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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马克思对鲍威尔的批判
——以“犹太人问题”为中心

2023-09-10

现代哲学 2023年2期
关键词:鲍威尔犹太人人权

黄 欢

一、问题的提出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与鲍威尔关于犹太人问题有过三个回合的论战。(1)参见聂锦芳、李彬彬编:《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在此论战中,马克思和鲍威尔分别提出不同的“犹太人解放”方案,各执一词,相互批判。如果聚焦于马克思对鲍威尔的批判,从马克思的文本中可以看到,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鲍威尔最关键的批判即认为鲍威尔将政治解放混同于人的解放,这一关键批判由一系列具体批判支撑起来,包括错误地将犹太人问题的普遍意义视为宗教束缚与政治解放的关系问题、误解宗教束缚与政治解放的关系、误解了人权的本质、把犹太人问题视为纯粹的宗教问题,等等。在《神圣家族》中,他贯彻了《论犹太人问题》中的观点,进一步批判了鲍威尔反对群众的观点和自我意识的思辨哲学。

但如果回到鲍威尔的文本可以看到,鲍威尔的自我表述与马克思对鲍威尔的转述有所不同。例如,在《犹太人问题》中,鲍威尔的自我主张并不是政治解放,而是人的自由、人的解放。在《目前什么是批判的对象》中,鲍威尔对马克思的责难做了自我辩护:批判的立场既不是宗教的,也不是政治的。(2)参见[德]布鲁诺·鲍威尔:《目前什么是批判的对象》,李彬彬译,《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201页。此外,鲍威尔没有把犹太人问题理解为纯粹的宗教问题。这只是其中部分内容的简要举例,下文将详细论述。这里是为了说明本文的问题关切:如果鲍威尔文本中的鲍威尔与马克思文本中的鲍威尔存在差异,二者并不完全符合,那么便不能直接套用马克思的框架来阐述鲍威尔,而是应当回到鲍威尔的文本,追溯鲍威尔的本意,在“兼听”的基础上厘清二者的主张。(3)聂锦芳指出,“长期以来,由于不注重对原始文献资料的搜集、翻译和辨析,我们对这一复杂的思想纠葛的了解和把握,基本上都是单纯根据马克思的概括和论述来推测其批判对象乃至当时的理论图景的。”(聂锦芳:《再论“犹太人问题”——重提马克思早期思想演变中的一桩“公案”》,《现代哲学》2013年第6期,第1页。)这样才不会遮蔽鲍威尔的思想,才能更深入地理解鲍威尔与马克思二者思想的分歧所在。有鉴于此,有必要重新审视马克思对鲍威尔的批判。

二、马克思对鲍威尔思想的降格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将鲍威尔关于犹太人问题的主张定性为“政治解放”。虽然马克思在开篇谈及鲍威尔的观点时曾提到,鲍威尔对犹太人说“作为德国人,你们应该为德国的政治解放奋斗;作为人,你们应该为人的解放奋斗”(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页。。但在之后的行文中,马克思很快就将鲍威尔的主张定性为政治解放,而不是人的解放。在马克思看来,鲍威尔将犹太人问题的普遍意义理解为“宗教对国家的关系问题、宗教束缚和政治解放的矛盾问题”;他认为鲍威尔的批判远远不够,因为“只有对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才是对犹太人问题的最终批判,也才能使这个问题真正变成‘当代的普遍问题’”;鲍威尔只是提出了国家的任务,只批判了基督教国家,却没有批判国家本身,没有探讨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因而将“政治解放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混为一谈”。(5)同上,第23、25、26页。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贯彻了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对鲍威尔的判断。

实际上,比较马克思和鲍威尔的文本可以发现,马克思对鲍威尔的主张进行了降格处理,即将鲍威尔的人的解放的主张降格为政治解放的主张。马克思主要提出了三个论据,证明鲍威尔在提出政治解放的任务。不过,这三个论据与鲍威尔的自我表述有所出入。

其一,马克思援引了鲍威尔的文本材料来证明鲍威尔在提出国家的任务。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摘录了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第六章“和大多数法国人的宗教有联系的法国犹太人”的部分内容,(6)参见[德]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李彬彬译,《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80-89页。这部分内容是对法国犹太人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的叙述。

他写道:“不久以前,〈众议院1840年12月26日的辩论〉,法国在犹太人问题上,就像经常在其他一切政治问题上一样,向我们展示了一种生活的情景,这种生活是自由的,但又通过法律取消了自己的自由,因此,它宣布这种自由是一种外观,另一方面,又在行动上推翻了自己的自由法律。”(《犹太人问题》第64页)

“在法国,普遍自由还未成为法律,犹太人问题也还没有得到解决,因为法律上的自由——公民一律平等——在生活中受到限制,生活仍然遭到宗教特权的控制和割裂,生活的这种不自由对法律起反作用,迫使它认可:本身自由的公民区分为被压迫者和压迫者。”([同上],第65页)(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卷,第24页。

紧接着,马克思诘问道:在鲍威尔看来,法国的犹太人问题什么时候才能解决?他继续援引了鲍威尔《犹太人问题》的文本内容来阐述鲍威尔的方案。

“比如说,犹太教徒不让自己的戒律阻止自己履行对国家和对同胞的义务,就是说,例如在犹太教的安息日去众议院并参加公开会议,那他必定不会再是犹太教徒了。任何宗教特权,从而还有特权教会的垄断,必定会被消灭,即使有些人,或者是许多人,甚至是绝大多数人,还认为自己必须履行宗教义务,那也应该看成是纯粹的私事而听其自便。”(第65页)“如果不再存在享有特权的宗教,那就不再有什么宗教。使宗教丧失其专有的势力,宗教就不再存在。”(第66页)“正像马丁·迪诺尔先生把反对在法律中提到礼拜日的建议看成是宣布基督教已经不复存在的提案一样,根据同样的理由(并且这种理由是完全有根据的),如果宣告安息日戒律对犹太人不再具有约束力,那就等于宣布取消犹太教”。(第71页)(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卷,第24-25页。

马克思根据这些材料,指出鲍威尔是在主张公民解放、政治解放,(9)同上,第25页。并将(第65页)的内容视为鲍威尔提出的政治解放的条件。(10)同上,第28页。

回到鲍威尔的文本可以发现,以上这段引用材料与鲍威尔的原文语境有所不同,相关内容并不是鲍威尔主张的解决犹太人问题的方案。其中第65页的内容,是鲍威尔在对法国的犹太人问题尚未解决这一事实进行举例说明,而不是鲍威尔在提出政治解放的条件。这段内容承接的前文是:“但是,事实上不论在戒律中还是在生活中,都没有消灭冲突。”(11)[德]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82页。而第66页的内容,是鲍威尔在批判《辩论报》观点之时夹杂的一句具有讽刺语调的话,而不是鲍威尔对自己观点的正面表述。《辩论报》认为,如果在法律上取消星期天(这一基督教假日),就意味着法国不再有宗教。鲍威尔在后文中明确提到:“为什么要授予基督教这样的特权?国家为什么要明确支持基督教?难道其目的不是:就算基督教的假日没有得到国家的特殊授权,也不用担心一般宗教的消亡?”(12)同上,第84页。这是因为,基督教是法国大多数人的宗教。第71页的内容也不是鲍威尔自己的主张,而是鲍威尔对马丁·迪诺尔(Martin du Nord)和福尔德(Fould)的讽刺。在鲍威尔的文本中,第71页内容紧接着这句话:“但是,福尔德先生没有权利做出这种单方面的声明。”(13)同上,第87页。在接着的下一段中还有一句话:“但是,他不能这样做,因为他没有权利这样做,知道自己这样做不对,他无法想象:对一般的法国犹太人来说,安息日戒律不再有约束力了。”(14)同上,第87页。这部分内容在鲍威尔文本中的完整语境是回顾法国1840年12月26日的会议讨论,其中涉及一个问题,即“16岁以下的童工在星期日不能工作”这一规定是否合适。鲍威尔谈到三种观点:中庸的代表吕内奥提议,不应该将假日规定为星期日,而应该将规定改为一周只工作六天;拥护基督教假日的马丁·迪诺尔认为,将假日规定为星期日并不违背宗教自由,犹太人依然可以选择在安息日(星期六)那天不工作;代表犹太教发言的福尔德则表示,作为国民少数部分的犹太人不想折磨法国大多数基督徒的良心,因而拒绝了吕内奥的提议。鲍威尔不同意这三种观点,认为它们最终都只能沦为中庸。中庸虽然反对宗教特权,但却不是为了自由,不是为了反对宗教,中庸的观点实际上没有摆脱宗教和特权的限制。因为在中庸者推翻专制和独裁以后,只在形式上实现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没有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的宗教信仰仍然在压迫少数人的宗教信仰,“星期日的规定”就是其中一个例证。因此,所谓宗教自由实际上是宗教垄断,中庸造成“理论中的自由和实践中的自由的对立”。(15)同上,第89页。而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再次“误用”了这部分材料,认为鲍威尔“对法律发表了与马丁(·迪诺尔)先生一致的意见”(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17页。。然而,要彻底清除宗教的鲍威尔怎么会与拥护基督教的马丁·迪诺尔的意见一致呢?可见,仅凭以上材料并不能推断出鲍威尔在提出国家的任务,不能推断出鲍威尔主张公民解放、政治解放。

那么,鲍威尔的自我主张是什么呢?答案是彻底清除宗教意识的幻觉,实现人的自由、人的解放。虽然在《犹太人问题》中,鲍威尔的确表示,犹太人由于自己狭隘的宗教本质而无法做好一个国家的公民。例如,他谈到“因为犹太人视自己为一个民族(Volk),他们在那些圈子里能表现出真实的、真诚的立场吗?进一步说,不是他们自己排斥了自己吗?因为他们作为一个民族站在所有民族的一般利益之外,因此,他们所采取的立场不是必然会处于等级利益和同业公会利益之外吗?”(17)[德]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39页。就此而言,的确可以认为在鲍威尔看来,犹太人的排他性使得他们与政治解放/公民解放是不相容的。不过,我们不能据此认为鲍威尔止步于犹太人的政治解放。在《犹太人问题》中,鲍威尔在第一章,便历数了过去种种犹太人问题的错误提法,既批判那些支持犹太人以犹太人的身份获得解放的主张,也批判那些将犹太人解放为基督徒的主张,指出“批判和这双方都是对立的”。(18)[德]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34页。批判主张的既不是将犹太人解放为犹太人,也不是将犹太人解放为基督徒,批判要将犹太人解放为——人。要想成为真正的人,唯一的手段就是“完全不信仰不自由(Unfreiheit)和信仰(Glaube),同时信仰自由(Freiheit)和人性(Menschlichkeit)”。(19)同上,第80页。在《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一文中,他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割礼,也不是洗礼,而是自由”。(20)[德]布鲁诺·鲍威尔:《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李彬彬译,《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121页。

其二,马克思以“完备的基督教国家”/“完备的政治国家”(21)也可称为完成了的基督教国家/完成了的政治国家。这一概念为武器批判鲍威尔。马克思指出,鲍威尔只批判了基督教专制国家和立宪自由主义国家,而没有批判完备的政治国家,以此证明鲍威尔停留在政治解放的限度内。

马克思以宗教和国家的关系为尺度,提出了国家的序列:第一种是受宗教束缚的国家,这是非政治解放的国家,例如基督教专制的德国;第二种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宗教束缚的国家,在这种国家中,宗教仍然保留了国教的外观,因而是部分政治解放的/政治解放不彻底的国家,例如立宪自由主义的法国;第三种是摆脱了宗教束缚的国家,即把宗教归为市民社会的其他要素的无神论国家、民主制国家,即马克思说的完备的基督教国家/完备的政治国家,例如北美部分自由州。(2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6、33页。据这一国家的序列,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中只批判了基督教专制的德国和立宪自由主义的法国,却没有批判民主制的美国。因此,在马克思看来,面对完备的基督教国家时,鲍威尔的批判就不是批判的批判。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以此推论,鲍威尔在批判了基督教专制和立宪君主制之后,将会主张民主代议制。(23)同上,第314页。而在完备的基督教国家中,犹太人和基督徒都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但还处于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的冲突之中,因此还没有达成人的解放。对于马克思将鲍威尔的主张定性为政治解放,鲍威尔曾做出辩护。他在《目前什么是批判的对象》一文中谈到,批判在从事政治只是一种错觉,实际上批判真实而具有决定性的结论已经超出了政治范围;批判只是从现存事物出发,基于时代的政治症候,才在一瞬间将人的本质与政治本质等同;批判的观点既不是宗教的,也不是政治的。(24)参见[德]布鲁诺·鲍威尔:《目前什么是批判的对象》,《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198、200、201页。

然而,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不依不饶,说鲍威尔从来都犯“政治本质”的老毛病,甚至认为鲍威尔谈的是真神学、假政治,因为鲍威尔把犹太人问题从神学角度解读成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的问题,忽视了关于政治利益的社会意义。马克思甚至干脆说,鲍威尔把犹太人问题解释成“纯宗教”的问题,以“宗教问题”就是“宗教问题”为满足。(2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05-307页。可是,这毕竟是论战性文章的特殊语气。回到鲍威尔的文本可以看到,鲍威尔并不把犹太人问题视为纯粹的宗教问题。他在《犹太人问题》中指出,犹太人问题是市民偏见、政治偏见、宗教偏见糅合在一起的问题,其中市民偏见和政治偏见是内核,宗教偏见包裹和保护着市民偏见和政治偏见,并反映了人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不自由。(26)参见[德]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106页。犹太人受压迫决不能用纯粹的宗教原因来解释,即使在中世纪,对犹太人的排挤也不是为了宗教利益,而是为了同业公会和行会的利益。人们不会因为纯粹的宗教原因而发动战争,而是为了政治利益。因此,阻碍犹太人解放的不是宗教仇恨,而是特权的效力。(27)同上,第105页。可见,鲍威尔看来,犹太人问题是弥漫于宗教生活、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一切特权问题。

但是,即便鲍威尔在“纯宗教”的这一责难上可以得到辩护,该如何回应马克思对鲍威尔没有进一步批判完备的政治国家的责难呢?是否能据此判定鲍威尔的方案最终将止步于完备的政治国家,并主张民主制呢?就“犹太人问题”相关的文本而言,只能够对此给出有限的答案,因为鲍威尔本人并没有给出正面答案,要进行更充分的判断还需要依赖其他文本。

首先,能够确定的是,鲍威尔既反对基督教专制国家,也反对立宪自由主义国家,他追求的是对现存政治的一种更激进的超越方式,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走向人与人之间的新的无界限的联结,并且这种联结是无神论的自由王国。这既可以从《犹太人问题》的表述中窥见痕迹,也可以从《目前什么是批判的对象》对法国立宪自由主义的批评中得到佐证。如此看来,鲍威尔的主张不能够被齐整的打包进“政治解放”的概念中,因为完备的政治国家并没有彻底实现鲍威尔的无神论自由王国的理念。

其次,鲍威尔未必会主张民主制。在此可以援引里谢尔(Gabriel Riesser)的理解来回应这一推论。“因为他的(布鲁诺·鲍威尔的)国家赋予每一种宗教信仰以平等的权利,不偏袒任何一种宗教,因此它不应该只是像北美的国家一样处于基督教之外,和基督教的领域分离开,不过问这个领域;鲍威尔的国家必须同时把基督教和犹太教作为某种它所仇恨的东西排斥、压制,它必须像反对犹太人和犹太教一样反对基督徒和基督教——按照我们这位作者的观点,这是由其本质的最内在的必然性推动的。”(28)[德]布鲁诺·鲍威尔:《评讨论犹太人问题的最新著述(2)》,李彬彬译,《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189-190页。也就是说,根据鲍威尔的理论,北美的民主制国家并不是鲍威尔所主张的无神论的自由王国。不过,鲍威尔并未对此做出正面回应,只是说“我已经完成了批判家的任务——我接下来不需要再完成别的义务,我已经批判了犹太人与不同国家(他们生活于这些国家之中,并与其冲突的)之间的关系,而且只需要批判这种关系”(29)同上,第190页。。

再次,虽然鲍威尔的措辞中常出现国家理想、更高级的国家形式等用语,也明确指出批判要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立法奠定纯粹的基础”(30)[德]布鲁诺·鲍威尔:《评讨论犹太人问题的最新著述(1)》,李彬彬译,《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177页。,但他同样指出自己还准备了世界形式的观念,“这种世界形式不单单是法的形式,而且是社会的形式”。(31)[德]布鲁诺·鲍威尔:《评讨论犹太人问题的最新著述(2)》,《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190页。他还批判了民族利己主义,认为各民族的未来都十分灰暗。因此,不能将鲍威尔的主张压缩为仅仅是在提出政治国家的任务。

由此可知,鲍威尔的自我主张是区分了人的解放与政治解放的,(32)道格拉斯·莫格奇(Douglas Moggach)谈到,“尽管鲍威尔的分析存在种种缺陷,但他仍然坚持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之间的区别,而马克思却声称这是自己的观点”,以及“在马克思将鲍威尔视为社会主义的对手的三次猛烈抨击中,在《论犹太人问题》《神圣家族》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声称鲍威尔缺乏社会解放的观念,他把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转化为宗教问题,他混淆了政治解放和真正的人类的解放。如果我们对鲍威尔在1848年以前的全部著作进行考察,这些说法似乎站不住脚”。([加]道格拉斯·莫格奇:《布鲁诺·鲍威尔的哲学和政治学》,刘亚品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218、250页。)并且他的最终追求是人的解放而非政治解放。但不管鲍威尔如何自我主张,马克思一定要将鲍威尔定格在政治解放的位置上。

此外,正是以完备的政治国家概念为武器,马克思批判鲍威尔误解了宗教和国家、宗教束缚和政治解放的关系。马克思指出,“一方面,鲍威尔要求犹太人放弃犹太教,要求一般人放弃宗教,以便作为公民得到解放。另一方面,鲍威尔坚决认为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卷,第25页。也就是说,鲍威尔的错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废除宗教是政治解放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在马克思看来,完备的基督教国家的现状表明,不必废除宗教也能实现政治解放,而实现了政治解放的国家中,宗教仍然生机勃勃地存在。对于第一个方面,如果说鲍威尔主张的是民主制国家,或者通过政教分离走向世俗国家,那么的确可以用不必废除宗教就能实现政治解放这一理由来反驳鲍威尔。但是,鲍威尔的终极追求是实现无神论的自由王国,其题中之意是全面废除宗教,而不是止步于政教分离和民主制国家。至于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这一点,也不是鲍威尔的主张。正如前文提到的,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中谈到:“就算基督教的假日没有得到国家的特殊授权,也不用担心一般的宗教消亡……因为它是多数人的宗教,因为法国人几乎以神圣的心情信奉它。”(34)[德]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84页。

其三,马克思认为,鲍威尔没有理解人权的实质,并且将人权等同于人本身,因此鲍威尔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混为一谈。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中的“人权和基督教国家”小节指出,犹太人只要还是作为犹太人,“那么使他成为犹太人的那种狭隘本质就一定会压倒那种把他作为人而同别人结合起来的人的本质”,基督徒也一样;只有消灭了犹太人和基督徒的特殊宗教本质,“承认人的普遍本质并视之为自己的真正本质,犹太人和基督徒才能把自己视为人,而且互相把对方作为人来对待”;在基督教世界,人权是在特权的抗争中得来的,人权是教育的结果,只有“争得和应该得到这种权利的人,才能享有”,因此,基督徒和犹太人都无法拥有人权。(35)同上,第47页。

马克思认为,鲍威尔没有理解人权的真实形式。他援引北美和法国对人权的规定来反驳鲍威尔,指出人权(Menschenrechte)划分为作为“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的人权和作为“人权”(droits de l’homme)的人权,“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即公民权利(Stattsbürgerrechte),即参与政治共同体和国家的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人权”(droits de l’homme)则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die Rechte des Mitglieds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如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其中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3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9-40页。马克思表述人权、“公民权”、“人权”的相关原文词汇参见MEGA2,I/2,Berlin:Dietz Verlag,S. 156,157.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作为“公民权”的人权,还是作为“人权”的人权,都不以牺牲信仰的特权为条件。也就是说,犹太人作为犹太人也能获得人权。并且,由于任何一种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因此,人权不但不是鲍威尔所说的那样,以人同人相结合在一起的本质为前提,反而是以人与人相互分隔的状态为条件。

如果鲍威尔只是主张这样的人权,那么显然他没有达到人的解放的高度。问题在于,鲍威尔所理解、追求的人权,是否等同于马克思提到的北美与法国对人权的规定?回到鲍威尔的文本语境,他没有像马克思一样专门就人权内涵进行详细分析,但从其叙述中可以看到他对特权、人权、公民权、臣民的区分:在基督教国家,犹太人既无法获得“人权”(Menschenrechte),因为犹太人的特殊本质会压倒他作为人的本质;也无法获得“公民权”(37)鲍威尔表述人权、公民权的相关原文词汇参见Bruno Bauer, Die Judenfrage,Braunschweig:Druck und Verlag von Friedrich Otto,1843,S. 19,20.,因为基督教国家只知道臣民。也就是说,鲍威尔在此使用的人权与公民权的概念,不能等同于马克思所谈的人权与公民权的概念。这从二者的德文用词就可得到侧面佐证。一方面,鲍威尔所谈的人权(Menschenrechte)应该既包括公民权(der Stattsbürgerrechte),也包括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die Rechte des Mitglieds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另一方面,鲍威尔所谈的人权(Menschenrechte)其内涵不能等同于马克思所援引的1791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宾夕法尼亚宪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权。在鲍威尔的语境中,当谈到人权(Menschenrechte)时,除了反抗特权走向现代人权这一维度之外,还指向人是否达成自由理性的本质。如果人仍然停留在宗教本质内,那么就无法达成自由理性的本质。鲍威尔最终要达成的不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是完全不信仰宗教。可是,马克思坚持自己的观点,在《神圣家族》中仍然重申了这一点,认为鲍威尔教条主义的理解了人权,将人权混同于人本身,因为人权的实质只能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得到理解,而不能从宗教的角度得到理解。

总之,无论鲍威尔如何为自己辩护,如何念兹在兹地说自己追求人的解放、世界形式、自由王国,在马克思看来,鲍威尔都没有切中问题的本质。当鲍威尔认为自己在主张人的本质的时候,马克思指出鲍威尔的主张恰恰大大地低于人的本质。总之,马克思坚持认为,鲍威尔把注意力集中在宗教和国家之间的对立,将国家和人类、人权和人本身、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混为一谈。(3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11页。综上所述,不是鲍威尔自己不主张人的解放而主张政治解放,而是马克思将鲍威尔的思想降格为政治解放。

三、降格背后的深层思想分歧

何以鲍威尔的自我主张是人的解放,在面对马克思的责难时也尝试自我辩护,而马克思却一定要将鲍威尔的主张降格为政治解放呢?上文提到,在马克思降格鲍威尔思想所给出的证据中,既存在对部分材料语境的置换,也存在基于论战性文章的特殊语气而给出的归谬性论断。不过,这些都不是降格的关键,关键在于二者思想的深层分歧,这一分歧即是否承认“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前提。(39)马克思没有在犹太人问题相关文本中直接表述过“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但可以通过马克思的相关表述概括出这一观点。例如,“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以及“只有政治上的迷信还会妄想,市民生活必须由国家来维系,其实恰恰相反,国家是由市民生活来维系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5、322页。)当马克思坚持“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前提时,鲍威尔的方案就注定无法上升到人的解放的高度,而最多只能上升到政治解放的高度。

其一,在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基本理解中,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意义的人。(4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3页。当马克思把市民社会成员的人视为本来意义的人的时候,就把政治上的人视为抽象的存在。也就是说,鲍威尔和马克思对人的本质或者说人的现实性的理解存在分歧:鲍威尔认为人的本质在于理性自由意识,贬斥感性需要;马克思则认为人的现实性就在于感性需要。与之相应,他们对人的自由或者说人之为人的最高成就也有不同的理解:在 鲍威尔看来,人的最高成就是在伦理共同体中实现理性自由,马克思则认为人的自由应当是扎根在感性需要和经验生活中的劳动自由。这两种自由观的博弈,使得马克思无法赞同鲍威尔的方案。

其二,在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基本理解中,对市民社会的真正关切是对需要、劳动、私人利益、私人权利、工商业活动等领域的关切。(41)同上,第46页。实际上,鲍威尔并不是没有谈社会,他曾经谈道:“批判准备了世界形式,甚至是第一次开始准备世界形式的观念。这种世界形式不单单是法的形式,而且是社会的形式,关于这种形式至少可以说,谁对它的建立毫无贡献,谁在它那里不凭自己的良心和情感来生活,他就不会感到在它那里就像在自己家里一样,也不可能参与它的历史。”(42)[德]布鲁诺·鲍威尔:《目前什么是批判的对象》,《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190页。对此,马克思认为,鲍威尔只是教条主义的理解社会,而对于社会,除了寓言教导和道德教化之外,根本说不出什么名堂。(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01页。在马克思看来,对市民社会的变革与感性需要、劳动以及私有财产等领域的变革有关,与情感、良心无关,因此鲍威尔在根本上没有触及到市民社会的要害。

其三,在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基本理解中,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冲突是现代社会普遍矛盾的根源。鲍威尔认为,特权的立法效力和公法状况之间的矛盾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矛盾,法国立宪自由主义的实践就体现了这一矛盾。马克思则认为,鲍威尔所说的特权的立法效力和公法状况之间的矛盾只是法国立宪主义的矛盾,“而立宪主义总的说来就是现代代议制国家和旧的特权国家之间的矛盾”(44)同上,315页。,因而还不是真正的现代政治范围内的矛盾。马克思指出,只有完备的政治国家的本质矛盾才真正切中了犹太人问题的现代性。完备的政治国家,即马克思提到的实行民主制的北美各自由州,只有在那里,犹太人问题才成为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问题。而完备的政治国家所呈现出的矛盾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裂,针对这一分裂,重视市民社会的马克思将根源指向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冲突。实际上,鲍威尔并不是没有看到市民社会的更迭,(45)[德]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38页。但他没有像马克思一样在犹太人与市民社会利己主义之间构建紧密联系。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精神就是犹太精神;而在鲍威尔看来,犹太人只是利用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46)同上,第38页。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如马克思所批判的,“犹太人问题最终归结成的这种世俗冲突……鲍威尔在抨击这些世俗对立在宗教上的表现的时候,竟听任这些世俗对立持续存在”。(4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1页。在马克思看来,鲍威尔之所以听任市民社会冲突的存在,是因为他承认“同政治国家对立的市民社会是必然的,因为他承认政治国家是必然的”(48)同上,第32页。。这里,虽然鲍威尔认为政治国家是必然的这一点是有待商榷的,但较之于马克思,鲍威尔的确更重视政治国家,而不是市民社会。(49)鲍威尔对政治的重视可以从他对一则轶事的态度得到佐证。1492年西班牙驱逐犹太人之后,大批的塞法迪犹太人来到了奥斯曼帝国,奥斯曼帝国的苏丹也欢迎犹太人的到来,因为他们能够带来商贸联系。据说苏丹巴亚希德二世听说西班牙国王斐迪南驱逐了犹太人之后感慨道,“当他使自己的土地荒芜而使我们的土地肥沃的时候,你怎么能够认为(他)是一个英明的统治者呢?”这则轶事被不仅被记录在各式各样的犹太史中,而且在大众心里留下了惯有印象,即西班牙因驱逐犹太人而导致了经济的衰弱。鲍威尔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说:“然而,西班牙并不是因为缺少犹太居民,而是由于把不宽容、不自由和迫害作为自己政府的原则才衰落的。即使所有的犹太居民在帝国里还受人喜爱,帝国也会由于自己的罪过而衰落,而且在那些原则的压迫下,它必然会衰落。”在鲍威尔看来,西班牙衰落的原因是西班牙的政治制度的缺陷,而不是失去了犹太人提供的“经济动力”。他同样用波兰的例子重申了这个观点,指出是因为波兰政治制度的落后,才导致大量犹太人能够生存在贵族和农奴之间的巨大裂隙中。([美]罗伯特·M·塞尔茨:《犹太的思想》,赵立行、冯玮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459-560页;[德]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第36、37页。)而在马克思的理解中,市民社会之于宗教、国家有根本性,市民社会决定宗教和国家,现代社会发展日益成熟,市民社会的根本性就日益明显,例如,“他们信奉宗教是由于宗教在这里是市民社会的精神”,以及“在今天,只有政治上的迷信还会妄想,市民生活必须由国家来维系,其实恰恰相反,国家是由市民生活来维系的”。(5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卷,第37、322页。引文中黑体字为原文所注。

可见,如果借用鲍威尔的市民偏见、政治偏见、宗教偏见的提法,那么鲍威尔对犹太人问题的分析聚焦于包裹市民偏见和政治偏见的宗教偏见外衣。而马克思将犹太人问题聚焦于作为内核的市民偏见,更确切地说,聚焦于市民社会的生产生活本身。如果借用马克思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提法,那么鲍威尔站到了作为上层建筑的宗教-政治这一端,而马克思则站到了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这一端。又因为鲍威尔和马克思都认为历史的发展遵循从低级到高级的辩证发展图式,因此只有在超越了现代社会的症结之后,才能到达更高的历史阶段。如果说在马克思看来,鲍威尔根本上谈的只是前现代的矛盾,那么这就意味着鲍威尔无法超越现代政治解放的范围。当鲍威尔自以为批判了政治解放范围内的普遍矛盾,并上升到人的解放的高度之时,实际上他只是“从局部的政治解放上升到了完全的政治解放,从立宪制国家上升到了民主代议制国家”。(51)同上,第315页。

综上所述,鲍威尔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重视程度不同,导致二者发展了两条相互竞争的解放之路:一条经由现代批判促进宗教-政治变革,为立法奠定纯粹的基础,构建通往无神论的理性自由王国的解放之路;另一条则是经由无产阶级-社会革命,消灭私有财产,构建通往无私产的劳动自由联合体的解放之路。在鲍威尔那里,宗教-政治革命可以通往人的解放。而在马克思那里,宗教-政治革命无法通往人的解放。因为一旦马克思坚持“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框架,确立了市民社会之于现代社会的根本性,那么鲍威尔所瞄准的宗教-特权、特权和公法之间的矛盾问题就被降格为前现代世界的情节,宗教、法、国家等都被降格为受市民社会决定的一些因素,如此,就只有社会革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社会解放才是人的解放。从马克思的框架看,鲍威尔忽视了问题的根本,偏离了问题的正确轨道,因而不论鲍威尔如何辩解自己念兹在兹的是人的本质而非政治本质,在马克思看来,鲍威尔实际上都只能达到政治解放的高度,达不到人的解放的高度。

四、结 语

第一,马克思对鲍威尔的批判中糅合了对鲍威尔思想的降格,即将鲍威尔人的解放的主张降格为政治解放的主张。这一层面的降格根植于二者思想的深层分歧,这一分歧即是否承认“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前提。只有承诺这一前提,才能说鲍威尔只能达到政治解放的高度而达不到人的解放的高度。未澄清并重视此前提而径直将鲍威尔的主张定性为政治解放,既会掩盖鲍威尔对人的解放的关切,也会模糊马克思和鲍威尔的深层分歧所在,进而有损于深刻理解马克思思想的独到之处。

第二,在理解马克思对鲍威尔的批判时,要对那时论战性文章的特殊语气有所区分,不能被特殊语气所误导,进而误解了马克思,也误解了鲍威尔。例如,马克思行文中存在一些对鲍威尔主张的归谬性论断,但这不能理解为马克思不了解鲍威尔的思想,也不能将这些论断径直当成鲍威尔自己的主张,应当明白,这是论战性文章的特定文风使然,像这样的特殊语气同样存在于《神圣家族》的其它章节以及鲍威尔自己的行文中。不过,论战性文章的特殊语气不是降格的关键原因,理论内核的分歧才是降格的关键原因。注意到特殊语气,是为了不至于误解了马克思的重点所在。从理论的内核看,马克思把握住了鲍威尔的思想要领,而特殊语气下的“嬉笑怒骂”都服务于关键的理论分歧。注意到这点,就可以对二者的理论有更恰当地把握。

第三,梳理二者文本所的差异可以发现,并不是马克思的每一条批评,鲍威尔都有所回应,鲍威尔有自己关注的重点,不过,对于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定位差异是鲍威尔和马克思相互论战的焦点,本文的梳理服务于这一焦点。

第四,就“犹太人问题”的现实来说,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鲍威尔就此议题论战之时,德国正处于从前现代向现代转型的关键时期。(52)邢来顺将1815-1918年视为德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参见邢来顺:《德国通史第四卷:民族国家时代(1815-1918)》,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9年,前言第1页。)在这一时期,犹太人的解放问题犹如时代复杂现实的一个缩影,其内与德国新旧更替的阵痛相连,外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浪潮相关,上承启蒙运动、宗教改革以及融合、同化运动,下启德国未来的革新路向。它与德国总体境况的重重矛盾交织在一起,在犹太人解放的焦点背后,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宗教以及民族等诸方面急剧变革的现实背景。犹太人解放的方向与德国总体发展的方向密切相关,因此这个议题会成为各方力量博弈的战场。马克思和鲍威尔的智识教养,使得他们没有将德国的犹太人问题视为犹太人的特殊问题或者德国的特殊问题,而是将德国的犹太人问题置于现代社会的普遍性问题中来看待,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普遍性方案。就实际情况而言,犹太人解放问题的确是欧洲现代化境况的一个缩影。作为欧洲的历史遗留问题,犹太人问题有长久的历史根源,当这些国家受到现代浪潮冲击,要在改革中谋求生存和出路的时候,不可避免会触及犹太人问题。犹太人解放的不同进程,也呈现了不同国家现代化道路的区别。由于理论眼光的差异,马克思和鲍威尔在定位什么才是现代意义的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社会的普遍问题时出现了分歧,做出了不同的诊断。这种分歧不仅是二者关于德国未来新路向的分歧,也是二者对于如何超越现代危机、走向人的解放之路的分歧。当马克思将鲍威尔人的解放主张降格为政治解放主张时,意味着马克思主张了一条不同于鲍威尔所主张的德国未来新出路,也意味着马克思提出了一整套新的人的解放理论以取代鲍威尔的人的解放理论。厘清这一点,有助于理解马克思对鲍威尔的批判。当然,犹太人问题只是呈现马克思与鲍威尔思想分歧的其中一个滤镜,对于二者思想的比较有待进一步研究。就此而言,本文所做的澄清只是初步的和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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