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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贵州土司制度之女土司的承袭

2023-09-08黄明飞

炎黄地理 2023年8期
关键词:土官明王朝土司

黄明飞

女土司是土司承袭制度下的一种偶然现象,由于土司承袭制度与贵州土司片区的特殊性,明代贵州大约出现了11位女性土司,从承袭的特点来看,其承袭范围符合明代土司承袭制的相关规定,是以妻子承袭为主,妾、嫂、女儿、孙女承袭为辅的承袭方式,无朝廷首封情况,也无妹袭兄职的情况,但却有妾与女儿彼此承袭的特例,这些女土司在任职期间都积极维护明王朝政权的稳定以及土司内部与地方之间的安定,也有因参与争袭土司之位引发社会动乱的,总之这些均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通过查阅中国知网数据库发现,近十来年我国学术界对女土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著名女土司的功绩、执政现象、女性承袭与土司社会国家认同等方面。但这些成果大多是对个体的研究,是对某位女性土司的生平事迹的关注及对其贡献的追溯,而缺少对女性土司的整体性研究。本文尝试从明代女性在贵州地区承袭土司之位的情况出发,分析明代贵州地区女性继承土司之位的特点以及承袭之后对地方的影响。

明代贵州女性土司的承袭状况

土司承袭制度是明王朝管理少数民族土司的核心政策之一。古代汉族官制规定,能够承袭父亲政治权力的多为嫡长子,并且世世代代均为男性嫡长子继承,但在西南民族地区,官方政府为了笼络少数民族的贵族,稳定边疆地区的统治,不但允许男性嫡长子世袭土司的职位,还允许兄终弟及、叔侄相袭、族属相替,同时还针对女性制定了允许女性世袭土司职位的制度。明朝时期就有明确的允许女性承袭土司职位的规定,这为女性登上地方政治舞台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明太祖朱元璋战胜陈友谅后,在西南地区威名远扬,元朝在贵州所置的土官都先后归降明王朝。其中思南宣慰司、思州安抚司最先投靠明朝,直到洪武五年(1372),“贵州宣慰霭翠与宋蒙古歹及普定府女总管适尔等先后来归,皆予原官世袭”。为巩固贵州地区的统治,明王朝在当地实施“原官世袭”的制度。根据文献记载,贵州在明代以前经常摇摆不定,直到永乐十一年(1413),贵州建省“设贵州布政使司,而以长官司七十五分隶焉,属户部。置贵州都指挥使,领十八卫,而以长官司七隶焉,属兵部”。建省后,原本属于湖广布政司、四川布政司的思州府、黎平府、新化府、石阡府和思南府、镇远府、铜仁府、乌罗府,镇宁州、安顺州,永宁州所辖的镇宁直隶州、安顺直隶州、永宁直隶州等均被划入贵州版图,至此贵州版图逐渐完整。现根据資料收集情况将明代贵州女土司列表如下。

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可知,洪武年间至天启年间,贵州地区出现了一批女性土司,共11人。其中有4位女性土司的承袭时间,在《明史》《土官底簿》《大定府志》等现有的正史资料中未有发现,分别为贵州宣慰使奢播、毕节县法朗土目李氏和安氏、毕节县法朗土目安氏、石阡长官司土百户王氏王加蓝。从明朝女性土司的数量上看,贵州女性土司的数量比较可观。

明代贵州女性土司承袭的特点

自以父系权力为核心的统治模式确立后,女性地位比较低下。宋明以来,中原地区的女性更加依附于男性,在官职承袭上多为“父死子继”,女性则被要求恪守“三从四德”等信条,更有宋代朱熹对“夫为妻纲”做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体现在“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方面,导致大多数女性不问政治,更遑论掌握一地的统治权力。而在民族地区由于地理位置较为偏远,其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较小,所以一直存在女性承袭的方式。在明朝,西南民族地区女性承袭土官的形式大多被中央认可。现就表中的信息,对明代贵州女性土司承袭特点做如下探讨。

符合明王朝土司承袭制度

洪武初年(1368)开始,明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地方政权都是持“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的态度,并且根据归降于明王朝土著所辖地区的大小、人口的多少以及军事力量的强弱等设置土司土官衔品,尊卑等级分明。明初对土司的承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管是老土司亡故,还是其他缘由,袭替都需向上级流官以及中央朝廷报备,即“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得到官方政府的认可后才能继承。由此可知,土司的承袭制度是比较严格的,但其与中原王朝的嫡长子继承制存在差别。一方面,土司的承袭承认男性嫡长子继承;另一方面,又根据土司品级设置了继承人在承袭土司过程中的顺序。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规定,“令土官无子,许弟袭”;洪武三十年(1397)则有妻子可以承袭土司位的规定,“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后又规定妻子、女儿都可以承袭,“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壻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在此制度下,明代贵州出现了5例妻子承袭、1例嫂承袭、1例孙女承袭及1例妾与女儿同时承袭,由于普定府女总管适尔无史料记载其是如何承袭,及鼠场营土营长安三仅有一代,所以两位土司的承袭类型有待考证,每位女性土司的承袭均符合明王朝的承袭制度。

以妻袭为主,其他承袭为辅

明代女性土司的承袭主要以妻袭为主,嫂袭、妾袭、女儿袭、孙女袭为辅。明代土司承袭有特殊的“代职”和“借职”形式,加上土司地区母权制残余严重,所以官方政府“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因此,丈夫死后妻子承袭土司职位的颇多,如贵州宣慰使奢香,在其丈夫霭翠老后,代理宣慰使之职,洪武二十一年(1388),“时霭翠亦死,妻奢香代袭”及“霭翠死,香擢职”,正式代袭丈夫之位。另外,还有“因应袭人年幼(按当时规定为不满十五岁),由明政府或夷民,指定或请求其亲属暂理,俟应袭人成长后再正式即位”的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一般会选择请求亲属暂理,如果母亲仍在世且身体健康的话,就会选择自己的母亲或叔、伯等亲属暂理。由此可知,土司制度中的“借袭”制,不仅遵循了承袭制度中的先嫡长子后庶子、先血缘亲属后其他亲属的承袭次序规则,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明代土司继承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为女性继承土司之位提供了制度保障。

无朝廷首封及妹袭兄职

明初,为了彰显恩威会封赏一些主动率部落归顺的女土司,这些女土司就属于朝廷首封的女性土司,但通过查阅和梳理相关史料,并未发现朝廷首封贵州女性土司的现象,同时也没有妹袭兄职的现象。但在明朝时期,有被朝廷下诏令表彰的女性土司,譬如贵州宣慰使奢香在位期间,修栈道、开辟龙场九驿、传播中原文化等,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联系,深受明朝统治者信任,其死后“朝廷遣使祭之”,追封其为“大明顺德夫人”;石阡长官司土百户王伽蓝,因家风良好入乡贤祠,被中央王朝称为“旌表之烈女”。

明代贵州女性土司的影响

明代贵州女土司在执政期间以及承袭土司职位的过程中,既有对稳定地方,维护中央王朝政权,推动地方经济、教育、交通的发展有巨大贡献的情况,也有因参与争袭导致地方陷入战乱,使地方经济萧条的情况,按照贵州女性土司在执政期间的政绩及承袭土司的过程来看,贵州女性土司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维护明王朝政权,推动社会发展

贵州女土司在执政之后,大多数都能响应明王朝制定的各项政策,并通过“朝贡”的方式,积极与官方政府进行交流互动,而且还制定了一些有利于地区发展和巩固中央王朝政权的制度。储如,洪武十四年(1381),奢香未正式代袭土司之职前,掌握贵州军事大权的都指挥使马烨企图通过“叱壮士裸香衣而笞其背”的方式激怒水西四十八目而挑起战争,但奢香审时度势,看出马烨想以流官代替土司治理的险恶之心,选择进京向朱元璋告御状,揭露马烨所做的恶行,愿以“愿刊山通险,世给驿使往来”及“愿效力开西鄙,世世保境”作为答谢,要求惩处马烨,维护水西地区的安定。奢香回来后,遵守承诺推行儒学,“开偏桥、水东,西乌蒙、乌撒,及自偏桥北达容山、草堂诸镜之道,立龙场九驿”,打通了川、滇、黔三省,为贵州建省创造了必要条件。总之,奢香在受“背笞”之辱后,仍能够向四十八土目及土兵们表示“反非吾愿”,这无疑稳定了民心,展现出古代贵州女性顾全大局、反对战争、维护民族团结的思想,同时为贵州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稳定土司内部及地方

在贵州女土司中,缺少正史資料记载的比较多。诸如普定女总管适尔、普安军民府适恭、石阡长官司土百户王加蓝等人。关于这些女土司的记载,有的记载了其承袭土司之位的时间,有的没有,有的甚至连时间都无法确定,尤其是毕节法朗土目安氏和毕节湾溪土目安氏。究其原因,可能是史料保存不当,但更多的可能是其执政期间的政治表现平平,也没有显著的功绩,也没有太大的过失,所以史料对其记载较少。但在地方上,他们积极配合大土司的工作,与周边土司保持友好关系,这对土司内部的自我协调及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参与争权引发社会动乱

明王朝对土官世袭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规定。但因贵州地区位置偏远,土司们拥有该区域高度的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权力,导致许多土司之间因“承袭”问题而产生了仇杀、暴动及军事摩擦,甚至上升到战争层面。贵州女土司中也有部分人为了争夺权力而引起社会动乱。如普安州的“米鲁之变”,米鲁乃普安州土官判官隆畅的妾室之一,因其自小生活在土司家族,受环境的影响,非常渴望得到权力。但她作为妾室很难承袭到丈夫隆畅的职位,要想成为土判官隆畅的承袭人,就必须解决她不是第一承袭人的问题。为此,她联合娘家沾益州土知府安氏,用计谋杀死嫡子隆礼,更使民“於道中毒畅死”,隆畅死后“与阿保围畅之妾及子于安南”“袭杀适乌其二子”,而后占山为王,攻陷了许多土民寨,使几乎整个普安州都陷入了战争之中。之后,明王朝采取了武力方式,派兵协助普安州平定战乱,米鲁知道大势已去,于是“鲁窜马韦龙,官兵围之,就擒,伏诛”。至此,“米鲁之变”结束。类似这样的承袭之争,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明王朝的财政和军队等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土司制度是官方政府在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政治体制,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土司的承袭。为此,明王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该制度,并在女性承袭土司之位方面做了相关规定,通过官方法律认可女性的继承权,这为女土司的出现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明代贵州出现的11位女土司中,毕节县法朗土目安氏及毕节县湾溪土目安氏出现的具体时间不确定,为此暂将其时间笼统算作明代,但从目前掌握的史料来看,明代大多数女土司是凭借“亲属暂理”的方式登上政治舞台,如以母亲、妻子、小妾、嫂子、女儿、孙女等身份,没有出现官方政府首封的现象。并且这些女土司在担任土司职位期间,大多都能遵守明王朝的规定,并积极维护明王朝的政权以及稳定边疆,在史书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是,也有一部分女土司,因参与争袭土司职位而导致地方陷入动乱。总之,女土司作为土司制度下的文化现象之一,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值得人们关注。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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