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实务问答
2023-09-22
二十二、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如何处理?
视察、专题调研报告集中记载了视察、调研成果,要高度重视对调研报告的研究处理。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首先,根据代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由常委会转交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是服务保障的内容之一,更能引起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的重视;对于代表来说,相较于代表自己送交,统一交由常委会送交更加便利,节约时间,也有效避免送交部门不对口,延误报告成果的转化。
其次,对于接收报告的机关或者组织来说,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其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能够吸收和改进的,应当说明有关工作情况;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说明困难所在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与客观情况不符或者与有关法律相违背的,应当向代表解释清楚。
最后,对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来说,除了转交报告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的工作,如将报告汇编成册,发给有关领导、部门和全体代表,相互启发;将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汇总梳理,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举办经验交流会,相互借鉴经验,提高视察、调研质量和实效;协助代表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十三、代表依什么程序可以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按照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如果认为存在非常紧急而又必须由人大作出决定的问题,就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的职权,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来说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都很少运用。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虽只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但全国人大除非有特别重要而又紧迫问题,一般不采取召开临时会议的形式,因为临时会议影响大,要特别慎重。在地方上,一些重大问题可以按正常方式召开人大会议来解决,而不必以召开临时会议的方式来解决。此外,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构,只有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遇到本级人大常委会无权处理、亟待大会处理的问题,才会临时召集人大会议。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各级政权中,必须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问题,从下到上,一级比一级少,特别是在中央一级,这类问题就更少。即便出现了必须由全国人大作出决定的事项,一般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
法律没有规定乡级人大设立常设机关,因其代表人数少,会期短,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如对本级人民政府个别领导人员的任免等。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不是任何一个代表一经提议就可召集。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宪法和法律之所以对提议临时召集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作出严格要求,是因为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其会议的召开是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内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会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其作出的决定往往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如果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还会引起国际上的关注和猜测,因此需要特别慎重。
二十四、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列席哪些会议?
根据代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1)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为了对议案更深入地进行审议,可以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议案进行深入的审议。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者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比较熟悉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自己比较熟悉的问题发表意见,并反映基层和群众对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助于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议案更好地进行审议,使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其次,有利于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扩大了参政议政的渠道,并通过列席会议,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有利于在会后更好地协助贯彻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2)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这几级人大代表大多是通过间接选举由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因此他们有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责任。同时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在本级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因此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也是代表密切与原选举单位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
根据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只要代表提出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的要求,原选举单位就应当安排好列席的各项工作。这一方面使人大代表能够充分了解原选举单位人代会会议的情况,以便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反映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呼声;另一方面使人大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宣传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同时可以使人大代表有机会主动向原选举单位汇报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规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主要是考虑到人大常委会作为原选举单位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者决定。邀请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可以使这些代表对本行政区的有关情况了解得更充分,更有经常性,以便他们在参加其所属的人大会议时,能够更好地反映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使其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审议和表决更符合实际。但是,受到场地、会议规模和经费等因素的影响,代表不能随便直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常委会会议,原则上应该是在受邀请的情况下方能列席,否则将不利于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甚至会影响会议的顺利召开。
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各级人大中的解放军代表。因为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中的解放军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说其“原选举单位”是军人代表大会而不是下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军人代表大会是部队民主建设的组织形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同于地方人大,没有任期限制和常设机构,平时不召开会议,选举结束后,其职责即告完成。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规定,同样也不适用于全国人大代表中的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代表。
(3)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代表法规定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目的在于发挥代表的作用,特别是审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议案或者报告时,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使专门委员会更好地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需要注意的是,代表也须应邀方能列席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人大代表列席各种会议,是为了对会议上讨论的有关议题发表意见。因此,人大代表列席各种会议应当享有发言权,并且遵守相关议事规则。同时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因此,人大代表不仅在本级人大会议的发言受法律保护,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时,其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编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手册》、中国人大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部分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