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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诚信建设与主体责任落实探讨

2023-09-12张群ZHANGQun李娌LILi

医院管理论坛 2023年7期
关键词:不端诚信学术

□ 张群ZHANG Qun 李娌LI Li

近年来,科技论文因涉及学术不端问题而被大规模撤稿的事件屡见报端。2017 年Springer Nature 出版集团原旗下《肿瘤生物学》期刊以伪造同行评审等为缘由集中撤销中国学者发表的107 篇论文,受到国内外学界广泛关注[1]。事件发生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在进一步改进学术不端行为惩戒体系和力度、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方面协同配合,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我国现已构建起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体系。卫生健康科研诚信事关人民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会同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21 年1月发布修订版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正面引导广大科研人员养成良好科研行为习惯;6 月在官网开设“医学科研诚信”专栏,转载通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卫生机构、医学科研机构查实并公开通报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以此警示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及广大医学科研人员牢固树立科研诚信底线意识[2]。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卫健委通报的科研诚信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国家科研诚信建设政策法规文件中的意见和要求为指导,从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的视角出发,探讨医院如何行之有效地将科研诚信管理纳入日常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以期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防范科研失信行为提供启示。

资料与方法

选取国家卫健委科技教育司网站“医学科研诚信”专栏发布的所有科研诚信案件为研究对象。国家卫健委分14 批次,共计转载部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及医学科研机构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查实并公开通报的科研诚信案件321 起,均属于机构所属人员发表论文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的情况。使用Excel 软件辅助收集、分析案件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及所属机构信息,被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种类以及各机构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等信息。

结果

1.问题论文作者及归属机构分布。对321 起通报案件公布的问题论文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信息(含共同通讯及第一作者)分别进行了统计:涉及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619 人(通讯作者308 人,第一作者374 人),其中100 人(16.16%)以通讯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了2 篇及以上问题论文。关于论文的归属机构,按照通讯作者计算,论文出自19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22 家医院;按照第一作者计算,问题论文分布于23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38 家医院/医学高等院校。关于论文的归属地域,辖区内涉事机构数量最多的为山东省,显著高于其他地区,分别按照论文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的机构归属统计,涉41 家和54 家医院。从机构层面看,仅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被通报的案件数量便达到总体的1/3(按照问题论文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机构统计分别是107 起和98 起)。对涉事机构按机构性质进行分类[3],如表1 所示,可见从委属国家级医院到地方各级医院,以及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都存在科研失信情况的发生。

表1 问题论文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归属机构

2.问题论文作者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类型。2022 年9月新出台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将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划分为八个类型。以此为依据对通报案件披露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归类,结果显示:321 篇问题论文中,除去案例通报未明确具体学术不端问题的14 篇外,作者存在的典型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买卖、代写论文(133 篇,41.43%),篡改研究数据(132篇,41.12%),编造研究过程(107篇,33.33%),代投、代发论文(91 篇,28.35%),不当署名/不规范署名(87 篇,27.1%);部分论文涉及实验研究数据的买卖(12 篇,3.74%)、研究数据的伪造(7 篇,2.18%),图片篡改(12 篇,3.74%)问题;另有7 篇(2.18%)论文被查证存在原始记录保存不完善、违反科研伦理、实验标本来源造假、违规使用基金号、图片抄袭以及实验数据未审查、核实、监管等问题。此外,发现大部分论文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问题,如编造研究过程伴随篡改研究数据,买卖、代写的论文通常存在不当署名情况。

3.问题论文主要责任人被处理情况。关于通报案例中的主要责任人即619 名问题论文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所受到的处罚,除因第一作者“伪造通讯作者邮箱”而对论文学术不端问题不知情的3 名通讯作者外,共有616 人受到现(原)所属单位给予的不同程度的处理。总体来说,各机构以试行《规则》中规定的十项处理措施为处罚依据,从教育批评,终止/撤销科研失信行为受益,资格惩戒(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特定活动、获取特定资格),取消学术兼职、学术称号,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及学位授予等多个层面[4]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了惩处,具体处理措施如表2 所示。

表2 问题论文主要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讨论

1.医学科研诚信案件分析发现及提示。通过分析国家卫健委转载通报的321 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主要责任人归属机构、地域,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类型及被处理情况,发现我国医学科研诚信案件地域分布广泛,多地各级医院均有涉及,部分地区如山东省成为案件高发地且个别机构呈现集中爆发态势,涉案科研失信人员数量众多,16.16%的主要责任人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了2 篇及以上学术不端论文,最甚者多达5 篇,广大医务人员科研诚信意识淡漠可见一斑,提示医疗卫生机构可能在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学术风气工作方面出现漏洞,存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科研诚信教育不足的情况。

321 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通报的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中,买卖、代写论文占比最高(41.43%),代投代发的情况也占到28.35%。早在2010 年便有买卖论文与非法学术期刊专题研究团队统计估算,2009 年我国论文买卖的销售额近10 亿元,已形成地下产业链[5]。法学学者认为论文代写代投的需求催生市场且需求长期存在,我国在刑事上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6]。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论文买卖主体之一“论文需求方”的主管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更应肩负起对其科研成果产出严格把关的责任,加强对其科研人员的行为引导约束。

关于学术不端问题的治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学科研机构以试行《规则》作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及处理依据,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了惩处,但发现政策规定与贯彻实施之间尚存在一定差距。例如,尽管试行《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单位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7],但仅发现广东省人民医院和福建省肿瘤医院两起案例中的主要负责人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新《规则》已将记入该库单独列为一项科研失信行为处理措施且有专门条款明确具体操作规程。

2.医院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2018 年5 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并要求各类机构做出具体工作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以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8]。在国家日臻完善的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体系框架之下,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医院亟需与时俱进,将学术不端治理工作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本机构科研人员、科研活动的诚信管理。结合医学科研诚信案件分析的启示,以国家近年密集出台的科研诚信建设政策法规为指导,从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强化科研成果管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与宣传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就医院保障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落地的具体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2.1 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国家层面科研诚信建设制度性文件为机构解决科研失信问题提供了顶层设计和规范性支持。《意见》提出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通过制定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来对本单元员工遵守科研诚信的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8]。医院应以国家最新政策法规为导向查缺补漏,与时俱进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内部规章,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例如,新《规则》出台后笔者所在单位及时修订了预防与处理本院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再以科研诚信信息管理为例,2021 年12 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九条明确了科研诚信记录对科技人员权益的影响,要求各类创新主体及行政主管机关开展科研诚信记录工作[9],这在法律上确立了科研诚信记录制度,而在本文分析的案件通报中仅可见33 个案件涉及的27 家医院(按第一作者所属机构计算)将主要/相关责任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系统,推断多数医院可能在科研诚信信息管理与应用方面尚未建立成熟的工作机制。

在国家严厉惩戒科研失信行为的大环境下,医院应紧跟国家步伐,力求做到政策落地不打折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科研成果管理、实验原始资料保存、科研伦理管理、科研诚信教育宣传、科研失信行为处理、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及应用等各项科研诚信建设相关制度,明确科研管理部门、学术委员会等科研诚信管理实施主体的职责权限等,建立成熟完善的日常工作机制。

2.2 全方位管理学术论文科研成果。《意见》关于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管理的要求中专门强调了各科研诚信建设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8]。学术论文是医院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成果形式,也仍然是当前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各环节对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评价的直接依据。医院可以从抓重点人、抓技防手段[10]及抓监测预警与提醒等方面着手,力争通过加强对学术论文成果的管理在科研失信事件的事前防范上求实效。

抓重点人。研究分析的案件中有27.1%涉及署名不当/不规范的失信行为,大多属于通讯作者对问题论文发表不知情的情况,凸显了医学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导师的责任缺失问题。2021 年修订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对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角色的医学科研人员的行为规范予以明确,强调了他们须对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负责,以及对学生/项目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责任等[11]。医院应全面要求论文相关研究贡献者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其中尤其要包括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对学生/课题组科研成果的审核责任部分。

抓防技手段。可以看到部分医学科研诚信案件中的学术不端问题是由于图片造假如篡改图片造成的。出版业使用的防范生物医学论文图片造假的部分措施值得医院借鉴,即利用图像检测平台等技术手段辅助甄别图片是否存在不当操作[12]。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可考虑引入市面上成熟的图像检测产品对内部科研人员待投稿论文予以检测,正如教学管理部门通常会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以预防抄袭剽窃问题的发生,引入先进信息技术成果辅助科研诚信管理可帮助将部分科研失信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

抓监测预警与提醒。在《意见》提出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后,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团队自2020年12 月以来已研究发布三个版本《国际期刊预警名单(试行)》,将预警期刊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其中高风险预警正是旨在抑制学术不端问题[13],在最新的2023 名单中,医学学科领域的期刊有9 种[14]。医院科研管理部门有义务及时将此类警示信息及时传递给本单位科研人员,提醒大家审慎选择成果论文发表平台,以免论文在后续各类科技评审评价中不被认可。此外,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各类信息服务工具,辅助学术不端治理常态化工作的开展。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团队研发的Amend 学术论文预警系统、万方数据提供的监测预警服务均是集期刊官网论文撤稿信息、学术不端处理官方通报以及学术社区同行质疑等信息于一体的聚合平台,能够帮助科研管理工作者提高发现机构所属人员失信线索的效率,辅助做好科研管理过程中的审查评估工作等。

2.3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与宣传。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与宣传同样是《意见》对各类科研诚信建设主体履行其责任的要求。医院除了正面开展科研诚信全员教育,还可辅以反面案例警示教育[4]。全员教育旨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的具体要求,为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科研管理部门主导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时要综合考虑时机、受众特点、教育方式等。例如,时间安排方面,可把握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讲座,如新职工入职、学生入学季,科技计划申报季,科研诚信相关新政发布时等等;谈及受众,科研项目负责人/导师与研究生对科研诚信方面的知识需求是有差异的,相应的教育培训主题或侧重点要有所区别,比如,即便是向不同受众解读同一政策文件,由于受众身份不同,其关注的条款内容也不尽相同;再者,注意教育方式。考虑科研诚信问题的敏感性,除了集中授课的培训方式,医院还可依托学术委员会开展一对一咨询服务,并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等[10]。关于从反面进行案例教育,具像化同行出现了哪些科研失信行为、受到何种程度的处分,可以为医院科研人员敲响警钟。除了本文所分析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方网站都在不定期公布科研失信案件的查处情况,医院可以此为信息源定期选择、汇编典型案例并在内部开展警示学习。

总结

我国近几年密集出台科研诚信建设相关规范性文件,凸显国家整治科研失信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的决心。一方面,我们看到的是日臻完善的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从事科技创新工作的各类机构不断涌现违背科研诚信的案例,提示整治学术不端问题任重道远。医院作为科研失信行为频发的重灾区,需要以业已暴露的问题为镜鉴,以国家政策法规为指导,将科研诚信管理纳入医院常态化管理工作,充分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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