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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明城市与企业创新
——基于制造业企业数据的实证分析

2023-09-18毕添宇易成栋王瑶琪王优容陈敬安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23年9期
关键词:文明城市环境企业

毕添宇 易成栋 王瑶琪 王优容 陈敬安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创新是第一动力。”当前,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同时也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受阻等严峻的外部挑战。中国必须加快实现国家技术进步从外生拉动向内生孕育为主的模式转变,坚持走以创新驱动为主的发展道路(洪银兴,2013[1])。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基本力量,强化企业主体的创新能力是落实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

中国实现当前的发展成就离不开“中央-地方”激励体制下地方政府间竞争的作用(Xu,2011[2])。为激励城市政府强化非经济领域的治理工作,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央有关单位设计推行出各类国家级城市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下文简称“国家级城市评比项目”)。其中,含金量最高、影响范围最广的是全国文明城市(刘思宇,2019[3])。2005年至2021年,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已开展六届,受到了地方城市的热烈响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能有效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为城市内的企业和居民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那么,城市内微观企业的创新活动是否也会受到有利影响?可能的影响机制又是什么?对此问题的研究可以为优化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提供新的思路启发,具有良好的政策含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研究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本文使用2004年至2013年制造业企业微观数据和专利申请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城市内总的企业创新产出、企业发明创新产出和企业非发明创新产出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环境规制和城市创新环境优化是两个主要影响渠道。同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融资约束较重、有政府隶属关系、技术水平较高和污染水平较低产业的企业创新产出具有更强的促进作用。

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丰富了评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政策效应的研究。现有研究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环境治理成效(谌仁俊等,2021[4];Zhang 等,2021[5];吴敏和黄玖立,2022[6])以及各类社会经济效益(黄少安和周志鹏,2020[7];姚鹏等,2021[8];石大千等,2019[9];吴海民等,2015[10];Chai 等,2022[11])展开了丰富讨论。然而,鲜有文献直接讨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微观企业创新的影响,本文是对此的补充。第二,本研究也是对中国各类创新促进政策研究的丰富拓展。现有研究主要讨论了中国选择性产业政策或创新补贴政策(张杰等,2015[12];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13];郭玥,2018[14])、知识产权保护等创新制度政策(刘思明等,2015[15];夏后学等,2019[16])以及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代表的地区导向型政策(Wang,2013[17];Kong等,2021[18])对微观企业创新的影响作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作用与上述政策有所区别:首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并未对企业创新做出明确规定,城市政府缺乏动机对企业创新进行直接补贴;其次相比于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的建设,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工程的综合性更强,内容涵盖更广;最后与地区导向型政策相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作用主要在于优化既有的集聚经济正外部性,而非打造新的产业或创新集群。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可以通过优化城市既有的创新环境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这为促进中国微观企业的创新产出水平提供了新的政策视角与思路。

二、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

(一)制度背景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委”)主导推行。依据2003年出台的《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等文件,中央文明委在2005年评选出了首批全国文明城市,自此平均每三年评选一次,至2020年已评选六届(1)公布全国文明城市获评名单的年份分别为2005、2009、2011、2015、2017和2020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全国文明城市具有广泛且强劲的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国文明网的介绍,全国文明城市是“反映一个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综合发展成果的最高荣誉”,是普遍公认的综合性最强、含金量最高、公信力最大的国家级城市评比项目,对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刘思宇,2019[3])。各届获奖城市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如获评的地级市单位就从2005年第一届的9个增加到2020年第六届的40个。

另一方面,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系统性强。首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包括了政务、市场、人文、生态等多方面的内容。相比国家园林城市等其同类项目,全国文明城市的测评内容不仅突出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囊括城市市政建设、城市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指标。其次,全国文明城市评选遵循着“城市政府申报—省级部门推荐—中央文明委评定”的流程,周期约为三年;同时获评后的城市会接受严格且持续的复查,保证了政策激励的持续性。此外,城市政府是实施参评工作的主导者,城市政府的参评行为是全国文明城市政策效果的源头之一(易成栋等,2022[19])。

(二)研究假说

考虑空间维度时,企业的创新产出由企业自身的创新生产方程和外部的创新环境共同决定(Carlino和Kerr,2015[20])(2)例如可借鉴Carlino和Kerr (2015)的思路,设定如下函数形式刻画这种关系:Innovict=g(Act)f(RDit,Hit)。其中,Innovict表示t时期城市c内企业i的创新产出水平;f(RDit,Hit)是企业自身的创新生产方程,这里RDit和Hit分别表示企业i的研发和人力资本的投入;g(Act)则表示城市c的城市创新环境情况,Act表示城市c的在t时期的集聚经济效应。。与选择性产业政策或创新补贴政策的直接干预不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通过实施环境规制措施(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和优化城市创新环境影响企业创新产出。本小节对这两种影响机制展开分析,并提出待检验的研究假说。

1.环境规制措施的作用。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对企业提出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环境治理方面。以2011版地级市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为例(3)下文都将以该年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为例进行分析,这与本文实证分析中所使用的政策冲击年份对应。,仅在其测评项目“I-8 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中有与企业责任直接相关的内容,例如指标“工业企业污染防治”中有“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0%”等要求。据此为加快实现企业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城市政府有很强的动机实施环境规制措施(谌仁俊等,2021[4])。

针对政府环境规制影响企业创新的问题,存在两类观点:“成本效应假说”认为环境规制措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挤压企业创新投资的空间;“波特效应假说”则认为合理的环境规制措施会促进企业通过创新改善生产方式(王国印和王动,2011[21])。两类观点均有丰富的经验证据支持,因此环境规制措施的总效应可认为是两种力量综合的结果。本文认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的环境规制措施对企业创新产出具有正向净效应的可能性更大。一方面,为减轻成本效应的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在实施环境规制的同时往往也会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这缓解了企业财务压力(Jiang等,2018[22]);另一方面,因复查制度的存在,环境规制措施很可能会持续至获评后的时期,此时面对长期的规制压力,企业更可能选择通过创新来改善自身的污染治理能力。例如,谌仁俊等(2021)[4]就发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造成的企业污染减排中约有80.3%来源于企业的清洁技术升级。

2.城市创新环境优化的作用。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对城市文明进行了综合界定,具体包括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等九项城市文明内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能够帮助城市文明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这也意味着企业所处的城市创新环境将得到优化。下文将从集聚经济作用效率与企业创新资金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解释。

第一,城市文明环境的改善使得集聚经济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效率得到提升。集聚经济是企业创新活动空间集聚格局形成的基本力量,包括共享、匹配和学习三类微观机制(Carlino和Kerr,2015[20])。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会优化三类机制的作用效率,进而促进企业创新。从指标设置可以看出这种优化作用的存在,例如测评项目“I-3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中,就有“建立企业信用供求机制”“建立企业与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等要求。从理论视角来看,共享机制方面,改善市场环境可以帮助企业更快地获取价格合理的中间投入品或生产性服务,为企业创新节省了财务空间;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社会信任程度的提升等,使得企业可以更加放心地通过研发外包等市场组织途径优化创新效率(Helsley和Strange,2002[23])。匹配机制方面,高技能人员与企业匹配的效率和质量都会得到提升,技术工人也会更愿意投资自身的人力资本(Berliant等,2006[24])。学习机制方面,创新的实现表现为知识的产生、传播和积累,再到知识实际转化为新经济价值的系统过程(Carlino和Kerr,2015[20])。一方面,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了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以及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吴海民等,2015[10]),城市居民也会具备更加良好的诚信和责任意识(石大千等,2019[9]),这会提升经济主体间交流时的信任程度,从而促进新知识的产生、传播与积累;另一方面,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优化了城市营商环境和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各类相关制度(文宏和杜菲菲,2021[25]),提高了企业将知识转化为经济价值的效率。

第二,城市文明水平的提升有助于扩大企业创新可用的资金规模。因具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创新通常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融资约束问题,并且使用内部资金时,也常会出现资金供应不稳定或调整成本过高等问题(鞠晓生等,2013[26])。一方面,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高了企业创新获得外部融资的可能性。城市文明环境的改善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态发展,推动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工具持续产生。同时,企业与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也能提高企业获得创新融资的可能性(罗党论和唐清泉,2009[27])。例如以与创新创业息息相关的风险投资为例,有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提升了区域创新绩效,并且地区制度环境具有正向的调节作用(张翀和焦伟伟,2022[28])。另一方面,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帮助企业减少了不必要的支出,降低了交易成本。如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要求政府“无乱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现象”,这会改善政府廉洁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和寻租动机,进而促进企业创新(Wu 等,2020[29])。

根据上文分析,提出如下三个待检验的研究假说:

假说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能够提升城市内的企业创新产出水平。

假说2:环境规制措施的作用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能够促进城市内的企业进行绿色创新。

假说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通过优化城市创新环境提升企业创新产出水平。

三、实证设计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为检验研究假说,本文设定如公式(1)所示的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μi+σt+θj+εijct

(1)

其中,下标i指代某制造业企业;j表示该企业所在的二位代码产业;c表示该企业所在的地级市;t表示年份,取值范围为2004年至2013年。

因变量为企业创新产出Patentijct,具体参考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13]的做法,通过对企业专利申请数量加1后取自然对数计算。核心解释变量为获评全国文明城市wmddct,可分解为处理组虚拟变量treatc与参评时期虚拟变量periodt的乘积,即倍差项。treatc取1表示企业i所在的城市c在2011年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否则取0。考虑到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周期基本为三年,本文将政策发生时期设定在2008年,据此核心解释变量wmddct取值为1时,表示该企业i所在城市c获得了2011年的全国文明城市称号,且样本对应时期为2008年至2013年,否则为0。此外,为剔除其他因素的可能干扰,本文参考已有研究控制了一组企业层面的变量Xrit和城市层面的变量Zkct。值得说明的是,本文参考鞠晓生等(2013)[26]的研究,引入企业运营资本变量对企业内部财务波动的影响进行控制;本文还引入获评国家园林城市等三个虚拟变量对其他同类项目的影响进行控制。本文使用的主要变量的定义和构造方式见表1。最后,μi表示企业固定效应,σ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θj表示产业固定效应,εijct为随机扰动项。

表1主要变量定义与构造说明

(二)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文使用的微观制造业企业数据来源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专利申请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中国专利数据库”,城市层面的社会经济控制变量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的市辖区部分。各期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获评城市名单数据来自各项目的官方网站,通过手工收集获得。使用上述数据,本文基于如下流程构造了基准回归使用的数据集:

首先,借鉴寇宗来和刘学悦(2020)[30]的方法,对2004年至2013年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与专利申请数据进行逐年匹配,并汇总得到各年份每个工业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进而根据Brandt 等(2012)[31]的方法将各年企业数据匹配为原始企业面板数据。

其次,对原始企业面板数据进行清洗处理。第一,参考Cai 和 Liu(2009)[32]的做法,删除了企业就业人数缺失或小于8人或企业资产总计、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变量数值非正或缺失的样本。因2010年的企业流动负债合计、流动资产合计以及负债合计数据有较多缺失,为尽可能保持样本的连续性,本文对这三个变量进行了线性插值处理,进而删除了企业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合计千元或负债合计大于企业资产总计的样本,以及企业流动负债大于企业负债合计的样本。此外,删除了开业成立年份早于1949年的样本。最终保留制造业企业。第二,借鉴郑文平和张冬洋(2016)[33]的思路对样本进行了政策稳健性处理,即保留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样本:2004年至2013年内存在时期在六年及以上,2008年有数据并且2008年前后有数据的时期在两年以上的样本。

最后,将清洗过的企业面板数据与地级市市辖区社会经济数据进行匹配。全国文明城市对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单位以及直辖市市辖区的测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本文删除了四个直辖市内的企业样本。此外,考虑到获得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的城市单位会进入复查程序,不能反复评选,因此删除2005年、2009年和2015年获评城市对应的企业样本。经过上述处理,最终得到本文基准回归使用的政策稳健性样本,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见表2。

表2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表

四、实证结果

(一)基准回归结果

表3报告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企业创新产出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其中,列(1)表示仅控制三类固定效应后的回归结果,列(2)至列(4)是依次加入企业层面、城市层面以及同类项目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考虑到知识溢出效应会使得城市内企业样本的随机扰动项产生序列相关关系,本文所有回归分析均使用聚类到城市层面的稳健标准误。可以发现,随着控制变量的加入,倍差项获评全国文明城市wmdd的系数大小整体呈现下降趋势,但始终显著为正。列(4)结果显示,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获评全国文明城市使得城市内制造业企业创新产出平均提升了约3.88%。

表3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回归结果

(二)平行趋势检验

借鉴事件史(event-study)研究的思路,本文以2007年为基期,将公式(1)中核心解释变量wmdd替换为一组年份虚拟变量Tt与处理组虚拟变量treatc的交乘项,构建回归模型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如公式(2)所示①:

(2)

使用与基准回归模型同样的设定方法回归得到πt估计值后,绘制如图1所示的平行趋势检验图。可以发现,政策发生前各年份对应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表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前处理组与对照组的企业创新产出发展趋势不存在显著差别,符合平行趋势假定。同时,政策发生期当年及以后年份对应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且逐步增加,说明获评全国文明城市的创新促进效应会在一定时期内得到维持。

图1 平行趋势检验图

(三)内生性讨论

在本文实证研究设计下,存在严重内生性问题的可能性较小。第一,本文评估的是宏观政策对微观企业的影响,这会大大缓解政策评估时的双向因果问题。第二,如果企业可以预见某些城市会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并且据此判断主动迁入这些城市,或者企业可以对其所在城市获评全国文明城市提供决定性帮助时,则会产生由样本自选择偏差引起的内生性问题。针对前者,企业能够事先判断出哪些城市会获评的难度较大,并且制造业企业仅因为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就愿意承担高额成本进行搬迁的可能性很小。针对后者,确实存在企业帮助城市政府参评同类型项目的例子(Li,2018[34])。然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内容涵盖范围很广,需要微观企业参与甚至负责的创建工作仅是一部分,因此本文认为单个企业能够决定城市是否获评全国文明城市的概率同样很小。

此外,本文的实证分析还通过了前置处理年份、随机生成处理组两种安慰剂检验,使用其他样本回归以及基于PSM-DID模型回归等其他稳健性检验②。综上,本文基准回归结果显示,获评全国文明城市显著促进了城市内制造业企业的创新产出,假说1得到验证。

② 受篇幅所限,稳健性检验未在正文中列示,感兴趣的读者可联系作者索取。

五、政策影响机制分析

本部分首先考察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对企业发明创新和非发明创新是否具有差异性影响,进而检验环境规制措施和城市创新环境优化两个影响机制的作用。

(一)对企业发明与非发明创新产出的影响

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13]研究发现,中国选择性产业政策会促使部分企业为“寻扶持”更多地进行以非发明型为主的策略性创新,而减少以发明型为主的实质性创新。本文认为由于政策影响机制的不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各类型的企业创新产出均会有正向影响。为检验这一判断,本文按照与企业创新产出变量同样的方式,构造出企业发明创新产出和企业非发明创新产出作为新的因变量,重新对公式(1)的基准模型进行回归,结果见表4。表4列(2)与列(3)的结果显示,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对企业发明创新产出和企业非发明创新产出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与选择性产业政策和创新补贴政策的作用具有差异性,其原因可能在于两者影响机制的不同:首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城市政府缺乏动机直接干预企业创新,企业也就没有为迎合政府参评而更多进行策略性创新的必要;其次,面对环境规制措施的压力,企业可以通过改造当前工艺流程或研发新技术两种创新途径来实现污染减排目的,因此相应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的需求都会增加;最后,在更好的城市创新环境中,只要有利于自身竞争力的提升,企业就会愿意开展任何形式的创新。下文将沿用这种划分思路,对环境规制措施和城市创新环境优化两个具体影响机制进行实证检验分析。

表4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对企业发明与非发明创新产出影响的估计结果

(二)政策影响机制分析

本节先分析获评全国文明城市是否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影响,以检验环境规制措施的作用;进而利用科技服务业新企业集聚和金融业新企业集聚作为代理变量,检验城市创新环境优化的作用。

1.环境规制措施机制分析。

已有研究使用城市综合污染指数或企业污染排放强度变化等指标,实证发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显著抑制了城市总体或微观企业的污染排放(石大千等,2019[9];谌仁俊等,2021[4])。然而这并不能直接说明该减排效果是通过创新实现的。为此,本文直接使用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量构建因变量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提供的绿色专利分类标准,基于专利的主分类号信息(4)同一专利可能具有若干个分类号,将最能够代表专利技术主题的放在第一位,称为主分类号。识别得到中国专利数据库中的绿色专利,并保留其中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而,参考上文中企业创新产出变量的构造流程,得到企业绿色创新产出变量作为新的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列(1)。为保证分析的稳健性,本文还基于专利的所有分类号信息进行了匹配,对企业绿色创新产出变量重新赋值,结果见列(2)。从表5结果可以看出,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对企业绿色创新产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环境规制措施具有的创新促进作用提供了证据。由此假说2得到验证。

表5环境规制措施机制分析结果

2.城市创新环境优化机制分析。

本文使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和金融业两个产业门类的新企业集聚水平度量城市创新环境优化水平。首先从“爱企查”网站(5)网址为https://aiqicha.baidu.com/advancesearch,收集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整理得到2004年至2013年地级市层面的所有产业、科技服务业和金融业新注册企业数量数据,进而通过计算科技服务业和金融业分别占所有产业新企业注册数量的百分比,得到科技服务业新企业集聚和金融业新企业集聚两个机制变量。

新企业往往基于利润最大化进行选址,当某些地区出现新的利润空间时,新企业就更可能向该地区集聚(Rosenthal和Strange,2003[35])。一方面,使用科技服务业新企业集聚对应集聚经济作用效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科技服务业具体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三个大类产业。这说明,科技服务业能够帮助制造业企业更好地开展创新活动。如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使得城市创新环境得到切实优化,集聚经济作用效率的提升会引发企业创新需求的迅速增长,同时在更加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和合理可靠的制度环境中,企业通过市场途径进行研究与试验、新产品推广等创新活动的动机会更强。另一方面,使用金融业新企业集聚度量企业可能得到的创新融资规模。企业创新活动的增长催生了更多的外部融资需求,同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改善了金融市场环境,缓解了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企业创新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意愿也会相应增加。

本文借鉴Acemoglu等(2003)[36]的思路,利用中介效应方法进行机制分析。表6列(1)是倍差项wmdd分别对两个机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对科技服务业新企业集聚和金融业新企业集聚都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列(2)基础上分别加入科技服务业新企业集聚(面板A)和金融业新企业集聚(面板B)两个机制变量后得到列(3)结果。可以发现,获评全国文明城市wmdd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正,但其显著性和系数大小明显下降,同时两个机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在列(3)中均显著为正。由此可以判断科技服务业新企业集聚和金融业新企业集聚是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影响企业创新产出的两个主要渠道。同理,列(4)至列(7)的结果显示,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企业发明创新产出和企业非发明创新产出。由此,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通过对城市创新环境的优化促进了企业创新,假说3得到验证。

表6城市创新环境优化机制的分析结果

六、异质性分析

本节从企业融资约束、企业政府隶属关系两个企业特征维度以及产业技术水平、产业污染水平两种产业特征维度,使用基于分类变量生成的虚拟变量与倍差项的交乘项代替原倍差项的方式,分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异质性影响。

(一)企业层面的异质性

企业创新活动面临着较高的外部融资成本(鞠晓生等,2013[26])。那么,在不同强度的初始融资约束下,企业创新受到的影响是否会有所差异呢?为此,本文构建了Hadlock和Pierce(2010)[37]提出的SA指数①,并将该指数大小在1/2分位数以下的样本划分为融资约束较重的企业,其他为融资约束较轻的企业。表7面板A的回归结果显示,获评全国文明城市仅对融资约束较重的企业有着显著的创新促进作用,对融资约束较轻企业的影响则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对初始融资约束较重企业而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效地增加了它们可以获得的创新融资规模,而初始融资约束较轻企业的创新本就不受资金问题困扰,因此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其的影响并不明显。

① SA指数的计算方式为:-0.737×企业规模+0.043×企业规模2- 0.04×企业年龄。SA指数具有外生性的优势,它仅代表企业样本之间融资约束相对强弱的分布情况。

② 这里“上级”指中央或省级行政单位,“本级”指的是地级市行政单位。

③ 具体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挥发酚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烟尘排放量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种污染物排放指标。

Li(2018)[34]发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过程中,城市内私有部门企业主要受到环境规制措施的影响,地方同级国有企业则会被要求承担一定的卫生治理责任,而部分隶属于中央的大型国有企业会被邀请一起参与决策,并利用自身资源帮助城市推进卫生治理工作。那么,获评全国文明城市是否也会对具有不同政府隶属关系企业的创新产出产生异质性影响呢?为此,本文将样本分为了无隶属关系,隶属于上级单位以及隶属于本级或下级行政单位三类②。表7面板B的回归结果显示,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对各类隶属关系企业的创新产出都有着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同时,相较于无隶属关系的企业,有政府隶属关系的企业受到的创新促进作用更大,且隶属于上级行政单位的企业受到的促进作用最强。可能的原因是,相较于无政府隶属关系的企业,有隶属关系的企业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政府资源支持;城市政府会要求隶属于本市的企业承担一定的参评任务,因此在短时间内这类企业会花费一定资源,其创新也会受到一定制约;而城市政府无权对具有更高隶属关系的企业提出类似要求,同时这类企业自身资源更加丰富,因此它们受到的创新促进作用最强。

(二)产业层面的异质性

本小节考察产业技术水平与产业污染水平的异质性影响。企业自身创新投入产出的技术特征以及对集聚经济外部性的吸收能力是有差异的(Audretsch 和 Feldman,2004[38])。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于不同性质产业内企业创新产出也可能存在显著的异质性影响。同时,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有专门针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要求,受此激励的城市政府很可能会对污染排放程度高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整顿治理。因此,部分高污染企业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面临着更高的污染治理成本。

为考察产业技术水平异质性,本文将李兵等(2016)[39]研究中规定的技术水平为“低”“中低”的产业合并为技术水平较低产业,将技术水平“高”和“中高”的产业合并为技术水平较高产业。表7面板C的回归结果显示,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对技术水平较低产业内的企业创新产出不具有显著影响,对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内的企业创新产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且其发明创新受到的促进作用更高。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内企业具有更高的创新需求,面临着更强的行业内竞争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缓解了这类企业的创新压力,并提供更加公平高效的创新环境,进而显著促进了它们的创新产出。在技术水平较低的产业内,企业的生产技术、所在的产业状况都相对稳定,因此创新需求以及竞争压力均较小,通过专利申请来保护知识产权,形成自身竞争优势的动机就较弱,因此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反应并不敏感。

为考察污染水平异质性,本文根据2010年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选取化学需氧量、氮排放量、挥发酚排放量③等8种污染物排放量最多的18类大类产业作为污染水平较高产业,其余则为污染水平较低产业,相应回归结果见表7面板D。可以发现,污染水平较低产业内的企业创新产出受到了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而获评全国文明城市仅对污染水平较高产业内的企业发明创新产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说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污染水平较高的企业面临着更大的污染治理成本,同时它们可能会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发明专利上,并努力通过技术创新途径解决企业污染问题。

表7异质性分析结果

七、结论与启示

提升中国微观企业的创新产出能力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与基础。以全国文明城市为代表的国家级城市评比项目内嵌于中国“中央-地方”治理体系中,是激励地方城市政府强化非经济领域治理工作的重要工具之一(易成栋等,2022[19])。本文基于双重差分模型,利用中国制造业企业微观数据和中国专利申请数据,实证分析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地级市内的制造业企业创新产出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企业发明创新产出和企业非发明创新产出均受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环境规制措施和城市创新环境优化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促进企业创新产出的两个主要渠道。最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融资约束较重、有政府隶属关系、技术水平较高产业以及污染水平较低产业的企业创新产出具有更强的促进作用。

总而言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城市内的企业创新产出水平。本文的发现不仅是已有研究的延续与拓展,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从创新促进政策方面看,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提升企业创新产出能力,不一定只能依靠创新补贴政策或产业扶持政策,也可以通过优化特定空间内的既有创新环境来实现。从全国文明城市等项目的角度来看,它们的作用不限于测评体系涉及的范围,本文的结论就说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在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城市创新环境。因此,本文认为要充分利用全国文明城市为代表的国家级城市评比项目,努力维持其既有作用,同时不断规范地方政府的参评行为,尽可能降低其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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