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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樊氏”石坊的历史考证

2023-09-11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旌表学政牌坊

王 戈

黄州“樊氏”石坊的历史考证

王 戈

(武汉传媒学院 人文与艺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0)

清代旌表制度是朝廷进行社会教化,表彰功勋、科第、德政以及忠孝节义的一种重要手段,主要形式为“建坊旌表”,以牌坊为物化标志载体。本文通过对新近在黄州赤壁公园汉川门路旁发现的一方残石坊的研究,对其所记载的历史信息进行释读、考证,梳理与分析,其结果对于认识黄冈历史上有关旌表制度、牌坊形制以及相关历史人物事迹,具有“文物补史”的研究价值。

残存石碑;文物证史;旌表制度;清代社会;黄州城区

黄州在明清时期曾建造表彰功勋、科第、德政以及忠孝节义的各类牌坊共99座①,而如今这些人文历史遗迹在黄州城内荡然无存,这对于研究黄州历史上的社会生活与风土民情是一个缺憾。近期笔者在黄州城内所发现的一方残石坊,经考证可确定为清代雍正年间旌表黄州“樊氏”的历史文物。残石坊实体以及残石坊文本所记载的有关人物及其社会活动,对于佐证清代有关旌表制度的施行情况、官衔称谓及旌表人物的生平事迹等,都有其“以物补史”的文献价值。本文对残石坊进行考证的过程中也发现存疑之处,以后还可以作进一步研究。对此文物及据此所进行的阐释,可以证明黄州历史上相关旌表人物以及牌坊建筑的历史事实。

一、石坊石碑的基本信息

(一)石碑性状

该石碑发见于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汉川门社区的汉川门路。残碑为白岩石制作,残长约63厘米,宽度约54厘米,厚度约23厘米。断口处有建筑水泥粘黏,有明显被用为建材的痕迹。一面刻有残存草体“坊”字,如图1;一面刻有小楷文字,如图2。

图1 残石碑刻“坊”的一面

(二)石碑文本内容(“□”为石面残泐不可识读)

图2 残石碑刻有小楷的一面

图3 从图2拓下的文字

二、石坊石碑的文本释读

石碑刻有小楷的一面文本共17行(如图3)。其中第2行、第6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完整无缺字,上述每行皆为十五字。依此可知该石坊文本格式为一行十五字位。

根据碑石上所呈现的文本,对其中重要信息进行分类。第一类,有关于官称的部分:“提督湖北通省学政内阁学士兼礼部待郎臣凌如焕”“黄冈县儒学”“黄冈县事□州知州蒋嘉年”。第二类,有关于旌表程序的部分:“题稿”“令取具里邻户族廪增附各结理合加具印结”。第三类,有关于旌表对象的事迹陈述部分:“樊氏图象温恭德容”“孟光之节,鸿案相庄”“对挽廿有四而孤帷独守”“愤愿捐生八十六而荼苦”“兵乱叠逢三丧棺骸克保觇重活于枯柏”“仁孝素孚䪕两世之遗雏慈严并著”“壶范可风清辉足表”“樊氏系出儒门”。

该石碑文本大意为担任“湖北通省学政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的凌如焕上奏当时朝廷,表彰一位节义妇女“樊氏”。“孟光之节,鸿案相庄”,所用典故为东汉贤士梁鸿的妻子孟光忠于丈夫的道德事迹,表示夫妻之间和好相敬;如“壶范可风”,是指妇女的仪范行为值得学习、仿效。这些是古代封建时期表彰女性道德所用的典型书面用语。结合该石坊所刻文本及“坊”字,可以判断石坊应当为旌表牌坊之属,也可称贞节牌坊。此石碑为旌表牌坊重要的部分。

三、石坊石碑的文本考证

首先,石坊文本篇首的“题稿”二字,基本确定了该石坊的刻制与当时官方行为的关联性。“题稿”是明清时期各衙门送皇帝批示的一种文稿,题稿送达朝廷由皇帝批示后,向有关衙门或官员发送的行文稿,称为“行稿”。通常“题稿”和“行稿”相连,题稿在前,行稿在后,因此这类政府公文又称“题行稿”。相当于现在的请示和批复类的公文。对碑文中涉及到的官员和机构,则可以从明清时期规章制度类的文献中进一步进行对应信息考证。

(一)文本记载的官员考证

1.学政凌如焕

关于“提督湖北通省学政内阁学士兼礼部待郎臣凌如焕”这一条信息。通过雍正十一年所修《湖北通志•卷二十九》检索“提督湖北学院”[1] 30,确定凌如焕在雍正七年(1729年)任湖北学政一职(图4凌如焕任湖北学政记录)。“提督学政”是清代主管一省风气教化和教育科举的主事官员,简称“学政”,别称“学臣”,尊称“学台”“学宪”等。“提督学政”的权利和职责在《清史稿·职官三》记载为:“提督学政,掌学校政令,岁、科两试。巡历所至,察师儒优劣,生员勤惰,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帅教者。凡有兴革,会督、抚行之。”[2]可知提督学政官在任职期间除了主持科举文教,对地方有兴革利弊的事情,也是可以与地方行政官员会商、协调。在重视科举的清代,“学政”作为一省教育系统的最高长官,地位相当尊荣,地方督抚等行政官员对其也要礼敬三分。明清时期,由于对妇女贞节观念强化,旌表贞节方面的手续逐渐形成一套标准流程。参考研究清代社会中女性生活专著《妇女风俗考》:“孝子顺孙、义夫节孝、贞烈妇女,应旌表者,由该督抚学政会同具题,并取册结送部,由部严议题准后令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建坊。”[3]首先由地方都督巡抚会同学政具题,向清廷为相应人员申请旌表,将其所奏对象的具体事迹汇总并上报礼部。礼部接到申请后,再由仪制清吏司进一步核实,若情况核实无误,再议定具体旌表规格、等级,对地方所申报文件上题准,责成所申报的当地相关部门实施旌表事宜。由此可知,石坊所刻文本是当时湖北学政凌如焕上奏“题稿”的一部分,则石坊确为当时官方旌表而建。

根据《钦定学政全书校注》所记:“雍正四年定:各省学政,一体俱为学院。又议准:部郎等官,各有本任执掌。奉差督学后,原缺若不铨补,恐部中办事乏人。嗣后奉差提督学政者,加以翰林院编修、检讨职衔。其部内原缺,另行铨补。三年任满,考察称职,仍俟伊本部员缺补用。”[4]则凌如焕“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正合雍正年间关于“提督学政”一职的规制。另据《钦定历代职官表》记载:“雍正四年定:制各省督学,皆改为学院。其以部属简任者,依出身甲第,各加翰林院编修检讨衔。”[5]并结合《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百十三》记载:“雍正十年十一月初九日,湖广总督臣迈柱谨奏为奏:闻事窃照湖北学臣凌如焕,为人诚实,矢志清廉。自到任考试以来,关防慎密,从公取士。廉明公正之颂,不绝棚场道路之口。今三年期满,复命在迩。虽学政清廉,分所当然,但士子咸深爱戴,与臣访闻无异。”[6]283。

另据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编撰的《松江府志•卷四十七•选举表》中康熙五十四年乙未科举情况记载:“凌如焕,翰林院编修,历官兵部侍郎,有传。”可佐证确凌如焕确有在翰林院供职的记录[7]。

由上述各条记载可以确定,石坊所记在清代雍正年间确有其人在湖北担任学政一职,如图4所示。

图4 凌如焕任湖北学政记录

2.知州蒋嘉年

关于“黄冈县事□州知州蒋嘉年”。检索光绪七年修撰的《黄州府志》,可知蒋嘉年为镶蓝旗举人,雍正七年(1729年)至雍正十年(1731年)任蕲州知州。另据《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七十三》所载湖北巡抚王士俊给雍正帝的奏报:“忱于本年(笔者注:即雍正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委署武昌印务其本任黄州府事,恐不能兼顾。虽委蕲州知州蒋嘉年暂行护理,而一应经手钱粮及所属仓库俱例不交代。业经咨准部覆在案,实与本任卸事者不同康。……于四月二十六日,行到黄安。……原未通揭护府蒋嘉年。”[6]225-226,由此可知雍正十年蒋嘉年代理黄州府事务确有其人其事。

3.黄冈县儒学

关于“黄冈县儒学”。清代在府州县治所之地设置“儒学”,是政府设置的地方教育机关。在“儒学”的任职人员属于地方教育系统的官员。清代县教谕各一人,分“经制教谕”和“复设教谕”两种。教谕的设置基本上每个县皆有。而训导也分“经制训导”和“复设训导”,是各级教官的副手。这些属于管理一县教化、科考事务的基层人员单独在驻地办公,与知府、知州、知县互不干涉,也不受行政官员的约束,只对学政负责。因此“黄冈县儒学”应当是向湖北学政报告“樊氏”事迹的“申报人”。

(二)黄冈“樊氏”的考证

据《湖广通志•列女志卷六十八》记载,清代黄州府雍正元年至九年有旌表记录的女性共48人。经过对照后,仅有一条记录与石坊文本具有关联性:“生员孙维巘妻樊氏,黄冈人。年二十四守节,抚育孤孽,义方教训。时山防窃发,居民争走匿,氏舅姑未葬,携子守棺,痛哭不忍离,后归窆,有枯栢复荣之祥。雍正九年旌。”[1]56。

这一条记载的旌表时间在“雍正九年”,正是凌如焕、蒋嘉年两位官员任内。并且在雍正七年至雍正九年之间,仅有这样一位受旌表的“樊氏”女性与石坊所记“廿有四而孤帷独守”“活于枯柏”高度相似。参考《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记载》:“守节之妇,不论妻妾,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节已及六年果系孝义兼全阪穷堪悯者,俱准旌表。”[8]254另参考《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七十一》关于表彰孝妇是在雍正三年(1725年)及雍正五年(1727年)才复准:“定例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惟孝妇旌表未有成例,但妇女孝行无亏,宜邀旌典”。[8]458石坊文本记载“樊氏”自二十四岁守节,与此规制 相合。

至此,据上述诸条记载与石坊文本相对照,清代雍正年间“提督学政”对于旌表地方人士确属其职责范围之中。而凌如焕、蒋嘉年两人的履历情况以及《湖广通志•列女志卷六十八》的记载,基本可以确定石坊应是清代雍正年间湖北学政与黄州府旌表“樊氏”牌坊的历史文物残存。

四、石坊考证存疑

第一,此石坊建立时间疑点

根据《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三十八》记载:“雍正十一年(1733年)。癸丑。十二月。戊申朔。……丁卯。……翰林院侍读学士凌如焕,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9]可知凌如焕升任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在雍正十一年十二月(1733年12月),而该旌表坊的刻成年份应在此之后。如果“樊氏”是《湖广通志•列女志卷六十八》记载的清代黄州府雍正元年至九年有旌表记录的女性48人之列,当时官方旌表在雍正九年(1731年)前,那么其中因何间隔近3年的时间才刻成正式牌坊,是因为某些流程要办理或制作石坊工期所需,先已记载,还是另有原因,需要进一步历史考证。

第二,关于“樊氏”与“生员孙维巘”的历史 信息缺失疑点

虽然文本中记载“樊氏系出儒门”,然而在中国古代宗族家谱中,对女性的记载过于简略,历史信息语焉不详。而关于“生员孙维巘”,根据湖北现存的各地(或称各堂)孙氏族谱,包括蕲春富春堂孙氏(字辈:元自绍友玉克承必应时朝廷重士习俊秀树民彝植本敷荣远培原丽泽滋家声端继起典则世相贻)、麻城映雪堂孙氏(字辈:可光思久若兴家定吉昌品行昭端景华国庆明良)、浠水榖诒堂孙氏(字辈:一显应世绍天之光家庭致庆礼义昭彰)、罗田孙氏(字辈:大洁文尚一自广善乐平贵显胥宇楚黄伯仲叔季分立享堂仁孝诚敬祖保咸昌螽麟衍庆杞梓发祥才全德备华国经邦洞庭永佑四河齐芳朴质敦厚训导铭扬千瑞骈集繁子旺乡合族同奋霁月风光)、咸宁孙氏(字辈:锡汝本位基鉷源楙烈时锦河荣焕在镇泽植炤垂),其字辈中均未用“维”字,因此难以确定以及考证其具体的个人生平情况。关于“生员孙维巘”其人的具体信息难以考证,仍然存疑。

第三,“樊氏”守节的原因疑点

是其本人主观愿望,还是客观现实情况使其被迫“守贞”,尚不能定论。据《大清律·户律》的规定:“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除了在财产上被限制,具体还有两种规定与“樊氏”当时处境有相关性:第一类是“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10]207。即在居父母丧和夫丧期间不许再嫁。第二类是“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逃而改嫁者,绞(监候)。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吿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10]212。即没有离婚者不许再嫁。

面对当时这些森严的封建律条,处于弱势的“樊氏”从二十四岁开始“守贞”。“樊氏”她“守贞”行为的原因,由于该石坊文本后半段已失,相关记录无从查证,目前无法判断。这些细节仍须待文物继续发掘而进一步考证。

五、结语

黄州自1499年(明代宏治十二年)起,至1966年,在1.42平方公里的城域中,先后建成近百座牌坊。根据清光绪七年(1881年)《黄州府志》中统计,黄州有纪念性牌坊95座。(如将路口镇的“乐善好施”坊、南湖的“孝子坊”、东门牌楼湾、赤壁五甲街的贞节坊共算在一起,共有99座。)可分为四类:一类是科举功名坊,共44座;二类是官名坊,共35座;三类是儒林文苑坊,共6座;四类是忠孝节义坊,共14座。按朝代分类,黄州明代牌坊有94座,清朝5座。其中,第一、二类牌坊多,第三、四类牌坊少。如今黄州城内的明清两代牌坊遗迹在地面上已荡然无存。而近期所新发现的黄州“樊氏”石坊,为相关研究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实物。

贞节牌坊的建立,来自封建统治者对守节妇女的旌表。如雍正六年(1728年)三月壬子的一道谕令,有关防止妇女“殉节”的内容:“尚训谕之后,仍有不爱躯命,蹈于危亡者,朕亦不概加旌表,以成激烈轻生之习也。”[8]398而到雍正六年(1728年)四月,却又继续表扬“犹为贞烈”的女性,结果请旌的人数又开始增长。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皇帝还亲自“御赐诗章匾额锻匹”,节烈妇女的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志。这样一来,把对节烈妇女的崇尚推至极点,无数妇女或自愿、或被迫“守贞”“守节”,此风愈演愈烈。旌表制度虽然为迎合封建统治需要而加以强化,但这一制度的压迫性以及其封建思想,也必然随着封建统治制度的瓦解而消亡。

雍正九年,对“樊氏”守节的旌表,正是清代旌表制度处于一个调整时期的历史见证之一。通过考证所发见的石坊,对清代雍正年间旌表制度的实际施行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案例:“樊氏”石坊,联系起一段黄州在雍正年间由“黄冈儒学”申报、“湖北学政凌如焕”题稿上奏、“知州蒋嘉年”参与办理的旌表流程往事,是为数不多可考证清代黄州有关旌表制度、牌坊形制以及相关人物事迹的历史文物。

封建时代对妇女的这种“旌表”,又何尝不是一种精神枷锁。妇女所遵从的所谓“妇德”,实质上没有自己的人格独立和生存尊严。因此,这件“樊氏”石坊既是黄州城的历史文物,也是令人反思封建社会妇女地位的历史见证。

①黄冈市文史资料委员会.黄州文史资料(第七辑). 2004:45.

[1](清)迈柱,夏力恕,柯煜,等.(雍正)湖广通志[M].崇文 书局,2018.

[2](清)赵尔巽.清史稿[M].中华书局,1998:3345.

[3]高洪兴,徐锦钧,张强编.妇女风俗考[M].上海文艺出版社, 1991:537-538.

[4](清)素尔讷,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 校注[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35.

[5](清)永瑢,陆锡熊,陆费墀,等.四库全书•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五十一[M].点石斋石印书局影印, 1887:4.

[6](清)纪昀,陆锡熊,孙士毅,等.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M]. 商务印书馆,2006.

[7](清)宋如林,孙星衍,莫晋,等.(嘉庆)松江府志[M].成文出版社,1970:1030.

[8](清)昆冈,刘启端,李鸿章,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M].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9](清)鄂尔泰,张廷玉,徐本,等.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M]. 台湾华文书局,1969:874.

[10]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H121

A

1672-1047(2023)04-0100-04

10.3969/j.issn.1672-1047.2023.04.25

2023-06-28

王戈,男,湖北黄州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

[责任编辑:钟思琪,郭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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