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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解读与思考

2023-09-22崔启顺

兰台内外 2023年24期
关键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观念转变等,人口资源要素流动加快,迫切需要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本文对比分析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相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在结构和内容上的新变化、新特点,并就进一步抓好新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流动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促进人才要素顺畅流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保障。

关键词:人事档案;流动人员;服务

概述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流动人口近3.76亿,较2010年增长了69.73%。2022年、2023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连续超过1000万人。城市为吸引更多人才就业创业,纷纷出台各项服务政策,例如南京的“宁聚计划”、武汉的“学子留汉”、成都的“筑巢引凤”。截至2022年底,山东省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920余万份,累计提供档案服务查询155万余人次,较2021年增长了17%,居全国首位。为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2021年12月,中组部、人社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修订后,发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本文通过分析《规定》的修订背景及内容变化,全面了解《规定》的背景、特点及相关要求,以期助力《规定》的贯彻落实。

1  《规定》的结构特点

与1996年制发的《暂行规定》相比,2021年的《规定》整体结构和内容均有较大调整。首先是制定部门:1996年的《暂行规定》是由中组部和人事部联合出台。2021年则是由中组部、人社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五部门联合出台。其次是文件名称:1996年为“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则是“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更加突出“服务”,体现“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价值理念。再次是主体结构(见表1):1996年《暂行规定》7章22条,2021年《规定》为6章33条,结构更加精简,但内容更为丰富。

2 《规定》的结构及内容变化

2.1 总则部分

2021年的《规定》“总则”部分共5条,分别是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目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概念、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现实意义,以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和管理原则。较1996年的《暂行规定》多了2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概念和意义。《规定》新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将“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修改为“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将之前的“辞职”“被辞退”情形扩大为“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等流动人员情形的人事档案管理。

2.2 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

《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级(含)以上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规定》将其修订为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人社厅授权的单位”。这种变化既与机构改革有关,也兼顾市场化管理要素,激發市场主体活力。《规定》明确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七项服务职责和内容。除了《暂行规定》中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以及“身份认定、出国/境政审、职称资格考评、社保等服务”外,还增加“档案鉴别和归档”“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党组织关系接转”“入党、参军、录/聘用政审”等服务内容。此外,《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属于一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应的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服务”“严禁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

2.3 日常管理

《规定》第三章专门设置一个章节,涉及8条流动人员档案“日常管理”的规定。该章详细规定流动人员档案日常管理的要求和内容。首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依据“国家档案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管理,提出要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其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进行审查,流动人员档案要符合“接收条件”,并告知与存档人员及单位的权利、义务。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开设或注销账户的具体要求。再次,建立多方协作配合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提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流动人员及档案材料形成单位之间要加强日常协作配合,广泛收集档案资料。最后,提出建立全国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平台,省级要集中本省内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并与全国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全国共享”。最后是要加快流动人员档案数字化建设。

2.4 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

《暂行规定》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收集、整理、利用和保管。《规定》则将其修订为“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且明确规定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转递和查询服务流程和要求。其中接收、转递的服务流程:(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档案服务机构)出具转档手续→(原档案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审核→作出准予转递或不得转递决定→(邮寄或机要通信、专人送取)转递→回执。查询服务流程:(查阅单位)出具单位介绍信→查阅申请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批→(规定时间)查阅。此外,还规定禁止查阅的人员范围。除了接收、转递、查阅等服务外,《规定》还规定“借阅”“开具相关证明”“党组织关系转接”等服务内容,提出要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

2.5 纪律和监督

《规定》第五章为“纪律和监督”,《暂行规定》则为“监督与处罚”。《暂行规定》的禁止性规定较为模糊,而《规定》则明确提出“十个严禁”,严禁篡改流动人员档案内容、泄露档案信息、销毁档案资料、违规新建档案、出具虚假材料、拒收档案、违规收费等情形。进一步明确监督的主体、渠道和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给予的相应惩处措施。

3 《规定》的新特征

3.1 更加突出服务理念

《规定》从名称上就突出“管理”“服务”并重。较《暂行规定》而言,突出“服务”理念,这也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相符。《规定》通篇围绕“服务”。服务人事档案的内容更为丰富,服务流程规定更为清晰,服务流动人员的主体更加广泛。尤为突出的是,《规定》中明确提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纪律和监督”中十个严禁有两个严禁涉及经营性服务或收费行为。这些改变都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通过深化人才要素流动推动人才资源顺畅流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资源支持。

3.2 更加拓宽服务范围

与《暂行规定》相比,2021年的《规定》更加详细,相关条款规定更加体现与时俱进的特点,拓宽流动人员档案的服务对象和内容。从服务对象来看,除之前注重服务“体制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外,还注重向所有“非公企业及社会组织”聘用人员提供服务。具体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各种未就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军队文职人员;从大专生拓展至所有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以及各种“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人员”。从服务的内容来看,除了传统的转递、收集、整理、利用和保管外,还包括接收、查询、借阅、开具证明等,且详细规定接收、转递、服务,以及借阅的不同流程,使服务内容更加具体、服务更加人性化。

3.3 更加彰显严格要求

与《暂行规定》1个条款四种“监督与处罚”不同的是,《规定》“纪律和监督”共有3个条款,规定流动人员档案服务的“十个严禁”,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明确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管,将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纳入“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日常监督范围”。并且明确提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主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等监督日常管理行为,还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政务、党纪或刑事等处理,处理的种类更多,要求更严。

4 《规定》的落实措施

4.1 加强宣传

与1996年《暂行规定》相比,《规定》做了大幅度的修订,管理服务理念、要求和内容均发生巨大变化。《规定》实施刚刚1年有余,流动人员及社会各界的知晓度还不够。因此,作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规定》的宣传力度。一是扩大宣传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公示栏等渠道和平台,积极扩大《规定》的宣传面。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在每年的档案宣传周、“6·9”国际档案日等特殊时间节点,通过印发宣传单页、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规定》的宣传深度和广度。三是注重宣传重点。针对《规范》的受众群体,通过送法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等,有针对性地做好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主体、客体及潜在服务对象的宣传,增强《规定》的知晓度和执行力。

4.2 完善管理体系

在《规定》的原则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出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注重流动人员档案信息共享、制度机制、队伍培养及监督管理等。进一步细化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细化流动人员档案接收流程、转出流程,以及出入库管理。明确流动人员档案材料收集、审核要求,做好档案材料归档。进一步强化档案保管硬件设施、落实档案库房“八防”要求,细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查借阅范围、要求及流程。扩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范围,在《规定》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拓展档案为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协助办理退休审批服务等。制发制式调档函、登记表、委托书等,张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流程图,优化服务内容,简化服务流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3 狠抓落实检查

根據《规定》,各级人社部门将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违规收取管理服务费等行为纳入日常巡查监督检查范围,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主动公布举报投诉渠道、电话,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此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自身要带头执行《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及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要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4.4 提升管理水平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加强《规定》等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的相关政策、标准专业知识的学习。一是加强思想教育。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切实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重点围绕《档案法》《保密法》《规定》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邀请专家授课,组织业务骨干参观学习等形式,持续做好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廉政教育。通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人物和典型案例,开展主题教育、警示教育,教育档案管理服务者守住清廉本色和底线,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结语

人员流动改变了传统人事档案管理模式,作为一名档案工作者,要主动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熟练掌握《规定》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流动人员做好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促进人才要素顺畅流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做出档案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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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崔启顺(1988— ),大学学历,山东省单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研究馆员,从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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