国家协调市场,这主要是指国家既在供给侧又在需求侧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促进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的平衡;二是国家建构市场,这意味着,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的行业,国家要承担创造市场、引领市场的职能,这一职能旨在通过时间视野更长的宏观战略投资改变特定目标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比例,抑或创造新部门,以实现国家的战略任务。

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不仅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凯恩斯最早认识到国家协调市场的必要性,然而,在凯恩斯经济学中,国家对宏观经济的需求管理是以总量均衡为目标的,这里包含着对总量概念的拜物教化理解,即将总量视为某种有自身生命的实体,整个经济的波动取决于总量间的因果联系。熊彼特曾对此提出批评,指出了产业部门的兴衰在决定一国经济发展和宏观运行绩效上的重要性。演化经济学家马祖卡托区分了国家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与国家在建构市场方面的作用,并突出了后者的重要性。国家在建构市场上的这种作用,意味着国家担负着企业家的职能,马祖卡托将这种意义的国家称作“企业家型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可以观察到更多与建构市场相关的现象。这种主要出现在基础性战略性行业的建构性市场有如下两个基本特点:(1)国家不仅是市场的建构者,而且经常作为特殊的当事人,在市场内部持续地发挥引领市场发展、协调分工的作用;(2)国家将符合其发展战略——最终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使用价值目标引入市场,通过某种激励机制与企业追求的价值目标相结合,并使前述使用价值目标最终居于相对主导地位。在笔者看来,所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现阶段宏观经济管理的核心任务,正是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与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相结合的具体表现。

从价值规律、必要价值规律到社会剩余价值规律

由于“一国一工厂”论的影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基本不具有经营活动的自主性,这一现象在理论上的反映,就是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缺少一个直接以企业的目标和行为为基础的经济规律,未能从微观层面出发解释生产力进步的机制。

孙冶方试图将他理解的价值规律引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让国家经济行为建立在以劳动生产率进步为导向的微观行为的基础上。在孙冶方看来,价值规律就是时间节约的规律。他试图将时间节约规律引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这是他的功绩。但是,他没有结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及其内在矛盾,具体地揭示时间节约规律的特殊实现形式,而只是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价值规律作了类比。在马克思那里,价值规律事实上是以充分竞争的资本主义经济为前提的,并不是通行于所有社会化生产的一般规律,孙冶方将价值规律直接等同于时间节约规律是不适当的。

第二种主张是将必要价值规律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王珏是这一观点的代表。笔者认为,将必要价值规律作为解释公有制企业行为的规律,是大体正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并不以剩余价值或利润为唯一重要的目标,也以必要价值或增加值为目标,确认这一点对于理解国有企业的行为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但问题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前提下,必要价值规律并不能涵盖公有制以外的其他部门,不能解释非公有制企业的目标和行为模式,因而难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适性规律。

第三种主张是将社会必要价值或公共必要价值规律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公共必要价值规律假定剩余价值直接等同于公共必要价值,个人必要价值和剩余价值之间没有对抗性关系,与前述必要价值规律是完全一致的,在此意义上,这两个规律其实就是一个规律。必要价值或公共必要价值规律虽然不适合充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但相关论者在方法论上深刻地体认到,基本经济规律必须体现特定经济制度下剩余劳动的占有关系,必须体现这种占有关系下生产力进步的机制,必须涉及微观层面即企业的直接生产目的,因而明确了基本经济规律所应符合的理论标准。从这些标准出发,我们不难推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将基本经济规律建立在微观行为的基础上,唯一可能的选项,便是对必要价值或公共必要价值规律略加改造,将其重新表述为社会剩余价值规律。

笔者赞同,剩余价值的一般性(或社会性),指的是剩余价值的占有最终服务于推动生产力进步这一社会职能,为此剩余价值必须尽可能地用于生产性投资和创新。而剩余价值的特殊性(或阶级性),则指的是剩余价值归特定阶级占有,服务于其自身的利益。在马克思经济学看来,资本家阶级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仅在下述意义上具有历史正当性——资本家阶级迫于竞争的压力,将剩余价值尽可能用于生产性资本的积累和创新。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剩余价值由特殊性向一般性转化的逻辑。这种转化,界定了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含义。通过这一转化,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之间的对抗性关系得以扬弃,剩余价值率也从表达资本主义占有即剥削的概念转化为代表生产者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的概念。尽管在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中存在着剩余价值由特殊性向一般性的转化,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资本积累内在矛盾的影响,那些推动这一转化的力量,也会造成反趋势,限制或阻碍这一转化即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实现。

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充分实现有赖于一系列条件,即经济条件、制度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实现会受到严重限制或约束的话,在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可以为自身找到更为广阔的实现空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党领导的国家经济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不代表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这使得国家在发挥其经济作用时,能达到资本主义国家难以企及的程度,更好地满足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实现条件。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规律是一个规律体系

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家协调和建构市场的规律以及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规律体系。这一规律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它包含着两类性质不同的规律,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是关于国家经济行为的规律。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则代表了在个别当事人背后起作用的规律,是无数当事人行为的社会综合。

第二,与一个成熟的生产方式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同,多种基本经济规律的同时并存,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一个通向未来社会的过渡阶段的特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内容上有三项构成,每一项构成都呈现为二元结构,代表了两种相互结合又互有区别的资源配置或经济协调机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规律体系,事实上是这种二元制度结构的反映。

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规律体系中,必然会存在不同规律间的主次关系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市场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这一命题只具有相对的,即依条件而转化的意义。将市场调节和国家经济治理作为一种二律背反来看待是片面的。国家经济治理和市场调节的这种辩证关系,也反映在基本经济规律体系的内部关系上。一方面,由于市场调节是决定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相应地就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充分实现是以其他两种规律为前提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作这两种规律的实现形式。

第四,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在某种程度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性规律,不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这一规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一规律。这里的差别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剩余价值规律能以更充分的形式获得发展。这种更充分的发展之所以可能实现,有赖于党领导下的国家经济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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